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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兴康定期开放混合(004096)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混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以 通 讯方 式 召开 
鹏华兴康 定 期开 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公 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鹏华兴康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管理 人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以通 讯开会 方式召开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的具体安排
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9 日 17 :00 止 (投票 表决 时间以 本 公告列 明 的通讯 表决票 的寄送 地点 收 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三路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人:陈景姣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鹏华兴康 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 关于鹏华兴康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见附件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4 月12 日, 即在2018 年4 月12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身份 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经授 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 (以 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 公章(如 有)或 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 签字( 如无公章 ) ,并 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 取 得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资 格 的 证 明 文件的复印件; (3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8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9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 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 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 “ 鹏华兴康 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 。 送达时间 以 本公 告列明 的通讯表 决票的 寄送地 点 收到表 决票时 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 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期(即 2018 年 5 月 9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 的寄送地点 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 填、多 填、字 迹模糊不 清、无 法辨认 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 的寄送地点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有效 表决票 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时, 表 明该有效 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 会 议,会 议有效 召开; 在此基础 上, 《 关于 鹏华 兴康定 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 由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2、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 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召 开。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基 金法》 ,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 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景姣 联系电话:400 -6788-999 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北京市 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 转882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 (免长途话费)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四月九日 附件一: 《关于 鹏华兴康 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 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 鹏华 兴康定 期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 鹏华兴康 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 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附 件 一 : 《 关 于 鹏华 兴康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 并 修 改基 金 合 同 等 相 关事 项 的 议 案 》 鹏华 兴康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 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 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鹏华兴康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 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对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进行转型, 调整基金名称、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 份额类别、 基金投资、 基金费率、 收益分配方式、 终止条款 等相关事项。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 关于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 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 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鹏华兴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通 讯 表 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鹏华 兴康 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并修改基 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 年





日 说明: 1、 请就 审议事项 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 栏内 画“√” ,同 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受托人 (代理人) 就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 、多填 、字迹 模糊不清 、无法 辨认或 意愿无法 判断的 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3、本 表决票 可从 相关 网站(www.phfund.com) 下载、 从报纸 上剪 裁、 复印或 按此 格式打印。 附 件 三 : 授 权 委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 (或本机构) 参加以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 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 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开 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 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8 年





日 附注: 1、以上 授权是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其持 有的本 基金全部 份额向 受托人 所做授 权。 2、此授 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在填写 完整并 签字盖 章后均 为有效。 附 件 四 : 《 关 于 鹏华 兴康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 并 修 改基 金 合 同 等 相 关事 项 的 议 案 的 说明 》 一 、声 明 1、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和 《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 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并审议 《关于 鹏华兴康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的持有人 出具表决意见 方可召开, 且 《 关于 鹏华兴 康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 案》 需经 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调 整方案 要点 ( 一) 变更基 金名 称 基金名称由 “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 鹏 华 兴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变更 基 金运 作方式 基金 由“6个月 定期开放基金”变更为“ 开放式基金” 。 ( 三) 增设基 金 份 额类别 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只设有一类份额 。 拟 修改 为 : 原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生效后 的鹏华 兴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A类份额,增设C类份额。