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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稳定收益A(590009)

中邮稳定收益: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中邮稳 定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 管 理人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二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2 年 8 月 2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中 邮稳 定收 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2]1153 号) 的核准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合规风 险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5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2 九、基 金的 投资 ............................................................................................................................. 73 十、基 金的 财产 ............................................................................................................................. 8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7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92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9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7 十六、 风险 揭示 ........................................................................................................................... 10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6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109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3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4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5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6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63


招募说明书 1 一、前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中 邮稳 定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基金合 同: 指《中 邮稳定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中 邮稳定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 邮稳定收 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业务规 则 : 指《中 邮稳定收益债券 型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 规则》 ; 发售公 告: 指 《中 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中国 :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立法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招募说明书 3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依照 法律法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 人 :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招募说明书 4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 后,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相关 交易场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 发售 :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 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 赎 回: 指在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 基 金净 赎 回 申请 份额( 基 金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 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理财 咨询 中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 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 指根据 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 不 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A 类 份额 : 指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C 类 份额 : 指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取 认 购/ 申购 费 用, 但对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 T 日起( 不包 括 T 日)的第 n 个 工作 日; 基金收 益: 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本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 、 债券的 应计利息、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缴存 的保证金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 件。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 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注 册资 本:3.041 亿 元 人民币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招募说明书 8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 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 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招募说明书 9 学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 师事务 所 ;1996 年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支部书 记)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协 会五届 、六届 理事 会理事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预算委 员会 副 主任、 主任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税 务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全 国律 师协 会财 务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深圳 天源 迪科信 息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1985 年8 月 14 日 出生, 中国 籍, 大学本 科。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移动 通 讯公司、 武汉 城投房 产集 团有限 公 司、 雀巢( 中国 )有限公 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部副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0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 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建华 先生 , 工学硕 士 , 曾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发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 证券有 限公 司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经济 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兼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 恒 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吴 昊先 生 : 理学 硕士 , 曾 任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景 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招募说明书 11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 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健康 文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中邮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专户理 财二 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 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招募说明书 12 员、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未来 新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 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成 员, 从事 固定 收益研 究。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健康 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郑玲女 士 : 金 融硕士 , 曾 任航天 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员工、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招募说明书 14 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15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6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 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 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 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的责 任;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 核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督 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馈 。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 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招募说明书 18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招募说明书 19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 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发 钞 行 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的 交通银行 正式 对外营 业, 成为中国 第一 家全国 性的 国有股份 制商 业银行 ,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行 报告 , 交通银 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3 位 ,较 上年 上升 4 位 ; 根据 2016 年美 国 《财 富》 杂志发 布的 世 界 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 通银行 营业 收入 位列 第 153 位, 较上 年上 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89357.90 亿元 。2017 年 1-9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544.19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 业务中心(下文简称 “托 管中心”)。现有员 工具 有多年基 金 、 证 券 和 银行 的 从 业 经验 , 具 备 基 金从 业 资 格 ,以 及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 工程 师 和 律 师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术 职 称 , 员工 的 学 历 层 次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 理 , 职业 技 能 优 良, 职 业 道 德素 质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队 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招募说明书 21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牛 先生 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齐 分行 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长 ,会 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19 只。 此外 ,交 通银 行还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定 客 户 资 产管 理 计 划 、 证券 公 司 客 户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信 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 金等 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法 律法规、行业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理规定,加强 内部 管理,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招募说明书 22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 并 渗 透到 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馈 等 各 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 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岗 位 权 责 分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有效 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消 除 内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控 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有 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高 效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管 理 规 章制 度 ,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业 务运 行 的 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风险 管理 暂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信息 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业 务商 业秘 密管 理规 定》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档 案管 理暂 行办 法》 等,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金 业务 的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善 。 做 到 业务 分 工 合 理 ,技 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业 务管 理 制 度 化, 核 心 作 业区 实行封 闭管 理, 有关 信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 全 链 条 的风 险 控 制 管理 , 聘 请 国 际著 名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基 金托 管 业 务 运行 进 行 国 际标 准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 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 金 的申 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 赎 回 资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等 行 为 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招募说明书 23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予 以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进 行 调 整 。交 通 银 行 有权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交 通银 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 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 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 行为,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 国银 监 会 及 其他 有 关 机 关 的处 罚 。 负 责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系人 :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京东 金融 基金 直销 平 台中邮 基金 旗舰 店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95118 (3)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4) 中邮 创业 基金 网上 直 销平台 :http://i.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王 笑 电话:021-6847573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http:// www.cib.com.cn


(10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1 )中 国 银 河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3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2 号凯 恒大 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 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原申 银万 国)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16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020) 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招募说明书 29 (19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业务传 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400-88-96326(全 国) 公司 网 址:www.hfzq.com.cn (21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2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赖 奕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htsec.com (23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62


