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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医疗(000646)

华润元大医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华 润元大 医疗保 健量化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018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三月


2 【重要提 示】 华润元大 医 疗 保 健 量 化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 2014 年5 月12 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 证监许 可[2014]472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8 月18 日正 式生效。 依据2014 年8 月 8 日颁布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规 定,本 基金于 2015 年8 月3 日变更 基金类 型,由股 票型基 金变更 为混合 型基金 ,基金 合 同中相应 条款 亦进行相 应修订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申 购)本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 书和基金 合同,全 面认识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 身 的风险承 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 场,谨慎 做出投 资决策 。本基 金面临 的主要 风险是 市 场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 险、政 策风险、 管理风 险、操 作风险 、技术 风险、 合 规性风险 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等。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中 的 中等 风险品 种, 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高 于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本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 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2 月 18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基金 的募集 ..................................................... 43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4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5 九、基金 的投资 ..................................................... 54 十、基金 的业绩 ..................................................... 63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69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0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5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7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9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0 十七、风 险揭示 ..................................................... 86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88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0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18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9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21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22


4 一、绪言 《华 润元 大 医疗 保健 量化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他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以 及《 华润 元 大 医 疗保 健量 化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润 元大医 疗保健 量化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 或本 基金管 理人: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 基金托管 人 或本 基金托 管人:指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华 润元大 医疗保 健量化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华 润元大 医疗保 健量化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润 元大医 疗保健 量化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 华润元 大医疗 保健量 化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6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 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 以 下或 称“ 基金 投 资者” 、 “ 投资者 ” ) 20、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为 华 润 元 大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 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7 日期 28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 、基金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 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0、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8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46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指定 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 介 51、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1-1 号嘉里建 设广场 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 结构如 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公 司 51% 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49% 基金 管理 人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 善, 经营 运 作规 范, 能 够切 实维 护基 金 投 资人 的 合法 权益 。公 司 董事 会下 设薪 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三 个专 业委 员 会, 有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定相应 的政策 ,并充 分发挥 独立董 事的职 能,切 实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督。 公司 监事 会 由四 位监 事组 成 ,主 要负 责 检查 公司 的 财务 以及 对公 司 董 事、 高 级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行 监督。 公司实行 董事会 领导下 的总经 理负责 制, 总经 理根据 公司章 程及董 事 会授权 , 全面 主持 公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 督 察长 负责 公司 及 基金 运作 的监 察 稽核 工作 ,由 公 司董 事会 聘任 , 对董 事会 负责 。 公司 经营 层设 总 经理 业务 办公 会 、产 品审 议委 员


10 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金 融科 技 委员 会、 公募 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专户 产品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有 资金 投资 运 用管 理委 员会 作 为总 经理 行使 职 权的 议事 决策 机 构。 公司 按照 不 同业 务职 能, 分 为十 八个 部 门。 其中 投 研条 线包 括权 益 投 资部 、 指数 投资 部、 量 化投 资部 、固 定 收益 投资 部、 资 产配 置部 、专 户 投资 部、 研究 部 和交 易部 八个 部 门; 市场 条线 包 括市 场部 、华 南 营销 中心 、华 东 营销 中心 和华 北 营销 中心 四个 部 门; 运营 条线 包 括信 息技 术部 、 运营 管理 部、 综 合管 理部 和财 务 部四个部 门; 同时 公司还 设立了 产品部 和监察 合规部 , 产品 部具有 战 略引领地 位, 负责 公司 产品 的 全流 程管 理, 监 察合 规部 独立 于 各业 务部 门, 对 公司 及基 金投 资 运作、内 部管理 等事项 进行事 前、事 中、事 后独立 监察。 截至到2018 年2 月18 日,公司有员 工73 人,其中51% 的员工 具有硕 士及 以上学 历,92%的员工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公司已经 建立健 全投资 管理制 度、风 险控制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基 金会计 制度、财 务管理 制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公司 管理 制度。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邹新 先生 , 董事 长, 博士 学 历。 曾任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行 城市 金 融研 究所 副所 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 资者 关系 部副 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华润金 融控股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厉放 女士 , 副董 事长 ,博 士 学历 。历 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高 级 研究 助 理, 香港 岭南 大 学社 会科 学院 讲 师, 美国 安泰 国 际保 险公 司亚 太 总部 研究 员, 荷 兰集 团亚 太区 研 究中 心主 管, 荷 兰国 际集 团全 球 养老 金服 务企 业 资深 顾问 。现 任 元大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招 商局中 国基金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 车纲 先生 , 董事 ,硕 士学 历 。曾 任审 计 署武 汉特 派 员办 事处 副处 长 , 审计 署 深圳 特派 员办 事 处副 处长 ,深 圳 市笨 牛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调 研员 。现 任华 润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风险 管理及 审计部 副总经 理。 刘宗圣先 生,董 事,博 士学历 。历任 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 析师、 宝来 证券 研发 部 总经 研究 组组 长 、宝 来证 券集 团 总裁 特别 助理 、 总经 理室 主任 、 国际 金融 部副 总 经理 ,宝 来证 券 (香 港)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宝 来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


11 份有限公 司总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 管理 公 司) 董 事(Commissioner )。现 任元 大 证券 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元 大资产 管理公 司(印 度尼西 亚)监 事。 孙茂 竹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北 京市 第 二建 筑工 程公 司 工 人。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商学 院财 务系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北 京 城 建设 计 发展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 信国 兴地 产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董 事, 山 东大 汉建 设机 械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刘胤 宏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北 京金 杜 律师 事务 所公 司 证 券部 律 师。 现任 北京 金 诚同 达律 师事 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 深圳 分所 主任 , 深圳 市格 林赛 特 环保 能源 科技 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市 南天 信息 技 术有 限公 司监 事 ,研 奥电 气股 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张天鷞先 生,独 立董事 ,硕士 学历。 历任化 学银行 (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 普? 莫 里 斯公 司(Philip Morris Inc )经理, 中华 开 发公 司经 理 ,蓝 筹管 理 顾 问 有 限公 司负 责 人, 所 罗门 兄弟 (Salomon Brothers )副总 裁, 华 盛顿 资 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 瑞 士联合 银行集 团 (UBS ) 执行 董事 , 阿凡提公 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 瑞 士信 贷第 一波 士 顿银 行(CSFB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彩 晶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任 利统 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察人 , 富晶 通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富堡 工业 股份 有 限公司董 事,微 端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监察人 法人代 表。 林瑞 源先 生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历任 元 大宝 来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服 务 代理 部 科长 ,元 大宝 来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客 户 服务 部经 理、 行 销部 副总 经理 、 投资 理财 部副 总 经理 、通 路事 业 部资 深副 总经 理 ,华 润元 大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深圳 华润元 大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元 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司 通 路事 业部 资深 副 总经 理。 现任 元 大人 寿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司 金融 通 路业 务督 导资 深 副总经理 。 孙晔 伟先 生 ,董 事, 总经 理 ,博 士学 历 。历 任吉 林 省社 会科 学院 研 究 人员 ,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经 理, 东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督察 长, 新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基 金公司 筹 备组副组 长,