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 四) 调整 基 金的 投资 调整了基金的投资 ,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修改如下: 原 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 力求取得 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拟 修改 为: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力争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原 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次 级债、 可转换债 券、可 交换债 券、中小 企业私 募债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开放 期内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拟 修改 为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含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等) 、货币 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原 文: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在债券久期与运作周期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 将视大类 资产的市场环境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 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 平和 增 长率 、 利 率 水 平与 走 势 等) 以 及 各 项 国家 政 策 (包 括 财 政 、 货币、税 收、汇 率政策 等)来判 断经济 周期目 前的位置 以及未 来将发 展的方向, 在此基础 上对各 大类资 产的风险 和预期 收益率 进行分析 评估, 制定股 票、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司, 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 核心思路 在于 :1 )自上 而下地分 析 行业的增 长前景、 行业 结构、商业 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2 )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 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 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 )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 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 行业波 动与经 济周期的 关系等 ;对行 业利润前 景,主 要分析 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 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经营环 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企业基本 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a )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 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 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 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 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 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选择具 有良好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b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 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 通过对估值方法 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 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PE 、PEG 、PB 、PS 、 EV/EBITDA 等) ; 就估值 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 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 券投资 将采取 久期策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骑 乘策略 、息差 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 灵活地 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 )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 中心、 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 本基金将据此 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 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 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 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 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根据内、 外部 信用评 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 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 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获得稳定收益。 2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 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拟 修改 为: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 平 和 增 长率 、 利 率 水 平与 走 势 等) 以 及 各 项 国家 政 策 (包 括 财 政 、 货币、税 收、汇 率政策 等)来判 断经济 周期目 前的位置 以及未 来将发 展的方向, 在此基础 上对各 大类资 产的风险 和预期 收益率 进行分析 评估, 制定股 票、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公司, 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 核心思路 在于 :1 )自上 而下地分 析 行业的增 长前景、 行业 结构、商业 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2 )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 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 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 )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 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 行业波 动与经 济周期的 关系等 ;对行 业利润前 景,主 要分析 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 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经营环 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对企业基本 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 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 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 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 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 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 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选择具 有良好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 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 通过对估值方法 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 业 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PE 、PEG 、PB 、PS 、 EV/EBITDA 等) ; 就估值 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 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 券投资 将采取 久期策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骑 乘策略 、息差 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 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 )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 中心、 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 本基金将据此 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 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 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 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 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根据内、 外部 信用评 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 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 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6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获得稳定收益。 原 文: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封闭 期内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 -100% ; 开放 期 内, 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 (14 ) 、 (19 ) 、 (20 ) 条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拟 修改 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4 ) 、( 19)、 (20 ) 条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调整基 金的 费率 原 费率 结构: 托管费:0.15%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 M (元) 一般 申 购费率 特 定申 购费率 M <1000 万 0.60% 0.24% M ≥1000 万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 有年 限(Y ) 赎 回费 率 Y <2 个 封闭 期 2.00% Y ≥2 个 封闭 期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调 整为 : 托管费:0.1% 销售服务费:0.2% (仅针对C 类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金 额 M (元) 一般 申 购费率 特 定申 购费率 M<1000 万 0.60% 0.2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 ≤Y<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 Y≥6 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计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 Y <7 天 1.5% 100% 7 天≤Y <30 天 0.5% 100% Y≥30 天 0 0 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六) 调整收 益分 配方式 调整了基金的收益分配 方式,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修改如下: 原 文: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拟 修改 为: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七) 调整终 止条款 原文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 申购、 赎回业 务申请的 确认以 后) , 如发生以 下情形 之一, 则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 修改 为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本 基金 新修 改的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不 少于 二十个工作日后, 新修改的基金合 同正式生效, 具体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自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 鹏华兴康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同时失效, 鹏华兴康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鹏 华 兴康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 《鹏华 兴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九) 选择期 期间 的 相关 费用 安排 1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的下 一工作日起,鹏华 兴康 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将进入选择期。 选择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在选择期期 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 2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在选择期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赎 回,期 间基金赎回费为0。 3、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 理人据此落实具体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 三 、关 于 鹏华 兴康 定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并 修改基 金合 同 等 相关 事项的 议案 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关于 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 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调整方案之前, 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 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 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方案议案。


