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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稳天盈货币A(002912)

兴业稳天盈货币: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对照说明查看PDF公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1 
根 据流动性新规 修改 
兴业稳天盈货币 市场基金的对照 说明 
 
一、 基 金合同 修订 说明及 依据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 加: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 ) 等” 的表
述。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纳入基金合同制
订 依据 
前言 
增 加: 
六 、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数不得 达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但 在基金 运作过 程中因
基 金份额 赎回等 情形导 致被动 达到或 超过50% 的除
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十 四条补 充 
释义 增 加: 
“13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规定》释
义 
释义 增 加: 
“59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
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四十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十 九条补 充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 
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措
施 对基金 规模予 以控制 。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 或相关 公告 。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 中 ,补
充 修改为 : 
原文 “1. 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 费用, 但 当基金 持有的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
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且偏
离 度为负 时, 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 风险, 对当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 回基金
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 回申请 (超过
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部分) 征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计 入基金 资产。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 ” 
补充修改 为:“ 1 、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用 , 但若 发生以 下两种 情况之一,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
征收 1%的强 制赎回 费用,并 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
计 入基金 资产。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上 述做法 无益于 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 
(1 )当 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 债、中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三十一条补充征收强制赎回
费 的情形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3 
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于 5%且偏 离
度 为负时 , 为确 保基金 平稳运 作, 避 免诱发 系统性
风 险时; 
(2)若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固有资 金投资 的基金 份额不 纳入测 算范围 ) 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50% ,当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 低于 10%且 偏离度 为负时 。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 增加: 
“11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
申 购申请 的措施 时。 
12、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十 四条补 充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之 “11 、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中, 补 充修改
为: 
原文“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10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 
补 充修改 为: “发生 上述第 1 、2 、3 、5 、6 、8 、9 、
 
 
 
完 善表述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4 
10 、11、13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全 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 加: 
“9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的措施 。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二 十四条 补充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之 “2 、巨额
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中, 增加: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的,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 回申请
的 情形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以上 的那部 分赎回申 请, 有权 进行延 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 前段 “ (1 ) 全部赎 回” 或
“(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 其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 办理。 但是, 如该持 有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取 消赎回 , 则其 当日未 获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二 十一条 (二) 补充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 之 “注册 资本 :7 亿元 人 民币” 修 改为 : “注 册资本 :12 亿元 人民币 ” 根 据客观 事实修 改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之 组织形 式:股 份有限 公司” 修改 为: “ 组 织形式 :其他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 ” 根 据客观 事实修 改 基金的投 资 “ 四、 投资限 制” 之“1 、 组 合限制 ” 之 “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中,增 加: “ (13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 本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15 )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 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期 不 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30% ; 当 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20%; (16 )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 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 发行的 金融工 具占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 十三、三十四条 补充投资限 制 内容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6 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过 2%。前 述金融 工 具 包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相关 机构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7 )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货币市 场基金 投 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 债券, 不得超 过该商 业银行 最近一 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10% ; ” “ 四、 投资限 制” 之“1 、 组 合限制 ” 之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应 遵循以 下限制 : ” 中,补 充修改 : 原文为 : “ (13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 第(7)、( 11 )项外 ,由于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更 或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的 上述限 制相 应变 更或 取 消。 ” 补充修 改为 : “ (18 ) 法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 第(7)、( 11)、( 13)、( 14 )项外 ,由 于 市 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根 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7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 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 相应变 更或 取消 。 ” 基金资产 估值 “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后,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 大不确 定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二 十四条 补充 基金的信 息披露 补 充修改 为: 原文:“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相 关法律 法规关 于信息 披露的 披露方 式、 登载媒 介、 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生 变化时, 本基 金 从其最 新规定 。 ” 补 充修改为:“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流动 性风 险 规定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 规关于 信息披 露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报备方 式 等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 新规定 。 ” 为满足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变 更而修改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预 留空间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之“ ( 五 )基 金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8 季 度报告 ”中, 增加: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 持 有份额 及占总 份额的 比例、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之 “ (六 ) 临时 报告 ” 中 ,补充 修改为 : 原文“26、当"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 达到 0.25%或 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时的 情 形; ” 补充 修改为:“ 26、当"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时的情 形; ” 增加 : “28 、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 29、 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批准及 基金托 管人同 意,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业 银 行 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存 单的情 形;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 二十 五条 、三十 三条补充 补 充临时 公告的 其他情 形。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9 二 、托 管协议 修订 说明及 依据 章节 修订 前 内容 修订 后 内容 修订理由 基金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 资本 :7 亿 元人 民币” 修 改 为: “ 注册资 本:12 亿人民 币” 根据管理人客观 事实 修改 。 基金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二)基 金托管 人 组 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经营范 围:…… 保 险兼 业代理 业 务 (有效 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 其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组 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 限公司 (上市 ) 经营 范围:…… 保险兼业 代理业 务(有效 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的 其 他业务 。 根据托管 人客观 事 实 修改。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管理 办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 币市 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关 于实 施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有关 问 题的 规定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 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 险规定 》 ” )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将《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规定 》 ”) 纳入基金 托管协 议 制 订依据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10 关 规定制 订。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 整期 限 进行监 督: 2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 例 限制。