(24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5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许 曼华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6 )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招募说明书 31 (27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客服 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8 )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 )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30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原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招募说明书 32 (31 )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联系 电 话:021-80108643 客服电 话 :95345 (32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3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客服 电 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34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6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电话:010-64818304 客服电 话:95335 (0791-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7 )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日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38)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9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梁 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40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41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网站 :www.95579.com (42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招募说明书 35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3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4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6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张 得仙 联系电 话:010-52858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3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转 80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54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czbank.com (55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6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7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原钱 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58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9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0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中 期时 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61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62) 网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原 诚浩 证券 )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 敏、 陈曦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64)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40 联 系 人: 殷雯 客服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65 ) 中邮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 唐延 路 5 号 (陕 西邮 政信 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东区 法定代 表人 : 丁奇 文 联系人 : 吉亚 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6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联系电 话:1325365736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 www.5ifund.com (67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丁姗 姗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8 )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 服电 话:400-876-9988 众升财 富网 址:www.zscffund.com (69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联系人 :朱 了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0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詹 慧萌 电话:02120691836


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1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2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73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四号 文化 创新 工场 一层 109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联系电 话:010-68292940 网址:www.bzfunds.com (74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75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6 )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7 )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 2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 6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朱艳 平


招募说明书 44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78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9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0)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 安 联系人 : 杜娟


联系电 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1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招募说明书 45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2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3 )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 线: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84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85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招募说明书 46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86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熊 小满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7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8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 总部科 技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 总部科 技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招募说明书 47 联 系 人: 吴翠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9 )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 甜甜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0 )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何亚 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 5807 客服电 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1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 、8 层 、深 圳市 华侨城 深 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招募说明书 48 (9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 牛亚 楠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93 )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环 东 路 36 号环 球贸 易 中心 A 座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94 )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5 )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招募说明书 49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96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97 )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8 )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99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 座 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100 )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18-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信 息:www.shhxzq.com


(101 )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刘 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102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3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4 )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5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 泰和经 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招募说明书 52 法定 代表 人: 王翔 联系 人: 蓝杰 电话 : 021-35385521 传真 : 021-55085991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 www.jiyufund.com.cn (106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7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华夏财 富网 址:www.amcfortune.com


(108 )通 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招募说明书 53 联 系 人: 杨徐 霆 客服电 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9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 系 人: 喻明 明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0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 系 人: 袁永 姣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1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2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54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13 )凤 凰金 信( 银川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4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路 355 号皇 庭中 心 8 楼 DE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2880158 传真:0755-83655518 联 系 人: 廖嘉 琦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15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招募说明书 55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 系 人: 赵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6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 容 联系电 话:010-89188345 客服电 话: 95118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18 层 1 单元 1805 负责人 :姜 森林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 师: 李飒


刘 敬华


招募说明书 56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65264838 传真电 话:010-6522752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娟


卫俏嫔


招募说明书 5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法 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募 集申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邮 稳定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2012]1153 号) 核 准 募集。 ( 一)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六)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 联系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并另行 公 告 。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 金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进 行发售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未 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章 第一 条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内 继续 销售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本 基金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8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 款。 (2)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可 多次认 购 基 金份 额 ,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按 每 笔 A 类 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3)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除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另有 规定 ,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认 购 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投 资人 通过 直销 机构 首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是人 民 币 1000 元。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4.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1)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有 期 限 收 取赎 回 费 用 , 并不 再 从 本 类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 的 基 金份 额,称 为 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对 持有 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 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2) 认购 费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基金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而是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A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


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用由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认购 费用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 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 不 足部分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运营 成本中 列支 。 6.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如下 : (1) 若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认 购金 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额- 固定认 购金 额 。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对 应费 率为 0.6% , 如果募 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2 元, 基金 份额 面值 1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9940.36 +2)/1.00 =9942.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9942.36 份基 金份 额。 (2) 若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 2 元, 基 金份 额 面值 1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 (10000+2)/1 .00= 10002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10002 份 基金 份额 。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4%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2%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招募说明书 60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 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7.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十) 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存 放 和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招募说明书 6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办理 。


招募说明书 6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但具 体业务 办理 结束 时间不 得晚 于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结 束时 间。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后 不超 过 3 个月时 间里 开始 办理 ,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申购 和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 赎回开 放式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 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的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63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先 进先出原 则,即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 上述原 则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原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 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 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 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起(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注 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招募说明书 64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 但 已认 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采 取控制 措施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 告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不 得少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足 5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将投资 者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整 申购金 额、赎回 份额及最 低持有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两 类。 其中 :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 认购/ 申购、赎回费, 并不再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C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2.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的 5%,A 类/C 类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 额的 5 %。