附表: 《 鹏华兴康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为 鹏华兴康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 章节 (以变更后的 章节为 准 ) 变更注 册 前 条款 变更注 册 后 条款 修改理 由 基金名 称 鹏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兴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第一部 分前 言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保证 。 三、 本 基金 由鹏 华兴 康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鹏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 、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 会 ” ) 注 册 。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本 基 金 已 经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本 基 金 的变更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为 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故作 此 更改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第二部 分释 义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鹏 华 兴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故 删除 此项 。 后续 编 号 相应 调整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基金 , 销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 鹏 华 兴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 原 《鹏 华兴 康定 期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终 止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3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29 、 存续 期: 指 《鹏 华兴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至 《 鹏华 兴康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35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含 ) 起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之日 次日 (含 )起 至 6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36 、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含 )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设 置 定开 条款 37 、 开 放 日 : 指 开 放 期 内 ,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3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删 除 与 定 开 有 关表述 40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增加此 项 : 40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本基金 设置 A 类 、C 类份额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 用从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资 产 中计提 ,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 费 用 41 、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赎 回 费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不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 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 的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 基 金份额 净值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43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条款 相应修 改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 情况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设 置 定开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 含) 起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日( 含) 起至 6 个月 后 的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日 止 的 期 间 封 闭 运 作 ,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如 该 对 应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或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日。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含 )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每 个 开 放 期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不 超 过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条款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定 期 开 放 的 形 式 保 持 适 度 流 动 性 , 力 求 取 得 超 越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在 科 学 严 谨 的 资 产 配置框 架下 , 力 争基 金资 产 的保值 增值 。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相 应 进行调整 五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 为变额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份 。 六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明书 的规 定执 行。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增 加 本 基 金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此 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须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提前 公告 。 六、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赎回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 用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在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根 据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 履 本基金 设置 A 类 、 C 类 份额 , 故作此 修改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以 增 加 本 基 金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 此 项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须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第四部分基金 的历史 沿革 对应原合同 “ 第四部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 发售 时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 售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 发售 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3 、 发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鹏 华 兴 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由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证 监 许 可[2016]2874 号文准 予募 集注 册, 基金 管 理 人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管 理 人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效 。 【2018】年【4】月【9】日 至【2018 】 年【5 】 月【9 】 日, 鹏 华兴 康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 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2 、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 准。 3 、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4 、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以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 5 、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 大会 审议 通 过 了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等 相关事 项的 议案 , 内 容包 括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基 金 名 称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基金 份额 类别 、 基金 投 资、 基金 费率 、 收益 分配 方 式、 终止 条款 等 。 上 述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事 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 年 【 】 月 【 】 日 起, 原 《 鹏 华 兴 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失 效 , 《 鹏 华 兴 康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可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 利。 