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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股A(150335)

融通军工: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融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融 通 中 证 军工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融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三月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12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6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8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 19 第八部 分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2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 30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换 ................................................................................................. 3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5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1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7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79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0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6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88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89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89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 90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0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融通 中证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融通 中证军 工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融通中 证军工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融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融 通中证 军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8、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场外认 购的全 部份额 将确认为 融通军 工份额 ) 、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 赎回 29、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4、 上市交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3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融 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 类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 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56 、融通军工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 申购的融通军 工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军工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 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 分离; 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7、融通军工 A 份额 :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8、融通军工 B 份额 :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9、 自动分离: 指投资 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融通军工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1 份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行 为 6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1、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融通 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通 军工 B 份额的 行为 62、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 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 通军工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63、融通军工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4% ” , 同期 银 行人 民 币 一年 期 定 期 存款利 率 以 最近 一 次定 期份额 折 算 基 准 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 ” 。每份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军工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4、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10% 66、 元:指人民币元 6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参考净值、融通军工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过程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73、标的指数:指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74、日/ 天:指公历日 75、月:指公历月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8、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 用指数 化投资 策略,紧 密跟踪 中证军 工指数。 在正常 市场情 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九、基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 “融通军工份额” )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融通军工 A 份额” ) 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融通军工 B 份 额” )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 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军工份额为可以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 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的基金份额,其中融通军工 A 份额为稳健收 益类份额,具有低 预期 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军工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 预 期 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场内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将 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 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的配比 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三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融通军工份额; 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 融 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 融通军工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接受场外、 场内申购和 赎回 ;融通军工 A 份 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 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军工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军工 A 份 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 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 之间可 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 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融通军工份额按照 2 份融通 军工份额 对应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 通军工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 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融通军 工 B 份额按照 1 份 融通 军工 A 份额 与 1 份融 通军工 B 份额对应 2 份 融通军工份 额 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通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 额。投资人可 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 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场内融 通军工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 场外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 分拆。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 金合同 “ 第二 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 , 其所产生 的融通 军工份 额不进行自 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 为融通 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将因申购、 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 选择是否将因申购、 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的模式。上述事 项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 机 构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三、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 工 B 份 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分别进 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 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年 期定期 存 款 利率 ( 税后 )+4% ” , 同 期银 行人 民 币一 年 期 定 期 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 后)+4%”。 融通军工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进行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计算。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 融通军工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 比例确定; 3、每 2 份融通军工 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1 份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 若未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融通军工 A 份额在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融通军工 A 份额在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 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 或以下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计算。 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 为 T 日融通军 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 通军工 B 份额和融通军 工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如 遇特殊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 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 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 融通 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 最近一次基 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次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





参考 为 T 日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参考 为 T 日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 率,则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参考











参考

















参考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融 通军工 B 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融通军工 A 份 额参考净值与 融通军工 B 份额参考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 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 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 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融通军工 A 份 额 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 工 B 份额计算结果均采 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 七部分


基金的 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 额 上市交易。 融通军工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 交易。 若 融通军工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 对 融通 军工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 工 B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以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 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 规定。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 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 八 部 分


融 通 军工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 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只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融通 军工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融通军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融 通军工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 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 个月开始办理融通军工份额 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融通军工份额 申购、 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 融通军工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融通军工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 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融通军工 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场 外销售 机构赎 回融通军工份额时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融通军工 份额的 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融通军工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融通军工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融通军工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 融通军工份额余额, 则赎回申请成立,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 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融通军工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融通军工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融通 军工份额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融通 军工份额 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 日 融通军 工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融通 军工份 额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融通军 工份额 的赎回费 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融通军工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融通 军工份 额的 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5、 融通 军工份 额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 融 通军工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融通军工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融通 军工份 额 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9、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 资者定 期和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融通军工份额 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8、 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 一,并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融通军工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下同)的百分 之十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融 通 军工份额、融通 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 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 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方 式与其 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 :融通军工份额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融通军工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日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融通军 工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解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外 认购或 申购的 融通军 工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融通 军工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融通 军工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暂 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 比分拆为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融通 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的份额 配比申请合 并为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 )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的 融通军 工份额 ,既可以 直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 为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 军工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融通 军工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融通 军工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需办理已持有融通 军工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 融通 军工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或变更办理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 军工 B 份额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 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融通 军工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 十部分