招募说明书 65 4. 申 购费 率: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 减 , 即申 购金 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越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投 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3)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5. 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越低。 (2)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对 于持 有期 不少 于 30 日的 A 类 份额 所收 取的赎 回费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见下 表: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 (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5%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3%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天 数( 天)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0-6 1.50% 7(含 )-29 0.75% 30(含 )-364 0.10% 365 ( 含)-729 0.05% 730( 含)以上 0.00%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6 1.50% 7(含 )-29 0.75%


招募说明书 66 6.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7.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基金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8.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采用低 于柜 台费 率的 申购 费率。 9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 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10 、 当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30 (含 ) 及 以上 0.00%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人 选择 A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申 购金 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对应 的 申 购 费率为 0.8%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数= 9920.63/ 1.200 = 8267.19 份 (2) 若投 资人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1.2 =8333.33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投资 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 额 ,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0 天 , 则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1% , 假 设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00 ×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00 × 0.1% =12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12=11988 元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某投资 人 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 额 , 假 设该 笔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10 天, 则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75% , 假 设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招募说明书 68 值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00 × 1.2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00 × 0.75% =9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90=11910 元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 记 1. 投 资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在 T +1 日 为投 资 人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 +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 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扣 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该 调整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 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额) 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和基 金间转 换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该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回 、 转 出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及 转出 的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或 转出申 请量 占当 日该基 金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单 个账 户当日 办理 的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 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申请 不享 有赎 回和 转出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和转出 申请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招募说明书 69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3)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申 请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按上 述(1) 、 (2 ) 方式处 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3.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4) 项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0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3. 暂 停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 的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于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


招募说明书 71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 基 金 存 续 期间 按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申 请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办 理注册 登记 的 其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机 构办理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是指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布 的业 务规则 为准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与转托 管 1. 非 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 以及 基金注 册登 记人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关依 据生 效的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2. 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人 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直 接向基 金注 册登记 人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办 理。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的销 售机 构(网点) 时, 可 根据各 销 售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则 规定 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招募说明书 72 ( 十四) 基 金的 销售 本基金 的销 售业 务指 接受 投资人 申请 为其 办理 的本 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等 业 务。 本基金 的销 售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代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销 售业务 的, 应与 代销 机构 签 订代销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销售 事宜 中的 权利和 义务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及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招募说明书 73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 分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持 续增 长的 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 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场 综合 研判 的基 础上 , 通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和自下 而 上的个 券研 究 , 使用 主动 管理 、 数 量投 资和组 合投 资的投 资手 段 , 追求 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健 的 增值。 ? 主动管 理: 我国 债券 市场 运作时 间短 , 市 场规 模较 小, 参 与主 体少 , 债 券市 场还处 于不断 完善 和发 展的 过程 中。 由于 我国 债券 市场 的不 完全有 效性 为基 金管 理人 通过积 极的 投 资策略 ,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 增 值提 供了 可能 性。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增强对 宏观 、 市 场利率 和债 券市 场发 展的 认识和 预测 , 运用市 场时 机选择 、 期限 选择和 类别 选择等 方式 , 在


招募说明书 74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获取 超过 债券 市场 平均 收 益水 平的 投资 业绩 。 ? 数量投 资: 通过 数量 化分 析债券 久期 、 凸 性、 利率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寻 找被市 场错 误定 价或 严重 低估的 偏离 价值 区域 的券 种。 通 过科 学的 计算 方法, 严格测 算和 比 较该项 投资 的风 险与 预期 投资收 益水 平, 研究 分析 所选定 的品 种是 否符 合投 资目标 , 是 否具 有投资 价值 ,并 选择 有利 时机进 行投 资决 策。 ? 组合投 资 :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并 不是 整体 平行 移动 , 而 具有 不平衡 性 , 往往收 益率曲 线的 某几 个期 限段 的变动 较为 突出 , 收益 率曲 线变动 的不 平衡 性为 基金 管理人 集中 投 资于某 几个 期限 段的 债券 提供了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不同 债种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在 不同 市场环 境下 进行 不同 比例 的组合 投资 ,采 用哑 铃型 、子弹 型、 阶梯 型等 方式 进行债 券 组 合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发展 和 变动 趋势 ,基 于对 财政政 策 、 货币政策 和 债券 市场 的综 合研判 ,在 遵守 有关 投资 限制规 定的 前提 下, 灵活 运用投 资策 略 , 配 置 基 金 资 产, 力 争 在 保障 基 金 资 产 流动 性 和 本 金安 全 的 前 提 下实 现 投 资 组合 收 益 的 最大 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央行 票 据等) 、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资 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和现 金之 间的配 置: ①基 于对 利率 走势 、 利率期 限结构 等因 素的 分析 , 预 测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收 益和风 险 ; ② 对宏观 经济 、 行 业前 景以 及 公司财 务进 行严 谨的 分析 , 考察 其对 固定 收益 市场 信用利 差的 影响 ; ③ 套利 性投资 机会 的投 资期间 及预 期收 益率 ; ④ 可转换 债券 发行 公司 的成 长性和 可转 债价 值的 判断 。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的决 策流 程如 下 图 1 所 示。 图片来源:中邮基金 市场环境分析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货币、财政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 投资品种分析 预期收益分析 期限结构分析 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配置