(二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2 、组 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增加 : (13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 额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 低于 30%; 当 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 额 合 计超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0% 时 ,本基金 投 根据《流 动性风 险 规定》第三十、 三 十 一 、三 十二、 三 十三、三 十四条补 充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11 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金、国 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20%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日 10:00 前将 货 币市场基 金前一 交易日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计 持有比例等 信息报 送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依 法履行投 资监督 职责 。 (16 )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低 于AAA 的机 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构 发 行的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 得超过 2% 。 前 述金融 工具包 括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17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 币市场基 金投 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 及其发行 的同 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 超过该 商业银行 最 近一个 季度末 净资产 的 10% ; (18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除 第(7)、( 11 ) 项外, 由于市 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修 改为: 除 第(7)、( 11)、( 13)、( 14)项 外 ,由 于 市场 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 补充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12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的 上述 限 制相应 变更或 取消。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变更或 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 上述限 制相应变 更 或取消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增 加: (十 一)……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 二)若本 基金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 存 单, 需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批准后取 得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根据《流动 性 风险 规定》三 十三条 补 充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根据《流 动性风 险 规定》第二 十 四条 补充 基金信息披 露 (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进 行信息 披露 ,拟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 一)保 密义务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应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 露,拟公 开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披露 之前应 予保密。 将《流动 性风险 规 定》纳入 信息披 露 依据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13 在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 保密 。 除按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的 业务 信息 应 予保 密。但 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保密 义 务: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流动性风险规 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 进行 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 息以及 从对方获 得的 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 不应 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违反保 密 义务: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 兴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 分前 言 ................................................................................................................................. 1 第二部 分释 义 ................................................................................................................................. 3 第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第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8 第五部 分基 金备 案 ........................................................................................................................ 10 第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1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 务 ........................................................................................ 18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 第九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3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 3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3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3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4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4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第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 66 第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67 第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68 第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 69 第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0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业 稳天盈 货币市 场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兴业 稳天盈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兴业稳 天盈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兴业稳天 盈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影子定价: 为了避 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 。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式管理, 力求获得超 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可分设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 0.01%。本基金份额的分类,具 体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1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 关规定 将赎回 款项于 T +1 日从 基金 托管账户 划出, 基金管 理人通过各 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 日申购 成功的基金份额 T+1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5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7、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但若发 生以下 两种情 况之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6 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 偏离度为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时; (2)若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不纳入测算范围) 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当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 (特殊 情况下扣除赎回费用) 。 3、本基 金申购 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为: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8、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0.5%时。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7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达到总规模限额(如适用)且基金管理人未调整基金规模时。 1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时。 12、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9、10 、11、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为公 平对待 不同类 别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履行适 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8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6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9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有权 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前段 “ (1)全 部 赎 回 ”或“ (2)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含本数)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2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3 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调一致 并履行适 当程序 后,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高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4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5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6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7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8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等服 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9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决定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4)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5)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0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且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1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该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集人对 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3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具 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4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视同为通讯方式表决; 或 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5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6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7 第 九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8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9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1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2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式管理, 力求获得超 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 款、债 券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 策略, 利用定 性分析和 定量方 法,在 控制风险 和保证 流动性 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稳定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和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 (信 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央行票据、 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 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 各种券种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4 率与剩余期限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 最后, 根据 各券种的到 期收益率 波动性 与可投 资量(流 通、日 均成交 量与冲击 成本估 算) , 决定具体投 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较低时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另 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短线机会。 如 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的季节效应等短供求失衡, 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5)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6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 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7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7)、( 11)、( 13)、( 14 )项 外,由 于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禁止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8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9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银行 定期存 款、同业 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为该基 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则, 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0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使用 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 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3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4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5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后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估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6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 费率为0.01%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 收益支 付时, 其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 则为投资 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1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3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 年 化 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5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 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同)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6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7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9、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情形;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9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投资 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5 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6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调一致 并履行适 当程序 后,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高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8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9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0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1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等服 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2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决定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4)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5)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3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且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4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该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5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集人对 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6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具 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7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视同为通讯方式表决; 或 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8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0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 收益支 付时, 其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 则为投资 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 基金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1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2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 费率为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主动式管理, 力求获得超 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 款、债 券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 策略, 利用定 性分析和 定量方 法,在 控制风险 和保证 流动性 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稳定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和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 (信 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央行票据、 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 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 各种券种信用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 率与剩余期限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 最后, 根据 各券种的到 期收益率 波动性 与可投 资量(流 通、日 均成交 量与冲击 成本估 算) , 决定具体投 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 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较低时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4 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另 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短线机会。 如 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的季节效应等短供求失衡, 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5 (5)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 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6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7)、( 11)、( 13)、( 14 )项 外,由 于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7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禁止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本基 金通过 每日计 算基金收 益并分 配的方 式,使基 金份额 净值保 持在人 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方法如 下: 某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8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 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同)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9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0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1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 订地 点: 签订 日:








日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 兴业稳天盈 货币市场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兴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 目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4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 6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 7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 13 五、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14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 17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 21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25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 31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 32 十 一、 基金 费用 .................................................. 34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7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8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9 十 五、 禁止 行为 .................................................. 42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44 十 七、 违约 责任 .................................................. 46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7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48 二 十、 其他 事项 .................................................. 49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的签 订 .......................................... 50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 鉴于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拟担 任兴业 稳天盈 货币市场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兴业 稳天盈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中 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托 管协议 时应具 有相同的 含义; 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5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20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 规定》 ” ) 、 《关 于实施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 管理 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7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 款、债 券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8 (2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3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10% ,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5 )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投资 于不 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情形 外,债 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7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8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9 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 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 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10% ,其 中单 一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0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7)、( 11 ) 、( 13)、( 14) 项外, 由于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变更 或取消 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1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 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应符 合法律 、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 投资于 一 家企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如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2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若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需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3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4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a)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b)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c)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d)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f)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g)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5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应 以本基 金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6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7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本基 金 成立前三 个工 作日内 ,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书 面 授 权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 文件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 话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 生 效。 4.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 义务,其 内容 不得向 被 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赎回 付款指 令 、回购到 期付 款指令 、 与投资有 关的 付款指 令 、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 人发 给基金 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 事由、支 付时 间、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 结算 公司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的结算 通 知视为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8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 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划款指令执行日划拨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1 亿元, 原则上需提前一个工作日 向托管人报备,如当日报备则需在上午9:15 之前。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 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 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 确保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9 回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 因,出具 书面文 件确认 此交易指 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 足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 有权 不予执行,但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 撤销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应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 以书面 方式( 以下简称 “授权 变更通 知书” )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新的 被授权 人的姓 名、权限 、预留 印鉴和 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传真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 授权变更通知书 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0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1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第二个 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 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2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3 1.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确认、清 算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 负 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每个 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 金(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每个 工 作 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总 表),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 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登 记 业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 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4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代销申购资金 T+2 交收、直销申购资金 T+1 交收;赎回资金 T+1 交收、转换资金T+ 3 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清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 前从 “注册登记清算 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 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 日 12:00 前划往“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开展 转 换业务之 前, 基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 人将 根据基 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 数据进行 账务 处理, 具 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 金转换 业 务应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 行 公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5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所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体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 下同)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复核程序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6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提 交给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复核 结果提 交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5、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内。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使用风 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以 内。当 负 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7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8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9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后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估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八)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0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1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 收益支 付时, 其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 则为投资 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2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3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为遵守和服 从法院判 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 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临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4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发生基 金合同中 规定需 要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5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 费率为0.01%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发送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登记机 构,由 登记机构 代付给 销售机 构。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 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7 管费率,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签署重大 合 同文本后,应 及时将合 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 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2.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 人:新 任 基金管理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 金管 理人更 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 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1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单 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新 任 基金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2 3. 公告: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3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财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4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5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6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7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议 或履行本 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违 反《基 金法》 或者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由于该机构 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本 托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 双方公 章/合 同专用章 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50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 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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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51 (本页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