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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中 邮 现金 驿 站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 中邮 创 业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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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11 月 24 日 证监许 可[2014]1239 号文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对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投资 人在获 得基 金投资 收 益 的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可能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的市 场风 险 , 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 格和收 益率 变动 的利 率风 险或负 收益 风险 , 因债 券和 票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而可 能 产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 的信 用风险 , 因本 产品相 关技 术、 规则 、 操 作等 创新 性 造成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因 内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 本基 金份 额类别 是根 据投 资人 持有 份额的 时 间 或数 量在 满足 一定 条件 后由系 统自 动升 级生 成, 若满足 升级 条件 的当 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升级 日期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因 此可 能存 在投 资人 持有份 额的 实际 持有 时间 比本招 募 说明书中约定的升级 条件 的持有时间更长的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 见招 募说明书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 基 金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债券 型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收益 品种 ,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会 因为货 币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并不 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 资者 应当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 法 律文件 ,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应 , 并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具 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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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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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1、直 销机 构 ................................................................................................................................... 24 2、代 销机 构 ................................................................................................................................... 24 (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24 (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24 六、基 金的 份额 分类 ..................................................................................................................... 26 七、基 金的 募集 ............................................................................................................................. 29 八、基 金备 案 ................................................................................................................................. 31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9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风险 揭示 ............................................................................................................................. 7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二十二 、其 他披 露事 项 ............................................................................................................... 11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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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前





言 《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管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施 < 货币 市 场基 金 监 督管 理 办法 > 有 关问 题 的 规定 》 (以下 简称 “ 《 实施 规定 》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中邮 现 金驿站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现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 资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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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 现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中 邮现 金驿站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邮 现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 邮 现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颁布、 同年 3 月 15 日中 国 证监 会第 91 号令 公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第 104 号令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管 理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 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 施的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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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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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 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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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9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1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6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7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 偏 离 度 :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程 度 , 等 于 (NA Vs-NAVa )/ NA Va , 其中 NA Vs 为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NA Va 为摊余 成本 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59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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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股份 有 限 公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 平里中 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注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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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 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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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学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 师事务 所 ;1996 年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支部书 记)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协 会五届 、六届 理事 会理事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预算委 员会副 主任、 主任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税 务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全 国律 师协 会财 务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深圳 天源 迪科信 息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1985 年8 月 14 日 出生, 中国 籍, 大学本 科。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移动 通 讯公司、 武汉 城投房 产集 团有限公 司、 雀巢( 中国 )有限公 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部副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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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静女 士, 经 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 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 建 华 先生 , 工学 硕 士 ,曾 任 长 城证 券 有限 公 司研发 中 心 总经 理 助理 、 长城证 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红女士 : 曾担 任上海 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分行 国际部 中小企 业 业务经 营中心副 主管、 中邮创 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固 定收益部 基金经 理助理 , 现担任 中邮 货币市 场基 金、 中邮 现金 驿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离任基金经理: 卢章玥 女士 : 理学硕士, 曾任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高级 审计 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 中 邮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中 邮现 金驿站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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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健康 文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中邮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专户理 财二 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量 化投 资 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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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未来 新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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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成 员, 从事 固定 收益研 究。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健康 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郑玲女 士 : 金 融硕士 , 曾 任航天 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投 资部员工、中邮多策 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助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专户 理财 二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公 司投 资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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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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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证 券法规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 规章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 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会 为宗 旨,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 严 格遵 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的 监管规 定 , 不 断更新 投资 理念 , 规 范 基金运 作。