招募说明书 75 图 1 :资产配置决策 流程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 置策 略 ? 平均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国内 生产 总值 、 工 业增长 、 货币 信 贷 、 固 定 资产投 资、 消费、 通胀 率、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支 、价 格指 数和 汇率等)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等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 势, 判断 债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积极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有效 控 制基金 资产 风险 , 提 高债 券组合 的总 投资 收益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本 基金将 缩短 债 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当预 期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本基 金将拉 长债 券 投 资组合 久期 ,以 更大 程度 的获取 债券 价格 上涨 带来 的价差 收益 。 ?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 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本基 金对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期限 结构 进行 分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 构的 变化 方式 , 选 择合 适的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 配 置各期 限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比例, 以达 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大 化的 目的 。 ?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 制定 债券类 属配 置策略 , 确定 组合在 不同 类型债 券品 种上 的配 置比 例。 根据 中国 债 券 市 场 存 在 市场 分 割 的 特点 , 本 基 金 将考 察 相 同 债券 在 交 易 所 市场 和 银 行 间市 场 的 利 差情 况,结 合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2)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选 择 在债券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 限结构 和类 属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对影 响个 别债 券定价 的主 要因素 , 包 括流 动性 、 市 场 供求、 信用 风险 、 票 息及 付 息频率 、 税 赋、 含权 等因 素 进行分 析, 选择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债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1)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国债、 央行 票据 等) 的 选择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投资 , 主 要根 据宏 观经 济变量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的分 析, 预测 未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综 合考 虑组 合流 动性 决定投资品种。 2)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 除 可转换 债券) 的选 择 本基金 投资 信用 状况 良好 的信用 类债 券。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 行 业特 性 和 公司 财务状 况进 行 研究 分析 , 对固定 收益 品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 、 度 量及 定价 , 选 择风 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品 种进 行投 资。 具体 内容包 括:


招募说明书 76 ① 根据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行 业的发 展状 况, 决定 各行 业的配 置比 例; ② 充分研 究和 分析 债券 发行 人的产 业发 展趋 势、 行业 政策、 监管 环境 、 公 司背 景、 盈 利情况 、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作 风险 ; ③ 运用财 务评 分模 型对 债券 发行人 的资 产流 动性 、 盈 利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 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分 ,度 量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④ 利用历 史数 据 、 市 场价 格 以及资 产质 量等 信息 , 估 算债券 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损 失率; ⑤ 综合 发行人 各方面 分析 结果,采 用数 量化模 型, 确定信用 利差 的合理 水平 ,利用 市 场的相 对失 衡, 选择 价格 相对低 估 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3)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1) 普通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普通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 债 券价值 和转 换期 权价 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进行评 估, 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可转 换债 券。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发 行公 司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包 括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度 、公 司成长 性 、 市场竞 争力 等 , 并参 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判断 可转换 债券 的股 权投 资价 值; 基于 对利 率 水平、 票息 率、 派息 频率 及信用 风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 估 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权 价值 。 综 合以 上因 素, 对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析 , 制 定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策略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新 发可转 换债 券的 预计 中签 率、 模型 定价 结果 , 积 极 参与一 级市 场可转 债新 券的 申购 。 2)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指 认股 权和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 它与 普通 可转 债的 区别 在于上 市 后可分 离为 可转 换 债 券和 股票权 证两 部分 , 且 两部 分各自 单独 交易 。 也 就是 说,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的 投资 者在 行使 了认 股权利 后, 其债 权依 然存 在,仍 可持 有到 期归 还本 金并获 得利 息 ; 而普通 可转 债的 投资 者 一 旦行使 了认 股权 利, 则其 债权就 不复 存在 了。 当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上市后 , 对分 离出的 可转 债, 其投 资策 略与本 基金 普通可 转债 的投 资策 略相 同; 而对 分离 出 的股票 权证 ,其 投资 策略 与本基 金权 证的 投资 策略 相同。 为控制 基金 的波 动性 和流 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的比例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指 中小 微型企 业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定 期 限还本 付息 的公 司债 券。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相比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具 有高 风险 和高收 益的 显著


招募说明书 77 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 将发 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期 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 ,久 期风险较 低; 其风 险点 主要集 中在 信用和 流通 性 。 由于 发行 规模都 比较 小 , 这在 一定 程度上 决定 了 其 二级市 场的 流通 性有 限, 换手率 不高 , 所以本 基金 在涉及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时 , 会 将重 点 放在一 级市 场, 在有 效规 避信用 风险 的同 时获 取信 用利差 大的 个券 ,并 持有 到期。


