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邮军民融合(004139)

中邮军民融合:关于修改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中 邮 军民 融 合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 公 告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2897 号文准予募集,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根据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 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
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定 》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
同并公告。 
本次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 合 同 》 ” ) 和《中 邮军民 融 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 以 下 简
称 “ 《 托 管 协 议 》 ” ) 的修 订 内 容 , 符 合 《 规 定》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
合同》 的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已就本次《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修订内容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的具 体内容详见附件《< 中邮 军 民
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 对 照 表 》 《< 中 邮军民 融 合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修订对照表》 , 《中邮 军 民 融 合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涉及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 《招募说明书》 的修改内容自2018 年3月30日
起生效。 
3 、自2018 年3 月30 日 起, 本 基 金 对 于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4、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postfund.com.cn ) 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010-58511618、400-880-1618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 日 附件1:《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13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3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 定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因 发 行人 债务违 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 券等 54 、 摆 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 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5、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切 实保护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与 风险控 制 的需要, 可 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 相 关公告。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用 最高不 超 过赎回金 额的 5% 。本 基 金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和 收 费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 示。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 的处理原 则与操 作 规范参见 法律法 规和自 律 组织的自 律规则,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 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 率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 估值, 并采 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 请的措 施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 形时。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 估值并采 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 金赎回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支付, 应将可 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 回 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5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 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10% 的情形 下,可 以对其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先行对该 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而对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前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内(含 1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1)、 (2 )方式 处理, 具体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注册资本 :3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曹均 注册资本 :3.041 亿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5%。本 基金投资 于军民 融合主 题 的证券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其 中现金类 资产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款 等 。 本基 金投资于 军民融 合主题 的 证券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 80%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2)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因证券 、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的, 除 上述第 (12) 条的 情形外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 类资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及 应收申购 款等;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15%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7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 定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2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2) 、 (7 ) 、 (15) 、 (20 ) 项另有 约 定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除 上述第 (12 ) 条的 情形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三、估值 方法 三、估值 方法 7、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 人暂停 基金估 值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如报 告期内 出现单 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 金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产 品 的特有风 险,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26 、 发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 事项时; 27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附件2 : 《<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托管协议 条款 修改前版本 修改后版本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 –3%,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本基金 投资于 军民融合 主题的证 券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一)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5%;其 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于军民 融合主 题的证 券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二)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券比 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 、融券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2)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类资 产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 管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7)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 不符合前 述所规 定比例 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19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二)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券比 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 、融券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 除上述第 (2 )、 (7)、(15)、 (19) 项另有 约 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或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 公平性。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暂 停基金 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