12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东 方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 深圳华润 元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卢伦 女士 ,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华 为 技术 有限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深 圳) 资讯 有 限公 司股 票研 究 部研 究员 ,华 润 (集 团)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资本 副 总监。现 任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 黄古 彬先 生 ,监 事, 硕士 学 历。 历任 日 盛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执 董, 日 盛期 货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宝 来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宝来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宝 来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宝 来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宝来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元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现 任元 大证 券 投资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长, 汉 宇 投资 咨 询有 限 公司( 上海)董事, 财团 法 人元 大文教基 金会董 事。 曹建 英女 士 ,监 事, 本科 学 历。 历任 深 圳证 券通 信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行 政管 理 岗,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 电话 银行 中心 行 政管 理岗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客 户服 务部 坐 席管 理岗 、信 息 技术 部电 子商 务 岗、 渠道 管理 部 高级 经理 ,深 圳 市融 通资 本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销 售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现任 华润 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助理。 廖洁 女士 ,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中 国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金融 机构 部 证 券岗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察合 规 部法 律顾 问。 现 任华 润元 大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合规部 高级经 理。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孙晔伟先 生,总 经理。 简历见 董事会 成员介 绍。 李仆 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 士 学历 。历 任 宝钢 集团 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资 金部 投 资经 理, 在联 合 证券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部 主持 工 作, 宝钢 集团 资 产部 投资 经理 , 香港 宝岛 贸易 投 资公 司投 资部 总 经理 ,华 宝信 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管 理部 固定 收 益投 资总 监,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基金 经理 ,东 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公 司总经 理助理 、投资 总监、 基金经 理。


13 李东 育先 生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学位 。 历任 银河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州分 公 司销 售总 监,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广州 分 公司 总经 理, 金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 刘豫 皓先 生 ,督 察长 ,硕士学位 。历 任 湖北 省交 通 运输 厅汉 十高 速 公 路管 理 处职 员, 审计 署 西安 特派 员办 事 处主 任科 员, 华 润( 集团 )有 限 公司 审计 部高 级 审计 师, 华润 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风险 管理 及审 计 部助 理总 经理 。 现任 深圳 华润 元 大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执 行监事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袁华涛先 生,基 金经理 ,西南 财经大 学金融 学博士 ,8 年金 融行业 从 业经验 。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 员, 华泰 证券 ( 上海 )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 资经 理。 现任 华 润元 大医 疗保 健 量化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华 润 元大 信息 传媒 科 技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华润 元 大安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和华 润元 大 中创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经 理。 石武斌先 生, 基金经 理 , 中国人 民大学 概率论 与数理 统计硕 士 ,6 年金 融行业 从业 经验 。曾 任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证 券资 产 管理 分公 司量 化 投资 研究 员 。 现 任华润元 大医疗 保健量 化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 润元大 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和 华 润元大 信息传 媒科技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孙晔伟( 总经理 ) 李仆(副 总经理 ) 张俊杰( 固定收 益 投资 部负责 人) 刘宏毅( 研究部 负责人 ) 陈剑波( 量化投 资部负 责人) 李武群(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 之间无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14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证 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的 发生; 4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5 1 、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取 利益; 3 、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保证 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 发展 规 则, 在充 分考 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 础上 ,通 过建 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 管理 方法 ,控 制 严密 ,实 施操 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体 系由 公司 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 度、 专项 制度 和 操作 规范 四个 层 次的 制度 系列 构 成。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 控制 制度 和 维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公司 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有效执 行承担 责任。 1 、内部控制 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 标是: (1 ) 保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2 )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 续、稳 定、健 康发展 。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和其它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遵 循以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16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司 基金等 受托资产 、自有 资产、 其它资 产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臵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 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 一个 权责 分 明、 分工 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 从决 策层 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 制。 具体 而言 ,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 分: (1 ) 董事 会负责 公司整体 风险的 预防和 控制 , 审核 、 监 督公司 风险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 (2 ) 监事会依 照公司 法和公 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 理活动 、 董事 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3 ) 董事 会下设 薪酬与提 名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及合 规审核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与基 金运 作 的风 险控 制及 合 法合规性 进行审 议、监 督和检 查。 (4 ) 公司设督 察长, 负 责公司 及其基 金运 作 的监察 稽核工 作, 对董 事 会负责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 和执 行情 况独 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和 不 定期地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情况 。 (5 )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负 责协助 总经理 统揽公 司风险 管理全 局的议 事 机构, 负责 审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评 价 风险 管理 状况 , 为公 司各 环节 风 险的 监测 、评 估 与防范提 供意见 及建议 。 (6 ) 公司设 独立的 监察合 规部, 负 责对公 司的基 金运作 、 内部 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 合规情 况进行 内部监 督及风 险控制, 在职权 范围内 独立履 行 检查、 评价 、 报告、建 议职能 ,对总 经理和 督察长 负责并 报告工 作。 (7 )公司各 业务 部 门根据 具体情 况制定 本部门 的作业 流程及 风险控 制 制度, 加强对风 险的控 制,将 风险控 制在最 小范围 内。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17 内部 控制 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 内部监 控和法 律法规 指引。 (1 )控制环 境 公司 致力 于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养 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 意识 , 营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位 和各个 环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 建立 了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 分析,及 时防范 和化解 风险。 (3 )控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 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 制、 业 绩 评价 、 严格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处 理等政 策、程 序或措 施。 (4 )信息沟 通(报 告制度 ) 公司 建立 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 系统 及清 晰 的报 告系 统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 信息 沟 通渠 道, 公司 全 体人 员可 以充 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并 处理。 公司 的报 告 系统 包括 定期 报 告和 临时 报 告。 定期 报 告按 照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 。临时 报告是 指一旦 出现报 告事由 后的及 时报告 。 公司 的执 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是 各业 务人 员 向部 门主 管 报告 、部 门主 管 向 总经 理 报告、总 经理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的监 督 体系 报告 路径 是 公司 员工 、 各部 门主 管 向监 察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 总经理 、督察 长报告 。 督察长向 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 、监事 会向股 东会报 告。 (5 )内部监 控 公司 设置 督 察长 和独 立的 监 察合 规部 , 对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进 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另 外公 司 还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 根据市场 环境 、 新的 金融工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和 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 适时 改进 。 (6 )法律法 规指引