对单个 券种 的分 析判 断与 其它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方法 类似 。 在 信用 研究 方面, 本基 金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 评级 相结合 , 着重 通过发 行方 的财务 状况 、 信 用背景 、 经 营能 力、 行业 前景、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其 在期 限内 的偿 付能 力, 尽 可能 对发 行人进 行充 分详 尽地 调研 和分析 ; 会 倾向 于大 券商 承销的 有上 市诉 求的 企业 。 鉴于 其信 用风 险大, 流通 性弱 ,本 基金 会严格 防范 风险 。所 有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在 投资 前都 必须实 地调 研 , 研究报 告由 研究 员双 人会 签,并 对投 资比 例有 严格 控制。 重大 投资 决策 需上 报投资 委 员 会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权 证 , 但 可持 有因 持股 票派发 的权 证或 因参 与可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价值 分析 为基础 , 在 采用 权证 定价 模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的 基础 上, 结合 权证 的 正股价 格变 动、 溢价 率、 隐 含波动 率等 指标 选择 权证 的卖出 时机 。 (7)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的债 券信 用风 险主 要分为 :单 券种 的信 用风 险和债 券组 合的 信用 风险 。 针对单 券种 发行 主体 的信 用风险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以下 三个 方面 来进 行信 用风险 的 管理 : ① 进行 独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 析 , 运用 信用 产品的 相关 数据 资料 , 分 析发行 人的 公 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 流 动性 、 盈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和 表外事 项等 因素 , 对 信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 并 确定 信用债 的风 险等级 ; ②严 格遵守 信用 类债券 的备 选库 制度 , 根 据不同 的信 用 风 险等级 , 按照 不同的 投资 管理流 程和 权限 管理 制度 , 对 入库 债券 进行持续 信 用跟踪 分析 ; ③ 采取分 散化 投 资 策略 和集 中度限 制, 严格 控制 组合 整体的 违约 风险 水平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债券 综合 财富 指数 中国债 券综 合财 富指 数是 全市场 债券 指数, 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 以 2002 年 1 月 4 日为 基期, 基点 为 100 点, 并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 正式 发布。 中国债 券综 合 财富指 数是 以债 券全 价计 算的指 数值 , 考 虑了 付息 日利息 再投 资因 素; 其样 本债券 涵盖 的范


招募说明书 78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柜台交易 市场等)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 府、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短期 等) , 是中 国目 前最权 威、 应用最 广的 指数 之一 。 中国 债券综 合财 富指 数 能 够客 观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格 水平 和 变动趋 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 范 围, 或原 指数 供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又 或市 场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较低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金 。 (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本 基金将在 对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证 券市场运 行环境 和上市公 司的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3. 投 资对象的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的匹 配关系, 本基金 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 内,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七) 投资 决策 流程 1. 普 通证 券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管 理 业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行 业研 究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密 切合 作 , 又责任 明确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 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 究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固定收 益 品种的 投资 重点 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 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 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 、债券研究员 的 债券市 场研 究 、 信用 评级 分析 和 券种 选择 建议 等, 结合本 基金 产品 定位 及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招募说明书 79 在权限 范围 内制 定具 体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讨 论通 过; 5) 基金 经理 根据 经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组合方 案, 向交 易部下 达 交易指 令 ; 6) 交易 部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7)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负 责完 成有关 投资 风险 监控 报告 及 内部 基金 业绩 评估 报告 ; 8) 基金 管理 小组 定期 检查 评估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 以便 随时 修正 不合理 的 投资决 策 ; 9) 基金管理小组在 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 要 对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的 调整 。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决 策流程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本 公司 制定 了独立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 理、 行业/ 债券研究员、交 易员 在投资 管理 过程 中密 切配合 , 又 责任 明确, 在各 自职 责内按 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合 理地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宏观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 的 研究报 告, 并提 供逻 辑清 晰、数 据翔 实的 研究 报告 ,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 讨论并 决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资产配置 比 例以及 投资 控制 重点 等 ; 3) 投资总监每周召 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 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 分析、中小企业发行人财务 、 经营状 况以 及所 在行 业基 本面分 析 和 券种 选择 建议 等, 结合 本基 金产 品定 位 及 风险控 制的 要 求, 在权 限范 围内制 定具 体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并向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提交 。 经 投资委 员会 审 议 通过后 ,本 基金 严格 按照 审议通 过后 的投 资计 划书 进行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经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组合方 案, 向交 易部下 达 交易指 令 ; 6) 交易 部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7) 对已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研究员必须保持紧密的跟踪和研究,如有调整事项 , 将相关 建议 反映 给基 金经 理; 8) 由金 融工 程 部 负责 完成 有关投 资风 险监 控报 告及 内部基 金业 绩评 估报 告 ; 9) 基金 管理 小组 定期 检查 评估 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 以便 随时 修正 不合理 的 投资决 策 ; 10) 基 金管 理小 组在 确保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 实际的 需要 对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的 调整 。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招募说明书 80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不参 与一级市 场新股 申购或增 发新股, 也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上买 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 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6.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 其 规定。 9.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81 除上述 第 7 、9 、11 、12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募说明书 82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931,350,534.40 96.89 其中: 债券


