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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海外多元配置(QDII)人民币(005557)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QDII):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 海外 多元配 置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7 年11 月20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7]2116 号文注册 。 本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境 外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所 投资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投 资者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从 而获 取基 金投资 收益 ,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本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主 要分为 三类, 一 是市 场风 险,包 括政 策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 风 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等; 二是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包 括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大 额赎 回风险 、 衍生品 投资 风险 等;三 是本基金 特有的 风险, 包括海 外市场 风险、 汇率风 险、政 治风险 等。 投资者 可使 用人 民币 和美 元 提 交本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申请, 其中 使用 人 民币认 购/ 申 购的 份额将被 确认为 人民币 份额 , 使用 美元认 购/ 申购的 份额将 被确认为 美 元份额 ; 在未 来条件 成 熟时,本 基金可 增设其他 外币 份额, 外币份 额以相 应币种 计价并 进行 申购、赎 回。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拟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与《基 金 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充 分考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并对 于认购(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 要承担 相应风 险。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风险 揭示 ...................................................... 8 第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15 第 五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2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7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9 第 九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53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75 第 十七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 77 第 十八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8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2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39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54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56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57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 海 外多元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 ) 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试 行办法 》 ” ) 、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和 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广发 海外多 元配 置 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 称“本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广发 海外 多元配 置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本 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招募说明 书 指《 广发 海外多 元配置 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 招募说 明 书》及其 定期更 新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广发 海 外多元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广发 海外 多元配 置 证券 投资基 金 (QDII )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时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议 通过修 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3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试行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的《 关于实 施< 合 格 境内 机 构 投 资 者境 外 证 券 投资 管 理 试 行 办法> 有关 问 题的通知 》 元 指中国法 定货币 人民币 元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广发海外 多元配置 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 《广发 海 外多元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 (QDII )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 汇管理 局或其 授权的 派出机 构 基金管理 人 指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境外托管 人 指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根 据基金 托管人 与其签 订 的合同, 为 本基金 提供境 外资产 托管服 务的境 外金融 机 构 境外投资 顾问 指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与其签 订 的合同, 为 本基金 境外证 券投资 提供证 券买卖 建议或 投 资组合管 理等服 务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 明书 》 和《基金 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 法 取得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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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 理人 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 服务协 议, 办 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 基金业 务的机 构。 基金销售 网点 指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网 点及基 金销 售 机构的 销 售网点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过户 、 清算 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易过 户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广 发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受 权利并 承担义 务 的法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 者 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组 织 基金份额 类别














指本基金 根据认 购/ 申 购、 赎回 所使用 货币的 不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并 进 行 认 购/ 申 购、 赎回 的份额 类别, 称 为人民 币份额 ; 以 美元 计价 并 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 的份额 类别, 统称为美元 份额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规定 及 《基 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 金管理人 聘请法 定机构 验资并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手 续, 5 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中的 基金














指投资对 象为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其 投资组 合由各 种 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 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 存续的 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资 人销售 本基金 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本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6 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 、 赎回 、 转 换、 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 投资等业 务而引 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 的股票 红利、股息、 债 券利息 、 票据 投 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 现的其 他 合法收益 和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或费 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所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扣除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得 的基金份 额价值 , 本基金 人民币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公司行为 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及权益 的任何 未完成 或已完 成的行 动, 及其 他与本 基 金持仓证 券所投 资的发 行公司 有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 不限于权 益派发 、配股 、提前 赎回等 信息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7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开放 式基金 遭遇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 本 分配给实 际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全 国性报 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客 观 事件


8 第 三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境 外 成熟市场 (包 括香港 市场 ) ,少 量资产 投资于 其 他国家( 或地区 )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境 内外 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本基 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风 险分为 如下三 类: 一是 市场 风险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 期风 险、 利率风 险 、 通货 膨胀 风险 等; 二 是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包括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风 险、 大额 赎回 风险、 衍 生品投 资风 险等 ;三是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包 括海外 市场风 险、汇 率风险 、政治 风险 等。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 价格受 到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股票市场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 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率 的变动 。 4 、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 值。 二 、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1 、流动性风 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 的赎 回, 可 能发 生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格 及时 变现 基 金资产 以支 付投 资者 赎回 款项的 风险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 现金,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基金 净值产 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作 和收益 水平。 (1 )基金申 购、赎 回安排 投资人具 体请参 见基金 合同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详 细了解本 基金的 申 9 购以及 赎回 安排 。在 本基 金发生 流动 性风 险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综 合 利用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以 减少 或应 对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赎回申 请 被暂停 接受 、赎 回款项 被延缓支 付、 被 收取短 期赎回 费、 基金估 值被暂 停、 基 金采用 摆动定 价等风险 。 投资者 应该 了解自身 的流动 性偏好 ,并评 估是否 与本基 金的流 动性风 险匹配 。 (2 )拟投资 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 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性 良好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海 外 的公 募基 金来 实 现资产 配置 的目 标, 投资 于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和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基金(ETF) )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在投 资过 程中 ,将 把流 动性 作为本 基金 标 的基金 选择 的重 要考 察 指标,以 保持基 金资产 的流动 性, 本基金 流动性 良好。 因此,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场 、行 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良好 ,可以 与本 基金 的 申购赎回 安排相 匹配。 (3 )巨额赎 回情形 下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 措施 在本 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当 本基 金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 停赎回 ,以 及摆 动定价 等措施 。发 生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情 形时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 全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回 资金 的风 险。 在本 基金延 期办 理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还将面 临净值 波动的 风险。 (4 )实施备 用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 情形、 程序及 对投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 申 请等进 行适 度调 整,作 为特定情 形下基 金管理 人流动 性风险 的辅助 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 : 1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投资人具体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和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详细 了解 本基 金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的 情形及 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 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可 能与其 提交赎 回申请 时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不 同。


10 2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中 的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和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详细 了解 本基 金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 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 正常 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 投 资者的资 金安排 带来不 利影响 。 3 )收取短期 赎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短期赎 回费的 收取将 使得投 资者在持 续持有 期限少 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 的 赎回费。 4 )暂停基金 估值 投资人具 体请参 见 基金 合同 “第 十四部 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中 的 “ 六、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 , 详细了解 本基金 暂停估 值的情 形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一方 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 回申请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赎回申 请将导 致投资 者无法 申购 或赎回本 基金。 5 )摆动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当基 金采 用摆动 定价 时,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本 而进 行调 整, 使得 市场 的冲 击成本 能 够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 回的投 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若本基 金采 取摆 动定 价机 制,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获得 的申 购份 额及 赎回 基金获 得的 赎回 金 额均可能 受到不 利影响 。 6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措施。 此外, 由于 境外 市场 的交 易日 、交 易时间 、结 算规 则等 与国 内存 在一 定的差 异, 本基 金 有关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与 交易确 认的 安排 不同 于国 内一 般开 放式基 金 。本基 金赎 回款 项到达 投资者 指定 账户 需要 更长 的时间 。对 于采 用不 同币 种认 购本 基金的 投 资者, 收到 赎回 款项的 时间也可 能根据 所赎回 币种的 不同而 有所差 异。 2 、管 理风险


