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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上证380(590007)

中邮上证380: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O 一 八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1 年 8 月 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中 邮上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1]1261 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合规风 险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5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6 九、基 金的 投资 ............................................................................................................................. 63 十、基 金的 财产 ............................................................................................................................. 79 十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80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9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91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2 十六、 风险 揭示 ............................................................................................................................. 9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2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10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3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3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48


1 一、前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中邮 上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邮 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3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或接受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 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4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5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5 月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注 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民 币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7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 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 师事务 所 ;1996 年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8 支部书 记)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协 会五届 、六届 理事 会理 事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预算委 员会副 主任、 主任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税 务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全 国律 师协 会财 务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深圳 天源 迪科信 息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1985 年8 月 14 日 出生, 中国 籍, 大学本 科。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移动 通 讯公司、 武汉 城投房 产集 团有限公 司、 雀巢( 中国 )有限公 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部副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9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 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 建华 先生 , 工 学硕 士 , 曾任 长城 证券有 限公 司研发 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证 券有 限 公 司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 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10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健康 文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中邮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专户理 财二 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未来 新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11 聂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 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成 员, 从事 固定 收益研 究。


12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健康 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郑玲女 士 : 金 融硕士 , 曾 任航天 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员工、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13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14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15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16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的责 任;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 核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督 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馈 。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 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17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19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系人 :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3) 中邮 创业 基金 网上 直 销平台 :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21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联系电 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王 笑 电话:021-6847573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23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5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内大 街2 号凯 恒大 厦B 座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24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原申 银万 国)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25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020)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站:www.gf.com.cn (2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业务传 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400-88-96326(全 国)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2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海通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赖 奕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4 层办 公 楼2座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朱艳 平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7 (28)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路28号 五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28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3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原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 广场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路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联系电 话:021-80108643 客服电 话:95345 (36)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29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8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3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电话:010-64818304 客服电 话:95335 (0791-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9)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日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986830-737;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40)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30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梁 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4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4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4)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31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833 号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益 田 路 与 福 中路 交 界 处荣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3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15-1号邮 电 新闻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9)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 杜娟 联系电 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0)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1)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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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客服 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3)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4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街18号 同 花 顺大楼4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联系电 话:13253657368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34 (5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金 座( 北楼 )25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丁 姗姗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 服电 话:400-876-9988 众升财 富网 址:www.zscffund.com (5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路32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务 广场 二期11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詹 慧萌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35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 网站 : www.erichfund.com (60) 网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诚 浩证 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路49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华 强 北路 赛格 科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2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原 中期 时代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幢11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客 服电 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6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A 座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12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36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4)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5)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9号 五栋 大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9号 五栋 大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原钱 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09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7)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路1号 都市 之门B 座5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 市 锦业路1号 都市 之门B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7 (6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6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18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71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38 网址:www.cib.com.cn (72)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8 层、 深圳 市华 侨城深 南 大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张 得仙 联系电 话:010-52858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5)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 座 综合 楼712 号


39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转80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76)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街4号5 号楼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四号 文化 创新 工场 一层109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联系人 :徐 娜 联系电 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7)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2002 号 中广 核大 厦北楼1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7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2期C5 栋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0)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原 乐融 多源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牛 亚楠


41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83)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 系 人: 殷雯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40 客服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84)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 甜甜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5)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 扩 )N-1 、N-2 地块 新 浪总 部科技 研楼5层518 室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 扩 )N-1 、N-2 地块 新 浪总 部科技 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吴翠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42 网址:www.xincai.com (8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熊 小满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7)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9)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43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 线: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90)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刘 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91)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92)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3)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北京 财富 中 心A 座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4)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寓1号楼1层 南部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外 大街2号 万通 新世 界A 座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95)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环 东路36号 环球 贸易 中心A 座27层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96)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9楼


4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 明天 广场18-22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信 息:www.shhxzq.com


(9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 系人 :蓝 杰





电 话: 021-35385521 传真: 021-5508599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 址: www.jiyufund.com.cn (98)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99)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46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0)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101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2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47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3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 昌大 厦)1 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4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 敏、 陈曦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105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06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同28号 天安 国际 办公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48 网址:www.cmbc.com.cn (107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京SOHO T3 A 座19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 系 人: 袁永 姣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8 )凤 凰金 信( 银川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 夏回 族自 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路18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9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华夏财 富网 址:www.amcfortune.com