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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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切实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 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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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的设 计 、 部 门和岗 位设 置上形 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 从 而建 立起不 同岗 位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消除 内部风 险控 制中 的盲 点, 强化监 察 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部门 及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成 本, 提高 经营效 益,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 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 变和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 行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 务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并 稳固 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间 、 会计 与出纳 之间 等等 , 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设置严 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 制 风险。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构 成 。 按 照其效 力大 小分为 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是 公 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构 、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定 的各 种制 度及 实施 细则等 。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废 止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的 内 容相违 背 。 监 察稽核 部定 期对公 司制 度 、 内部 控制 方式 、 方 法和 执行情 况实 行持续 的 检 验,并 出具 专项 报告 。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 的原则 , 公 司根 据基 金管 理 业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 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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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权责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控 防线 :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 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 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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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建立 了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 完善 了相关 的安 全设施 ; 集中 交易室 对交 易指令 进 行 审核, 建立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 确 保各 基 金 利益 的公平 ; 交 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 保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 同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 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进 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 时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确 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 立了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了 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工 作 , 以此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确 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了充 足的 人员 , 严 格制 订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有 效运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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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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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赵 欣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207.74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质 、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6.09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收 入 1570.60 亿 元 , 全 年实现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38.50 亿 元 。 在 2016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兴业 银行 按总 资 产 排名 第 33 位 ,按 一级资 本排 名 第 32 位; 在 2016 年 《 财富 》 世 界 500 强中 , 兴 业银 行排 名第 195 位 ; 在 2016 年《福 布斯 》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0 强排 名中 ,兴 业银 行位居 第 59 位, 稳居 全球 银行 50 强、 全球上 市企 业 100 强 、 世 界企 业 500 强。 品牌 价值 同步提 升, 根据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联合 世界知 名品 牌评 估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银 行品 牌 500 强 ” 榜 单, 兴 业银 行 排名 第 21 位 , 大 幅上 升 15 位 , 品 牌价 值突 破百 亿美 元达 105.67 亿 美元 , 同比 增长 63.70% 。 在国内 外权 威机 构组 织的 评奖中 , 兴 业银 行连 续 六 年蝉联 中国 银行 业 “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并先 后获 得 “ 亚洲卓 越商 业银 行” 、 “杰 出中资 银行 奖” 、 “年 度最 佳股份 制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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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卓越 竞争 力金 融控 股集 团” 、 “卓 越创 新银行 奖” 、 “年 度优 秀绿 色金融 机构 ” 、 “最 佳责 任企 业”等 多项 殊荣 。 ( 三) 托 管业 务部 的部 门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 处 、 运 营管 理及 产品 研发 处 、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 室 , 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204 只, 托 管基金 财产 规 模 7154.20 亿元。 ( 五)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 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 室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各 处室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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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 与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体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 目标 ,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风 险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 审慎经 营 , 保 证托 管资 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 原则 。 各 业务 环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按 规定 对违 反制 度的 直接责 任 人以 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 六)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别与 评估:稽 核监察 处指导业 务处室进 行风险 识别、评 估,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定期 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 制 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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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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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系人 :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3) 中邮 创业 基金 网上 直 销平台 :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8 层、 深圳 市华 侨城深 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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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 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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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六 、 基 金 的 份 额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时 间或 数量 ,分 别设置 A 类、B 类和 C 类 三类基 金 份额, 每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开 放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B 类和 C 类 不开 放认 购和 申 购业务 , 只开放 赎回 业务 。 投 资人 在进行 本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时使 用同 一个 基金代 码 , 但 是 三类基 金份 额在 信息 披露 等场合 可以 使用 不同 的代 码和简 称 , 分 别公 布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情况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划分 1 、本基 金根据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时 间或数 量, 确定持有 基金 份额所 适用 的份额 类 别以及 其管 理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单笔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 时间 (N 为 持有 时间) ; 单个基 金账 户持 有的 份额 数量(M 为持 有的 份额数) N <7日且 M <10 万份 7日≤N <14 日或 10万份 ≤M <50 万份 N ≥14日或 M ≥50 万份 管理费( 年费 率) 0.33% 0.28% 0.23%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 费率) 0.19% 0.14% 0.09% 2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开 放认购 和申 购业 务 ,B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是 根据 持 有时间 或 持有数 量在 满足 一定 条件 后由系 统自 动升 级生 成。 (1) 若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金 且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数 量不 足 10 万份时 , 自认购 或申 购确 认之 日 起 , 该笔 份额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的持 有时 间达 到 7 日时 , 该账 户持 有的 该笔份 额由 A 类基 金份 额 自动升 级为 B 类基 金份 额 ;若该 笔份 额继 续持 有, 持有时 间达 到 14 日 时, 该账 户持 有的 该 笔份额 由 B 类 基金 份额 自 动升级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2) 若投 资人 在单 个基 金 账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达到或 超过 10 万 份但 不 足 50 万份 时,该 账户 持有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将自 动升 级为 B 类 基金份 额; 若该 笔份 额继 续持有 ,持 有 时间达 到 14 日 时, 该账 户 持有的 该笔 份额 由 B 类 基 金份额 自动 升级 为 C 类 基 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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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 若 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达到或 超 过 50 万份 时, 该 账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将自 动升 级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4)投 资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满足 上述 (1)和 (2 )项中任 一项 条件时 ,系 统自动 升 级。满 足升 级条 件的 当日 若为非 工作 日, 则升 级日 期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5) 系统 只对 满足 条件 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升 级处 理, 不对基 金份 额进 行降 级处 理。 (6)投 资人认 购、申 购申 请确认成 交后 ,实际 持有 的基金份 额类 别以根 据上 述规则 确 认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当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适用 的份 额类 别发 生变 化的, 将自 其份 额类别 变化 的当日 起 适用 于新份 额类 别的 管理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的年 费率 。 3 、举 例 表:份 额升 级举 例( 单位 :万份 ) 日期 申购/赎回 确认 单个基 金账 户 总份额 确认份 额 升级份 额 T +3 3 3(A ) 无 T+1 +7 10 10(B ) 3 (A )+7 (A )↗10 (B ) T+14