11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大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 位的 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 是 由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 以低 于目 标价格 抛 售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回 的现金需 要,则 可能使 基金资 产净值 受到不 利影响 。 4 、金融模型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配置 、 资 产定 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 等 辅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在使用 金融 模型 时, 可能 会因 为模 型使用 不 恰当、 模型 参数 的估计 错误、 数据 录入 错误 等导 致模型 使用 失败 ,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可 能 性, 从 而引 起投 资损失 的风险。 5 、操作风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涉及 复杂 的业 务环 节及不 同的 当事 方, 在各 业务 环节 的操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 致风险 ;本 基金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至 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影响 。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基 金日常 的赎 回无 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 时限产 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无法 及时传 输等风 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 型风 险是 指由 于投 资决 策或 风险管 理依 赖的 金融 模型 错误 或参 数不准 确而 引发 的 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12 基金经 理或 交易 员在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 理业 务过 程中 由于 人为 失误 ,造 成错误 指令 或错 误 交易,从 而引发 操作风 险,给 投资者 带来损 失。 6 、其它风险 (1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2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从而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带来 损失的 风 险 ;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5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6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三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作 为一 只QDII 基金, 可投 资境外 证券市场 , 基金投 资表现 因国 际政治环 境、 宏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国 家政 策、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 各种因 素的 变化 而 发生 波动,将 对本基 金资产 产生潜 在风险 ,这种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海外市场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海外 证券 市场 ,因而 会受 到不 同国 家或 地区 特有 的政治 因素 、法 律 制度、 经济 周期 等基 本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本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面临较 大 的波动 性和 存在 潜在损 失的风险 。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 资产 经过 换汇 后投 资于 主要 以港元 计价 的金 融工 具, 同时 不排 除少量 资产 投 资于 其他国 家或 地区 。港 元与 人民币 之间 以及 其他 外币 与人 民币 之间的 汇 率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价值 ,从而 导致基 金资产 面临潜 在汇率 风险。 3 、 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出现 大的 政治 变化 ,例如 政府 更迭 、国 内 动乱、 政策 调整 、对 外政 治关系 发生 危机 等, 以及 财政 、货 币、产 业 和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观 政策发 生变 化等 , 这 些事 件甚至 可能 造成 市场 剧烈 波动 ,从 而带来 投 资风险 ,影 响 基 金的投 13 资收益。 4 、法律和政 府管制 风险 由于境 外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 同的 原因, 可能 导致 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 同不能正 常执行 , 从而 使得基 金资产 面临损 失的可 能性。 在特定 情况 下, 境外 国家 或地 区 可 能会通 过该 国或 该地 区的 财政 、货 币、产 业、 地区 发 展等方面 的政策 进行管 制,将对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造 成影响 。 5 、 会计核算 风险 由于香 港及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对 上市 公司日 常经 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 核算标准 的规定 存在一 定差异 ,可能 给本基 金投资 带来潜 在风险 。 6 、税务风险 本基金 在香 港及 其他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进行 投资 时, 不排 除需 按照 当地 税务法 律法 规就 股 息、利 息、 资本 利得 等收 益向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 预扣 税,该 行 为可能 会使 得资 产回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各国 或地 区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 化, 或者加 以 具有追 溯力 的修 订,所 以可能 须向 该国 或该 地区 缴纳本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日 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 项。本 基金在 投资 境外 证券 市场 时会事 先了 解清 楚当 地的 税务 法律 法规, 同 时,在 境外 托管 人的协 助下,完 成投资 所在国 家或地 区的税 务扣缴 工作。 7 、衍生品投 资风险 衍生工 具是 为了 有效 管理 金融 风险 而设计 的工 具, 其价 值是 从一 些基 础资产 价格 、参 考 利率或 指数 中派 生出 来的 。由于 事先 涉及 的现 金流 相对 较少 , 故衍 生 工具有 杠杆 作用 , 然而 杠杆作 用是 一把 双刃 剑。 一方面 ,由 于交 易成 本非 常低 ,杠 杆作用 可 使衍生 工具 成 为 一种对 冲风险 和投 机的 有效 工具 ;另一 方面 ,由 于事 先涉 及的 现金 支付较 少 ,因此 就更 加难 以评估 潜在的下 跌风险 。 本基金投 资衍生 品的目 的是为 了 投资 组合避 险或有 效管理 为目标, 而不 为获取投机 收益 , 会通过控 制规模 、计算 风险价 值等手 段来有 效控制 风险。 8 、 证券借贷 、正回 购/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回 购的 主要 风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 险, 具体 讲, 对于证 券借 贷, 作 为证券 借出 方, 如果 交易 对手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 违约 ,则 基金可 能 面临到 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损 失 ;对于 正回 购, 交易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 未 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 券未 如约 支付售 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14 利息和 分红 的风 险 ; 对于 逆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 能会 出现 交易对 手 方 未如 约买 回已 售出证 券 的风险 。 9 、境外证券 投资额 度限制 引致的 风险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核准的 额度 (美 元额 度需 折算 为人 民币) 设定 基金 募 集期内的 募集规 模上限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的 资产规 模不受 上述 限制, 但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 金的境 外证券 投资额 度控制 基金申 购规模 并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15 第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产品在 控制风 险与保 持资产 流动性 的基础 上,通 过资产 配置的 理论 选择海外 ETF 与主 动管理 基金 作为 主要 投资 标的, 通过 全球 化的 资产 配置 和组 合管理 , 有效地 分散 投资 风险; 在降低组 合波动 性的同 时,实 现资产 的长期 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和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基金(ETF) ) ;已与 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 易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 券、可 转换 债券 、住房 按揭支 持 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织 发 行的证 券; 银行 存款、 可转让 存单 、银 行承 兑汇 票、银 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 议、短 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与固 定收益 、 股权 、 信 用、 商 品指数 、 基金 等标的 物挂钩 的结构 性投资产 品; 远 期合约 、 互换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外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期 权、期 货 等金融 衍生 产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资于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 的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监 管机 构登记 注册 的公 募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和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ETF) )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 , 投资 于权益 类产品(包 括 股票型基 金、股票( 含 优先股) )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20%-90% ; 基金保留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其 中现金 不得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本 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16 三、 投 资策 略 (一) 大 类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层 面将 贯彻 “自上 而下 ” 的 分析 框架 , 通 过分 析全球 宏观 经济 环 境 形势 和变 化态 势、 市场 趋势( 将结 合企 业 盈利 状 况、 估值 水平 、 流 动性、 投资 主体 行为 以 及 市场情 绪等因 素进行 综合判 断 ) 、 以及 政治与 经济政 策 动向 , 分析 、 比较 和把 握 股票 、 债券 、 大宗商 品、 另类 资产 和现 金等大类 资 产的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特征 ;并 结 合资产 配置 理论 以及金 融工程 的组 合构 建和 分析 方法, 采用 目标 风险 和战 术调 整相 结合的 方 式,通 过主 要投 资于境 外公募基 金,对 各大 类 资产进 行战略 配置与 调整。 本基金 目 标风险 水平以 本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为参考 标准, 将 使 用资产- 目标风险 配置模 型 来制定 适应 组合 风险 收益 比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框 架, 以较 为稳 定的权 益 、固定 收益 ,以 及商品 的比例 来实 现对 目标 风险 的把控 ;在 战略 配置 基础 上对 各大 类资产 的 实际投 资比 例进 行战术 性调整 和基 于量 化模 型进 行风险 优化 ,以 期达 到平 滑风 险, 降低短 期 回撤, 规避 负向 事件, 以及平衡 各类资 产的作 用。 战术调 整的 依据 包括 对全 球宏 观经 济形势 以及 经济 周期 变化 的判 断以 及对各 类资 产短 期 风险的 把握 。此 外, 在遇 到较大 的申 购赎 回情 况时 ,本 产品 会以短 时 降低 偏 离目 标风 险的方 式应对申 赎。 (二) 标 的基金 投资策 略