(110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49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路355 号皇 庭中 心8楼DE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2880158 传真:0755-83655518 联 系 人: 廖嘉 琦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11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 心现代 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 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 系 人: 赵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2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路66 号1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 容 联系电 话:010-89188345 客服电 话: 95118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113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50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14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115 )通 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 系 人: 杨徐 霆 客服电 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6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道1-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 系 人: 喻明 明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 告 义务 。


51 (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 四) 会计 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卫 俏嫔


李惠 琦 5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中邮 上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1261 号) 核准募 集。 ( 一)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六)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 联系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并另行 公 告 。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进 行发售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未 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章 第一 条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内 继续 销售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本 基金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53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 款。 (2) 在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可 多次认 购, 对单 一投 资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3)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 过直 销机构 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是 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4.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5. 基金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0% ,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认购金 额 (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6%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2%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4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1.0%)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 基金 份额 。 6.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十)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5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5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 金的开放 日为本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公告开始办 理申购或 赎回之日,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基金 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按先 进先出的 原则,即 对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 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 理时 57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 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可 更改上述 原则,但 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网点)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 但 已认 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 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58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 赎回 。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当 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 人 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为 1.2%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2%) =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9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数=


9881.42/ 1.200= 8234.52 份 2. 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59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 时期赎 回 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0 天至 7 天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天 (含 7 天) 至 1 年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 其用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2. 本 基金申购 费率按照 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3.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 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注:[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4.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 承担,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申购金 额 (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8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30%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 间 [1] 赎回费 率 0 天至 7 天 1.50% 7 天( 含 7 天) 至一年 0.50%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00%


60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具体 比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5.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范围内 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6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 记 1. 经 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 可 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 额) 与净转 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 总 份 额 扣除 转 入申 请 总份 额 后 的 余额) 之 和 超 过上一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61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 者因 支 付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出前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内 (含 10%)的 赎回申 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上述 (1) 、 (2 ) 方式处 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 告。 (4)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 办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5)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62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购或 赎回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法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63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与 冻结 1.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 承、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2. 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3.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 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 的转托 管,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4.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再 投资) 一 并冻结 。 九 、基金的投资


64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以指 数化 分散 投资 为主, 适度 的增 强型 主动 管理为 辅 ,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偏离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获得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的 成果 。 在 正常 市场 情况下 , 本 基金 力求 控制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7.75% 。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调 整 或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分股及 其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及应收 申购 款 等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以上 证 380 指 数为 基金投 资组 合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以指 数化 分散 投资 为主 要投资 策略 , 在 此基 础上 进行适 度的 主动 增强 , 在 基本面 深入 研究 与数量 化投 资技 术的 结合 中 , 谋求 基金 投资 组合 在严 控跟踪 偏离 风险 与力 争获 得适度 超额 收 益之间 的最 佳匹 配。