18 公司 将严 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 关的 法律 法 规, 严格 依 法经 营。 督察 长 和 监察 合 规部负责 确保公 司运作 和各项 业务符 合法律 法规的 要求。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基 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设 在 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农 业银行 全部资产 、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 最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 最广 ,服 务 领域 最广 ,服 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 城乡并 举、联 通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 有 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 域和 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服 务 品牌 ,依 托覆 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 金融 产品 ,致 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 创价值、 共同成 长。


20 中国 农业 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 开展 托管 业 务的 国内 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中国 “最 佳托管 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 行连续 通过托 管业务 国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 出,获“ 最 佳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 经风云 榜“最 佳资产 托管银 行”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 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授予 的 “优 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 业协会授 予 的“养老 金业务 最佳发 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于1998 年5 月 经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 养 老金管 理中心 , 内 设综合 管 理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客 户 四部 、风 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 信息 技术 部、 营 运一 部、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 控监 管部 、 账户 管理 部, 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系统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 部现有 员工 近240 名, 其中具 有高级 职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 服务能 力强, 高级管 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 验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 券市场 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农 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共397 只。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财 产 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21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风 险管 理 处,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 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理 实 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 印 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 议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和 禁止 投资 品 种输 入监 控系 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 基金 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 金出 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针 对 不同 情况 进行 以 下 方式 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 比例接 近超标 、 资金 头寸不 足等问 题, 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提 示; 3 、 书面报告。 对 投资比 例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 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 等行为 , 书面提示 有关基 金管理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李洋逸 冰 客户服务 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 、赎回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23 传真:010-68121816 网址:www.abchina.com (2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 :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www.dwjq.com.cn (5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24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徐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周雪晴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 )中信期 货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8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25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长 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李晓皙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辛国政 传真:010-66568990


2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证券大 厦2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 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48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4)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85127629 传真:010-8512764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7 (15)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文一 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及www.zlfund.cn (17)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100 号19 楼


28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9)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飞 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08 号北美 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1)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2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法 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韩曼玲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3)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古城西 路113 号景山 财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 路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桥 路1386 号文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王骅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5)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30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丹 棱街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26)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7)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 大厦 35 层01B、02、03 、04 单 位 法定代表 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8)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俞先佐


31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9)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31)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华 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32 网址:8.jrj.com.cn (32)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33) 深圳市金 斧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34)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5)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


33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6)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曾健灿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7)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8)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崇 明县长 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





34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9) 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住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姜奕竹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1)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玄 武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35 联系人: 赵耶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2)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住所:厦 门市思 明区鹭 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 场西 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厦门第 一广场 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3)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6019 号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叶健辉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44)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36 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 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7) 上海通华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口 区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杨高南 路799 号陆家 嘴世纪 金融广 场 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奇 联系人: 周学波


37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48)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娟 公司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官方网站 :www.newone.com.cn (49)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莲花 街道益 田路 6013 号江苏 大厦B 座15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公司电话 :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 :95329 官方网站 :www.zszq.com.cn (50)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自 贸区 (中 心商务区 ) 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公司电话 :010-59013895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官方网站 :www.wanjiawealth.com


38 (51)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西 藏拉萨 市柳梧 新区柳 梧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新 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联系人: 曹砚财 公司电话 :010-58349088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官方网站 :www.xiquefund.com (52)天津市凤 凰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生态 城动漫 中路126 号动 漫大 厦C 区209 (TG 第123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和平 区南京 路181 号世纪 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 人:谭 智勇 联系人: 谢丹 公司电话 :010-58349088 客服电话 :022-83125077 官方网站 :www.phoenix-capital.com.cn (53)上海云湾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新 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联系人: 范泽杰 公司电话 :021-20530186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官方网站 :www.zhengtongfunds.com (54)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丰 台区东 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宣武 门外大 街甲一 号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徐英


39 公司电话 :010-59336539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官方网站 :www.jnlc.com (55)贵州省贵 文文化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龙洞 堡电子 商务港 太升国 际 A 栋2 单元5 层1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兴业 西路 CCDI 大楼一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挺 联系人: 蒋怡蕾 公司电话 :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 :0851-8556-3999 官方网站 :www.gzwctz.com (56)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内 蒙古自 治区呼 和浩特 市武川 县腾飞 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叶密林 公司电话 :010-83991719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官方网站 :www.grzq.com (57)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武 汉市江 汉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一期)7 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泛海 国际SOHO 城(一 期)7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淼 公司电话 :027-87006003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官方网站 :www.buyfunds.cn (58)金惠家保 险代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外 大街 2 号19 层A2107


40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 人:夏 予柱 联系人: 胡明哲 公司电话 :010-68091380 客服电话 :400-8557333 官方网站 :www.jhjfund.com (59)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公司电话 :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官方网站 :www.essence.com.cn (60)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州市黄 埔区中 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183 号大 都会广 场5 、7 、8 、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电话 :020-87555888 客服电话 :95575 官方网站 :www.gf.com.cn (61)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西城 区阜成 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徐越 公司电话 :010-88312877


41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官方网站 :www.yilucaifu.com (62)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太阳 宫中 路16 号院1 号楼冠 捷大 厦3 层307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公司电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官方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63)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 办公楼 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贾一夫 公司电话 :010-65215588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官方网站 :www.harvestwm.cn (64)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公司电话 :010-61840688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官方网站 :www.danjuanapp.com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代 理销 售