在体现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框架 下,本 基金 将主 要在 欧美 和香 港金 融市场 中进 行标 的 基金选择 , 本 基金的 投资标 的主要 包括 ETF , 共同基金 以及监 管允许 范 围内的另 类投资 产品 。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分析 策略 和定 性分 析策略 相结 合的 方式 精选 标的 基金 , 定量 分析 将主 要 以基金 的流 动性 、稳 定性 和收益 性作 为重 要的 选择 指标 ,同 时兼顾 考 虑基金 所须 承担 的费率 水平。 1 、流动性 考察投资 标的流 动性的 指标包 括了标 的共同 基金或 ETF 的规模, 日度 和月度的 平均申 购 和赎回量 (或ETF 的交 易量) 以及大 额申购 或赎回 造成的 价格或 净值 变化。 2 、稳定性 考察稳 定性 的指 标包 括了 所选 标的 之历史 波动 率、 夏普 比例 、回 撤幅 度、对 事件 性因 素 的反应, 以及市 场承压 表现等 情况。 3 、收益性


17 考察标 的收 益性 的指 标包 括投 资标 的所能 带来 的股 息、 债利 、持 有期 预期 回 报、 汇率 转 换回报以 及投资 标的自 身的资 本增值 潜力。 定性分 析将 结合 基金 公司 、投 资经 理、投 资决策 流 程、 以及 风险 控制 等 因素 进行 考量 , 选择投 研团 队稳 定、 投研 实力突 出、 公司 风险 内控 制度 完备 和长期 可 查业绩 良好 的基 金作为 重点配置 对象。 (三) 金 融衍生 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本着谨 慎和风 险可控 的原则 , 适度投 资于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的 各类 金融衍 生产 品, 如期 货、 期权、 权证、 远期合 约、 掉 期以及 其他衍 生工具 。 本基 金投资于 金融衍 生品主 要是为了 避险和 增值、 管理汇 率风险 , 以 便更好 地实现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投 资于各类 金融衍生 品的全 部敞口 不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投资 工具的 发展和 丰富,基 金可相 应调整 和更新 相关投 资策略 ,并在 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中 公告。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还可 进行 证券 借贷 交易、 回购 交易 等 投资, 以增 加收 益。 未来 ,随着 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和丰 富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经 监管部门 允许, 并履行 相应程 序后, 可调整 和更新 相关投 资策略 。 四 、禁 止行 为与 投资 限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 购买不动 产 ; 5 、 购买房地 产抵押 按揭 ; 6 、 购买贵重 金属或 代表贵 重金属 的凭证 ; 7 、 购买实物 商品 ; 8 、 除应付赎 回、 交易清 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现 金 。 临 时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9 、 利用融资 购买证 券,但 投资金 融衍生 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 产的卖 空交易 ;


18 11、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 或影响 发行该 证券的 机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 品相关 的衍生 品; 13、向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14、从事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15、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境外投 资顾问( 若有) 不 得有下 列行为 :


1 、不公平对 待不同 基金财 产或不 同投资 者;


2 、除法律法 规规定 以外, 向任何 第三方 泄露基 金或投 资者资 料;


3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二 )投资 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 于已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证 券监管 机 构登记注 册的公 募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和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ETF ) )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投 资于权 益类 产品 (包 括股 票型 基金、 股票( 含 优先股) )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20%-9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2 、 每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投 资境 外伞型基 金的,该 伞型基金 应当视 为一只 基金;


3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基金:(1 ) 其他基 金中基 金;(2 )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 两项基 金的伞 型基金 子基金 ;


19 4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应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得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基金持有 同一机 构 ( 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6 、 本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应当 是中资 商 业银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银行 ,在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存款可 以不受 上述限 制;


7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不 得持有 同一机 构 10%以上具有 投票权 的证券发 行总量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 球 存托凭证 和美国 存托凭 证所代 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股 本权 证行使转 换; 8 、 本基金 在境 外投资 中 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国家或 地 区以 外 的其他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市 场的证 券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9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 是 指法律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流通 受限证 券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10、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11、为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13、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14 、境外 金融衍 生品投 资


本基金 境外 投资衍 生品应 当仅限 于投资 组合避 险或有 效管理, 不 得 用于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时应当 严格遵 守下列 规定: (1 )本 基金 的金融 衍生品 全部敞 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0 %; (2)本 基 金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 保证金 、 投 资期权 支付或 收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 付的初 始费用 的总额 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0 (3 )本 基金 投资于 远期合 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 合 以下要求 :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 用评级机 构评级 ;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 工作 日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 公允 价 值终止交 易 ; 3 )任一 交易对 手方的 市值计 价敞口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4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监 会 提交包括 衍 生品头寸 及风险 分析年 度报告 ; (5 ) 本基金不 得直接 投资与 实物商 品相关 的衍生 品。 15 、本基金境外 投资可 以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 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级 ; (2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 市值不 低于已 借出 证券市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 当在交 易期内 及时向 本基金 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 息、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方 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有权保 留和处 置担保 物以 满足索赔 需要 ; (4 ) 除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金 融工具 或品种 : 1 ) 现 金; 2 ) 存 款证明 ; 3 ) 商 业票据 ; 4 ) 政 府债券 ; 5 )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对 手方或 其关联 方的除 外)出 具的不 可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 终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在 正常市 场惯例 的合 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所 有已借 出的证 券 ; (6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对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16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 例参与 正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交易 , 并且 应 当 遵守下 列规定: (1 ) 所有 参与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 构信用 评级 ; (2 )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卖 出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 21 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足 索赔需 要 ; (3 )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 金支付 售出证 券产生的 所 有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 (4 )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 和有 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券 以满足 索赔需 要 ; (5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 基金参 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 17 、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值 或所 有已 售 出而未回 购证券 总市值 均不得 超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 。 前项 比例限 制 计算, 基金因 参与 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 购交易 而持有 的担保 物、现 金不得 计入基 金总资 产 。 18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政策 作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本 基金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的规 定执行;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组 合限制 政策的 调整或修 改对本 基金的 效力并非 强制性 的, 则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协 商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调整 或修改后 的组合 限制政 策执行 , 而 无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议决 定 , 但基 金管理 人在执 行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调 整或修 改后的 组 合限制 政策前, 应 并向监 管机 关更新本 基金注 册或备 案,并在 实施前 向投资 者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 第 1-2 项 、第 5-10 项 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上 述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人民币 计价 的 MSCI 全球股 票 指数 (MSCI World