10 3(C )+7 (B ) 3(B )↗ 3(C ) T+15


10 10(C ) 7(B )↗7(C ) T+16 +1 11 10 (C ) +1 (B ) 1(A ) ↗ 1 (B ) T+17 +39 50 50(C ) 39(A )+1 (B )↗ 40 (C ) T 日 确认 投资 人申 购 3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此时 基 金账户 中的 基金 份额 不 足 10 万 份, 则投资 人拥 有 3 万份 A 类 基金份 额; T+1 日确 认该 投资 人又 申 购 7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此时基 金账 户中 的基 金份 额达到 10 万份但 不 足 50 万份 , A 类 基金份 额将 自动 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 此 时投 资人 拥有 10 万份 B 类基金 份额 ; T+14 日, 投资 人于 T 日确 认持有 的 3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满 14 日, 该 笔份额 将由 B 类 基金 份额 自动 升 级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此 时 投资人 拥有 3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和 7 万 份 B 类基 金份 额; T+15 日, 投资 人于 T+1 日 确认持 有 的 7 万份 B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 满 14 日, 该笔份 额将 由 B 类基 金份 额自 动 升级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此 时投资 人拥 有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 额; T+16 日 确认 该投 资人 又申 购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 此时基 金账 户中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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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万份但 不足 50 万份 ,该 笔 份额将 自动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额 ,此 时投 资人 拥有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 额 和 1 万份 B 类 基 金份额 ; T+17 日 确认 该投 资人 又申 购 39 万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此 时基 金账 户中 的基 金份额 达 到 50 万份 ,账 户中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将自 动升 级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此时 投 资人拥 有 50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三)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的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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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为 不定 期。 本基 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11 月 24 日 证监 许可[2014]1239 号文 注册 。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货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各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公开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三)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者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0.01 元, 追加认 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如 各基 金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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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准。 (3)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4)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 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认 购的 金额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 认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3)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认 购采 用 “ 金额 认购 、 份额确 认 ” 的方 式。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1:假定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认 购金额 在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为 3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可得 到 10,003 份基 金份 额 ( 含 利息 折份额 部分 ) 。 4 、认购 申 请的 确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 询 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四)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 不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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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八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 算成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人 已 缴 纳 的认 购 款 项 , 并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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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可在 开放 日办 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确定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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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 ,除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按“后 进先 出”的 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登 记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 生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指 示托 管人 将赎回 款项 于 T +1 日( 包 括该日 ) 内 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 出, 经销售 机构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指 定 的银 行账 户 。 若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的 情况 , 则 赎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 放日 规定 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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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0.01 元。 本 基金 不对 单笔 最低赎 回份 额进 行限 制,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投 资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每份基 金份 额净值 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并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1.00 元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保 留至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5 、 投资 者目 前可申 请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其 他类别 基金 份额 暂不 接受 申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和 基金 转换入 申请 。 6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7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 投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 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基 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 对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相关公 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及投资 人单 笔申购的 最高 金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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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申 购与 赎回 的价 格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格 均为每 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 1.00 元。 2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本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但是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





(1) 当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且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情 形除 外。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 购、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 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金 额确 认 ” 的方 式。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某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赎回 50,000 份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 赎回金额 =50,000 ×1.00 =50,000 元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6 、赎 回金 额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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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 益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投资 者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 (7) 当日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总规 模限 额。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 保障等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10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 (11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6) 、 (7 ) 、( 8)、( 12)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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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八)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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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 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申 请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先行 对该 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按上 述(1)、( 2 ) 方式处 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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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公 告。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其 他非 交易 过户是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且 根据基 金合 同或 相关 协议 的规定 需要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的 情形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 收 费 。 (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 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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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 )其 他业 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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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低风 险与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 金; 2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3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4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管理 将充 分运 用收益 率策 略与 估值 策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 对 各类 可投 资资产 进 行合理 的配 置和 选择 。 