三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1 、 投资 人认 购时 , 需按 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看招 募说 明书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4 、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第五部分基金 的存续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将 进 行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信 息 的 变 更。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 行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交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以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登 记 机 构 完 成 最 后 一 日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申 请 的 确 认以后 ) ,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 之 一 , 则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程 序 并 终 止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 规定。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根 据 《 运 作 办 法 》 第 四十 一 条 进行 修改 200 人的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定。 对应原合同 “ 第六部分基金 的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含 ) 起 或 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 含) 起至 6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 的 前 一 日 止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期为 自合 同生 效之 日 ( 含) 起至 6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 的 前 一 日 止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 含) 起至 6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 的 前 一 日 止 , 以 此 类 推 。 如 该 对 应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或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易。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为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含 ) 起 原则上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不 超 过 删除此 章节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设 置 定开 条款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束前 公告 说明 。 开放 期 内, 本 基 金 采 取 开 放 运 作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开 放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开 放 期 未 赎 回 的 份 额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具体示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对 应 原 合 同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间 2 、 申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6 个月 开放 一次 申购 和 赎 回 。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含 ) 起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不 二 、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相 关公 告中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设 置 定开 条款 超 过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如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交 易 申 请 的 , 其 交 易 申 请 将 被拒绝 。 间在相 关公 告中 规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修改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归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7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销 售费用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及 其 归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删除此项 完善表述


增加 此 项: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 运作 办 法 》 第 二十 六 条添加 表述 根据 《 运作 办 法 》 第 二十 六 条添加 表述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告。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除 下 文第(2 )项 的特 别约 定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设 置 定开 相关表 述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缓支 付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2 ) 若开 放期 内出 现巨 额 赎 回 , 且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 1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部 分 ,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延期办 理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如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请。 2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部分 , 根 据上 文第 (1)项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处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4 )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当 日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和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根据前 述“ (1 )全 额赎 回 ”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方 式办 理, 在仍 可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当 日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办理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本 基 金 为变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公布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含 2 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额净值 。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二)1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务规 则; 2 、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事宜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二、基 金托 管人 ( 一 ) 注 册 资 本 : 190.52336751 亿 元人 民 币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4 ) 交 纳基 金认购 、 申购 一 、基 金管 理人 (二)1 、 (13 )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2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和 登 记事宜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一) 注册 资本 : 207.74 亿 元人民 币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4 ) 交 纳 基 金 申 购 款 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所规定 的费 用; 删除此项 根 据 基 金 特 点 完善 表述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信息更新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一、 基金管 理人 2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业务 规则 ; (5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等业务 规则 ;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六、表 决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六、表 决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完善表 述 为有效 。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前公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公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完善表 述 第十二部分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定 期 开 放 的 形 式 保 持 适 度 流 动 性 , 力 求 取 得 超 越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一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科 学 严 谨 的 资 产 配置框 架下 , 力 争基 金资 产 的保值 增值 。