6,931,350,534.40 96.8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72,716,686.70 1.02 8 其他资 产


149,630,943.53 2.09 9 合计





7,153,698,164.63





100.00 注: 由于四 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 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 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19,672,000.00 5.7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2,233,000.00 4.0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2,233,000.00 4.01 4 企业债 券 4,093,353,379.40 73.8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82,654,000.00 23.14 6 中期票 据 240,038,000.00 4.3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1,260,155.00 0.74 8 同业存 单 732,140,000.00 13.21 9 其他 - - 10 合计 6,931,350,534.40 125.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招募说明书 83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63 17 国债 09 2,000,000 199,900,000.00 3.61 2 011767014 17 大 同煤 矿 SCP006 1,000,000 100,130,000.00 1.81 3 018005 国开 1701 1,000,000 99,350,000.00 1.79 4 136039 15 石化 01 1,000,000 98,510,000.00 1.78 5 127282 15 贵 路桥 1,000,000 98,080,000.00 1.7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 策 根据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范 围的规 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 (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无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无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 持有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9,678.1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9,529,341.40 5 应收申 购款 31,924.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招募说明书 84 9 合计 149,630,943.5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11 、开放式基金份 额变动 单位: 份 项目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A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C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5,086,086,269.22 42,387,160.1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52,807,974.00 883,125.59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122,701,811.88 8,093,638.84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 份额 减少以 “- ”填 列)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5,016,192,431.34 35,176,646.92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 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变动 情况 本基金 管理 人未 运用 固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 (2)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固 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交易 明细 本基金 管理 人未 运用 固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 13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投 资业 绩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1% 0.04% 0.79% 0.03% 0.22% 0.0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84% 0.04% 0.79% 0.03% 0.05% 0.01%


招募说明书 85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应 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基 金款 ;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立 基 金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系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备 案。 开 立 的 上 述基 金 财 产 账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招募说明书 86 4. 基 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招募说明书 87 十一、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 金合 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 方 法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5) 对只在上海证券 交易 所固定收益平台 进行交易 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对 只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平 台交 易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招募说明书 88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7.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约 定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将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暂停 基金估 值;


招募说明书 89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总 份额余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额 净值 计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按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代理 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依 法 分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确 保差


招募说明书 90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 本 基金 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招募说明书 91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 项第 5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招募说明书 92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2.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3. 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 每 年最多 分 配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最 低比例 为 50%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 截 止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可 供分 配 利 润 指 截止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资 产 负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5. 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至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净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7. 分 红权益登 记日申请 申购的 基金份额 不享受当 次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日 申请赎 回的 基金份 额享 受 当 次分 红。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招募说明书 93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下达 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 将收 益分 配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94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8. 基 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6%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 从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 率 0.4%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4%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于 次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出,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收 , 注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 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本 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五)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96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人 应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议 约定 方 式 确认 。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相 独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招募说明书 97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信 息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98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更新 内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一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 露的第二 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受到 监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招募说明书 100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101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并保 证充 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 持续 增长 的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 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汇率 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2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 流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相 关约定 。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债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以 及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同 时本 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暂停 赎回 或者 对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第九 条的 相关 约定 。 (4)由 于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为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单一投资 者持 有的份 额占 本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较高 , 该 单一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 于 50% ,并防 止投 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


招募说明书 103 形导致 被动超 标的除 外) 。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 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 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 或确 认失败 。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暂 停赎 回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部分赎 回 申请 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九 条 的相 关约定 。当 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 全额确 认赎 回 , 一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 实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时, 该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无法 全额 确认 赎回 ,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 形和 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第六条 的相关 约定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小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 其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 支付更 高的 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资产 的估 值第 六条 的相 关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基 金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会 采 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措 施,对 投资 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所 述。


招募说明书 104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 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 体大额净赎 回时会导致基 金的单位净 值下降,对赎 回的持有人 产生不利影响 。3.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 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做为一只债券型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因此 , 本 基金 需要 承担 由于 发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 成的 信用风 险和 市场 利 率 波动 造成的 利率 风 险;如 果债 券市 场出 现整 体下跌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本基金 虽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以 及因 投 资 可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但 上 述 权益 类 品 种 的 投资 比 例 不 高于 基 金 资 产的