投 资策略 首先 审慎 考虑 各类 资产的 收益 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在 风险与 收益 的配 比中 , 力 求将各 类风 险降 到最 低, 并在控 制投 资组 合良 好流 动性的 基础 上为 投资者 获取 稳定 的收 益。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 1)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央行 货币 政策 、短 期资金 市 场状况 等因 素对 短期 利率 走势进 行综 合判 断; 2) 根 据前述 判断 形成 的利 率预 期动态 调整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1) 利率 预期 分析 市场利 率因 应景 气循 环、 季节因 素或 货币 政策 变动 而产生 波动 ,本 基金 将首 先根据 对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的预 测, 分析市 场投 资环 境的 变化 趋势, 重点 关注 利率 趋势 变化; 其次 , 在 判断利 率变 动趋 势时 , 我 们将重 点考 虑货 币供 给的 预期效 应、 通货 膨胀 与费 雪效应 以及 资金 流量变 化等 , 全 面分 析宏 观经济 、 货 币政 策与 财政 政策、 债券 市场 政策 趋势 、 物价 水平 变化 趋势等 因素 ,对 利率 走势 形成合 理预 期, 从而 做出 各类资 产配 置的 决策 。 (2)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结合利 率预 期分 析, 合理 运用量 化模 型, 动态 确定 并控制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以 规避较 长期 限债 券的 利率 风险 。 当 市场 利率看 涨时 ,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 即 减 持剩余 期限 较长 投资 品种 增持剩 余期 限较 短品 种, 降低组 合整 体净 值损 失风 险; 当 市场 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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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时,则 相对 延长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增持 较长 剩余期 限的 投资 品种 ,获 取超额 收 益。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短 期 融资 券以及 现金 等投 资品 种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作为 现金 管理工 具, 货币 市场 基金 类属配 置 策略主 要实 现两 个目 标: 一是通 过类 属配 置满 足基 金流动 性需 求, 二是 通 过 类属配 置 获得投 资收 益。 从流 动性 的角度 来说 ,基 金管 理人 需对市 场资 金面 、基 金申 购赎回 金 额的变 化进 行动 态分 析, 以确定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目 标。在 此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高 流动性 资产 和相 对流 动性 较低资 产之 间寻 找平 衡, 以满足 组合 的日 常流 动性 需求; 从 收益性 角度 来说 ,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分析 各类 属的 相对收 益 、 利 差变化 、 流 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来确 定类 属配置 比例 , 寻 找具 有投 资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增持 相对低 估、 价格将 上升 的, 能给 组合 带来相 对较 高回 报的 类属 ;减持 相对 高估 、价 格将 下降的 , 给组合 带来 相对 较低 回报 的类属 ,借 以取 得较 高的 总回报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 本 基金 将首先 安全 性角 度出 发, 优先选 择央 票 、 短期 国债 等 高 信用等 级的 债券 品种 以回 避信用 违约 风险 。对 于外 部信用 评级 的等 级较 高( 符合法 规 规定的 级别 )的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等信 用类 债券 ,本基 金也 可以 进行 配置 。除考 虑 安全性 因素 外, 在具 体的 券种选 择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 曲线 的基础 上, 找出收 益率 出现 明显 偏高 的券种 ,并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出 现因市 场 原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 高于 公允水 平,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现低 估, 本基 金将 对此 类低估 品 种进行 重点 关注 。此 外, 鉴于收 益率 曲线 可以 判断 出定价 偏 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从 而 指导相 对价 值投 资, 这也 可以帮 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投资于 定价 低估 的短 期债 券品种 。 4、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由于货 币市 场基 金要 保持 高流动 性的 特性 ,本 基金 会紧密 关注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 情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 日历效 应等 ,建 立组 合流 动性预 警指 标, 实现 对基 金资产 的 结构化 管理 , 并 结合 持续 性投资 的方 法, 将回 购/ 债 券到期 日进 行均 衡等 量配 置, 以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5、套 利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 市 场参与 者差 异, 以及 资金 供求失 衡导 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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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短期 利率 异常 差异 , 使 得债券 现券 市场 上存 在着 套利机 会。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货币 市场 变动 趋势 、 各 市场 和品种 之间 的风险 收益 差异 , 把 握无 风险套 利机 会 , 包括 银行 间和交 易所 市 场 出现的 跨市 场套 利机 会、 在充分 论证 套利 可行 性的 基础上 的跨 期限 套利 等。 无风险 套利 主要 包括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 市场的 跨市 场套 利和 同一 交易市 场中 不同 品种 的跨 品种套 利。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证 基金 的安 全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适当参 与市 场的 套利 , 捕 捉和把 握无 风险 套利机 会, 进行 跨市 场、 跨品种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 全的超 额收 益。 随着国 内货 币市 场的 进一 步发展 , 以及 今后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出现时 , 本 基金 将予 以深 入分析 并加 以审 慎 评 估, 在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下 适时 调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 。 活期存 款是 具备 最高 流动 性的存 款, 本基 金 注 重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和安 全性 , 期望 通过 科学严 谨的 管理 , 达 到类 似活期 存款 的流 动性 以及 更高的 收益 , 因 此 采 用金 融机构 人民 币 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果 活期 存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 整, 则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将从 调整当 日起 开始 生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市 场中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均 低于 债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股票 型基 金。 六、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当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都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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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4)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 行存款 、同 业存 单,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6)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9)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本基 金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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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 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12)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13)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14)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30% ;


(1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 上或 者连续 5 个 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且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 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第 (1) 、 (5)、 (10)、( 17) 、 项除 外 )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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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查。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 (5)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入最 后一 个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七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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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剩余 期 限-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剩余 期限+ ∑ 债 券正 回购 剩余 期限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 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付 金 、 交易保 证金 、证 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 通知存 款、 活期 存款 ;短 期融资 券(包括 超短期 融资 券)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协议 存款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逆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及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附息 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 贴 现式 债券 成本包 括 债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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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903,089,503.15 48.53 其中: 债券 2,903,089,503.15 48.5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50,368,885.55 12.5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307,567,251.39 38.58 4 其他资 产 20,738,627.61 0.35 5 合计 5,981,764,267.70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3、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的说明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均 未超 过资 产净值 的 20% 。 4、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4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9 5、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超 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6、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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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30.1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7.1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2.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69 - 7、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0,037,519.66 5.3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20,037,519.66 5.3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583,051,983.49 43.20 8 其他 - - 9 合计 2,903,089,503.15 48.5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8、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09483 17 浦 发银 行 CD483 5,000,000 495,662,618.00 8.29 2 111721102 17 渤 海银 行 CD102 3,000,000 299,341,113.27 5.01 3 170204 17 国开 04 2,100,000 209,833,580.10 3.51 4 111786397 17 上 海农 商 2,000,000 199,591,602.33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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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银行 CD199 5 111717245 17 光 大银 行 CD245 2,000,000 199,563,608.48 3.34 6 111715387 17 民 生银 行 CD387 2,000,000 199,020,338.55 3.33 7 111715458 17 民 生银 行 CD458 2,000,000 198,264,812.36 3.32 7 111708417 17 中 信银 行 CD417 2,000,000 198,264,812.36 3.32 8 111770350 17 天 津银 行 CD253 2,000,000 198,230,556.79 3.32 9 080205 08 国开 05 1,000,000 100,204,376.33 1.68 10 111712170 17 北 京银 行 CD170 1,000,000 99,468,649.40 1.66 9、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34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3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75%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发 生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发 生达 到 0.5% 情 况。 