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永鑫定开债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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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安信 永鑫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 《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经 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安信永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A 类份额 003637、C 类份额 003638,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决定以 通讯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会
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 时间: 自2018 年4 月16 日起, 至2018 年5 月11
日17:00 止(送达时间以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 )会议计票日:2018 年5 月14 日
(四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名称 :北京市 长安公证处
收件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 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请在信封表面标注: “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见附
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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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 详见《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方案
说明书 》(见附件二)。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4 月13 日, 即在2018 年4 月13 日交易时
间 结束后, 在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在册的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一)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
印附件 三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essencefund.com ) 下载并打印
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经授权的业
务章 , 下同) , 并提供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如 有 )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
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参照附件 四)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3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四)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
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
为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8 年 4 月16 日起,至 2018 年5 月11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 北京市长
安 公证处 收到表决票 的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 北京
市长安 公证处,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安信 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五 、计票 4
(一)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
日期 (即2018 年5 月11 日) 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 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
入弃权表决票;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
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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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以上
(含1/2 ) 时, 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
会议有效召开; 在此基础上, 《 关于安信永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 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 《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以上 (含 1/2) 方可
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
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一) 召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联系人: 江程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二) 监督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6
联系人: 王永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三) 公证机关: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 武军
联系电话:15601290108
邮政编码:100010
(四) 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一)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
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 400-808-8088 咨询。
(三)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四)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2018 年 4 月10 日
附件一:《 关于安信 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
附件三 : 《安信永鑫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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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 于安 信永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安信永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7 年
1 月13 日成立,根据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每个封闭期为 3
个月 , 封闭期内不接受基金的申购、 赎回, 在封闭期之间设置开放期, 受理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等申请。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2 月10 日起
进入 第四 个封闭期。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 《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提议 变更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运作方式, 不再设置封闭期, 将本基金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基金, 基
金名称变更为 “安信 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对本基金 的 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基金估值、 基金费用、 收益分配等 内容进行调
整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见附件二。
为实施本基金 转型方案 ,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具体事宜, 并根据 《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 的有关内容对 《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 安信永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等相关法律文件
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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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 信永 鑫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方案 说明 书
一 、声 明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1602 号文批准,于2017 年 1 月13 日成立,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 《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提议 变更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运作方式, 不再设置封闭
期, 将本基金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称变更为 “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并对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基金
估值、 基金 费用、收益分配 等内容进行调整 。
本次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为有效, 故本次 转型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
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二、 转 型前后 基金 合同修 改要 点及相 关安 排
( 一) 基金合 同修 改要点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订后 内容
全文 安信永鑫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安信永鑫定 期 开 放 增强债券型证券9
资基金 投资基金
前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前言 三 、 安 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收 益 及 市 场 前 景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三、 安 信 永 鑫 增 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由安信 永鑫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安信永鑫 定
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 后 的 安信永鑫
增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已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
安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经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变 更 注 册 为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10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风险。
基金的投资 价值、 收益及市场前景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前言
增加如下内容: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释义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安 信 永 鑫 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安信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安 信 永 鑫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安信永鑫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而
来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安信永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释义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释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售基金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释义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开立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11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机构 买 卖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引起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释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安 信 永 鑫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效起始日,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自 同
一日起失效
释义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释义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基金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并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提 取 销 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 务费, 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提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基金份额
C 类 份 额 : 指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释义 封 闭 期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 第二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
括 该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3
个 月 的 期 间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首12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 个工作
日 的 期 间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为准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3 个 月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 个工作日的
期 间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释义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
期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
期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释义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工 作日 基 金 总 份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工作开放日基金总份13
额的 20% 额的 210%
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
基金转型: 指对“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更名为 “ 安信
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变
更 基金运 作 方 式 、 投 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限 制 、 基金
估值、基金 费 用、收 益 分 配 等 条款
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 的
基本情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4
况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的方式。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 月 的 期 间 。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该日) 3 个月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
期 为 自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为 每 个 封 闭 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 个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期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予