Index)收 益率×40% + 人民币 计价的 花 旗全球 政府债 券指数 (Citigroup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 22 ×60% MSCI 全球 股票指 数是 MSCI Inc. 推出的综 合反映 全球 23 个成 熟市场 上大中市 值股票 的 标杆性 指数 ,具 有国 际知 名度高 、市 场代 表性 强、 流动 性好 的优势 , 其成分 股覆 盖成 熟市场 85% 的市值, 适合作 为本基 金股票 投资的 业绩比 较基准 。 花旗 世界 政府债 券指数(WGBI) 综 合反映 固定利 率、 本地 货币、 投 资级 主权债券 的表现 , 目前由 20 多个国家发行 的主 权 债券 组成 , 以多种 货币计 价,拥有 超 过 25 年的历史 ,是一 种 被广泛使 用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该基准所 选指数 已涵盖 全球主 要市场 和资产 类别, 充 分反映 全球股 市和 债市的综 合表现 , 是市场中 兼 具代 表性与 权威性 的指数; 考虑到 本基金 的目标 风险定 位, 采用 40% 的 MSCI 全 球股票指 数与 60% 的花 旗全球 政府债 券指数 之和作 为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 符合 本基金 的资产 配置目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境外 公募基 金, 属于中 等风险 收益水 平的证券 投资 基金产 品, 预期 风 险和收益 水平低 于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和 货币市 场基金 。 七 、代 理投 票 1 、 基金管 理人作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代理人 , 将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参加上市 公司股 东 大会,并 行使股 票的代 理投票 权。 2 、 基金管 理人将本 着维护 持有人 利益的 原则 , 按照 增加股 东利益 、 提 高股东发 言权的 原 则 代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行使投 票权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操 作需要 , 委 托境外 资产托管 人或其 他专业 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 建 议、协助 完成代 理投票 的程序 等,基 金管理 人应对 代理机 构的行 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 4 、 通常情 况, 在 不损害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将不 参 与有 锁定 期要求和 支付较 高 费用的 投票 事项 。此外 , 某些中 国以 外的 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不 同 的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股 23 情况 , 如果 存在 此类 披露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使 委 托投票 权 , 以保 护基金 持有信息 。 八 、证 券交 易 1 、 基金管 理人将 主要 根 据交易 执行能 力、 研究实力 和研究 支持服 务等 评价 指标 选择交 易 券商 : (1 ) 交易 执行能 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 资指令进 行了有 效的执 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 量的成交 结果。 衡量交 易执行 能力的 指标主 要有 : 是否 完成交易 、 成 交的及时 性、 成 交价格 、 交易差错 率、 对 市场的 影响等 ; (2 ) 研究实力 。 主要是 指 券商 能否所 提供高 质量的 宏观经济 研究、 行 业 研究及市 场走向 、 个股分析 报告和 专题研 究报告 ,报告 内容是 否详实 ,投资 建议是 否准 确; (3 ) 研究支持 服务 。 主 要是指 券商能 否根据 本基金 的业务需 要, 提供 高 质量的研 究报告 、 协助安排 上市公 司调研 、 举办 推介会 、 及 时沟通 市场情 况、 协 助交易 评 价等较为 全面的 服务 ; (4 )其它指 标。主 要包括 券商的 财务实 力、市 场和销 售服务 和后台 操 作便利性 。 2 、基金管理 人根据 上述评 价指标 进行综 合评价 ,并确 定 交易 券商交 易 量的分配 。 3 、 对于在 券商选 择和分 仓中存 在或潜 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 人应该 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 出发进行 妥善处 理,并 及时进 行披露 。 九 、境 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在 未来,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选 择境外 投资 顾问 , 则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从 维护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角度 出发 ,选 择合 适的境 外 投资顾 问, 此事 项无须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同意。