10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未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1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738,627.61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738,627.61 12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变动 单位: 份 项目 现金驿 站 A 现金驿 站 B 现金驿 站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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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10,313,305.14 31,187,546.24 6,741,404,543.55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6,598,141,720.92 692,560,652.97 5,981,587,926.81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份 额 6,599,899,194.38 700,058,393.84 6,775,536,036.52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8,555,831.68 23,689,805.37 5,947,456,433.84 13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固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情况 序号 交易方 式 交易日 期 交易份 额( 份) 交易金 额 ( 元) 适用费 率 1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9 日 13,193.02 0.00 0.00% 2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10 日 1,319.23 0.00 0.00% 3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11 日 1,224.78 0.00 0.00% 4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12 日 1,226.26 0.00 0.00% 5 申购 2017 年 10 月 12 日 45,000,000.00 45,000,000.00 0.00% 6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13 日 6,659.51 0.00 0.00% 7 申购 2017 年 10 月 13 日 15,000,000.00 15,000,000.00 0.00% 8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16 日 25,173.81 0.00 0.00% 9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17 日 8,382.55 0.00 0.00% 10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18 日 8,362.91 0.00 0.00% 11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19 日 8,168.44 0.00 0.00% 12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20 日 7,953.75 0.00 0.00% 13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23 日 23,579.82 0.00 0.00% 14 红利 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24 日 7,923.99 0.00 0.00% 15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25 日 7,943.98 0.00 0.00% 16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26 日 8,035.24 0.00 0.00% 17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27 日 8,092.37 0.00 0.00% 18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30 日 24,361.17 0.00 0.00% 19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0 月 31 日 8,167.78 0.00 0.00% 20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1 日 8,181.80 0.00 0.00% 21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 日 8,165.79 0.00 0.00% 22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3 日 8,162.92 0.00 0.00% 23 申购 2017 年 11 月 3 日 30,000,000.00 30,000,000.00 0.00% 24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6 日 33,949.90 0.00 0.00% 25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7 日 11,562.27 0.00 0.00% 26 红利 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8 日 11,459.76 0.00 0.00% 27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9 日 11,439.55 0.00 0.00% 28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10 日 11,522.97 0.00 0.00% 29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13 日 34,676.08 0.00 0.00% 30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14 日 11,549.09 0.00 0.00% 31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1,547.65 0.00 0.00% 32 红利 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1,624.60 0.00 0.00% 33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17 日 11,618.51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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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4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0 日 34,840.42 0.00 0.00% 35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1 日 11,597.62 0.00 0.00% 36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2 日 11,614.39 0.00 0.00% 37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3 日 11,633.53 0.00 0.00% 38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4 日 11,755.45 0.00 0.00% 39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7 日 35,310.70 0.00 0.00% 40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8 日 11,737.38 0.00 0.00% 41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29 日 11,913.17 0.00 0.00% 42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1 月 30 日 11,950.26 0.00 0.00% 43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1 日 11,934.98 0.00 0.00% 44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4 日 35,718.28 0.00 0.00% 45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5 日 11,688.19 0.00 0.00% 46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6 日 11,623.51 0.00 0.00% 47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7 日 11,582.52 0.00 0.00% 48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8 日 11,960.83 0.00 0.00% 49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11 日 34,697.88 0.00 0.00% 50 红利 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12 日 11,708.61 0.00 0.00% 51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1,700.31 0.00 0.00% 52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14 日 11,947.76 0.00 0.00% 53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2,025.24 0.00 0.00% 54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18 日 36,404.19 0.00 0.00% 55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19 日 12,430.19 0.00 0.00% 56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20 日 12,355.64 0.00 0.00% 57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2,644.81 0.00 0.00% 58 赎回 2017 年 12 月 21 日 -30,000,000.00 -30,000,000.00 0.00% 59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22 日 9,076.82 0.00 0.00% 60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25 日 27,335.06 0.00 0.00% 61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26 日 9,016.19 0.00 0.00% 62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27 日 8,840.39 0.00 0.00% 63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28 日 8,975.36 0.00 0.00% 64 赎回 2017 年 12 月 28 日 -25,000,000.00 -25,000,000.00 0.00% 65 红利再 投资 2017 年 12 月 29 日 7,172.83 0.00 0.00% 合计


35,828,422.01 35,000,000.00


14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的 (截 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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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邮现 金驿 站 A: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0882% 0.0009% 0.0882% 0.0000% 1.0000% 0.0009%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 至今 10.9105% 0.0067% 1.0644% 0.0000% 9.8461% 0.0067% 中邮现 金驿 站 B: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1011% 0.0009% 0.0882% 0.0000% 1.0129% 0.0009%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 至今 11.2489% 0.0067% 1.0644% 0.0000% 10.1845% 0.0067% 中邮现 金驿 站 C: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1140% 0.0009% 0.0882% 0.0000% 1.0258% 0.0009%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 至今 11.5798% 0.0067% 1.0644% 0.0000% 10.5154% 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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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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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 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本基金各投资品种的 影子 定价参照中国证券投 资基 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 作小 组建议的 估值处 理标 准确 定。 