以 公 告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的公告为准。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式。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3 个月
的 期 间 。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3
个 月 的 期 间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3 个 月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为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期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予 以 公 告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 的
基本情
四、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与销售
四、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与 销 售15
况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提 取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份 额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服务费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并不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提 取 销 售 服 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份额;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称为 C 类份额。
基金 的
基本情
况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稳 健 的 投 资 策 略 ,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稳 健 的 投 资 策 略 ,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本基
金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并 保 持 基金
资产流动性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 的
基本情
况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份。
七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
取基金认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具 体 费 率 按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
基金认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具 体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16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过三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支 付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而 是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支 付 认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17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 需 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8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A 类份额的认购费按
单笔 A 类份额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4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A 类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按 单
笔 A 类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基金 的
历史沿
革
新增如下内容:
安信永鑫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安信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安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经 2016 年 7 月 13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1602 号文准予募
集 注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安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自2016 年12 月5 日起至 2017
年1 月10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安
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确 认 的 函 》 ( 机 构 部 函
[2017]131 号 ) 确 认 , 《 安信永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于2017 年1 月13 日生效。
【】 年 【】 月 【】日至【】年 【】
月 【】日, 安信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大 会 表 决 通 过19
了《关于安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同意 安信永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运 作 方 式 、 投
资目标、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限制、基金估值、 基金 费 用、收
益分配等事项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并
同意将安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名 为 “ 安信 永鑫增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述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起生效。 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年 【】 月 【】 日 起 , 《 安信
永鑫增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 安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同
一日起失效。
基金份
额的存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20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金
备案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列责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金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
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 及必要
信息的变更。
基金份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三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21
额的存
续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 情 形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并根据《 基金合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 放 期 内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构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购与赎回。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内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2 、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 5 个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 因 不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2 、 申购、 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
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个开放期为 5 个工 作日,开放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 具 体 时 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23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开 放 期 的 开 始
与结束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开放期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开
放期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但
是, 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 资 者 在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次 申购、赎
回开放期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开放
期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放期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之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请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开放期
内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但 是 , 在 开 放 期 内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在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对于由 安 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期 将 从 原 份24
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基金份
额的申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25
购与赎
回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或公告。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各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6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如下表述,并更改后续编号: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内 , 发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如下表述,并更改后续编号: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27
应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相 应 顺
延。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且开放
期相应顺延。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内 , 发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28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公告,且开放期相应顺延 。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相 应
顺延。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期 内 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一 工作日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期 内 开放日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21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基金份
额的申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29
购与赎
回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认,但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可 对 其 余 赎 回 款项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依 法 在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延缓支付赎
回 款 项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人可以根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部分延
期赎回款项。
(1 )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部分延期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 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工作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210%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款项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 款 项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依 法 在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行公告。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30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4 )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时, 对于
在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 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31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延期 赎 回 并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延期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32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5 、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与赎回的情形。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5 、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情形。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十 六、基金 份额的 冻 结 和 、 解冻和
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33
解冻。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3.5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3.55.0625 亿元人民币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 义务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 义务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 义务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
同当事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删除以下表述,并更改后续编号: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34
人及权
利 义务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活期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拾伍元整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陈四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元整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 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 、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调低 销售服务费; (1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低