42 本基金或 变更上 述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 陆奇 、安冬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 国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市 延安东 路222 号外滩 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 人: 曾 顺福 电话:86 (755 )3353 8399 传真:86 (755) 8266 8726 联系人: 许湘照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许湘 照 、吴 迪


4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并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4]472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自2014 年7 月9 日 起公开 募集, 并 于2014 年8 月12 日 结束募 集。 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本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为1.00 元/ 份。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 开始管 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45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投资 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申 购或 赎回 。本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基金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自2014 年9 月9 日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 但 申请一 经受理不 得撤销 ;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46 序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 的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单 笔1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 币 。 本基 金直销 中心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可由 基金管 理人酌 情调整。 各 代销机构 接受申 购申请 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10 元, 如果代 销机构 业务规 则规定的 最 低单笔申 购金额 高于 10 元 ,以代 销机构 的规定 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单笔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为 10 份基金 份额。 3 、最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工作 日投资 人在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本 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 10 份 时 , 若当 日该 账户 同时 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 (如 赎回 、转 换 转 出 等) 被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投 资人在 该账户 保留的 本基金 份额一 次性全 部赎回 。 4 、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设 上限。 5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余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五)申 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在 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立。 若 申购不 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 回 投资者账 户。


4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基 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 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对 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六)基 金的 申 购费和 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份 额申 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 于本 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 人可 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费 率 按每 笔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申 购费 率 如下: 申 购金 额( 含 申 购费 )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至100 万元 1.0% 100 万元(含) 至500 万元 0.8% 500 万元以上( 含500 万) 收取固定 费用 每笔交 易1,000 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时 间的 增 加而 递减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对 持续持 有期少


48 于30 日的投 资人收 取不低 于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3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不低 于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 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 续持 有期不 少于3 个月但 少于6 个月的 投资人收 取 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 有 期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 将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具体 赎回费 率结构 如下: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7 天 1.50% 7 天 ≤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0% 1 年 ≤N<2 年 0.25% N ≥2 年 0.00% 注:1 年指365 天。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情 况 下 根 据市 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 易等)进 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对投资 人适当 调 低基 金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七)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1+ 申购费 率) (注:对 于适用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的申 购,净 申购金 额=申 购总金 额 -固定申 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总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49 申购份额= ( 申购总 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某投资者当 日申购 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 的本次 申购费 率为1.5%,该投资 者的申 购费用 及可获 得的基 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50 =93,830.64 份 即: 该 投资人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 定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申购 费用 为1,477.83 元,可获得的 基金份 额为93,830.64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额 减去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赎回总额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 为15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25% ,该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 的 赎回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2,800 ×0.25% =32.00 元 净赎回金 额=12,800.00-32.00 =12,768.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公告 。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


50 保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总 额/T 日基金 份额总 份数。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51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52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53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份 额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5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医 疗保 健 行业 股票 , 通过 量化 与 基本 面相 结合 的 方 法, 精 选优 质上 市公 司 ,在 控制 风险 、 确保 基金 资产 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获取 基金 资产 的 长期增值 ,力争 实现超 越业绩 比较基 准的长 期收益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股 指期 货、 银行 存 款、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 纳入投资 范围。 未来 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 资同 业存 单 的, 本基 金可 参 与 同业 存 单的 投资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为 基金资 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 医疗行 业上市 公司股 票的比 例不少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基 金实 际 管理 过程 中, 本 基金 具体 资 产配 置比 例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中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和 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 变化 做主 动调 整 ,以 求基 金资 产 在各 类资 产的 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 收益 的最 佳平 衡 ,但 比例 不超 出 上述 限定 范围 。 在法 律法 规有 新 规定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上述 比例做 适度调 整。 (三)投 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 略 (1 )宏观经 济因素 方面, 考量因 素包括 但不限 于居民 消费价 格指数 (CPI)、 工业 品出 厂价 格 指数 (PPI) 、狭义 货 币供 应量 (M1 ) 、广 义 货币 供应 量(M2 ) 、固 定资 产投 资增 长 率、 工业 企业 增 加值 、采 购经 理 人指 数(PMI ) 、 消费 品零 售增 长


55 率、 汇率 、贸 易 盈余 、大 宗商 品 库存 及价 格变 化 等定 量因 素, 评 估宏 观经 济变 量 变化趋势 。 (2 ) 政策 法规因 素方面 , 主要 关注政 府货币 政策和 财政政 策, 考量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 社会 总 需求 、社 会总 供 给、 物价 和利 率 水平 ,影 响因 素 有: 税制 变化 、 政府支出 及转移 支付、 国债发 行、利 率水平 、信贷 规模以 及存款 准备 金率等。 (3 ) 证券市场 表现因 素方面 主要关 注市场 估值和 技术指 标分析 , 考量 因素包 括但不限 于市场 整体估 值水平、 各行业 及板块 相对估 值水 平 、 一致 预 期估值水 平、 大势 型技 术指 标 、超 买超 卖型 技 术指 标、 趋势 型 技术 指标 、成 交 量型 技术 指标 、 均线型技 术指标 等。 而在 实际 执 行上 ,本 基金 将 依据 上述 宏 观经 济因 子 在基 金投 资模 型 中 所产 生 的投 资信 号, 实 施即 时性 的动 态 资产 配置 调整 , 通过 持仓 比例 的 实时 调整 ,有 效 增强基金 收益并 降低投 资风险 。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医疗保 健行业 相关股 票的界 定: 本基 金将 沪 深两 市中 从事 医 疗保 健行 业 的上 市公 司 定义 为医 疗保 健 行 业上 市 公司,具 体包括 以下两 类公司 :1 )主营 业务从 事医药 保健行 业(涵 盖 医药原料、 化学 原料 药及 制 剂、 医药 中间 体 、中 药材 、中 药 饮片 、中 成药 、 抗生 素、 生物 制 品、 生化 药品 、 放射 性药 品、 医 疗器 械、 卫生 材 料、 制药 机械 、 药用 包装 材料 、 医药商业 及医疗 服务等 ) 的公 司;2 ) 当前 非主营 业务提 供的产 品或服 务隶属于 医 药保健行 业,且 未来这 些产品 或服务 有望成 为主要 利润来 源的公 司。 本基 金为 主 题型 基金 ,投 资 医疗 保健 行 业上 市公 司 股票 的比 例不 少 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80%。 (2 ) 股票 投资策 略是本基 金的核 心部分 , 本 基金将 结合定 量与定 性分 析, 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 人研 究团 队和 投 资团 队的 选股 能 力, 选择 具有 长 期持 续增 长能 力 的公司。 1 ) 定 量 分 析 是 建 立 在 已 为 国 际 市 场 上 广 泛 应 用 的 多 因 子 阿 尔 法 模 型 (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 )的基础 上 ,根 据 中国 资 本市 场 的 实际 情 况,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团 队 开 发 的 更 具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修 正 的 多 因 子 阿 尔 法 选 股 模 型。本基 金采用 的因子 指标主 要分为 两大类 :