65 当预期 成分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分股 发生 分红 、 配 股 、 增发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基 准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因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制 和跟 踪基 准指 数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 合管理 进行 适 当变通 和调 整 , 并 辅之 以金 融衍生 产品 投资 管 理 等 , 最 终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 的范围 之 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包 括以 下几个 层面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采用 “被 动投 资为 主, 主 动增 强为 辅” 的投 资策略 。 为 实现有 效跟 踪并 力争 超越 标的指 数的 投资 目标 , 在 资产类 别配 置上 , 本 基金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95%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及备 选成 分股 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其余基金资产可适当投资于 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被动 投资 组合 采用 完全复 制的 方法 进行 组合 构建 , 按 照成 分股 在上 证 380 指数 成 分股权 重 分 散化 投资 于上 证 380 指数 成分 股 ; 主 动投 资组合 构建 主要 依据 对上 市 公司 宏观 和 微观 的 深入 研究 , 优 先在 上 证 380 指数 成分 股中 对行 业、 个 股进 行适 度超 配或 者 低配; 同时, 在公司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根据研 究员 的研 究成 果, 谨慎地 挑选 上 证 380 指数 成分股 以外 的股 票作为 增强 股票 库, 进入 基金股 票池 ,构 建主 动型 投资组 合。 (1) 构建被 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基准 指数的 方法 , 按照 个股 在基 准指数 中的 权重 构建 指数 化股票 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 基准 指 数 成分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当遇 到基 准指数 成分 股 调 整或 停 牌、 流动 性不 足等 其他市 场因 素而 无法 根据 指数权 重配置 某 成分 股时 , 本基 金将 首选 66 与该成 分股 行业 属性 一致 、 相关 性高 的其 他成 分股 进行替 代; 若成 分股 中缺 乏符合 要求 的替 代品种 ,本 基金 将在 成分 股之外 选择 行业 属性 一致 、相关 性高 且基 本面 优良 的替代 品种 。 (2) 构建增 强型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以指 数化 分散 投资 为主 , 基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作 为一个 新兴 市场 并非 完全 有效及 指 数编制 本身 的局 限性 , 在 严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辅以 适度 的增强 型主 动管理 ; 其目 的 有二, 一是 为了 在跟 踪目 标指数 的基 础上 适度 获取 超额收 益; 二是 补偿 较高 的交易 成本 及其 他费用 。增 强投 资的 方法 包括: 1) 仓位调 整 在能够 明确 判断 市场 将经 历一段 长期 下跌 过程 时,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仓位 可进 行下调 , 股 票 资产 最低 可下 调到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以 适度 规避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2) 基本面 优化 基本面 优化 提高 具备 以下 一项或 多项 特征 股票 的投 资权重 : ?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较好( 根据 财务指 标等 判断) , 具 有鲜 明的竞 争优 势, 有持 续增 长能 力。 ? 中长期 估值 水平 明显 高于 目前估值 水 平, 在同 行业 中,股 票相 对估值 偏 低。 ? 其他特 殊个 股, 例如 预期 将纳入 指数 的个 股。 ? 包括一 级市 场新 股在 内的 具有重 大投 资机 会的 非成 分股。 将降低 具备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征 股票 的投 资权 重: ? 基本面 较差 ,缺 乏核 心竞 争力, 经营 业绩 下滑 。 ? 中长期 估值 水平 明显 低于 目前估值 水 平, 在同 行业 中,股 票相 对估值 偏 高。 ? 短期内 股价 涨幅 过高 ,预 期短期 内股 价将 大幅 回调 。 ? 其他特 殊个 股, 例如 预期 将从指 数中 剔除 的个 股等 。


