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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岁月鎏金A(000412)

国开岁月鎏金: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开 泰富 岁 月 鎏金 定 期 开 放信 用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国 开泰 富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零 一三 年十 一月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2
目 录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和 执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0
十 五 、 禁 止 行 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十 七 、 违 约 责 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效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二 十 、 其 他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签 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3
鉴 于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拟募 集国开 泰富 岁月鎏 金定 期开放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国 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国开 泰富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拟担任 国开 泰富 岁月鎏 金定 期开放 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国开 泰富
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 确国 开泰富 岁月 鎏金 定期开 放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 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国开 泰富 岁月鎏 金定 期开放 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中 定义 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4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成立时间: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 850 号
经营 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资产 管理 和中国 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 (1986) 字 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 业拆 借;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项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 国务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5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国 开泰富 岁月 鎏金定 期开放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
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 配、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有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遵循平 等自 愿、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者合 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议 的 约 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企 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国 债、央 行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商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 金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但 可参 与一级 市
场新 股的 申购或 增发 ,以及 可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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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一 个月 至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月 内不 受前述 比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基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 金所 界定的 信用 债券 是指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券 、商 业银行 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资产 支持证 券、中 期票 据、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等除国 债、 央行
票据 及政 策性金 融债 之外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核 查的 义务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开始履行。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议 的 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每 个开放 期开始 前一 个月至 开放 期结束 后一 个月内 不受 前述
比例限制
2.开放 期内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总资 产,本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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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展期;
7.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本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将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 当 期 封 闭 期
的剩余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13.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4.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本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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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2、 9、 14、 15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修改或 取消上 述限 制规定 时, 本基金 不
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
对手 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 或回 函确认 收到该 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话 或书 面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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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 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付 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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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 金托 管人对 本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研 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
务的 风险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进行中 期票 据的投 资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定 ,制 定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制度 (以 下简
称“《制 度》 ”), 以规 范对中 期票 据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1 1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 现
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基 金托 管人对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托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
式》 准则 的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签 订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协议 内容应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行 监督 等内容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首次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前将 经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9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认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进
行 监 督和 核 查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未经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现
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推 介 材 料 上,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 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并 有 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1 2
( 三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 金监 督 报 告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及 债券 托管
账户 ,是 否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是否 按照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进 行核 查。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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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金 资
产、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的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募集 资产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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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到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计 息。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 金支 付,并 使用 交通银 行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办 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条例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监督
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交 收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和 未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进行证 券的 超卖或 超
买。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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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即 资金 交收账 户,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的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备 。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申请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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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无法 取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盖 授
权业 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六、 指令 的发送 、确 认和执 行
(一 )基 金管理 人对 发送指 令人员 的书 面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简 称 “授权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样 本、预 留印 鉴和启 用日 期,注 明相 应的权 限, 并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指 令时 基金托 管人 确认有 权发 送人员 (以 下简
称“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知 应加
盖公 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授 权通知 后, 以电话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授 权通
知自 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期 开始生 效, 在此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授权 通知 后,将 签字 和印鉴 与预 留样 本核对 无误 后,应 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授权 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指 令的内 容
指令 是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及 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 款项事由 、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的 时间 和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规定 ,在 其合法 的经 营权限 和交易 权限 内发送 指令 ,被授 权人 应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指 令由 授权通 知确定 的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方 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15:30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付 款 指 令 , 15:30 之 后 发 送 付
款指 令的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保证划 账成 功。如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
账, 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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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指令 传输 不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 时执
行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导致 的损 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下达 指令
时, 应确 保基金 银行 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 余额, 对基 金管理 人在 没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而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通知单 加盖预 留印 鉴后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授 权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 认指 令的有 效后 ,方可 执行指 令。 指令 执行 完毕 后,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仅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授 权文件 对指 令进行 表面 相符
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的 情形 和处理 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发 送人 员无 权或超 越权 限发送 指
令及 交割 信息错 误, 指令中 重要信 息模 糊不清 或不 全等。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拒 绝执行 ,并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五 )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暂 缓、 拒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核 时,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 予执 行并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如 交易已 生效 ,则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核 时, 如发 现投资 指令 有可能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暂 缓执行 指令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 金托管 人未 按照基 金管理 人指 令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正常 指令 执行, 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对 由此 造成的 直接 经济损 失负 赔偿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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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七 )被 授权人 员的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撤换 被授 权人 或改变 被授 权人的 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工 作
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被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 上面注 明的 启用日 期起 开始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对 授权通 知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 日期起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送 人员 的授 权,并 且书 面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则对 于在 变更通 知的启 用日 期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易 及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 择代理 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证券 经营 机构后 ,应 代表基 金与 被选 择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签
订交 易单 元租用 协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情 况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法 定信息 披露 公
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 )基 金投资 证券 后的清 算交收 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无误后 应在 规定期 限
内执 行, 不得延 误。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在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资
