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A(002965)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海合嘉增 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 海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 基金费用 ..................................................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 禁止行为 .................................................. 39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 违约责任 .................................................. 4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 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系一 家依 照中国 法 律合法成 立并 有效存 续 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 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资格 和能 力,拟募集 发行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系一 家依照 中国法 律合法成 立并有 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拟担 任中 海合嘉 增 强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 ,平安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 任中 海合嘉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海合嘉增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1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 务;经 监管 机构批准发 行或买 卖人 民币有价证 券;发 行金 融债券;代 2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理发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外汇 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 同业拆 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 在境内境外 发行或 代理 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买 卖或代 客买 卖外汇及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 算;办理国 内结算 ;国 际结算;外 币票据 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贷 款;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 保险 兼业代理业 务;代 理收 付款项;黄 金进口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 保;提 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 换; 结汇、售汇 ;信用 卡业 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3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中 海合嘉增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 另有 所指, 本 托管协议 的所 有术语 与 基金合同 的相 应术语 具 有相 同 含义。 4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 投资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 准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 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届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和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 投资组合 比例 为:本 基 金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总量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 金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6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 动、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期间,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 从事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事 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 7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 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 审慎 原则, 制 定严 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和 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 监督 , 如发现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导 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 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 七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八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11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基金 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销户、变 更工作 ,本 基金银行账 户无需 预留 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 人要求 办理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12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 清算 所股份有 限 公司根据有 关规定 以本 基金的名义 为基金 开立 债券托管账 户,并 代表 本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同代 表本 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13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委托书 。文件 内容 包括被授权 人名单 、预 留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 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 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如早于 ,则以 基金 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 人发 送指令 应 采用加密 传真 方式或 其 他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权 限 和交 易 14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权限内发送 指令; 被授 权人应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发送指 令。对 于被 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 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权, 且上述 授权 的撤销或更 改基金 管理 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 本协议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 经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 议确 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以电 话方式 向 基金托管 人确 认。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 期限 内执行,不 得延误 。基 金 托管人仅 对基金 管理 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进 行表面一致 性审查 ,基 金托管人不 负责审 查基 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 提交的 其他 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 、真 实性、完整 性和有 效性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 述文件 资料 合法、真实 、完整 和有 效。如因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 完整或失去 效力而 影响 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 或给 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交 单加盖 预 留 印鉴 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电话 确认。 如果 银行间簿记 系统已 经生 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 于划款 前 一日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投资划款 指令 并确认 , 如需 在 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 划款 指令,在发 送指令 时, 应为基金托 管人留 出执 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 间。资 产管 理人向资产 托管人 发送 要求当日支 付的场 外划 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 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资产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 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号、 金额 (大、 小写) 、 款项 事由、 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 预留印 鉴相符、相 关的指 令附 件齐全且头 寸充足 的划 款指令。指 令传输 不及 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立即对 有关 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 进行 表面一致性 审查, 如有 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 指令验 证 后,应及 时办 理。指 令 执行完毕 后, 基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指令时 ,应 确保 基金资 金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 的划拨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但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 送时资 金不 足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当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 人确 认该指令不 予取消 的, 资金备足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 管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 令的情形 包括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指令 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 拒绝 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 令,基金管 理人应 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 用章。 但基 金托管人因 执行基 金管 理人的合法 指令而 对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赔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 合法、有 效指 令,基 金 托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 未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执行, 应在 发现后 及时 采取措施予 以弥补 ;若 对 基金管理 16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以书面方式 ( 以下简称 “授权变更通知书” ) 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新的被授 权人的 姓名 、权限、预 留印鉴 和签 字样本。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授权 变更通 知书 应加盖公章 并由法 定代 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 ,若由 授权 代表签署, 还应附 上法 定代表人的 授权书 。授 权文件变更 通知应载明 生效日 期, 原授权文件 同时失 效。 授权通知及 其变更 均应 以正本形式 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更 换接受 基 金管理人 指令 的人员 , 应提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 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17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 代理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 营机构的 标准 和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负责选 择证券 经营 机构,租用 其交易 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 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的《基 金用户 交易 单位变更申 请书》 及时 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 基金托 管人 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 。交 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 选中 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有关 规定, 在基 金的半年度 报告和 年度 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 有关 情况、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 的成 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 付的佣 金等 予以披露, 并将该 等情 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理 办法》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限额或结 算保证 金( 含权证业务 交收保 证金 )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进 行重新 核算 、调整, 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交易日 匡算最 低备 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 调整金 额, 留出足够资 金头寸 ,以 保证正常交 收。