67 3) 个股优 选 本基金 将依 托于 本公 司投 研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精选 成分股 之外 的股 票作 为增 强股票 库 , 在合适 的时 机选 择增 强股 票库中 估值 合理 、 成 长明 确的品 种进 行适 量优 化配 置, 获 取超 额收 益。 另 外, 本基 金 也 可以 适当投 资一 级市 场申 购的 股票( 包括 新股 与增 发)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宏观 经济 政策 分析 , 预 测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并据 此积 极调 整债 券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 通 过 对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的期 限结 构进行 分析 ,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 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 ; 通过 对不 同类 型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税赋 水平 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研究 同期 限的国 债、 金融 债、 央 票 、 企业 债、 公 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之间 的利 差和变 化趋 势, 制定 债券 类属配 置策 略 。 4. 股 票组 合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为 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基 金所 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组 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申购 赎 回变动 情况 、 成 分股 流动 性异常 、 成 分股 调整 及配 股、 分 红、 增发 等因 素变 化,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适 时调 整 , 以 保证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间的 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误 差最 小 化。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指数 化投 资组合将 根据 所跟踪 的上 证 380 指数 对其成 分股的 调整而 进 行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根据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 整公告 , 基 金经 理在 指数 成分股 调整 生效 前, 分析 并确 定组合 调整 策略 , 并 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准 。 基金 经理通 过执 行批准 后的 组 合 调整策 略, 尽量 减少 成分 股变更 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68 (2) 不定期 调整 若基金 投资 组合 表现 与指 数组合 表现 偏离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预 警水 平 , 基 金经理 将 根据市 场状 况及 个股 权重 偏离状 况, 制定 组合 调整 策略, 降低 组合 跟踪 偏离 度。 5. 跟 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跟 踪误 差 ” 和 “ 跟 踪偏 离度 ” 这 两个 指标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与评估 。 其 中,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监控 指标 , 跟 踪偏 离度为 辅助 监控指 标 , 以 求控制 投资 组合相 对于 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偏离 风险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上证 380 指 数收 益率× 95% +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上证 380 指数是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新 推出的 代 表上交 所中 小市 值成 长性 新兴蓝 筹股 指数 , 以 反映 传统蓝 筹股 之外 的一 批规 模适中 、 成 长性 好、 盈利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 司股票 的整 体表 现 。 该指数 在 确 定 样 本 空 间 时 , 除 剔 除 上 证 180 指 数 样 本 股 外 , 还 剔 除 了 上市时 间不 足一 个季 度 的股票 、 暂停 上市 的股 票 、 经 营状 况异 常 或最近 财务 报告 严重 亏损 的股票 、 股 价波 动较 大市 场表现 明显 受到 操作 的股 票 , 以 及成立 5 年以上 且最 近五 年未 派发 现金红 利或 送股 的公 司 , 然 后按照 营业 收入 增长 率 、 净 资产收 益率 、 成交金 额和 总市 值的 综合 排名, 根据 行业 配比 原则 确定各 二级 行业 内上 市公 司家数 , 选 择排 名前 380 名 的公 司作 为上 证 380 指数 样本 股 。 上证 380 指 数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日 , 基点 为 1000 点;指 数样 本每半 年定 期调 整一 次, 实施时 间分 别为 每年 的 1 月和 7 月 的第 一个交 易日 。在 两次 定期 调整之 间, 若上 证 380 指 数样本 股进 入上 证 180 指 数,该 样本 立 即被调 出上 证 380 指数 , 并由该 调出 样本 同行 业排 名最靠 前的 样本 补足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 范 围, 或原 指数 供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又 或市 场 69 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决 策 程序和 决策 调整 为了保 证整 个投 资组 合计 划的顺 利贯 彻实 施 , 本 基金 遵循以 下投 资决 策依 据以 及具体 的 决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标的指 数编 制 、 调 整等 相关 规定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事先 制定的 指数 模拟 和跟 踪策 略 ; (3)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走 向、 产业发 展演 变及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 对 上市公 司未来 业绩 进行 预测 , 通 过一定 的价 值评 判标 准对 上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分析, 并在 此基 础上进 行增 强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为 ,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就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理 、 行业 研究员 、 交 易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既密 切合 作, 又责 任明确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 理地相 互制 衡 。 具体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 (1) 策略研 究员 、 行业研 究员 、 债 券研 究员 、 金 融工 程 研究员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应 的研究 70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 (2) 金融工 程小 组利 用 量 化模 型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投资 组合优 化和 跟踪 误差 模拟 测算 , 在此基 础上 进行 投资 论证 , 做出 投资 建议 提交 给基 金经理 , 并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供资 产配 置的决 策依 据。 (3) 基金经 理根 据金 融工 程小 组提交 的指 数组 合优 化及 风险测 算的 结果 以及 投资 研究 部提交 的投 资建 议初 步决 定下一 阶段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形 成资 产配 置提 案报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每月 召开 投资策 略会 议, 决定 基金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股 票、 债 券的投 资重 点等 。 (5) 投资总 监每 周召 集投 资例 会,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定 , 结 合市 场和 公司 基本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6)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策 制定 相应 的指 数化投 资组 合投 资 和 优化 方案 , 对超出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 资决策 须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核准 。 (7) 基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方案 ,向 交易 部下 达交 易指 令。 (8) 交易部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交 易指令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9) 风险控 制部 门 负 责对 基金 组合的 跟踪 误差 和偏 离风 险进行 评估 , 定期 提交 组合 跟踪 误差归 因分 析报 告和 风险 监控报 告。 在跟 踪误 差超 过一定 范围 时, 通知 基金 经理和 相关 部门 及时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 (10) 风险控 制部门 根 据市 场变 化对投 资组 合计 划提 出风 险防范 措施 。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的决策 和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3. 投 资决 策调 整


71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求控 制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7.75%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 或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 跟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扩 大。 (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 ,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 分股及 其备 选成 分股 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完 全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行 证券 投资 不受 此限 制。 (4)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 基 金符合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要 求的指 数化 投资 部分 不计 入该限 制 。 (5)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72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8)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9)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11)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 上述 第 (2)、 (7) 、(11 )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比 例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73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 或者 债券; 6. 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股 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 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8,937,592.03 91.00 其中: 股票 88,937,592.03 91.00 2 基金投 资 - -