影子定 价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 (NA Vs-NA Va )/NAVa 其中,NA Vs 为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NA Va 为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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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是 按 日 结转 份 额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 结果、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 ( 含第 4 位) , 或 者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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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资产 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 日内将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 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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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资 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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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日 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 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则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保持 投资 人 基 金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缩 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调 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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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节假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收 益 率,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日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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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 年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33%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33% 。 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8%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年 管理费 率为 0.23%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管 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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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支 付。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年 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0.19%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19% 。 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14%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09% 。 销售服 务 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注 册登 记机 构,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支 付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或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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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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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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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 方式 、 登载 媒体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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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 额 × 10000 按日结 转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7 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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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化收益 率 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如果 基金成 立不 足七 日,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文 件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 分析等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 类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 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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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根据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等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偏离 度达 到一定 程度 的情 形;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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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5)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 (26)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8)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9) 当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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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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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 市 场风 险、 信 用风险 、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管理风 险 、 合规风 险 、 法 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一 致的 风险 以及 其它 风险等。 一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 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购 或对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 日集中赎 回量 较大, 而本 基金在短 时间 内无法 及时 变 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5)本 基金份 额类别 是根 据投资人 持有 份额的 持有 时间或持 有数 量在满 足一 定条件 后 由系统 自动 升级 生成 。 若满 足升级 条件 的当 日若 为非 工作日 , 则升 级日 期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因 此 可 能 存 在投 资 人 持 有份 额 的 实 际 持有 时 间 比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约 定 的 升 级条 件 的 持 有时 间更长 。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益为 负, 在持有 人全 部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通过 销售 机构 或自 行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支付 负收 益, 将面临 被追 索负 收益 的风 险。 (2)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若投 资人 申购 份额 较 少, 由 于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出 现当 日基金 收益 无法显示 的情 况。 3 、流 动性 风险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 流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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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的相关 约定 。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1) 现金 ;2)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 ;3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的 银 行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4)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 其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本 基金 拟投 资的资 产流 动性 良好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可能 采取部 分延 期赎 回、 暂停 赎回或 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 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第 九 条的相 关约 定。 (4)由 于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为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单一投资 者持 有的份 额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较高 , 该 单一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能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控 制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50%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 方式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 的情 形发 生( 运作过 程中 , 因基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动超 标的 除外) 。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基金管 理 人认为可能存在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单一投 资 者的全 部或 部分 的认/ 申购 申请或 确认 失败 。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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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用 ,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暂 停赎 回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请 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九 条 的相 关约定 。当 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 全额确 认赎 回 , 可能影 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若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 不能 赎回基 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 身的流 动性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 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时 , 该 赎回 比例过 高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无 法全 额确 认赎 回, 可能影 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收取强制赎 回 费 的 情形 和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第 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第六条 的相关 约定 。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资产 估值 第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 暂 停 基 金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会 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对 投资 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所 述。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 比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 可 能存在 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个 自然 日进 行清 算和收 益分 配, 系统 实现 要求更 高, 可能 出现 系统 故障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估值 或办 理相 关业务 的风 险。 6 、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及申 购 份额的 升级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认 购及 申购份 额不 参与 基金 份额 升级 , 可 能存 在由 于系 统故 障等原 因 导致部 分管 理人 持有 份额 误升级 的风 险。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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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 的 保 值增 值。 三、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四、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风 险的 存在 。 五、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 的影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到 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获 得较 少的收 益率 。 六、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信 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存 在影 响。