56 ①市场面 因子 本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市场 面 因子 对市 场 的反 应比 较 直接 ,比 基本 分 析 更能 反 应实 际市 场的 局 部现 象; 在一 个 非完 全有 效的 市 场中 ,这 些因 子 对选 择股 票的 表 现具 有一 定的 正 面贡 献。 本基 金 主要 采用 的市 场 面因 子包 括绝 对 强弱 指标 和相 对 强弱指标 等。 A 、绝对强弱 指标 通过 比较 一 段时 期内 股票 的 绝对 涨幅 和 股价 走势 的 斜率 高低 来分 析 市 场看 好 该股票的 程度, 从而判 断未来 市场的 走势。 B 、相对强弱 指标 通过 比较 一 段时 期内 的平 均 收盘 涨数 和 平均 收盘 跌 数来 分析 市场 买 卖 盘的 意 向和实力 ,从而 判断未 来市场 的走势 。 ②成长因 子 本基 金通 过 量化 统计 模型 , 建立 企业 成 长因 子库 , 根据 历史 表现 , 将 直接 能 反映 超额 收益 的 成长 因子 作为 本 基金 的成 份因 子 。本 基金 入库 的 成长 因子 主要 包 含主营业 务增长 率、净 利润增 长率等 。 A 、主营业务 增长率 主营 业务 增长 率= (本 期主 营业 务 收入 -上 期 主营 业务 收入 总 额的 比 率)/ 上 期主营业 务收入 该指 标通 常 是公 司利 润增 长 的先 导指 标 , 是 分析 公 司投 资价 值的 重 要 指标 。 主营 收入 快速 增 长往 往意 味着 市 场占 有率 的上 升 ,这 是公 司竞 争 力提 高的 重要 标 志,体现 了公司 的持续 成长能 力。 B 、净利润增 长率 净利润增 长率=( 本期净 利润额 -上期 净利润 额)/上期净利 润额 该指 标反 映 的是 企业 实现 价 值最 大化 的 扩张 速度 , 是反 映公 司成 长 状 况和 发 展能力的 重要指 标。 本基 金利 用 “多 因子 阿尔 法 模型 ”计 算 每只 股票 的 因子 加权 得分 , 并 挑选 总 得分 最高 的若 干 只个 股构 建投 资 组合 。每 隔一 段 时期 ,将 重新 计 算个 股加 权因 子 得分 ,并 以新 得 分值 为依 据对 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 调整 ,始 终保 证 组合 中个 股具 有 相对 较高 的 分 值 。在 挑选 多因 子 模型 的过 程中 , 量化 研究 团队 并 不以 模型 的复 杂


57 性为目的 ,而是 以达到 模型的 有效性 为最大 考量。 2 ) 定性分析主 要依赖 基本面 的研究 , 医疗 保健行 业的上 市公司 包含多 个子行 业, 其发 展阶 段 和分 析方 法也 有 所不 同。 在个 股 的精 选上 ,本 基 金将 着重 选择 那 些独 家产 品或 研 发优 势的 具有 护 城河 类定 价权 制 药公 司、 拥有 成 熟医 疗服 务管 理 能力 且有 可复 制 性的 医疗 服务 公 司, 或产 品有 较 高准 入门 槛且 市 场空 间广 阔的 医 疗器 械类 公司 等 。因 此, 本基 金 将从 上市 公司 的 成长 性、 药品 研 发能 力、 公司 管 理能力、 估值水 平等方 面对医 疗保健 行业的 上市公 司进行 综合评 价: ①成长性 本基 金对 医 疗行 业上 市公 司 的成 长性 分 析将 包括 定 量及 定性 两方 面 。 在定 量 的分 析方 法上 , 主要 参考 主营 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主营 业务 利润 增 长率 、净 资产 收 益率 (ROE) 、毛 利率 等成 长性 指 标。 在实 际投 资 操作 中, 本基 金 并不 拘泥 于单 一 成长 性指 标, 而 是将 综合 考虑 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后, 最大 程度 地 筛选 出具 有持 续 成长 潜力 的医 疗 主题 上市 公司 。 因此 ,在 对上 市 公司 成长 性的 定 性分 析上 ,本 基 金强 调企 业成 长 能力 的可 持续 性 ,重 点从 行业 成 长空 间、 公司 研 发能 力、 管理 能 力、产品 前景、 费用控 制能力 、盈利 能力、 财务结 构等方 面进行 研判 。 ②医药研 发能力 本基 金将 选 择那 些产 品具 有 较高 技术 含 量优 势或 公 司具 有较 强技 术 开 发能 力 的上 市公 司, 考 虑的 因素 包括 : 药品 的技 术 含 量 、药 品的 市场 发 展前 景、 技术 成 熟程度、 研究经 费投入 规模、 配套政 策支持 、研究 成果转 化的经 济效 果等。 ③公司治 理结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评 估 是 指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的 组 织 和 制 度 上 的 灵 活 性、 完整 性和 规 范性 的全 面考 察 ,包 括对 所有 权 和经 营权 的分 离 、对 股东 利益 的 保护 、经 营管 理 的自 主性 、政 府 及母 公司 对公 司 内部 的干 预程 度 ,管 理决 策的 执 行和传达 的有效 性, 股东会 、 董事 会和监 事会的 实际执 行情况 , 企 业 改制彻底 性、 企业 内部 控制 的 制订 和执 行情 况 等。 因此 ,公 司 治理 结构 是决 定 公司 评估 价值 的 重要因素 ,也是 决定上 市公司 盈利能 力能否 持续的 重要因 素。 ④估值水 平分析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 医疗 主题 的 上市 公司 给 予估 值分 析 ,并 结合 行业 地 位 分析 , 优选 出具 有盈 利 持续 稳定 增长 、 价值 低估 且在 各 自行 业中 具有 领 先地 位的 优质 上