74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619,717.22 8.82 8 其他资 产 175,186.89 0.18 9 合计 97,732,496.14 100.00 注:由 于四舍 五入 的原因 报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各 项目公允 价值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例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1.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1.1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825,194.00 3.00 B 采矿业 3,684,742.74 3.91 C 制造业 47,549,976.65 50.46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4,413,251.17 4.68 E 建筑业 2,229,570.18 2.3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440,144.41 4.7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68,007.27 4.6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76,248.20 0.19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721,845.85 1.83 J 金融业 363,337.00 0.39 K 房地产 业 2,913,872.37 3.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66,826.25 1.8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26,866.39 0.2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5,388,035.00 5.7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110,000.00 0.12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56,581.52 0.1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62,006.83 1.66 S 综合 391,126.00 0.42 合计 84,287,631.83 89.4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75 1.1.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036,160.20 4.2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 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13,800.00 0.65 S 综合 - - 合计 4,649,960.20 4.93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1.1.3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投资 港股通 股票 。 1.2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1.2.1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3588 高能环 境 331,300 5,068,890.00 5.38 2 600975 新五丰 412,900 2,729,269.00 2.90 3 600309 万华化 学 49,200 2,073,780.00 2.20 4 600660 福耀玻 璃 50,300 1,282,147.00 1.36 5 600487 亨通光 电 34,200 1,176,480.00 1.25


76 6 601888 中国国 旅 33,900 1,169,211.00 1.24 7 600673 东阳光 科 169,000 1,122,160.00 1.19 8 600525 长园集 团 45,500 905,450.00 0.96 9 603288 海天味 业 18,653 883,965.67 0.94 10 600352 浙江龙 盛 76,700 786,942.00 0.84 1.2.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012 隆基股 份 50,700 1,494,129.00 1.59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700 879,988.00 0.93 3 600522 中天科 技 60,000 857,400.00 0.91 4 002739 万达电 影 12,000 613,800.00 0.65 5 600490 鹏欣资 源 41,500 458,575.00 0.49 1.3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1.4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1.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 1.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1.8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8.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8.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范 围的规 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1.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范 围的规 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


77 1.9.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9.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0.1





本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无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10.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均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内股 票。 1.10.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1,045.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6,713.94 5 应收申 购款 67,427.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5,186.89 1.10.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0.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10.6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588 高能环 境 5,068,890.00 5.38 重大事 项 2 600975 新五丰 2,729,269.00 2.90 重大事 项 3 600673 东阳光 科 1,122,160.00 1.19 重大事 项 1.10.7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占基金 资产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78 的公允 价值 (元) 净值比 例 (%) 明 1 002739 万达电 影 613,800.00 0.65 重大事 项 1.11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报告 期内 的投 资业 绩及 同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4.69% 0.92% 5.49% 0.80% -0.80% 0.12%