24 第 五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 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第六 届理 事会 兼职 副会 长, 中国注 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资产 评估 协会常 务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三届理 事 会理事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上 市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广东 省预算 腐 败工作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财政金 融运 行规 范组 成员 ,中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 长。曾 任财 政部 条法司 副处长 、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 理助理 ,中 共中 央金融 工作委 员会 监事 会工 作部 副部长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监 事会监 事 ,中国 证监 会会 计部副 主任、主 任等职 务。 林传辉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基金业 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25 委员会 委员 、资 产管 理业 务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四 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女士 :董 事,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 控 股(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曾任 广东广 发 证券公 司投 资银 行部经 理、广 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投 资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 兼 任南 京 烽火星 空通 信发 展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财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 、财务 总监、 副总裁 。 翟美卿 女士 :董 事, 硕士 ,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 事 长、 总 经理 ,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总裁 、 深 圳市 金海 马实业 股 份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 国妇 联常 委 , 中国女 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妇联副 主 席,广 东省 工商 联副主 席,广 东省 女企 业家 协会 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 会主 席, 深圳市 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董 事,深 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 行董 事。 曾任深 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集 团有限公 司法定 代表人 、 董事 长 。 许冬瑾 女士 :董 事, 硕士 ,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 副 总经理 ,兼 任世 界中 联中 药饮片 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 会长 、国 家中医 药 管理局 对外 交流 合作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中药协 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国 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委 员,全 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副 主 任委员 ,国 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副 主 任委员 ,广 东省 中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等 。 罗海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集 团机关 党委 书记 ,兼 任 保 监会行 业风 险评 估专 家 。 曾任 中国 人民保 险 公司荆 襄支 公司 经理、 湖北省 分公 司国 际保 险部 党组书 记、 总经 理、 汉口 分公 司党 委书记 、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经 理、 湖北 分公司 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 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阳 光保 险集 团执 行委 员会 委 员, 中 华联合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长 、党委 书记 。 董茂云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 任海尔 26 施生物医 药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复旦大 学兼职 教授 。 曾任 复旦大 学教授 、 法律 系副主任 、 法学院副 院长。 姚海鑫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 任辽宁 大学新 华 国际商学 院教授 、 辽宁大 学商 学院 博士 生导 师,兼 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 理事 、东 北地区 高 校财务 与会 计教 师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 宁省 生产 力学会 副理 事长 、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沈阳 化工股份 有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和 中兴- 沈阳 商业 大 厦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 事 。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新 华国际 商学 院副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 物资 集团 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 发 展银行广 州分行 世贸支 行行长 、 总 行资金 部处长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 市场拓展 部副总 经理、 市场拓 展部总 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营销 总监、市 场总监 。 匡丽军 女士 :监 事, 硕 士 ,高 级涉 外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 新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工 会主席 、副 总经 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广 州 屈臣氏 公司 行政 主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 限公司 办公 室主 任、董 事会秘书 。 吴晓辉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发 基 金分工会 主席。 曾任 广 发证券 电脑中 心副经 理、经 理 。 张成柱 先生 : 监 事, 学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中央 交易 部 交 易员 。 曾任 广州 新 太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程 师,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 程师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工程 师。 刘敏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 部总经 理助 理 , 营销 服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产 品营销 管理 部总 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 经理 ,学 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基金 业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 四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 任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27 朱平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 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 发鑫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广 发创 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 发国 际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发行审 核委员 会 发 行审 核委 员,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广 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段西军 先生 :督 察长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监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原 南方证 券资 产管 理 部产品 设计 人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机 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金 融 工程部 副总 经理 、产品 总监、金 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 委 员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广发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总经理 、综合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 张敬晗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 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 中国 农 业科学 院助 理研 究员 , 中 国证监 会 培 训中 心、 监察 局科 员, 基金监 管 部副处 长及 处长 ,私募 基金监管 部处长 。 4 、基金经理 李耀柱 先生 ,理 学硕 士,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从业 证书 。曾 任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中央交 易部股 票交易 员、 国际 业务部 研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广发 亚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7 年11 月8 日 ) 。 现 任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 经理助 理、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12 月17 日起任职 ) 、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8 月 28 23 日起任职 ) 、 广 发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6 年8 月23 日 起任职 ) 、 广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起 任职) 、 广 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起 任职 ) 、 广 发纳 斯达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8 月23 日起 任职 ) 、 广 发沪 港深新起 点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6 年11 月9 日 起任职 ) 、 广发道 琼斯美 国石 油开发与 生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LOF ) 基金经理 ( 自2017 年3 月10 日 起任职 ) 、 广发 港股通恒 生综合 中型股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 年9 月21 日任职 ) 。 5 、 基金投 资采取集 体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权益公 募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 朱平先 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 经理 李巍 先生 和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 先生 等成 员组成 , 朱平先 生担 任投 委会主 席。 基 金管理 人固定 收益投 委会由 固定收 益投资 总监张 芊女士 、 债券 投 资部总经 理谢军 先生 、 现金 投 资部 总经 理 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代 宇女 士和固 定 收益研 究部 副总 经理韩 晟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投 委会主 席。 6 、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29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 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行 为的发 生 ;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 进行 基金资产 的投资 。 2 、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 章的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 承诺 :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包 括内部 控制大 纲、基 本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 等。内 部 控制大纲 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 化和展 开,对 各项基 本管 理制度的 总揽和 指导。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环境、 内部控 制措施 等。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 控制制 度、基 金投 资管理制 度、基 金绩效 评估考核 制度、 集中交 易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系统管理 制度、 员工保 密制度、 危机处 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部门业 务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 基础上 ,对各 部门的主 要职责 、岗位 设置、 工作要 求、业 务流程 等的具 体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30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均 制定详 尽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员 上岗前 必须声 明已知 悉并 承诺遵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建 立重要 业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沟 通制度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 部属于 内核部 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实行严 格的检 查和监 督。 4 、 建立以 合规及 风险管 理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 理行为进 行监督 的 第四道监 控防线 。 3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本基 金, 并 于2017 年11 月20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7]2116 号文 注册募集 。 一 、基 金的 类别 基金中基 金(QDII ) 二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期 、募 集方 式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一)募 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8 年1 月15 日至2018 年2 月9 日进 行发 售。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二)募 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 基金 销 售机 构的销 售 网 点, 具 体名单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人民 币 进行 公开发 售。 以人 民币 计价并 进行认 购/ 申购、 赎回的 份额类 别, 称为人 民币份 额 , 以 美元计 价并进 行 认购/ 申购、 赎回的 份额类 别,称 为美元 份额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 被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销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三)募 集场所


32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 基金 销 售机 构的销 售 网 点,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人民 币 和 美元 进行 公开 发售 ,投资 者 在认购 基金 份额 时可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并 交付相 应币 种的 款项 。本 基金 不同 类别份 额 的发售 机构 、业 务办理 规则可能 不同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增加 其他销 售机构 ,并另 行公告 。 (四)募 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和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 五 、募 集币 种 人民币 和美 元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增 加新 的募集 币种 、调 整 现有募集 币种设 置、 停止现 有币种 的募集 等, 调整前基 金管理 人需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核 准的 额度 设定 基金 募集 上限, 募集 期内 超 过募集目 标上限 时采取 比例配 售的方 式进行 确认, 具体办 法参见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的 资产 规模 不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基 金的 外汇 额 度控制基 金申购 规模并 暂停基 金的申 购。 七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 购、 赎 回所使 用货币 的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别 。 以人 民币 计价并 进行 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人 民币 份额 ;以 美元 计 价并进 行认 购/ 申购 、 赎回的份 额类别 ,称为 美元份 额。 本基金对 人民币 份额、 美元 份额 分别设 置代码 , 分 别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人 民币份 额和 美元份 额合 并投 资运 作, 共同承 担投 资换 汇产 生的 费用 。投 资者在 认 购、申 购基 金份 额时可 自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 别, 并交付 相应 币种 的款 项。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时 ,本基 金可 增设 外币基 金份额 , 通过 指定的 销售渠 道接受 投资者 申购与 赎回, 该事项 无须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通过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可自行 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并 交付 相应币 种 的款项 ,外 币基 金份额 申赎的原 则、费 用等届 时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 公告。


33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 熟后 另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 务, 本基 金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 间不得互 相 转换 。 八 、基金 份 额初 始 面 值、认 购 方 式、 认购 费用 与计 算公式 1 、 本基 金的 人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1.00 元人民币, 按面 值发 售 , 美 元份额 发售 价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按基 金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的美元 金额 。 2 、 本基金采 用金额 认购的 方式, 其中人 民币份额 以人民 币进行 认购 , 美元份额 以 美元 进 行认购 。


3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和 美元 份额 设置 认购费 率及 认购 金额 分档 标准 ,人 民币份 额的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支付 ,美元 份额的 认购费 以美元 支付 。 (1 )人民币 份额认 购费率 本基金 对人 民币 认购 设置级 差费 率,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 购,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认购费 率随认 购金额 的增加 而递减 , 最 高认购 费率不 超 过 1.2% , 具体费率 如下 :


人民币认 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 美元份 额认购 费率 ( 目前只 有部分 销 售机 构支持 美元现汇 账户认 购业务,具体请 参 照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则 执行) 本基 金 对美 元 认 购设 置 级差 费 率, 投 资 者在 一 天之 内 如果 有 多笔 认 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笔 分别计算 ,认购 费率随 认购金 额的增 加而递 减, 最 高认购 费率不 超过1.2% ,具体费率如下 : 美元认购 金额(M ) 认购费率 M<20 万美元 1.2% 20 万美元 ≤M < 1 0 0 万美元 0.6% M ≥1 0 0 万美元 200 美元/ 笔