58 市公司股 票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采用 的估值 方法包 括市盈 率法 (P/E) 、 市 净 率法 (P/B ) 等。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债券投 资采取 稳健的 投资管 理方式, 获得与 风险相 匹配的 投 资收益 , 以实 现在 一定 程 度上 规避 股票 市 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和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流 动性 。本 基 金通 过分 析未 来 市场 利率 趋势 及 市场 信用 环境 变 化方 向, 综合 考 虑不 同券 种收 益 率水 平、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等 因 素, 构造 债券 投 资组 合。 在实 际 的投 资运 作中 , 本基 金将 运用 久 期控 制策 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类别 选择 策略 、 个券 选择 策略 等 多种策略 ,获取 债券市 场的长 期稳定 收益。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 金将 以 股指 期货 为主 要 的金 融衍 生 工具 ,与 资 产配 置策 略进 行 搭 配。 因 为在 基金 实际 操 作上 ,当 量化 模 型出 现买 卖讯 号 时, 基金 经理 在 进行 一篮 子股 票 的买 卖可 能会 发 生时 效性 的情 况 ,此 时可 利用 股 指期 货灵 活快 速 进出 的优 势, 除 了达 到量 化模 型 的有 效性 ,并 可 降低 交易 成本 , 为实 际的 投资 操 作提 供多 一项 选 择。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以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权证 定 价模 型分 析其 合 理 定价 的 基础 上, 充分 考 量可 投权 证品 种 的收 益率 、流 动 性及 风险 收益 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 置、品种 与类属 选择, 力求规 避投资 风险、 追求稳 定的风 险调整 后收 益。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 综合 运用 久 期管 理、 收 益率 曲线 、个 券 选 择和 把 握市 场交 易机 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情况 下, 通过 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 管理,选 择风险 调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7 、现金管理 在现 金管 理 上, 本基 金通 过 对未 来现 金 流的 预测 进 行现 金预 算管 理 , 及时 满 足本基金 运作中 的流动 性需求 。 (四)投 资决策 依据和 投资流 程 1 、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59 (2 )公司投 资及风 险控制 政策; (3 ) 宏观经济 发展态 势、 证券 市场运 行环境 和走势, 以及上 市公司 的 基本面 ; (4 ) 投资对象 的预期 收益和 预期风 险的匹 配关系 , 本基 金将在 承担适 度风险 的范围内 ,选择 收益风 险配比 最佳的 品种进 行投资 。 2 、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投 资决策 基本原 则是根 据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理念 以及范 围 等要素 , 制定 基金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采 用 投资 团队 分级 负 责制 的投 资决 策 方式 。本 基金 经 理是 本基 金投 资 团队 的重 要成 员 ,一 方面 积极 参 与投 资团 队的 投 资研 究工 作, 另 一方面在 公司授 权下主 动行使 投资决 策和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管理 职责 。 本基 金力 求 通过 包括 本基 金 经理 在内 的 整个 投资 团 队全 体人 员的 共 同 努力 来 争取 良好 的投 资 业绩 ,在 投资 过 程中 采取 分级 授 权的 投资 决策 机 制, 对于 不同 的 投资 规模 的决 策 程序 有所 不同 ,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 产在 合理 控制 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的稳定增 值。 公司 设立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 作为 公司 投 资管 理的 最 高决 策和 监督 机 构 。为 提 高投 资决 策效 率 和专 业性 水平 , 公司 授权 投资 管 理部 总经 理带 领 投资 研究 团队 负 责公 司日 常投 资 决策 和投 资管 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定 期或 在认 为 必要 时评 估基 金 投资业绩 、监控 基金投 资组合 风险并 对基金 重大投 资计划 做出决 策。 3 、 投资管理 流程 本基金投 资决策 的程序 是: (1 )决策和 交易机 制 本基 金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下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 主要 职 责是 审批 基金 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 略, 以及 重大 单 项投 资。 基金 经 理的 主要 职责 是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批 准的 大类 资 产配 置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整 投资 组 合。 基 金 经理 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运 营管 理部 交 易组 负责 资产 运 作的 一线 监控 , 并保 证确 保交 易 指令在合 法、合 规的前 提下得 到执行 。 (2 )资产配 置策略 的形成 基金 经理 在 内外 研究 平台 的 支持 下, 对 不同 类别 的 大类 资产 的收 益 风 险状 况 作出 判断 。公 司 的策 略研 究员 提 供宏 观经 济分 析 和策 略建 议, 行 业研 究员 提供 行 业和 个股 配置 建 议, 债券 研究 员 提供 债券 和货 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 建议 ,数 量研 究


60 员结 合本 基金 的 产品 定位 和风 险 控制 要求 提供 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 析。 基金 经理 结 合自 己的 分析 判 断和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 议, 根据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和投 资 范围 拟定 大类 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提 交投 资策 略 报告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进 行投 资 策略 报告 的程 序 审核 和实 质性 判 断, 并根 据审 核 和判 断结 果予 以 审批。 (3 )组合构 建 研究 员根 据 自己 的研 究独 立 构建 股票 、 债券 等投 资 品的 备选 库。 基 金 经理 在 其中 选择 投资 品 种, 并决 定交 易 的数 量和 时机 。 对投 资比 例重 大 的单 一品 种的 投 资必 须经 过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批 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规 定进 行决 策程 序 的审 核、 投资 价 值的 实质 性判 断 ,并 听取 数量 研 究员 的风 险分 析 意见 ,最 终作 出 投资决策 ;基金 经理根 据审批 结果实 施投资 。 (4 )交易操 作和执 行 由运 营管 理 部交 易组 负责 投 资指 令的 操 作和 执行 。 通过 投资 交易 系 统 确保 投 资指 令处 于合 法 、合 规的 执行 状 态, 对交 易过 程 中市 场出 现的 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 控、 处置 的职 责 。运 营管 理部 交 易组 确保 将无 法 自行 处置 并可 能 影响 指令 执行 的 交易状况 和市场 变化向 基金经 理、投 资管理 部总经 理及时 反馈。 (5 )定期及 不定期 的风险 评估和 绩效分 析 数 量 研 究 员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分 析 并 提 交 报 告。 风险 评估 报 告帮 助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 理了 解投 资组 合 承受 的风 险水 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效 分析 报告 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 资策 略是 否成 功 ,以 及组 合收 益 来源 是否 是依 靠 实现 既定 策略 获 得。 数量 研 究 员 就风 险评 估和 绩 效分 析的 结果 随 时向基金 经理和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反馈, 对重大 的风险 事项应 报告风 险 管理委员 会。 (6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在确保 基金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 环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管 理程序 。 (五)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为 基金资 产的 60%-95% ,本基金投资医 疗保健 行业上市 公司股 票的比 例不少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61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6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7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1)本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3)本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 相关 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例 ,根 据 比例进行 投资; (14)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5)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日 在