79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80 十一、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81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价 、 流动 性、 收益 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 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82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当 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按照 法律法规 及监管 要求,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可的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 据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83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 84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应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违约 责任 条款 的相 关约 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 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基金 托管 85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 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暂 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 86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7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择 收 益分配 方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 红 利再投 资的 , 现金 红利 则按 除权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 配 利润为 基准 计算 ,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以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88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89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9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 情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16 %(1.6 个 基点) 的年费 率计 提, 且收 取下 限为每 季人 民币 伍(5)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016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季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 指 数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按 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进行公 告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4. 本 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91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管 理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92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93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94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95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96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以上 证 380 指 数为 基金投 资组 合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以指 数化 分散 投资 为主 要投资 策略 , 在 此基 础上 进行适 度的 主动 调整 , 在 基本面 深入 研究 与数量 化投 资技 术的 结合 中 , 谋求 基金 投资 组合 在严 控跟踪 偏离 风险 与力 争获 得适度 超额 收 益之间 的最 佳匹 配。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 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 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9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 流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相 关约定 。 2 、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和创业板)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同 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的 原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未 有高 集 中度的 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风险 适中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暂停 赎回 或者 对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的相 关约 定。 4 、由于 投资者 的申购 赎回 行为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单 一投资者 持有 的份额 占本 基金总 份 98 额的比 例较 高, 该单 一投 资者的 申购 赎回 行为 可能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 于 50% ,并防止投 资 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标 的除外 ) 。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限制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 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或 确认 失败。 5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摆动 定价 ;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暂 停赎 回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请 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十 条 的相 关约定 。当 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 全额确 认赎 回 , 一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 实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时, 该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将 无法 全额 确认 赎回 ,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收取短期赎回 费 的 情形 和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的相关 约定, 对持 续持 有期 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 其他 持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 支付 更高的 赎回 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的 相关 约定 。 若实施 暂 99 停基金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会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对 投资者 产生 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 体大额净赎 回时会导致基 金的单位净 值下降,对赎 回的持有人 产生不利影响 。3.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强 型 基金, 属于 被动 投资 产品 。其特 定风 险主 要包 括: 1. 跟踪 误差 风险 跟踪误差 风 险是 指数 型基 金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 跟 踪误 差度量 基金 投资 组合 收益 率与目 标 指数收 益率 的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扩大 将造 成基 金投 资组合 偏离 目标 指数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指 100 数 化 管 理 具 有较 强 的 专 业性 , 强 调 基 金单 位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衡量 基 准 增 长率 之 间 的 一致 性,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资 产运作 过程 中有 科学 严密 的风险 控制 机制 和程 序, 以保障 基金 资产 不因个 股的 风险 管理 不当 而造成 资产 配置 失衡 ,对 一致性 表现 造成 威胁 。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 由于本 基金 采用 增强 型指 数跟踪 方法 ,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成分 股及各 成 分股 权重 与标 的指数 成分 股 权 重存 在差 异,使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与标 的指 数收 益存 在偏 离。 ? 由于标 的指 数调 整 成 分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 由于标 的指 数 成 分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等 行为 导致 成分 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 成分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市值 配售 等导 致基 金收 益率偏 离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易 成本 , 以 及 基 金费 用 的存 在, 使基 金投 资组 合与标 的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 因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标 的指 数风 险 由于标 的指 数自 身的 特点 和编制 方法 的选 择, 导致 其表现 与总 体市 场表 现存 在差异 , 目 标指数 成分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 回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3. 标的 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更 目标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 将变 更目 标指 数。 基于原 目 标 指数的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与新 的目 标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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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103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10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 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 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105 关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6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107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9)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108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4.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109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5) 权益 登记 日;


110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 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 111 有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前 公 告。 3)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在 大会 召开 日30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112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 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 如 果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 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 基金 法 》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5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113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2日 内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原 则、执 行方 式 1. 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益 指 基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其他 收入( 不含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 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部分 的孰 低 数。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5)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12 次 ;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的50% 。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为基 准 计算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以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15个 工作 日;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3.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114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4.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115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的 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情 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16 %(1.6 个基点) 的年 费率 计提 , 且 收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伍(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 照 5 万 元收取)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16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季 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 果指数 使用 费的计 算方 法和 费率 等发 生调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用 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按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 告。 此项调 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本条 第( 一)款第3 至第9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116 持有人 大会 。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 方 向 和投资 限制 1.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 小板和 创业 板 ,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具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90-95%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分股及 其 备选成 分股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中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2.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95% ,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分股及 其备选 成分 股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类资 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完全 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证券 投资 不受 此限 制。 4)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符 合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要 求的 指数化 投资 部分 不计 入该 限制。 5)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117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的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 8)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11)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除 上述第 (2)、 (7)、( 11 )项另有 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2) 禁 止用 本基 金 财 产从 事以下 行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118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 119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基 础 上 形成 的债 券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估 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 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 120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 1)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2.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21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 的 权利。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122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 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123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 理人 ”)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 和平 里中街 乙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成立时 间: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3.04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124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1.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中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订立 。 2. 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 确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和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4.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 库、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库及 其备 选成分 股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定期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季 度末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当 季本 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库 及其备 选成 分股 库的 资产 比例是 否达 到 基金净 资产 的80% 的 风控 报告。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90-95% , 其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及 其备选 成分 股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2)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其中 现金 类资 125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但完 全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证券 投资 不受 此限 制。 4)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本基 金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要求 的指 数化投 资部 分不 计入 该限 制。 ( 基金 托管 人项下 义务 仅限 于监 管由 其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全 部基 金的 投资符 合上 述 比例限 制。) 5)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 基 金托 管人项 下义 务仅 限于 监管 由其担 任基 金 托管人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全部 基金 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6)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 模的10% 。 ( 基 金托 管人 项下 义务仅 限于 监管 由其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全部 基 金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8)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9)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1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担 由于 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126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除上 述 第 (2)、 (7)、 (11)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3)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①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②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③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关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127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的约定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28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合 和 协 助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129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130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 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13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九)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 1. 托管 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132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133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 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 准 确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管理 、 基金 份额 托管 和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登 记和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清算 、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 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五) 客户 分级 服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六) 信息 查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 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134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七) 主动 通知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八)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九) 信息 定制 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十)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 十一)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 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35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1-09-2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1-09-2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1-09-2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1-09-2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011-09-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邮 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延长 募集 期的 公告 2011-10-29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1-11-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 银行 等电 子渠 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基金旗下产品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12-21 关于中 邮基 金旗 下产 品参 加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及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2011-12-2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通农 业银 行定投 、 定 赎业 务 及参与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12-21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邮储银 行、 农业 银 行、国 泰君 安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9 中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 度最 后一个 自然 日净 值公告 2012-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全部 基金 产品 参加 中信银 行、 平安 银 行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02-14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次 分红 公告 2012-02-22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二次 分红 公告 2012-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2-03-3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2-04-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代 理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4-27