销售服务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6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 转35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业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表决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定的地址 或 系统。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面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面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表决意见36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 (含 1/2);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2 (含 1/2);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表决 意见或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直
接出具书面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记录相符。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37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定外,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稳 健 的 投 资 策 略 ,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 格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并保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通过稳
健 的 投 资 策 略 , 为 投 资 者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包 括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
债期货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的 首 发 或 增 发 ,
但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债券、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债券、可 交 换 债券 、 债券回购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包 括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超短期融
资券、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银行存款(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等 ,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38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
月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 封 闭
期前 10 个工作日以及 封闭期最后
10 个工作日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的 首 发 或 增 发 , 但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和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等 资 产 , 基 金 将 在 其 可 交
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 封 闭 期 前
10 个工作日以及封闭期最后 10 个
工 作 日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放期,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中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基金的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资产配置策略 39
投资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与
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
本 基 金 通 过 上 下 结 合 的 宏 观 和 微 观
研 究 , 综 合 考 虑 权 益 的 估 值 水 平 、
风 险 收 益 比 和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状 况 , 合 理 确 定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在 控 制 净 值 波 动 , 追 求 稳 健 增 值 的
基 础 上 , 尽 可 能 提 高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以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为 主 , 通 过
上 下 结 合 的 宏 观 和 微 观 研 究 , 动 态
调 整 债 券 资 产 在 信 用 债 与 利 率 债 之
间 的 配 比 , 进 行 积 极 的 债 券 配 置 。
同时, 本基金会适当进行股票投资,
根 据 对 市 场 研 究 的 结 果 , 把 握 相 对
较 确 定 性 的 投 资 机 会 , 以 在 获 得 稳
定 回 报 的 基 础 上 , 起 到 增 强 投 资 收
益的目的。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与 封 闭 期 适
当匹配的原则。
……
5 、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重 视 对 可 交 换 债 券 对 应 股 票
的 分 析 与 研 究 , 选 择 那 些 公 司 和 行
业 景 气 趋 势 回 升 、 成 长 性 好 、 安 全40
边 际 较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在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分 析 可 交 换
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
结 合 各 种 定 价 模 型 和 规 范 化 估 值 工
具 , 对 于 债 券 进 行 科 学 的 价 值 分 析
和价值投资。
基金的
投资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益 类 投 资 以 实 现 绝 对 收
益 为 目 标 , 严 格 控 制 权 益 类 投 资 组
合下跌风险。
本 基 金 将 谨 慎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中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根 据 对 宏 观
经济、 市场流动性、 股票估值水平、
市 场 情 绪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考 量 , 对 该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在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行 业 配 置 , 与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选 择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行 业 配 置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对 产 业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竞 争 格 局 等 方
面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选 择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具 备 广 阔 市 场 成 长 空 间 的
行业作为主要投资方向。
在 个 股 选 择 方 面 , 本 基 金 本 着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审 慎 选 择 在 各 自 行 业 领
域 内 具 备 竞 争 优 势 和 发 展 前 景 的 公
司 , 在 估 值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 在 监 管41
许可的范围 内 ( 包 括 主 板 、 中 小 板
和创业板等) , 主要投资具备以下特
征 的 优 秀 企 业 : (1 ) 良 好 的 企 业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层 诚 信 尽 职 , 重 视 股
东 利 益 , 能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稳
健 灵 活 的 确 定 发 展 战 略 ; (2 )公司
财务透明、 清晰、 稳健 、 真实; (3 )
企 业 的 主 营 产 品 或 服 务 具 有 良 好 的
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
基金的
投资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
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政 策 趋 势 的
判 断 、 对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 构 建 量 化 分 析 体 系 , 对
国 债 期 货 和 现 货 的 基 差 、 国 债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 波 动 水 平 、 套 期 保
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
控 , 在 最 大 限 度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力 求 实 现 所 资 产 的
长期稳定增值。
6 、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以 对
冲 风 险 为 主 。 国 债 期 货 作 为 利 率 衍
生 品 的 一 种 , 有 助 于 管 理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政 策 趋
势 的 判 断 、 对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 构 建 量 化 分 析 体 系 , 对
国 债 期 货 和 现 货 的 基 差 、 国 债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 波 动 水 平 、 套 期 保 值 的
有 效 性 等 指 标 进 行 跟 踪 监 控 , 在 最
大 限 度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的
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
排 , 为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措 施 保 障 基 金 运 作 安 排 , 为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以 保 持 较42
种 以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减
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减 小 基 金 净 值 的
波动。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采 用 权 证 估 值 量 化 模 型 评 估 权
证/ 期权的内在合理价值, 谨慎参与
权 证 投 资 。 另 外 , 本 基 金 还 可 利 用
权 证 与 标 的 股 票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对 冲 机 会 , 获 取 相 对 稳 定 的 投 资
收益。
基金的
投资
(1 ) 本基金投资 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本基金
在开放期、 封闭期前 10 个工作日
以及封闭期最后 10 个 工作日不受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封 闭 期 内不受
上述 5% 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占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
10 个工作日以及封闭期最后 10 个
工作日不 受 上 述 ;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等资产的 投资比例 限制 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开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封 闭 期 内不受上述
5% 限制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43
该证券的 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基金的
投资
(15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5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封闭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的 200% ;
基金的
投资
16.3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
16.3 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的
投资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44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的
投资
除第(12 )项外, 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除上述第(2)、(12 ) 、 (17 ) 、 (18 )
项外,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的
投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总
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 债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 场 指 数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客 观 、 合 理 地 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债 总 指
数 ( 全 价 ) 收 益 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
中 债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场指数,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的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包 含 上 海 、
深 圳 两 个 证 券 交 易 所 流 动 性 好 、 规
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 为样本的成分45
股 指 数 , 是 目 前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中 市
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
同 时 公 信 力 较 好 的 股 票 指 数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较 基 准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客
观 、 合 理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基金资
产 估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第三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值。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第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全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固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可选取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债
券 收盘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46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可转换债
券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本估值。
基金资
产 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发行时明47
值。 确 一 定 期 限 限 售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股票。
基金资
产 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可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基金资
产 估值
5 、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如 法 律 法 规 今 后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5 、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资
产 估值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48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五位四舍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49
估值;
5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资
产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基金资
产 估值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7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
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8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 860%÷ 当年天 数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20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 2015%÷ 当年天数
基金费
用与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50
收 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按前一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3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 230% ÷当年 天数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根 据 《 安 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或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等