招募说明书 105 20% 。 因此 ,本 基金 也将 面临股 票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参 与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其 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因 此, 本基 金将面 临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流动 性风 险 鉴于目 前所 发行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期限 普遍 不长 , 发行 量不 大, 二 级市 场换 手率比 较 低, 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不易 转让和 变现 ,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从而 影响 资产 管理 计划财 产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主 要策 略为 侧重 一级 市场, 选择 信用 质量 好利 差大的 个券 , 持 有到期 。此 外, 为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制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比例 。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即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 金 所投资 债券 之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具有 高收 益 的 同时也 面临 较高 的违 约风 险。 ?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存 在较 高的信 用风 险, 因此, 将增 加本基 金的 总体 风险 。 但 由于本 基 金针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制 定了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风 险, 力争 为 投资 者提 供稳 健持 续增长 的投 资收 益。 ( 六)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招募说明书 106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同变 更 涉及以 下规定 的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它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 项。 2. 除 上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 形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招募说明书 107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在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清 算


招募说明书 108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10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决 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6)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7)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8)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其 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7)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招募说明书 110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6)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 进行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7)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 别管理 、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8)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进 行的监 督; 1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 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不少于15 年;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111 19)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0)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能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 出;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或 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 益的 活动 ; 26)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防 止 在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间 进行有 损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资 源分 配; 27)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9)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招募说明书 112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受 托资 产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保 存基 金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不少 于15 年;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从基金 管理 人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招募说明书 113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4)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7)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招募说明书 114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票 表决 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以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4.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招募说明书 115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招募说明书 116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 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 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招募说明书 117 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5 天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30 天公布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a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招募说明书 118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 应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前30日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特别 决议 和一 般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的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方 式通 过;


招募说明书 119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 束力。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招募说明书 120 10.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由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11. 其他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原 则 1. 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2) 由于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配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最 低比例 为50%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应当 以截 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计 算 。 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5) 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截 止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 算 截至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净 额后 不能低


招募说明书 121 于面值 。 (7)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申 购的基 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回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当 次分 红。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4.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下达 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 将收 益分 配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基 金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5.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8)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122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6%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 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 率 0.4%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4%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划 出,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等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招募说明书 123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本条 第1 款第(4) 至第(9)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5.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6.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 和投资 限制 1.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 分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持 续增 长的 投资 收益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包括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招募说明书 124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 有因 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 申 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有 因 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招募说明书 125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6)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遵从 其 规定。 9)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7) 、9) 、11) 、12)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招募说明书 126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5) 对 只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固 定 收益 平 台进 行交 易 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对 只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平 台交 易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127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2.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招募说明书 128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涉及 以 下规定 的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除上 述第1 项规 定的 情 形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2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招募说明书 129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 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招募说明书 130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期 限不少 于15 年。 ( 八)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 海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


招募说明书 131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成立时 间: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 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邮 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 政编 码:200120)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618.85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1. 依据


招募说明书 132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 中邮稳 定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 立。 2.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遵循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者合 法利 益的原 则 , 经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 4.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包 括 国债、 地方 政府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 有因 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的30个 交易 日内卖 出。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


招募说明书 133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义务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开始 履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 2)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也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持有 因 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 因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本 基金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6)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遵从 其规 定。 9)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招募说明书 134 支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7) 、9) 、11) 、12)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招募说明书 135 规定的 限制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 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后2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构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上 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时 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后2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招募说明书 136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并与资 产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应 至少 于 首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 以书 面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的 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投 资


招募说明书 137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发送 对方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于2个 工 作日内 电话 或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若 无法 阻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 联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 的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8)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 《关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资 产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中 期票 据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9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应遵 守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风险 控 制 补充协 议》 。


招募说明书 138 (2) 基金 管理 人 在 首次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前 应 将经 董事会 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相 关流 动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资 产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处 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0)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招募说明书 139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 否按 照法 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之 日起10日内 ,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 以上( 含2


招募说明书 140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3. 基金 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据 法》 、 《人 民币 银行 账户结 算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 细则 》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募集 资金 经验 资后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基 金管 理人 负


招募说明书 141 责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7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的 保管 期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中 国证监 会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以 约定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②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⑤ 对 只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固定收 益平 台进 行交 易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对 只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 议平 台交 易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招募说明书 143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3.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内( 含第3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额 净值 计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按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直接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 1) 如采 用本 协议 上述 估值 方法的 第1) - 6) 进行 处理 时 , 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 出错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招募说明书 144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 会计政 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4.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6.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 报表的 编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的45 日 内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 后 的60日 内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日 内公 告。


