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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岁月鎏金A(000412)

国开岁月鎏金: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开 泰富 岁 月 鎏金 定 期 开 放信 用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 国 开泰 富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零 一三 年十 一月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第 二 十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3
第 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 《国 开泰富 岁月鎏 金定期 开放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规范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 )的运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 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均以基 金合同为 准。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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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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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国开 泰富岁 月鎏金 定期开 放信用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国开 泰富岁 月
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国开 泰富岁 月鎏金 定期开 放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开 泰富岁 月鎏金 定期开 放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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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开泰富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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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 : 指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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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4、 开放期起始日: 本基金 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5
个月的对日。 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以外, 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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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 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
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 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
日, 以此类推。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5、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6、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
开放 期,期 间可以 办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 原则 上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 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7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该 日 ) 起 至 次 5
个月的对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 除第一个封闭期以外, 本基金的后续封闭期为
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 (含该 日) 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
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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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
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5 个月的对日。 除第一个开
放期起始日以外, 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
日, 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 第
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
每个 开放期 原则上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具体时 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上 一个封 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
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次 5 个月的对日 (不
含该日) 的期间。 除第一个封闭期以外, 本基金的后续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
日的次日 (含该日) 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 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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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 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 申购 费用 ,但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分 别 公 告 , 计 算 公 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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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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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 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 间的单 个投资 人的累 计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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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 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得请 求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 本基金合同
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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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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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 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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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 资人 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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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 人首次 申购和 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 人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申 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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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A 类 基金 份 额 申 购费 用 由投 资 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 C 类 基金 份 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 对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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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 、2、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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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缓支 付的赎 回申请 以赎回 申请确 认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未超过 上述比 例的部 分,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 前段 “全额 赎回 ” 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 但是, 如该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若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则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全部确认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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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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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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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设立日期: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593632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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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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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2 7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 设立机 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 国务 院国发 (1986)字第 81 号文 和中国 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2 8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2 9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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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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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3 2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增加或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在任一 开放期 到期日 日终出 现如下 情形, 本基金
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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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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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3 5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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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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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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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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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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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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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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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登记业 务的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 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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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者 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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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以及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
及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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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
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 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 据此评价未来一
定时间段内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同时评估各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
和信用水平, 以本基金投资风格、 投资目标为指导, 动态调整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 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方式进行大类资
产配置; 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
风险, 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通过战术性资产配置
在较短时间框架内考察各类资产的收益能力, 预测短期收益率, 动态调整大类资
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密切跟踪 C P I 、 P P I 、 M 2 、 M 1 、 汇率等利率 敏感指标 , 通过定性与 定量相结合的
方式, 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 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
合久期。
1)宏 观经济 环境分 析:通 过跟踪 、研判 诸如工 业增加 值同比 增长率 、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 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
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 预测国家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 基于利率周期的判
断, 密切 跟踪、 关注诸 如月 度 C P I 、P P I 等物 价指 数、银 行准备 金率 、货币 供应
量、 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 对外贸易顺逆差、 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
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 ,
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 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 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
趋势;
3)久 期分析 :根据 利率周 期变化 、市场 利率变 动趋势 、市场 主流预 期,以
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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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
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
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
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用梯形策
略。
(4)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5)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 所以在个券的选择
当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 (公司) 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
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统计模型
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
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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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 信用
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
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 如果宏观
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 现金流好转 , 信贷条件放松, 则信用利差将收窄 ;
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 加, 现金流恶化 , 信贷条件收紧, 则信用利差将
拉大。 其次, 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信用债券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 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
求变化。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 确定不
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 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
变化的重要因素, 包括股东背景、 法人治理结构 、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
量、 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 对债券发行人
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 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 采用对应
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
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
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对公司的盈
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
权利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
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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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9)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本 质 上 为 公 司 债 , 只 是 发 行 主 体 扩 展 到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
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
者的数量,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将重点
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 追求合理
回报。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
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
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10)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首发新股和增发新股, 目的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取具
有良好成长性或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期增加投资组合的收益。 本基金
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I P O )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
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和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的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形势和投资
运作需求,择机卖出所持有的股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
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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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
剩余期限;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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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6)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 、 (12 ) 、 ( 16) 、 (17)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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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在每一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进行最新调整。
本基金作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每隔 6 个月开放一次。
因此,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为 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是合乎本基金的
运作特征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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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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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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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持 有的银 行定期 存款或 通知存 款以本 金列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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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本 基 金 A 类 或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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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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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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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2% ÷ 当年天数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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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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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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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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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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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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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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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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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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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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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后 2 个交 易日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2、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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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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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如 在本基 金任一 开放期 到期日 日终出 现如下 情形, 本基金 合同将 终止并
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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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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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行使 或不行 使投资 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 金合同 》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当 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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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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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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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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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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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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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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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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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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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增加或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本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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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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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 书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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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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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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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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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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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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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 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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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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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以及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
及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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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2)开放 期内,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
剩余期限;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 应投 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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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0) 、 15) —17)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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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如 在本基 金任一 开放期 到期日 日终出 现如下 情形, 本基金 合同将 终止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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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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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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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