基金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 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融通军工份额与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 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 分拆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融 通军工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申请转 换成 1 份融通军工 A 份额与 1 份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融通 军工 A 份额 与 1 份融通 军工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配 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 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 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融通军工份额 的场内份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融通军工份额的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融通 军工份 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 进行分 拆,须跨 系统转 托管为 融通军 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 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峰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26947517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确定融通军工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 类别内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终 止运作,则在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融 通军工 份额、依 法转让 其持有 的融通 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 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未设日常机构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依据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运作; (11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下, 调整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融通 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 基金份 额 百分 之十以上 (含 百 分之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 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三十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融通 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融通 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融通 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份额持有 人大会。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 额、融通军工 B 份额 各自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或合计所持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含 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 额、融通军工 B 份额 各自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或合计所持该基金份额 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融通 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含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 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 用指数 化投资 策略,紧 密跟踪 中证军 工指数。 在正常 市场情 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 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导致成分股的 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 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 交易成本、 交易制度、 个别成分股停牌或者 流动性不足 等 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 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本基金力争将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1、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 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 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 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 变化, 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 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 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 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 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 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 力 求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进行配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 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 以期获得 稳定的 收益 。 坚持价值 投资理 念,综 合考虑信 用等级 、债券 期限结构、 分散化投 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 根据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4) 、 (15)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 括但不 限于编 制机构变 更、指 数更名 等)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中证军工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 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 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融通军工 A 份 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融通军工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融通军工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融 通军工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 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融通军工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或 标的指 数供应商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费 。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 许可使用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除管 理 费、 托管费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之外的前 述第一 款约定 的其他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 融通军工 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分配。 在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 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如果终 止 融通 军工 A 份额、融通军 工 B 份额的运作,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 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 融通军工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 融通军工 A 份额持 有人。 融通军工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融通军工 份额将按一份融通军工 A 份 额 获得新增 融通军工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 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融通军工 份额


后 折算前融通军工份额的资产净值





























前 融通军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融通军工份额

















后 其中:


前 :折算前 融通军工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前 :折算前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后 :折算后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前 :折算前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持有场外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融通军工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 融通军工 份额的分配。 (2 )融通军工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 期份额折算前 融通军工 A 份额 的份额数 融通军工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




















后 其中:


前 :折算前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融通军工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 )折算后的 融通军工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 融 通 军 工 份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融 通 军 工 份额 的 份 额 数+ 融通 军 工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融通军工 份额的份额数+ 融通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 融 通军工 份额 的份额数 。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 期份额 折算外 ,本基金 还将在 以下两 种情况进 行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即: 当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一) 当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 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折算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融通军工 B 份 额和 融通军工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 融通 军工 B 份额和融通军工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超过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的部分, 折算成场内的 融通军工份额。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 (1 )融通军工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融通军工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2 )融通军工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 B 份额与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2)将 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 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3) 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 融通军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4) 份额折算前融通军 工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将持有 融通军工 B 份 额与新增场内 融通军工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 融通军工 份额的份额数=


前 :折算前 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后 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前 :折算前 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后 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3 )融通军工 份额 场外 融通军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融通军工份额, 场内 融通 军工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融通军工 份额。 其中: :折算后 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4 )折算后的 融通军工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融通 军 工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融通军工 份额数+ 融通军工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 融通军工 份额数 (二) 当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 额、 融通 军工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和融 通军工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 额折算后 融 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 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 )融通军工 B 份额

















(2 )融通军工 A 份额 折算后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融通军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融通军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





























(3 )融通军工 份额

















(4 )折算后融通军工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融通军工份额的总份额数=融通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 融 通军工 份额的份额数+ 融通军工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数 。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 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融通军工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 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 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本基 金不定 期份额 折算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 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3、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 )因 融通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而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 者 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或者 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 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 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融通军工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融通军工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7、 本基金开始办理 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交 易; 31、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停 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3、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八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 二十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确定融通军工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 类别内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终 止运作,则在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 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 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融 通军工 份额、依 法转让 其持有 的融通 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 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未设日常机构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依据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运作; (11 )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②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下, 调整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融通 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 基金份 额 百分 之十以上 (含 百 分之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 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 三十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 对应级别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融通 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融通 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 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融通 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包括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 融通军工 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分配。 在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 , 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融通军 工 A 份额、融通军 工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基 金费 用 与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费 。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 许可使用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区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 10)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之外的前 述第一 款约定 的其他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二)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0) 、 (14) 、 (15)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公 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或 者 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金资产净值和 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在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或者 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融通 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融通军工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 额和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融通军工份额、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