招募说明书 145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5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15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30 日内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盖章) 或 以其 他双 方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检查。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1. 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10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基 金管 理人 于 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记 人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招募说明书 146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生《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招募说明书 147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注 册 登 记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招募说明书 148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招募说明书 14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 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 准 确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管理 、 基金 份额 托管 和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登 记和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清算 、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五) 客户 分级 服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六) 信息 查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150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 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七) 主动 通知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八)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九) 信息 定制 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十)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 十一)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 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151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2-10-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2-10-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012-10-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2-10-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2-10-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投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10-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天风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10-2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兴 业 银行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11-1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2-11-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投 资上 海 香榭 丽广 告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公告 2012-12-1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净 值公告 2013-01-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参 加代 销机 构网 上申 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3-01-0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邮 储银 行 、 建设 银行 、兴 业银 行、 中 信银 行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1-07 中 邮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开通 农业 银行 定投 、 定赎 业务 的公 告 2013-01-0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2013-01-0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暂 停参 加 代销 机构 网上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1-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东 方证 券、 方 正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1-12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2013-02-0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数 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03-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 增 加数 米基 金销 售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3-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参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04-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04-1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3-04-2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二次 分 红 公告 2013-06-0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投 资镇 江 港源 水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镇江 港和 新型 建材有 限公 司 2012 年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第 2013-06-14


招募说明书 152 二期) 的公 告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 公告 2013-07-0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7-02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013-07-0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深 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7-1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7-13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3-08-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浙 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万银 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08-29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三次 分红 公告 2013-09-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诚 浩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平 安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0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 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中 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期时 代基 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晋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定 投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晋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四次 分红 公告 2013-11-3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投 资上 海 香榭 丽广 告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非公 开发 行 2012 年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公告 2013-12-13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01-0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4-01-21


招募说明书 15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2-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钱 景财 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4-03-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 率 优惠 及定 投申 购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 惠、 定投 申购 活动的 公告 2014-03-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开 源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 告 2014-03-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及定 投申 购活 动的 公告 2014-04-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浙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4-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4-04-19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基 金分 红公告 2014-05-0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7-0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4-07-04 中 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4-08-2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4-10-2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4-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0-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北 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10-3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 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01-0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5-01-2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 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3-14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 告 2015-03-2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5-04-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农 业 银行 基金 申购 2015-05-25


招募说明书 154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光 大 证券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13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5-06-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5-07-0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07-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 0 折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07-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5-07-2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5-08-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9-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1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5-10-2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君 德汇 富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12-0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京 东商 城基 金 直销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2-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宏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12-1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1-04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6-01-0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1-0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深 圳众 禄金 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1-0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6-01-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6-02-0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利 得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2-1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华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3-0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3-24


招募说明书 15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汇 付金 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3-24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 告 2016-03-2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4-0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代销 机构 基金 定投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4-0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 2016-04-1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14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6-04-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代销 机构 基金 定投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0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珠 海盈 米财 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5-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1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1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活 动的公 告 2016-06-0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陆 金所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6-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华 泰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6-1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和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定 投活动 的公 告 2016-06-1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6-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 0 折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6-06-3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16-07-0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7-19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6-07-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 民生 银行 为代 2016-07-22


招募说明书 156 销机构 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8-0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8-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新 浪仓 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8-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8-13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6-08-2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09-0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9-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华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9-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民族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3-09-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民生 银行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0-26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6-10-2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中证 金牛 (北 京 )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0-31 关 于 中邮 创 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乐 融多 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0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通网 上直 销平 台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平台的 公告 2016-11-0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晟 视天 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1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晟 视天 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6-11-1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11-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邮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1-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通网 上直 销平 台 基金 定投 业务 2016-12-09


招募说明书 157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国国 际金 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2-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通网 上直 销平 台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1-0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 的公 告 2017-01-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和 耕传 承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基 煜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万 得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浙 江金 观诚 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微 动利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2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7-01-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上海 华信 证券 2017-02-15


招募说明书 158 有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华 信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2-1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1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2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3-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金 惠家 保险 代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3-1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3-1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格 上富 信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3-2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 告 2017-03-3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济安 财富 (北 京 )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4-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济 安财 富( 北 京)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0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济安 财富 (北 京)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7-04-0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 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4-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泰 诚财 富基 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天 津万 家财 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8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7-04-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2017-04-26


招募说明书 159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5-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开 通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定投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05-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联 储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05-0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通官 方微 信平 台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5-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2017-05-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6-0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22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7-06-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 业务 并参 加认 、申 购及 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肯 特 瑞 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6-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3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手续 费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1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7-04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07-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申购 起 点金 额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8-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 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 起点 金额 、开 通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8-1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前 海凯 恩 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8-17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7-08-29 中 邮 创业 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调 整代 销机 构基 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08-3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国金 证券 股份 2017-09-08


招募说明书 160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09-2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凤凰 金信 (银 川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起 点金 额、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9-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凤 凰金 信( 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9-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联 泰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调 整华 夏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7-09-2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 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夏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调 整北 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申 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7-09-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9-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起点 金额 、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蛋 卷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10-2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0-26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7-10-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通 华财 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11-0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通华 财富 (上 海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南 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 购起 点金 额并 参加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1-0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11-09


招募说明书 16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11-16


招募说明书 162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63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 邮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 ( 二) 《中 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 四) 《中 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