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相 应 进行调整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含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含 国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 央行票 据 、 地 方政 府债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 次 级债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 中小 企 完善表述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同 业 存 单 、 债 券 回 购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封 闭 期 内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0% -100% ; 开 放 期 内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为 0% -95%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业 私 募 债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同 业存 单、 债券 回购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 或者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适 用 定 开 条款 三、投 资策 略 1 、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在 债 券 久 期 与 运 作 周 期 进 行 适 当 匹 配 的 基 础 上 , 将 视 大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环 境 实 施 积 极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以 获 取 较 高 的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具 体 投 资策略 包括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通 常 三、投 资策 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通 常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 水平 和增 长率 、 利 率 水平与 走势 等) 以及 各项 国 家政策 (包 括财 政、 货币 、 税收 、 汇 率政 策等 ) 来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 前 的 位 置 以 及 未来将 发展 的方 向, 在此 基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适 用 定 开 条款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 对 水 平 和 增 长 率 、 利 率 水 平 与 走 势 等 ) 以 及 各 项 国 家 政 策 (包 括财 政、 货 币、 税 收、 汇 率 政 策 等 ) 来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 前 的 位 置 以 及 未 来 将 发 展 的 方 向 ,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进行 分析 评估 , 制定 股 票、 债 券 、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范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及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挖 掘 优 质 的公司 ,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 合。 核心思 路在 于 :1 ) 自上 而 下 地 分 析 行 业 的 增 长 前 景 、 行 业 结 构 、 商 业 模 式 、 竞 争 要 素 等 分 析 把 握 其 投 资 机 会 ; 2 ) 自 下而 上地 评判 企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管 理 层 、 治 理 结 构 等 以 及 其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是 否 契 合 未 来 行 业 增 长 的 大 趋 势 ,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的 研 判 , 深度挖 掘优 质的 个股 。 1 )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遴 选 础 上 对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制定 股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调 整原 则和 调整 范围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及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挖 掘 优质的 公司 , 构 建股 票投 资 组 合 。 核 心 思 路 在 于 :1 )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析 行 业 的 增 长前景 、 行业 结构 、 商业 模 式、 竞 争要 素等 分析 把握 其 投资机会;2 ) 自 下 而 上 地 评判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 管 理层、 治理 结构 等以 及其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是 否 契 合 未来 行业 增长 的大 趋势 ,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行综 合的 研判 , 深 度挖 掘 优质的 个股 。 (1 )自 上而 下的 行业 遴选 本 基 金 将 自 上 而 下 地 进 行 行业遴 选, 重点 关注 行业 增 长前景 、 行 业利 润前 景和 行 业成功 要素 。 对 行业 增长 前 景, 主 要分 析行 业的 外部 发 展环境 、 行 业的 生命 周期 以 及 行 业 波 动 与 经 济 周 期 的本 基 金 将 自 上 而 下 地 进 行 行 业 遴 选 , 重 点 关 注 行 业 增 长 前 景 、 行 业 利 润 前 景 和 行 业 成功要 素 。 对 行业 增长 前 景, 主 要 分 析 行 业 的 外 部 发 展 环 境 、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 以 及 行 业 波 动 与 经 济 周 期 的 关 系 等 ; 对 行 业 利 润 前 景 , 主 要 分 析 行 业 结 构 , 特 别 是 业 内 竞 争 的 方 式 、 业 内 竞 争 的 激 烈 程 度 、 以 及 业 内 厂 商 的 谈 判 能 力 等 。 基 于 对 行 业 结 构 的 分 析 形 成 对 业 内 竞 争 的 关 键 成 功 要 素 的 判 断 , 为 预 测 企 业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 建 立 起 扎实的 基础 。 2 )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选 择 ,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的 研 判 , 精 选优质 个股 。 a )定 性分 析 本 基 金 通 过 以 下 两 方 面 标 准 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分 析并筛 选出 优质 的公 司: 一 方 面 是 竞 争 力 分 析 , 通 过 对 公 司 竞 争 策 略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可 持 续 关系等 ;对 行业 利润 前景 , 主要分 析行 业结 构, 特别 是 业内竞 争的 方式 、 业 内竞 争 的激烈 程度 、 以 及业 内厂 商 的谈判 能力 等。 基于 对行 业 结 构 的 分 析 形 成 对 业 内 竞 争的关 键成 功要 素的 判断 , 为 预 测 企 业 经 营 环 境 的 变 化建立 起扎 实的 基础 。 (2 )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选择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自 下 而 上 的个股 选择 , 对 企业 基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的 研 判,精 选优 质个 股。 1 ) 定性 分析 本 基 金 通 过 以 下 两 方 面 标 准 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并 筛 选 出 优 质 的 公 司: 一方面 是竞 争力 分析 , 通 过 对 公 司 竞 争 策 略 和 核 心 竞 争力的 分析 , 选 择具 有可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的 公 司 或 未 来 具有广 阔成 长空 间的 公司 。 就公司 竞争 策略 , 基 于行 业 分 析 的 结 果 判 断 策 略 的 有 效性、 策略 的实 施支 持和 策 略的执 行成 果; 就核 心竞 争竞 争 优 势 的 公 司 或 未 来 具 有 广 阔 成 长 空 间 的 公 司 。 就 公 司 竞 争 策 略 , 基 于 行 业 分 析 的 结 果 判 断 策 略 的 有 效 性 、 策 略 的 实 施 支 持 和 策 略 的 执 行 成 果 ; 就 核 心 竞 争 力 , 分 析 公 司 的 现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判 断 公 司 能 否 利 用 现 有 的 资 源 、 能 力 和 定 位 取 得 可 持 续竞争 优势 。 另 一 方 面 是 管 理 层 分 析 , 通 过 着 重 考 察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以 及 管 理 制 度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的 优质公 司。 b )定 量分析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公 司 定 量 的 估 值 分 析 , 挖 掘 优 质 的 投 资 标 的 。 通 过 对 估 值 方 法 的 选 择 和 估 值 倍 数 的 比 较 , 选 择 股 价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 就 估 值 方 法 而 言 , 基 于 行 业 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关 键估值 方法 (包 括 PE 、PEG 、 PB 、PS 、EV/EBITDA 等 ) ;就 估 值 倍 数 而 言 , 通 过 业 内 比 较、 历史 比较 和增 长性 分 析, 确 定 具 有 上 升 基 础 的 股 价 水 平。 力, 分 析公 司的 现有 核心 竞 争力, 并判 断公 司能 否利 用 现有的 资源 、 能 力和 定位 取 得可持 续竞 争优 势。 另一方 面是 管理 层分 析, 通 过 着 重 考 察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以及管 理制 度, 选择 具有 良 好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 平较 高 的优质 公司 。 2 ) 定量 分析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公 司 定 量 的 估值分 析, 挖掘 优质 的投 资 标的。 通过 对估 值方 法的 选 择和估 值倍 数的 比较 , 选 择 股价相 对低 估的 股票 。 就 估 值方法 而言 , 基 于行 业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关键 估值 方法 (包 括 PE 、 PEG 、 PB 、 PS 、 EV/EBITDA 等 ) ; 就 估 值 倍 数 而 言 , 通 过业内 比较 、 历 史比 较和 增 长性分 析, 确定 具有 上升 基 础的股 价水 平。 3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采 取 久 期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策 略 、 息 差策 略 、 个 券 选择策 略、 信用 策略 等积 极 投资策 略, 自上 而下 地管 理(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骑 乘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自 上 而 下 地 管 理 组 合 的 久 期 , 灵 活 地 调 整 组 合 的券种 搭配 , 同时 精选 个 券, 以增强 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 1 ) 久期 策略 久 期 管 理 是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以 “ 目 标 久 期 ” 为 中 心 、 自 上 而下的 组合 久期 管理 策略 。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 搭 配, 并进行 动态 调整 。 3 ) 骑乘 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对 债 券 组 合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的 骑 乘 策 略 , 以 达 到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目 的。 4 ) 息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息 差 策 略 , 以 达 到 更 好 地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组合的 久期 , 灵 活地 调整 组 合的券 种搭 配, 同时 精选 个 券, 以 增强 组合 的持 有期 收 益。 (1 )久 期策 略 久 期 管 理 是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考量 因素 , 本 基金 将采 用 以 “ 目标 久期 ” 为 中心 、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要依 据, 本基 金将 据此 调 整组合 长 、 中 、 短期 债券 的 搭配, 并进 行动 态调 整。 (3 )骑 乘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对 债 券 组 合 进 行 适时调 整的 骑乘 策略 , 以 达 到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的目的 。 (4 )息 差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息 差策 略, 以 达 到 更 好 地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券投 资的 收益 的目 的。 (5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券投资 的收 益的 目的 。 5 )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 进行 投资 。 