相关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相关费
率。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增加如下内容: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投
资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法 律 法 规 、 税 收 政 策 的 要 求 而 成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就 归 属 于 基 金 的 投 资
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 本金承担纳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等 税 负 ,
仍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能 通 过 本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直 接 缴 付 , 或 划 付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税
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2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下, 若
每季度倒数第 5 个交 易日 本基金某51
一类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高于
1.0500 元,且该类基 金份额的 单位
可分配收益高于 0.001 元,则基金
须对该类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季 度 收 益 分
配, 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
3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金额为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1.0500 元的
部 分 , 和 该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位 可
分 配 收 益 两 者 中 的 孰 低 数 。 每 份 基
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是 0.001 元,
小数点 3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不 分
配,基金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不低于 1.0500 元;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的每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别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删除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每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别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2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
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安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转
型 为 安 信 永 鑫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 3 日前, 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定媒介上。 53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基金
的封闭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期 间 内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原 安 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本 基
金后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开始办
理 基金的 封 闭 期 内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本 开 始 办 理 基金的 开 放 期 期 间 内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五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 销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的 增加如下内容: 54
信息披
露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21、本基金 开放期安排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在 开 放 期 内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在开放期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 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六)临时报告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1、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23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在开放期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254 、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55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5 、本基金变更份额 类别设置;
26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
同的变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60 个56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 、 本 《基金合同》 由 《 安信永鑫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订而来。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或 盖章,
且经【】年【】月 【】日安信永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生 效 , 决 议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基 金 转 型 。 转型完成
后,《 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正式 生 效 , 原 《 安
信 永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
( 二 ) 转型后 的 销 售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57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5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
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 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 赎回费率(%)
A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60%
30 天≤T<180 天 0.30%
180 天≤T<365 天 0.15%
T≥365 天 0
C 类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7 天≤T<30 天 0.50%
T≥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
归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7 天 (含 7 天)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
于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三 ) 授权基 金管 理人修 改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等法 律文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并依法生效后, 将作为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的合法依据58
之一,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议案及具体转型方案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 修
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项修订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转型方 案及 《安信 永鑫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根据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本基金正式转型前, 将 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 期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 期间, 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 转出等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在选择期豁免 《 基金合同 》 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基金管理人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 做出相应调整。 在选择期期间 , 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 定投和转换
转入业务。具体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起,原《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本
基金正式转型为 “安信 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
作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 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相关约定, 开放日常申购、 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 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基 金转型 的可 行性
( 一 ) 法律方 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 “一、
召开事由” 之“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第(4 )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5) 条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和第(8)条“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59
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的约定, 本次基金转型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六、表决”
第2 条约定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
因此, 本次基金转型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要求,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并无抵触。
( 二) 基金转 型 后 投资 运 作的 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转型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 转型后的基金将充分
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及流动性, 在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并保持 基金资产
流动性 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 在资产配置中, 转型后基金 通
过上下结合的宏观和微观研究, 综合考虑权益的估值水平、 风险收益比和固定收
益资产的预期收益状况, 合理确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
在控制净值波动, 追求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尽可能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鉴于基
金管理人债券投研团队丰富的投资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 转型 的平稳过渡,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运行的系统环境、 人员准备、 客户服务和市场推广、 风险管理与
应急计划等方面均建立有完备制度与业务流程, 力求最大化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 三) 关于本 次 基 金转型 的合 规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 出具了
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 基金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基金 转型 方案的内容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60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转型 后的 《基金
合同 》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
金 的转型 已报证监会变更注册 ,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方可生效。
3、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
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欺诈、 误导投资人, 或 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 基 金转型 的主 要风险 及预 备措施
( 一 ) 基金转 型 方 案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 基金转型 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 基金转型 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 基金转型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 人 将 按 照 《 基金合同 》
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 基金转型的方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转 型后 投资目 标和 风险收 益特 征发生 变化 的风险
本基金将转型成为安信永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原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将发生变化, 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 转型后基金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 、股票型基金。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转型事项并及时做出选择。
( 三) 基金转 型后 遭遇大 规模 赎回的 风险
本基金在转型选择期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
的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 四) 预防及 控制 在转型 过程 中的操 作及 市场风 险 6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
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
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62
附件三:
安 信永 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讯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受托人姓名/ 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安信 永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8 年月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反对 ”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
“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
的表决意见。
3、 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
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
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决票中 “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
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63
附件 四: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
所持有的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 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 若安信永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
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