34 基金 认 购费 用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主 要 用于 支付本基 金 的市 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基 金募集期 发生的 各项费 用。 4 、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将对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 认 购的 基金份 额分别 根据 各自 份 额的 发售 价格以 及的 认购 费 率和认购 金额分 档标准 分别确 认份额 ,具体 方法如 下: (1 ) 人民币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净 认购 金额 。 人民币份 额的计 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1 +人民 币份额 的认购 费率) 或,净认 购金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 购费金 额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或固 定认购 费金额 )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期 利息)/ 人 民币份 额初始 面值 其中, 人 民币份 额初始 面值 为1.00 元 认购 费 用的 计 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 小数 点 后两 位 ;认 购 份 额计 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 例1 : 某 投 资人 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 基金 , 如果 认 购 期内 认 购资 金 获 得的 利 息 为5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基金 份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金 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5 )/1.00=9,886.4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86.42 份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 。 (2 )美元份 额的计 算 本基 金 美元 份 额 的认 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 的 方式 , 认购 金 额包 括 认购 费 用 和净 认 购金 额 。美 元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1 +美元 份额的 认购费 率) 或,净 认 购金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 购费金 额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或固 定认购 费金额 )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期 利息)/ 美 元份额 初始面 值


35 其中 , 美 元份 额 初始 面 值为1.00 元 除 以募 集 期最 后 一 日中 国 人民 银 行 最新 公 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汇 率中间 价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 例 2 :某投资 人投资 10,000 美元现汇认 购本基金 ,如果 认购期 内认购 资金获得 的利息 为 5 美元, 募集期 最后一 日中国 人民银 行最新 公布的 人民币 对美元 汇率中 间价为6.7936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基金 份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金 额=10,000/ (1+1.20%)=9,881.42 美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美元 美元份额 初始面 值=1.00/6.7936=0.1472 美元 认购份额= (9,881.42 +5 )/0.1472=67,164.38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 募 集期最后 一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最新公布 的人民 币 对美元汇 率中间 价为6.7936 元, 加上 认购资 金在认 购期内 获得的利 息 , 可得 到 67,164.38 份 本基金美 元现汇 份额。 九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 本基金 的认购时 间安排 、 投 资人认 购应提 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等 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合同, 在发售 公告中 确定并 披露。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 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2 )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 但 已申请 的认购 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 认,就不 再接受 撤销申 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 资者可 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若投 资者 的认购 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 还投 资者 。 美 元认购 的 投资者 需注 意, 本基金 美元发 售价 格为 1.00 元除以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 人民银 行最 新公 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 36 间价, 并以此 计算投 资者最 终以美 元认购 的基金 份额。 由于美 元认购 价 格会受美 元汇率 影响 , 投资者需 自行承 担募集 期内的 美元汇 率波动 风险。 4 、认购限制 (1 )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但 已申请 的认购 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 认 ,就不 再接受 撤销申 请。 (2 ) 在募集期 内, 除 《发 售公告》 另有规 定, 每一 基金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 和 其他销 售机构 销 售 网 点每个 基金账 户首次 人民币 认购的 最低限 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 , 追 加人民币 认购最 低限额 为 10 元 ( 含认购 费) , 首次 美元认 购的最 低限额 为10 美元 ( 含认购 费) , 追加美元 认购最 低限额 为 10 美元(含 认购费 ) 。直 销机构 网点( 非网 上交易系 统)每 个基金 账户首次 人民币 认购的 最低限 额为 10 元 (含认 购费 ) , 首 次美元 认购的 最低限额 为 10 美元 (含 认购费 ) 。 各销售 机构对 最低认 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 的 业务 规定为 准。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网点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认 购最低 限额 的限 制,但 受追加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内, 单一 投资 人认购 本 基金, 不设 最高 认购份 额限制。 (3 ) 美元 认购的投 资者需 注意 , 在现 钞认购 的情况 下, 投 资者应 将美 元资金从 现钞账 户 转入现 汇账 户, 相应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由于 美元 划款 时间较 长 ,投资 者美 元认 购时, 其认购申 请的提 交日和 受理日 可能不 同。 十 、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募集 账户 ,不 得动 用。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记录为 准,利 息折算 份额不 收取认 购费。 十 一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募集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37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或 等值货 币(美 元金额需 按基金 募集期 最后 一日中国 人民银 行最新 公布的人 民币对 美元汇 率中间 价折算 为人民 币,下 同)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 以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验资 报告 需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 其持 有份 额进行 专 门说明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 《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否则 《 基金合 同》 不 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收到中 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募 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足募 集生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 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 售机构 为基金 募集支 付之一 切费用 应由各 方各自 承担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等值 货币 ( 若未来本 基金新 增外币 份额 ,则外币 份额需 按计算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民 币对 该外 币 汇 率中 间价 折算 为人民 币 )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进 行表决 。