6 ) 信用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根据内 、 外部 信用 评级 结 果, 结 合 对 类 似 债 券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 判 断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的信 用债 进行 投资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权 证 标的证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及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等 寻 求 权 证 的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率曲线 的偏 离程 度, 结合 信 用等级 、 流动 性 、 选 择权 条 款、 税赋 特点 等因 素 , 确 定 其投资 价值 , 选 择定 价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资。 (6 )信 用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根据 内 、 外 部信 用评 级 结果, 结合 对类 似债 券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利差 走势 的判 断, 选择 信 用利差 被高 估、 未来 信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进 行 投资。 4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及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价差 策略 、 双向 权证 策 略 等 寻 求 权 证 的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其 非 公 开 性 及 条 款 可 协 商 性 , 普 遍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发 行 人 资 信 及 公 司 运 营 情 况 , 合 理 合 规 合 格 地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密 切 监 控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或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 尽 力 规 避 风险, 并获 取超 额收 益。 (6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并 根 据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变 化 积 极 调 整 投 资 策 略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和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2 、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防 范 本付息 的公 司债 券。 由于 其 非公开 性及 条款 可协 商性 , 普遍具 有较 高收 益。 本基 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发 行 人 资 信 及 公司运 营情 况, 合理 合规 合 格 地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投资 。 本 基金 在投 资过 程 中 密 切 监 控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或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尽力 规避 风险 , 并获 取 超额收 益。 6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组 合管理 ,并 根据 信用 风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变 化积极 调整 投资 策略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在 保证 本金 安全 和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获得稳 定收 益。 流 动 性 风 险 , 满 足 开 放 期 流 动性的 需求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封 闭期 内 ,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100% ; 开 放 期 内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5% ;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 (1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7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金 总 资 产 不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在 开放 期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的 140% ; 四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7)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适 用 定 开 条款 完善表 述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再 适 用 定 开 条款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其 完善表述 预 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中高风险、中高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预 期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券 基金 ,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第十四部分基 金 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三 、估 值方 法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流 通 受 限 的 股 票 , 包 根据 《 中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估 值 核 算 工 作 小 组 关 于 2015 年 1 季 度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调 整表 述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5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确 定 和 计 量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按 成 本估值 。 括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首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发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 市、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删除此项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 响。 完善表述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增加 此 项: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增加 此 表述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的年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0.15%÷ 当年 天数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增加 此 项: 3 、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专项 说明 。 销 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根据 实 际 情 况 , 调 降费 率 结构 新增 销 售 服 务费, 故调 整 编号 本 基 金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增加 此 表述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并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费用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3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的费 用根 据 《 鹏华 兴康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执行 ) ;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 金 方式; 4 、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 配权;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且 增设 C 类份 额, 故 作 此修改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由 于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导 致 在 可供分 配利 润上 有所 不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第十七部分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下原 则 : 如果 《 基金 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3 、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基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3 、 关于 审议鹏 华 兴 康 定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事 宜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表 决 通过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 四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资料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变更注 册 后 的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二)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三 ) 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信息 资料 。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公 告。 (五) 临时 报告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删除此 项 增加此项 (五) 23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请; 根据 《 运作 办 法 》 第 二十 六 条添加 表述 第十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二、 《 基金 合同 》 的 终止 事 由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登 记 机 构 完 成 最 后 一 日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 适 用 于 定 开 条款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1 、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签 字, 经 【】 年 【】 月 【】 日 鹏华 兴康 定期 开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本 基 金 为变 更 注 册 后 的 基金 , 故作 此 修改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叁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壹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壹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备案。 自【 】年 【】 月【 】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原 《鹏 华兴 康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同日 起失 效。 4 、 《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 式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二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