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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日添利A(002077)

浙商日添利: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浙 商日 添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 :浙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 二月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4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5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0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1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3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16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0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24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25 十一、基 金费用 ........................................................................ 26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 28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28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29 十五、禁 止行为 ........................................................................ 31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32 十七、违 约责任 ........................................................................ 33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34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34 二十、其 他事项 ........................................................................ 35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35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 于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 行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鉴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 于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浙 商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 明 确 浙 商 日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浙商 日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 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 《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 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D 区 6 层 606 室 邮政编码:310013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 (4 )短期融资券(包含超级短期融资券) ; (5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进 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流通受限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 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除发生巨额赎回等证监会规定的情形外,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 存放在具 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30%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投资 于定 期 存款( 不 包 括有 存款 期 限,但 根 据 协议 可以 提 前 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 ;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b) 根 据 有 关规 定予 以 豁免信 用 评 级的 短期 融 资券, 其 发 行人 最近 三 年 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c)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d) 国 际 信 用评 级机 构 评定的 低 于 中国 主权 评 级一个 级 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 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 (14) 本 基 金 持有 短期 融 资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15)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投 资 于主体 信 用 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的 金 融 工 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 货 币 市场 基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8)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9) 本 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不 得 超 过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 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 一致; (21)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2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1)、( 9)、(14)、(19 ) 、 (20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 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计 持 有 比 例 等 信 息 报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履 行 投 资 监督职责。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基 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 金财产 承担 。此 项开 户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垫 付, 待托 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 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 权 文 件 中 载 明 具 体 生 效 时 间 的 , 该 生 效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 托管人的 指令应写 明款 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 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 更改但未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 及时将通知单、 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 印 章 后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电 话 确 认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完 成 后 台 交 易 匹 配 及 资 金 交 收 事宜。 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 指 定 专 人 立 即 审 慎 验 证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并 将 指 令 所 载 签 字 和 印 鉴 与 授 权 文 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 理人应在网下 申购缴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 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对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 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划 入 中 登 公 司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该交易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 结算 参与人 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执 行 并 对 基 金 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 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 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更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6 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 参 与 认 购 未 上 市 债 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对 手 方 签 署 相 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设 计 选 择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在 基 金 的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将 所 选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有 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 如投资港股通, 还需签订 《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结算补 充协议》 , 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限 额 进 行 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预 留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结 算 保 证 金 ,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金头寸。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收 。 场 内 资 金 结 算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办 理 ; 场 外 资 金 汇 划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直 接 损 失 , 应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增 加 交 易 单 元 等 事 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需 要 单 独 结 算 的 交 易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 券 欠 库 等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 T 日日 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 :00 前 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 金 头 寸 ,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交 收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之间的一级清算交收,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融 资 回购 业务时, 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 质押券。 如因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债 券 回 购 交 收 违 约 或 因 折 算 率 变 化 造 成 质 押 欠 库 , 导 致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欠 库 扣 款 或 对 质 押 券 进 行 处 置 造 成 的 投 资 风 险 和 损 失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 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交 易 日 结 束 后 核 对 基 金 证 券 账 目 , 确 保 双 方 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确认 、 清算由基 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登 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 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真实性负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及 转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 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本 基 金 (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的 登 记 机 构 每 个 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 整。 4. 登 记 机构 应 通 过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密 系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括电 子 数 据 和盖章生效 的纸 制 清算 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 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 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 申 购 款 项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需 双 方 按 约 定 方 式 对 账 外 ,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 ”间的 资金结 算遵循“ 全额清 算、净 额交收” 的原 则, 每日(T 日: 资金交 收日, 下同)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 购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 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与应付资金(T-1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 回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 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 程 序 及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承 担 的 权 责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 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 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 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 存款或办 理存款支 取时 ,应提前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已实现 收益/ 当 日该 类 基金份额 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 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 将暂停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 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每 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 即“影 子定 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 重大偏离的, 可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摊 余 成本法”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 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方 法 的第(3) 项 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1)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已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说明,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 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 ,或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机构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 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 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九、基金收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该 收 益 将 会 计 确 认 为 实 收 基 金 ,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 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 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 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5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 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为 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指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6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 以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 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的的银行汇付费用、 账户维 护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 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 首 期 支 付 管 理 费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托 管 人 出 具 正 式 函 件 指 定 基 金 管 理费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 托管人出具书 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 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 助变 更 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9 (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 过; (3) 临 时 基 金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临 时 基 金 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 告 :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 基 金托 管 人在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 : 基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 应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 金 名 称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后, 如 果原 任 或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要 求 , 应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0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 时 基 金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产 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临 时 基 金 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 告 :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 应当 妥 善保 管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 管业务资 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产总值; (7) 审 计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 应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接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1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 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3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或 者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4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 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生 效 。 托 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浙商日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5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监管机构二份, 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 权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零一 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