托 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 金和 证券结算保 证金当 日, 在资金调节 表中反映调 整后的 最低 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 保证 金。管理人 应预留 最低 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 金,并 根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 际下 月最低备付 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金结 算由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 办理 ;场外资金 汇划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 托管人 自 身原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事宜, 18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致使基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不完整, 造成清 算差 错的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需要单 独结算 的交 易,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市场 操作 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 买、 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后应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决 ,由此 给基 金托管人、 本基金 和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 ,基 金管理人应 在T+1 日上午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 影响基 金资 产的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 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及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 划款 指令时 , 基金 银 行账户或资金 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 收保或冻 结资金外) 上 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 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视 账 户余额充足 时为指 令送 达时间。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 账簿 记录不一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 不真 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按日 核实, 账 实相符。 基金 资金账 户 的开立网 点无 需与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银企对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结 束后核 对 基金证券 账目 ,确保 双 方账 目 19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查收申购 及转入 资金 的到账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 整。 4. 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人 建立的 加密 系统 发送有 关数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 理方式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的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 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 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基 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垫款义 务。 20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 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 双方 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 ,回 购到期 付 款和 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 、赎 回等款 项 采用基金 托管 账户与 “ 注册登记 清算 账户” 间 轧 差交 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 账户 与“注 册 登记清算 账户 ”间的 资 金清算遵 循“ 净额清 算 、净 额 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 应付额 (含 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 金转换转出 款及转 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或净应付额 ,以此 确定 资金交收额 。当存 在托 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 “注册登记清 算 账户”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到账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行按 管理 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12:00 前划往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 基金 为净应 收 款,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资金 是否 到账, 对 于因 基 金管理人的 原因未 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 ,由 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 基金 为净应 付 款,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 进行 划 付。对于因 基金托 管人 的原因未准 时划付 的资 金,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承担的 权责按 基金 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21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 按国 家有关 规 定进行融 资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 基金 融资提 供 必要 的 协助。 22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 净 值结果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交给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 提交 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 23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和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4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交易 场所及 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25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26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基金托 管人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 核 27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28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10 次,各类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类基金份 额该次 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同,本 基金同 一基 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 息应 予保密。但 是,如 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售公 告、基 金募 集情况、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信 息。基 金年 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本章 第( 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的事项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 定方 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30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 指 定 媒介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露的信 息,基 金托 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基 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1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I=E×0.15% ÷当年天数 I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2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四 )证 券账 户开户 费 用、证券 交易 费用、 基 金财产划 拨支 付的银 行 费用 、 账户维护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等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2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六 )本 基金 运作前 产 生的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的相 关费 用由基 金 管理 人 垫付,运作 后由基 金管 理人于次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于 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3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保存期 不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34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35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 过。 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 当符 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 时接 收。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6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 任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表 决通过 。 新 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 符合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交接: 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和托管 业务移 交手 续,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 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7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业务前 ,原任 基金 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 托管 人应继续履 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部分关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更换条 件 和程序的 约定 ,凡是 直 接引 用 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8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理 过程中 任 何尚 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 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级 管 理人 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 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基 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39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40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41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在进 行基金 财 产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42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 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基金 法 》 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损 失 进行 赔 偿;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 人和/ 或 基 金 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业 务出现 差 错,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43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本 协议而产 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其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44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 字或 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 管协 议草案。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表签字或 签 章之日 起 成立,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托管 协议 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份 , 上报监管 部门 两份, 每 份具 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45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6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47 中海合 嘉增 强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本页为《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