62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押式 回 购)等; (16)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 本基 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 (17)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18)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9)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 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始 。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 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若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63 (六)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 证医 药 卫生 指数 收 益率 ×80%+中债综 合 指 数收 益 率×20% 中证 医药 卫 生指 数是 中证 指 数有 限公 司 编制 的中 证 行业 系列 指数 中 的 一只 , 该系列指 数旨在 反映沪 深 A 股 中不同 行业公 司股票 的整体 表现, 将中 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按行 业分类 标准分 为10 个行 业,再 以各行 业全部 股票作 为样本编 制 指数,形 成10 个中 证行业 指数。 如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本基 金 业绩 比较 基 准所 参照 的指 数 在 未来 不 再发 布, 或者 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 并及时公 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七)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中等风险 品种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益高 于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 市场基 金。 (八)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4,950,278.54 91.21 其中:股票


34,950,278.54 91.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 1.8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577,536.09 6.73


64 8 其他资产


90,329.08 0.24 9 合计





38,318,143.71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482,598.20 75.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076,910.34 16.1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90,770.00 1.0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950,278.54 93.06


1.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664 哈药股份 458,700 2,793,483.00 7.44 2 600276 恒瑞医药 22,920 1,581,021.60 4.21 3 600518 康美药业 66,200 1,480,232.00 3.94


65 4 600529 山东药玻 65,100 1,442,616.00 3.84 5 600566 济川药业 37,500 1,430,625.00 3.81 6 002727 一心堂 69,500 1,396,950.00 3.72 7 002422 科伦药业 56,000 1,394,400.00 3.71 8 002393 力生制药 44,230 1,385,283.60 3.69 9 002737 葵花药业 43,950 1,354,539.00 3.61 10 600380 健康元 120,800 1,351,752.00 3.60


1.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债券 。 1.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债券 。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贵金 属。 1.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权证 。 1.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投资股指 期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未持有 股指期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报告期未持有 国债期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投资国债 期货。


66 1.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未持有 国债期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1


本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没有 出现 发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1.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1.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148.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04.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1.39 5 应收申购款 14,595.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329.08


1.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664 哈药股份 2,793,483.00 7.44 重大资产重组停 牌 1.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 告中数字分项 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


6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一)基 金净值 表现 基金份额 净值收 益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8.18-2014.12.31 0.30% 1.13% 8.12% 0.94% -7.82% 0.19% 2015.01.01-2015.12.31 53.14% 2.54% 35.84% 2.08% 17.30% 0.46% 2016.01.01-2016.12.31 -10.68% 1.90% -9.62% 1.32% -1.06% 0.58% 2017.01.01-2017.12.31 -3.35% 0.87% 10.23% 0.62% -13.58% 0.25% 2014.08.18-2017.12.31 32.60% 1.83% 46.31% 1.42% -13.71% 0.41% (二)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收 益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4 年8 月18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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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 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70 十 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合 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 值全价 ;


(4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如 成本 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 价值 ,应 持续 评 估上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在情 况发生 改变时 做出适 当调整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


71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以 其估值 日在期 货交易 所公 布 的结算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结算价估 值。 6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7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72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估 值 错误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 力,按 照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 人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错 误 等,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 出现 估值 错 误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估值错 误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73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5 )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值 错误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估值 错误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估 值错 误方 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从基 金资产 中支付 。 (6 ) 如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 值错 误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直接 损失。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估值 错误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74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 期货 公司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75 十 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分 配 次 数 最多 为 4 次, 每份 基金 份 额每次 基金 收 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2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酌情 调整以 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但应于调 整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76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进 行分红 资金的 划付。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77 十 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78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公 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 法规 执 行。


79 十 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 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 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80 十 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


81 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介 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5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 份额 申


82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 、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 告方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83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84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10、投资于股指 期货的 信息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 益情况 、 风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标 。 11、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的信息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 持 有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中 披 露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 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 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 媒介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85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86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 要面临 的风险 有: (一)市 场风险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各种 证 券的 市场 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 不确 定性 。市 场 风险主要 包括: 政策风 险、利 率风险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购买 力风 险。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 券市场 监管政 策发生 变化, 导致市 场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 、 利率风 险。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和债 券回购 ,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 利率变 化和货 币市场 供求状 况的 影响。 3 、上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 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 种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 避。 4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 的是基 金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 果发生 通 货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 抵消 ,从 而使 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 降,影响 基金资 产的保 值增值 。 (二)信 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 约, 或者 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都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损失 和收益 变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三)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属 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 开放 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 义 务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可能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87 (四)管 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 管理 人的 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因此 ,本 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性较 大,本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管 理人的 因素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五)本 基金特 定风险 本基金是 一只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投资比 例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如果股 票市 场出 现整 体 下跌 ,本 基金 的 净值 表现 将受 到 影响 。本 基金 投 资 医 疗保 健业上 市公司股 票的比 例不少 于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而市 场整体 并不全 部符合 本基金的 选 股标 准, 因此 在 特定 的投 资期 间 之内 ,本 基金 的 收益 率可 能会 与 市场 整体 产生 偏 差。 这些 特有 的 风险 因素 可能 使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 现在 特定 时期 落 后于 大市 或其 它 混合型基 金。 (六)其 他风险 1 、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风险 管理和 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险 ; 2 、因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 竞争压 力 可能 产生的 风险; 3 、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 可能 严重影 响证券 市场运 行, 导 致基金资 产损失 ; 4 、其他意外 导致的 风险。