13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4-27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中国银 行、 交通 银 行、中 信银 行、 江苏 银行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06-28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半 年度 最后 一日净 值公 告 2012-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延迟参加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7-04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012-07-06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2-07-19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投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 行代理 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2012-09-28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2-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1-29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邮储银 行、 中信 银 行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12-3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2013-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3-01-0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东方 证券 、 方 正证券 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3-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3-03-29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 易平台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4-18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3-04-20


13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 公 告 2013-07-01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开通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7-02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013-07-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3-07-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好买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7-13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3-07-17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万 银财 富 (北 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8-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 加 诚浩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中 期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 北京 )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10-25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3-10-26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014-01-03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4-01-21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2-26


13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及 定投 申购 活动的 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定投 申购 活 动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开源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 报告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4-03-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4-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及 定投 申购 活动 的公 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4-09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4-04-19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开通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7-0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07-03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4-07-21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4-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9-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0-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0-24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4-10-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 北 京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 有 限 公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04


13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2-11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5-1-5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5-1-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2-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3-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3-14 关于中 邮基 金官 方微 信平 台上线 “ 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及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3-24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 报告 2015-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3-31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5-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5-29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2015-6-4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2015-6-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5 年6 月30 日资 产净 值 公 告 2015-7-1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7-3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2 季度报 告 2015-7-20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5-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0-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 2015-10-24


140 下限的 公告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5-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1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1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1-08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1-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2-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2-1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3-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3-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3-24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 报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定投 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07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诺 亚正 行 (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 2016-04-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2016-04-14


141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 金定投 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05-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活 动的 公告 2016-06-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06-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和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活 动的 公告 2016-06-1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活动 的公告 2016-06-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6-30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16-07-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7-19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2 季度报 告 2016-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银行为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7-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8-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8-12


14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08-13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09-06 关 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9-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起点金 额的 公告 2016-09-2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09-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民生银行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基 金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0-26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6-10-26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中 证金 牛 ( 北 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京 ) 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0-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1-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平台的 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晟视天 下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2016-12-13


143 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1-0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参加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万得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奕丰金融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 深圳 )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微动利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证券有 2017-01-21


144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7-01-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2-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金惠家保险 代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基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格上富 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30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 2017-03-31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济 安财 富 ( 北 京)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济安 财富 (北京 ) 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06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济 安财 富 ( 北 京)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7-04-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4-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基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泰诚 财富 基金销 售( 大连 )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 2017-04-18


145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 2017-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04-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定 投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05-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基金定投业 务并参 加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5-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费率的 公告 2017-05-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6-08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7-06-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22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7-06-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认 、 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30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17-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基金 申购手 续费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7-01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 告 2017-07-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7-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8-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深圳前海凯 2017-08-17


146 恩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购 起点 金额 、 开通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基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08-17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7-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代销机构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 告 2017-08-30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恢 复日 常申 购业务 公告 2017-09-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7-09-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 告 2017-09-20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凤 凰金 信 ( 银 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起点 金额 、 开 通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基 金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凤凰 金信 (银川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创金启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9-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起点 金额、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基金 申购 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 告 2017-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0-26 中邮上 证38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7-10-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通华 财富 (上海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11-09


147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通 华财 富 ( 上 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购 起点 金额 并 参加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 告 2017-11-16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48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增 强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 ( 二)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 四) 《中邮 上证 38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8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