38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39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以 人民 币计 价并 进行申 购、 赎回 ,美 元份 额以 美元 计价并 进行 申购 、 赎回 ; 在未 来条 件成 熟时 ,本基 金可 增设 外币 份额 ,外 币份 额以相 应 币种计 价并 进行 申购、 赎回。 以其他 外币种 类进行 基金份 额申赎 的原则 、 费用 等届时 由基金 管 理人确定 并提前 公告 。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它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若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 资人 可通 过上述 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 非直销 机构: 经本公 司委托, 具有销 售本基 金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十八部 分) 本基金不 同类别 份额的 申购、 赎回的 销售机 构可能 不同。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销 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投 资人 可以以 电话 、传 真 或网上交 易等形 式进行 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法详见 销售机 构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境外 市场 以及 相关期 货交 易所 同 时开放 交易 的交易 日 为本 基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在指 定媒体 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40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收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 市 后计 算的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赎 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 人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处 理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认 购、申购 确认日 期在后 的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确定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5 、 “分币 种申 购、 赎回 ”原 则, 即以 人民币 申购 获得 人民 币份 额, 赎回人 民币 份额 获 得人民 币, 以美元 申 购获 得美元 份额 ,赎 回美元 份 额获 得 美 元, 其 他 外币份 额( 如有 )以此 类推 ; 6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的 情况下 , 开 展多 币 种的申购 、 赎回, 并 对业绩 基 准、信息 披露等 相关约 定进行 相应调 整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41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T +10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国家 外汇 管理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 基金所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时 , 赎回款 支付 时间 将相应 调整; 当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场 休市 、外 汇市 场休 市或 暂停 交易时 赎 回款项 支付 日期 顺延。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 顺延至 上述 情形 消除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 划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2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可 在T+3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投资 人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因 投资者 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由 此造成的 损失或 不利后 果。若 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业 务规则 ,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于开始 实施前 按照有 关规定 予以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申购金额 (1 )通 过销 售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人 民 币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42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人 民币申 购最低 限额为10元; 美 元现汇首 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10 美元 (含 申购费 ) ,追 加美元 现汇 认购 最低 申额 为10美元( 含认 购费 ) ;投资 人 追加申 购时 最低 申购限 额及投资 金额级 差详见 各销 售 机构网 点公告 。 (2 )直 销机 构网 点(非 网上 交易 系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人民 币 申 购 的最低 限额 为10 元 (含 申 购费 ) ,首次 美元 现汇 申 购 的最 低限 额为10美元 (含 申 购 费) ; 已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2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各销 售 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额 为 1 份, 投资者当 日 持有份额 减少导 致在销 售机构 同一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不足 1 份 的,注册 登记机 构有权 将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 赎回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有 不同 规定 的, 投资者 在 该销售 机构 办理 上述业 务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具 体规 定届时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规 定 届时 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的数 量或 比 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 相 应 基 金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 本基金 采 用前端 收费的 方式进 行申购 , 其 中人民 币份额 的申购 费用 以人民币 支付 , 美 元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以 美元 支付 , 其他 外币 份额 (如 有)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 可 对人 民币 份额和 美元 份额 分别设 置申购 费率及 金额分 档标准 。 (1 )人民币 份额申 购费率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的 人 民 币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50% 。 本基金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 43 投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有 多笔申 购,适 用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下: 人民币申 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 美元 份额的申 购费率 (目 前只有 部分销 售 机构 支持美 元现汇 账户 申购业务 , 具 体请 参照销 售 机构的 业务规 则执行 ) 投资人申 购本基 金需缴 纳申购 费, 本 基金的 美元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 申购金额 的 1.50% 。 本基金 美元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在一 天之内 如有多 笔申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 美元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20 万美元 1.5% 20 万美元 ≤M < 1 0 0 万美元 0.8% M≥100 万美元 200 美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3 、 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 份额需 缴纳赎 回费用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 率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 回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本 基金人 民 币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赎 回费率结 构相同 , 具体 费率如 下: 赎回期限 (N ) 赎回费率 1 天 ≤N <7 天 1.5% 7 天 ≤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44 N ≥2 年 0

















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30 天 的 投资者 , 将赎 回费 全部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期 大于等 于30 天但 少于90 天 的投资 者 ,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长 于 90 天内但少 于 180 天的投资 者,将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长于 180 天的投资者 ,应当 将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5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6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经 销 售 机构 同意后 ,针 对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 投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和转 换费率 。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将对 以人 民币 和美元 申 购的 基金份 额根 据人 民币 份额 和 美元 份 额的净 值以 及人 民 币份额 和美元 份 额的 申购 费率和 申购 金额 分档 标准 分别 确认 份额, 其 中使用 美元 进行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同时适 用于美元 现钞 申购和 美元 现 汇申购 ,具体 方法如 下: (1 )人民币 申购份 数的计 算 本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人民 币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为: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1+ 人民币份 额的申 购费率)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 或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当日 人民币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45 注:申请 当日指 申购申 请当日


例3 : 某 投资人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心 投资10,000 元人民币申 购 本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1.5% , 假设申购 当日人 民币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10 元人民币, 则 可 得到的人 民币份 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1+1.50%)=9,852.22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52.22/1.0510=9,374.1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 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10 元人 民币,可 得到9,374.14 份基金份额。 (2 ) 美元 申 购份数 的计算 本基金美元 份额 的申购 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和 净申购 金额, 美元 申 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为 :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1+ 美元份额 的申购 费率)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当日 美元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注:申请 当日指 申购申 请当日


例4 : 某 投资人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投资10,000 美元 (现汇 )申购本基 金, 假设 该申购金 额所使 用的申 购费率 为 1.50% ,申购当日美 元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0.1699 美元, 则可得到 的美元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1+1.50%)=9,852.22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美元 申购份额=9852.22/0.1699=57,988.35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美元 折算净值 为 0.1699 美元,可 得到57,988.35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或美元 为 单位 ,四舍 五入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二位 ;申购 份额 采取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所有 。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人民币 份额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46 赎回总额 =赎回 人民币 份额× 赎回当 日人民 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用 例 5 ,某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10 万份人 民币份 额 6 个月后 赎回,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 人民币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 =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 =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人民币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0,992.50 元。 (2 ) 美元 份 额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赎回总额 =赎回 美元 份 额×赎 回当日 美元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用 例 6 ,某投 资者持 有本基 金 10 万份美 元份额 18 个 月后赎 回,赎 回费 率为 0.3% ,假设赎 回当日美 元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是 0.1660 美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 ×0.1660 =16,600 美元 赎回费用 =16,600 ×0.3% =49.8 美元 赎回金额 =16,600 -49.8 =16,550.2 美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10 万 份美元 份额 , 假设 赎回当 日美元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 是0.1660 美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6,550.2 美元。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或 相应 外币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金 财产所 有。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分 别计 算并 披露 不同 类别 份额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人 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美元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当 日人 民币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 间价 , 人民 币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精确 到0.0001 元, 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确 到 0.0001 美元 , 47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未来若 新增 外币 份额, 则该外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方式 、精 确位 数, 届时 详见本 基 金的相 关公 告 及 定期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T+2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国家 外 汇管理 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或 本基金 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更 时 ,赎回 款支 付时 间将相 应调整 ; 当基 金境外 投资主 要市场 休市 、 外汇 市场休市 或暂停 交易时 赎 回款项支 付日期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 顺延至 上述 情形 消除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 划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2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人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 该申请 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 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48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 。因投 资者 怠于 履行该 项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 失或不 利后果 。若申 购不生 效,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业 务规则 ,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于开始 实施前 按照有 关规定 予以公 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或拒绝 基金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 常运作 。


(2 )本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场 或外汇 市场正 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 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3 ) 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交 易市场 或外汇 市场的 公众节 假日, 并可 能影响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4 )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 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 重大事件 ,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或注 册登记 机构因 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金 注册登 记系统 或基金 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 行。 (6 )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的 情形。 (7 )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数 量达到 了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上限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批 及市场 情况进 行调整 ) 。 (8 )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某笔申 购。 (9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10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50%或者变相规 避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 (1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12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49 发生上 述 除 第(11 ) 项外 的 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时, 申 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 )到(7 )项、 第(9 ) 项和第(11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遇 公 众 节假日, 可能影 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3 ) 因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他 原因而 出现连 续 2 个或2 个 以上开 放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现 金支付 出现困 难; (4 ) 基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市 场或外 汇市场 休市时 ,具体 规定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5 ) 本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 续 接受赎回 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6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或 注册登记 机构因 技术保 障 或人员伤 亡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或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采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的措施 ; (8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 (7 ) 项 外的 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 计算 单个 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 请量 所代 表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赎 回申 请总 量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时, 美元 份额和 其 他 外币 份额 (如 有) 所 代表的部 分依据 当日适 用的汇 率折算 为人民 币。 若 出现上 述第 (3 ) 款 情形时,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50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时,即认 为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顺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处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 申请 ,将 自动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其余 赎回 申请 ,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可确 认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确认 的部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2 个 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51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布 最近一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或 赎回的 开放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两周 (含 两周 )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在未 来摆 动定 价机制 的实 施条 件成 熟后 ,本 基金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作 机制 为大 额 申 赎或 赎回 等特 定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相 关原 理 与 操作 方法 ,将 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相 关规 定 。 十 四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本基金不 同份额 类别之 间暂不 进行相 互转换 。 十 五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 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