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 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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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七、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普 遍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法 律文 件中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 能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品 风险 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九、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 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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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之日 起生效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两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 付报 酬、从 基金 财产中 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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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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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九、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2)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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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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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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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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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 立日常 机 构。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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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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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影响 现有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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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 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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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确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确 定的非 现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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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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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 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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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 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 于 50%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人参加 , 方可 召开。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 形式 、 议事 程序 、 表决、 生效 和 公告等 适用 本合 同中 有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 定。 (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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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人 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 金 份额不 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调 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日 期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日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年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0.33% 。 本基 金可 以对不 同份 额类 别设 定不 同的管 理 费率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管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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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金 年销售 服务 费率最 高不 超 过 0.19% , 本 基金可 以对 不同 份额 类别 设定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并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支付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 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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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支 持 证券; 3、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当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未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都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 果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 合 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6) 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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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 净资 产 的 10% ; (12 )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 低于 5% ;


(13)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未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14)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30% ;


(1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且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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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第 (1 ) 、 (5)、 (10)、( 17 ) 、 项 除 外)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期间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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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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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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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成立日 期: 2006 年5 月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6 】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4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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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金;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 期 限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 据、 同 业存 单;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当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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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都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 果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资 于不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6)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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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12)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13)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14)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30% ;


(1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 上或 者连续 5 个 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且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 制 之内 ( 第 (1) 、 (5)、 (10)、( 17) 、 项除 外 ) ,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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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期 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章 第九条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关联投 资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新的 关联 交易名 单开 始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进 行操 作。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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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书 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 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相 应损 失和 责 任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有 关法规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 存款 机构 签订 相关 书面 协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相 关 法 规 及 协 议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 切 实履 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 规 定 。 4、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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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 的 损失由 其承 担。 (八)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应当对投 资中期票据 业务进行 研究 ,认真评估 中期 票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 本 着审慎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进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 制 定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 规范对中 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并 书面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度 和比 例 进行监 督。 