金划 拨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户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和在 途时 间。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 指令不 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对 超头寸 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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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结算 以转账 形式 进行 。如中 国人 民银行 有更 快捷 、安全 、可 行的结 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而 发生 的场内 、场 外交易 的清 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办理。
本基 金证 券投资 的清 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如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身原 因在清 算上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基 金的 损失; 如果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进行 证券投 资而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 风险的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解 决, 基金托 管人应 给予 必要的 配合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完 成相 关登 记结算 公司 通知的 事项 后应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金 无法 按时支 付证 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结 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进 行资 金、证 券账 目和交 易记 录的核 对
对基 金的 交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行 核对 。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净 值
之前 ,必 须保证 所有 实际交 易记录 与基 金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如
果交 易记 录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每一交 易日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在 当日 全部交 易结 束后, 将编制 的基 金资金 、证 券账目 传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帐目核对。
( 四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 式 基金 的 资 金 清算 和 数 据传 递 的 时 间、 程 序 及托
管协 议当 事人的 责任 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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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负 责。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资 金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 2 日 15:00 前将 申购 净额 (不包 含申 购费 )划至
托管 账户 。如申 购净 额未能 如期到 账,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由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12:00 前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
金管 理人 指定账 户。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划 付。 若赎回 金额 未能
如期 划拨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任 方追 偿基
金的损失。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清算 交收安 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红 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关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估值 业务 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 关事项 的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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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基 金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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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上 述估值 方法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场 各因
素的 基础 上,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以 约定的 方法、 程序 和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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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基 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净 值差错 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6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 净值 差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会 有新 的规 定,则 按新 的规定 执
行; 如果 行业有 通行 做法,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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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 )基 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 )基 金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 )会 计数据 和财 务指标 的核对
双方 应每 个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并 纠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 的编制 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
编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定 期报告 文件应 按中 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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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加 盖公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有 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日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 出具 复核确 认书 (盖章 )或以 其他 双方约 定的 方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金 收益 分配是 指将 本基 金的可 分配 收益根 据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数 量按比 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应 该符 合基金 合同中 收益 分配原 则的 规定 , 具体 规定 如下 :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所 不同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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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与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指令 将收 益分配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 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分配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须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金 信息披 露
(一 )保 密义务
除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中 国证 监会关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有关 规定进 行披露 以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公开 披露
前的 基金 信息、 从对 方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及其他 不宜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应 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信息披 露中 的职责 和信 息披露 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各 自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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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文 件, 包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 期报告 、临 时报告 、
基金 资产 净值公 告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必 要的 公告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本协 议第 八条第 (六 )款的 规定 对相 关报告 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公 告, 必须在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证 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三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基 金托管 人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基 金法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 、基 金费用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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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 0.4%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划
出,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收, 注册登 记机 构收到 后按 相关合 同规 定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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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 基金 管理 人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 除上 述约 定时间 外, 如果 确因业 务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
商议 一致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托管 人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并 定期 刻成光 盘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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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 金有关 文件 档案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应 及时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
处。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 有关 的合同 、协 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后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 务协助 接任 人接收 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需在 六个月 内选 任新基 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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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 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造成损 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基 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需在 六个月 内选 任新基 金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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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 金托 管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 续,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失 ,并有 义务 协助新 基金 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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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禁 止行为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或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二 十一 条、第 三十九 条禁 止的行 为。
( 二 )除 非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另有 规 定 ,托 管 协 议当 事 人 不 得用 基 金 财产
从事 《基 金法》 第七 十四条 禁止的 投资 或活动 。
( 三 ) 除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身 和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四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任 何尚 未 按 有 关法 规 规 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不得 对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资 金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 六 )在 资 金 头寸 充 足 且为 基 金 托 管人 执 行 指令 留 出 足 够时 间 的 情况 下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 人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 本协 议 的 指令 不 得 拖 延或 拒
绝执 行。
( 七 )除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令 或 《 基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动
用或 处分 基金财 产。
( 八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为 同 一 人, 不 得 相互 出 资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行 政 上 、财 务 上 互 相独 立 ,其 高 级 基 金管 理 人 员 或其 他 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职 。
(九) 《基 金合 同》投 资限 制中禁 止投资 的行 为。
(十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十六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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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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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七 、违 约责任
( 一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履行 本 协 议或 履 行 本 协议 不 符 合约 定 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 自职 责 的 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 规
定 或 者 本 托 管协 议 约 定 ,给 基 金 财产 或 者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当 分
别 对 各自 的 行 为依 法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因 共 同行 为 给 基 金财 产 或 者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但是 发生 下列情 况 ,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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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如果 由于 本协议 一方 当事 人( “ 违约 方 ”)的 违约 行为给 基金 资产 或基金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而 另一方 当事人 ( “守约 方 ” )赔 偿了 基金资 产或 基金投 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 人一 方违约 ,另 一方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尽 力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没 有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的 因素导 致业 务出 现差错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产 或基 金投资 者损 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托 管 协 议当 事 人 违反 托 管 协 议, 给 另 一方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违 约 行 为虽 已 发 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 能 够继 续 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五 )本 协议所 指损 失均为 直接损 失。
十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 友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并 对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除 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继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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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效力
(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向中 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 售基 金 份 额 时提 交 的 基 金托 管 协 议草
案 ,应 经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双 方 盖 章 以及 双 方 法定 代 表 人 或授 权 代 表签 字 , 协议
当 事 人双 方 根 据中 国 证 监 会的 意 见 修 改托 管 协 议草 案 。托 管 协 议 以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正 式文 本。
( 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之 日起 成 立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 生效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有 效 期自 其 生 效之 日 起 至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结 果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三 )基 金托管 协议 自生效 之日起 对托 管协议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 四 )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一 式 6 份 , 除上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二十 、其 他事项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当 事人依 据基金 合同 、有关 法律 法规等 规定 协商办 理。
二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签 订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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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