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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益鑫纯债A(003668)

东方红益鑫纯债: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上 海 东方证 券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东方红 益 鑫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上 海 东方 证 券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三 月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4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3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5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6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7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8 第二十 四部 分


合同 摘要 ............................................................................................................. 79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 红 益鑫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 同、 《 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合同 :指《 东方红益 鑫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签 订的 《东 方红 益 鑫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东方红益 鑫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东 方红 益 鑫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人: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人: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基金登记机构: 指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基金 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以及其他 适用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8、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定投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5、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4、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 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人,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 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 对债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 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 币。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 核算估 值、 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人、 机构投资 人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在认 购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按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的对应费率认购。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及 认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1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 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5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正 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 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6 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 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 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7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 未归入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6、投资人在申购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对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8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9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0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在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30% 的情形下,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 (含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4 ) 暂停赎回: 本基 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恢复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1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2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4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5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6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 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7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8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9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0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 收费方式;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 票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0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时更 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1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2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 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 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 对债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中 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 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存 款、通 知存款 、定期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币市 场工具 、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券型基金, 不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可转债仅 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 主体的基础上, 对市场基本利率、 债券类产品收益率、 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 大类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6 析, 针对不同行业、 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 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 险控制。 2、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 测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 选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1 )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 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并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 则 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反之, 如果预 测未来市场 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 主要包 括子弹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 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 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的情况。 (3 )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 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3、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 源, 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 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7 (2 )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 公司风 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 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同时买 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 价值置换, 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 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 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 即在公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 丰富, 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仍处于初级阶段。 因 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评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 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 经营透 明度低, 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用风 险较高、 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 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 分 析和跟 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包括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 同时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加强风险控制, 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 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下,择优进行投资。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8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 估。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9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0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除 (2)、 (9) 、( 17 ) 、 (18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1 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0571.CS )收益率。 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 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 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 出现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 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 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 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 值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计 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估 值 核 算 工 作 小 组 关 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 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 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 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 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 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4 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2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5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 同业存 单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基金 所持有 的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债 券,按 估值技术 估值。 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6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不同 类别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 )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7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 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8 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过 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9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0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1 第 十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 数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4%,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 户 费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3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且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 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 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 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 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9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合称 “ 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0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1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2 (十四)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 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4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 各自 职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 接 损失 。但是 如发 生下列 情 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 不 可抗力 ; 2. 基 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作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投 资 权 造 成 的 损失 等。 二 、 在 发生一 方或 多方违 约的 情况下 , 在 最大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 的应当 继续 履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 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 致 使损 失进一 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非违 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 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 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 )并从其解释。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四部 分


合 同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0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1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2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3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4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5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6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7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 收费方式;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9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0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1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2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3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4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 自 动 转 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4%,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6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且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 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 对债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7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中 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存 款、通 知存款 、定期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币市 场工具 、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券型基金, 不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可转债仅 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 主体的基础上 , 对市场基本利率、 债券类产品收益率、 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 析, 针对不同行业、 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 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 险控制。 2、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 测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 选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8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1 )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 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并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情况,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 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反之, 如果预 测未来市场 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 主要包 括子弹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 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 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 券的久期均匀分布,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的情况。 (3 )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 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3、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 源, 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2 )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 公司风 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9 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 等方面存在差 别, 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同时买 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 价值置换, 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 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 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 即在公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 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仍处于初级阶段。 因 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评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 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 经营透 明度低, 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用风 险较高、 资产规模较小等 特点。 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 分 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包括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 同时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加强风险控制, 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 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下,择优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0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 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 估。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1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除 (2)、 (9) 、( 17 ) 、 (18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2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0571.CS )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3 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 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 出现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更须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2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 场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4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 同业存 单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基金 所持有 的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债 券,按 估值技术 估值。 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5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 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7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红 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8 本页无正文, 为 《 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签字 或盖 章 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中国上海 签订日:二〇 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