2 、如未来有关 监管部门发布的 法律法规对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 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3 、基金托管人 有权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基 金投资中期 票据时的法律 法规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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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以书 面或 以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十二)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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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果 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券 )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由于 托管 人过错 导致 损坏 、 灭 失的 ,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账 户维 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 认(申)购、 基金 投资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相 应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本基 金募集 期届满 之日 前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开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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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也 称为 资金 账户,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财 产在 内的 所有 托管 资产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3、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专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 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 极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 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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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预留 印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 和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 额) ,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该 协议中 必须有如 下明确条 款: “ 存款证 实书不 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方式 被抵押, 并不得 用于转 让和 背书 ;本 息到 期归还 或提 前支 取的 所有 款项必 须划 至资 产托 管专 户(明 确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等) , 不得 划 入其他 任何 账户 ” 。 如 定期 存款协 议中 未体 现前 述条 款,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拒绝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划款 指令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资金 结算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回 购 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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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如 果基 金财 产 ( 包括 实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由 于托管 人过 错导 致损 坏 、 灭失的 ,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 他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交 收 、 托 管资 产开 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认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以 必 要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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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本基 金募集 期届满 之日 前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开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设本基 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也称 为资金账户 ,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财 产在 内 的 所 有 托管 资 产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专 户进 行。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专户 办理基金资 产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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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 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行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预留 印鉴经 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任 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存 款协 议 , 约 定双 方 的权利 和义 务 , 该 协议 作 为划款 指令 附件 。 在取 得 存款证 实书 后,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实 书正本 或者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行 定期 存款的 投资 和支 取事 宜, 若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 部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若产生 息差 (即 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 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 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 方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协商 解决 。 该协议 中必 须有 如下 明确 条款: “ 存 款证 实书 不得 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 并不 得用于 转让 和背 书; 本息 到期归 还或 提前 支取 的所 有款项 必须 划至 资产 托管 专户 ( 明确 户名、 开 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 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 。 如定期 存款 协议 中未 体现 前述条 款,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定期 存 款投 资的 划款 指令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 资金结 算账 户 , 持 有人 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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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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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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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 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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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 市场状 况及 自身服 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 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且免 收再 投资的费 用。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为 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户提 供网 上交 易平 台。 通过网 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 的基 金交 易服 务。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 产品 信息 、 投资 资 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 客服电 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息 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户 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信 息 和交易 信息 。 人工查 询 : 客 户可 以在 工作 时间通 过拨 打客 服电 话直 接与客 服人 员进 行业 务咨 询或 交流, 也可 以通 过语 音电 话留言 、 网 站留 言、 客服 邮箱的 方式 和我 公司 取得 联系, 公司 客服人 员会 在最 短的 时间 内和您 联络 ,竭 诚为 您服 务。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基金 份额 查询 、 基 金 交易确 认查 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及 基金 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户 及交 易信息 等。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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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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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十二、其 他 披露 事 项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4-11-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4-11-29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重要 提示 2014-11-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摘要 2014-11-29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2014-11-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取消 部分 销售 机构销 售中 邮现 金 驿站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公告 2014-12-03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2014-12-19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告 2015-01-05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在官 方微 信平 台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2015-01-31 关于春 节假 期前 中邮 现金 驿站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5-02-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5-02-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取消 销售 机构 销售中 邮现 金驿 站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公告 2015-03-07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04-2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5 年6 月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5-07-01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07-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5-07-23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08-01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5-08-26 关于十 一假 期前 中邮 现金 驿站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5-09-29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5-10-24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6 年第 1 号) 2016-2-16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2016-03-26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6-04-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6-07-15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6-07-19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6 年第 2 号) 2016-08-06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6-08-25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6-10-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平台的 公告 2016-11-08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6-11-23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7-01-21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017-01-25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2017-03-31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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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2017 年第2 季 度报 告 2017-07-21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2 号) 2017-08-02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7-08-29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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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其 所提供 的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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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 邮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 (二) 《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三) 《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 五) 基 金管 理 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