88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89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90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依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 金 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 融券 ; 14)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91 16)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


92 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93 2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94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 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8)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 务。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95 人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 依法要 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不 时地更 新 和补充 , 并保证其 真实性 ; 10)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96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调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97 5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 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98 3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 力。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99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 分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3 )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100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3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 行; 或者 采用 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5 、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 所 通知的 表决截


101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102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 部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103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 、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3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104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 机 构的 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但应 以基金 合同的 正本为 准 。


105 二 十、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粤兴 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深 圳产学 研大 楼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 :路 强 成立日期 : 二〇 一 三年 一月十 七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外合资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2 亿元 存续期间 : 永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算 ;


106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售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 款承 诺;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 保;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手 机 银行 、网 上银 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股 指期 货、 银行 存 款、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 未来 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 资同 业存 单 的, 本基 金可 参 与 同业 存 单的 投资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为 基金资 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 医疗行 业上市 公司股 票的比 例不少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每 个交易日


107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基 金实 际 管理 过程 中, 本 基金 具体 资 产配 置比 例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中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和 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 变化 做主 动调 整 ,以 求基 金资 产 在各 类资 产的 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 收益 的最 佳平 衡 ,但 比例 不超 出 上述 限定 范围 。 在法 律法 规有 新 规定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上述 比例做 适度调 整。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范 围为基 金资产 的 60%-95%。本基金以符合《 基金合 同》 定义 的医 药 保健 行业 上市 公 司为 股票 主要 投 资对 象, 投资 于 医药 保健 行业 上 市公司股 票的资 产不少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2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或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5% ,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6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8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08 11)本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40%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13)本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 二; 本基 金持 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 分之十 ; 经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协 商, 可 对以上 比例进 行调整 ;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限制 的,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 制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14)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16)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 ; 17)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18)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19)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始 。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109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7 )法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若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3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4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


110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损 失和责 任。 5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 投资 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 易对手 是否符 合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真 实、准 确。 (2 )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 (3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 户管 理、 利 率 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 的各项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在选 择存 款 银行 时有 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10 个 工 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的 ,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 6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 管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 制在 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进行监 督。 (1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111 为的紧急 通知 》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3 ) 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案 等规 章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例, 并在风 险控制 制度中 明 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 动性 风险 。上 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将上 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 章制度的 决议提 交给基 金托管 人。 (4 ) 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流 通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限 于如下 文 件 (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 价依 据、 监 管机 构的 批 准证 明文 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与 承 销商 签订 的销 售 协议 复 印 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 划款 账号 、划 款 金额 、划 款时 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5 ) 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过程中 , 如认 为因市 场出 现剧 烈变 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的具 体投 资行 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 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则 ,基 金托 管 人经 事先 书面 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6 )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 管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7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 的约定 向基金 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112 送了 虚假 的数 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 。除 基金 托管 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履 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 损失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本 协 议履 行监 督职 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 失。 8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9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10、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等 投 资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113 2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3 、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114 基金财产 。 2 、 基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 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托 管资 金 账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 效。 (3 )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3 、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支付 基金收 益、收 取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进 行。 (3 )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 管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 (5 ) 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基 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2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115 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5 )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 债券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 议。 6 、 其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7 、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 银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8 、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116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 的资 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 告。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2 、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后 ,将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对 外公布 。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应包 括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任 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提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基 金合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11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备案。 2 、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118 二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 主要 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每次交 易结束 后, 投 资人 应 在T+2 个工作 日后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 打印确 认单 , 具体操 作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 准。 2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单, 需要订 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 与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4000-1000-89 )联系。 (二)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 开通 基金 网 上直 销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可 以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 本基金 募集期 间通过 “华 润元 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 销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认 购 业务 ,在 本基 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后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 关公 告。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务 已开通 的银行 卡及各 银行卡 交易金 额限额 请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条 件成 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网 上 交易 业务 的发 展 状 况, 适 时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 类, 敬请 投资 人 留意相关 公告。 (三)信 息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如 果 想查 询申 购和 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分红 方 式状 态、 基金 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 等 信息 ,请 拨 打本 基金 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为 投资 人预 设 基金 查询 密 码, 预设 的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 投 资人 开 户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 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 前面加 “0 ” 补足 。 基金 查询密码 用 于投 资人 通过 客 户服 务电 话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资 人请 在其 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本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电话 进入 自助 语 音服 务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码 。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


119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务 。 (四)基 金转换 业务 在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转 换 业务 服 务, 具体 实施方 法另行 公告。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待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 方法 另行 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联 系方式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地址及 电子信 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 可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 议。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信息披露 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变更公告 2017 年8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8 月25 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 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 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天津 万家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9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调 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2017 年9 月1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公 告 2017 年9 月22 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 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017 年9 月29 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 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2 号) 2017 年9 月2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调 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2017 年10 月12 日


120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 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 年10 月2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喜鹊 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10 月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天津 市凤凰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11 月13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 云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11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中证 金牛 (北京)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业 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 年11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贵州 省贵文 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12 月1 日 华润元大基金关于调 整网上直销建 行直连渠道基 金交易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7 年12 月11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国融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12 月1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武汉 市伯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开 通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业务 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 年12 月2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泰诚 财富基 金销售(大连)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 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 年12 月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12 月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证券投资基 金缴纳增值税 的公告 2017 年12 月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净值 公告 2018 年1 月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金惠 家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业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 月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 月11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一路 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开 通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 年1 月12 日


121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 月1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 月1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 月1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大泰 金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 月19 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 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8 年1 月2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转换 业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2 月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济安 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业 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 年2 月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2 月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2 月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换业 务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2 月9 日 二十 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 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人按 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 明书。


122 二十 四、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 时 间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 )中 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润 元大 医疗 保 健量 化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华润元 大 医疗 保健量 化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华润元 大 医疗 保健量 化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 )关 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华 润元 大 医 疗 保健 量化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 意见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三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