52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六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七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八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被冻 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53 第 九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的管 理费; 2 、基金的托 管费, 含境外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的 证券 与 期货 账 户开立 费用 和 维护费 用 、 证券 与期 货 交易 费用 及在境外 市场的 交 易、清算 、登记 等实际 发生的 费用(out-of-pocket fees ) ;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费 、 追 索费用 , 税务顾 问 费 ; 7 、 基金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应当缴 纳的, 购买或 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 收、征费 、关税、 印花税及 预扣提 税(以 及与前 述各项 有关的 任何利 息及费 用) (简称“ 税收”); 8 、代表基金 投票或 其他与 基金投 资活动 有关的 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和 外汇兑 换交易 的相关 费用; 10 、 与基金缴纳 税收有 关的手 续费、 汇款费 等; 11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12 、为应付赎回 和交易 清算而 进行临 时借款 所发生 的费用 ; 13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的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1.6% 的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 =E×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 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按管理人 指令支 付或经 双方书 面确 认后 由托 管人 直接从 资金 托管 账户 中划 付。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54 期顺延。 2 、基金的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 提。 本 基 金的 托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5%的年费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为包 含增值 税的含 税价款.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按管 理人指 令支付 或经双 方书面 确认后 由托管 人直接 从资 金托管账 户中划 付。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3-13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 或摊 入 当期 费用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 按各 个国 家或 投资 市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除因 基金 管理 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基 金 在税收 方面 的损 失外, 基金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五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 55 理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告。


56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 市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主 次托 管协 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境 外投资 顾问 、基 金销 售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境外 托管 人 的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其 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基金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现 金存 入现 金账户 时 构成境 外托 管人 的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规 定该 等现 金不 归于清 算 财产外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同基 金的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境外托 管 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及其 与基 金托 管 57 人签订的 主次托 管协议 持有并 保管基 金财产 。 基金 托管人 在已根 据 《 试行办法 》 的 要求谨慎 、 尽职的 原则 选择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管 人 破产产 生的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采 取措 施进 行追 偿,基 金 管理人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进行追 偿。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存 在过失 、 疏忽、 欺诈 或故 意不当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境外 托管 人依 据当 地法 律法规 、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市场 惯例的作 为或不 作为承 担责任 。


5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开 放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 证、 期货合 约、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权益 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存托凭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


59 (4 )对于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按成本 价估值 。 3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4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证 , 从 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 止, 若配股权 证可以 在 交易所交 易, 则按照 估值方 法第1 项中确 定的方 法进行 估值; 若配股 权 证不能在 交易所 交易 , 则按可获 配股股 票的估 值日收 盘价和 配股价 的差额 进行估 值, 如果收 盘 价低于或 等于配 股价 , 则估值为 零。 5 、基金估值 方法 (1 ) 上市 交易型 基金的 估值按 估值日 当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市场的收 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 (2 ) 未上 市交易 的基金 按照可 取得的 最近估 值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 ; 若基 金份额 净值 无法通 过公 开渠 道获 得,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按 照最能 反映 基金 公允价 值的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 。 (3 ) 若某 只基金 同时存 在上市 交易型 部分和 未上市 交易部 分, 则 区分 上市交易 型部分 和 未上市交 易部分 后分别 按上述 方法估 值。 6 、 境外 衍生 工具估 值方法 (1 ) 上市流 通衍生 工具按 估值日 当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2 ) 未上 市衍生工 具按成 本价估 值, 如成本 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 则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若衍 生工 具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 取得 ,参 照最 近一个 交 易日可 取的 主要 做市商 或其他 权 威价格 提供机 构的报 价进行 估值 。 7 、 对于非 上市证券 , 采 用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具体 可采用 行业通 用权 威的报价 系统提 供 的报价进 行估值 。 8 、外汇汇率 (1 )估值计 算中涉 及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 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 布的人 民币 与主 要货币 的中间价 。 (2 ) 其他 货币采用 美元作 为中间 货币进 行换算 , 与 美元的 汇率则 以估 值日彭博 (伦 敦时 间)16:00 报价数据 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 时, 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认 可的其 他第 三方 汇 60 率报价为 准。 9 、估值中的 税收处 理原则 :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 金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算 的应交税 金有差 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 税金实 际支付 日进行 相应的 估值 调整。 10 、在任何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如果 采用本 项 1-8 中规定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此外,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每个 开放日 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 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估 值时间 点为 T+1 日完成T 日估 值。 2 、 人民币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 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当日 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人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精 确到 0.0001 元,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精确到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 、 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前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61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以 基金管 理 人对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同 时 基金 托管人 可就该 情况向 监管部 门备案 。 4 、 在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各自 委托第 三 方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资产估 值各 自承 担的责 任。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各类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本合同的 当事人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 的,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错 误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 、并不 能克服 的客观 情况, 按下列 有关不 可抗力 的约 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62 进行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5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10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理 ; (6 )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及 数据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错误 , 券 商或 交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误 ,或 不可 抗力 原因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7 ) 由于 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 可控的 客观原 因, 在 本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 致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 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 响,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差错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63 (5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净 值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主 要证券 交易所 、 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 交易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 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6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6 次 , 每份 基金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现 金分 红形式 , 则美元 份额 以美 元现汇 进行现 金分 红, 人民 币份 额以人 民币 进行 现金 分红 ;如 果选 择红利 再 投资形 式, 则同 一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分红 资金 将按 除权日 除权 后的 该类 别基 金净 值转 成相应 的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人 可对 不同 类别 份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但 同一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同 一类别 的基金份 额只能 选择一 种分红 方式。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对 于外 币申购 的 份额, 由于 汇率 因素影 响,存在 收益分 配后外 币折算 净值低 于对应 的基金 份额面 值的可 能。 4 、本基金同 一类别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币 种相 同。 美元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 按 权益 登 记日 前一 工作日 中国人 民银行 最新公 布的人 民币对 美元 汇 率中间 价折 算为相应 的 美元 金额。


65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及有 关手续 费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6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的 会计 年 度为公 历每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如 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 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基 金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按双 方约定 的时间 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 。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6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 《通知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信 息披露 的方 式 、 登 载媒体、 报备方 式等规 定发生变 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本基 金的 人民 币份 额以 人民 币计算 并披 露净 值 及相关 信息 ,美 元份 额以 当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除 以中国 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民 68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计算 并披露 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 其他 外币 份额( 如 有) 以 相应 币种 计算并 披露净 值及 相关 信息 。除 特别说 明外 ,人 民币 份额 的货 币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美元 份额 的货币 单位为美 元, 其他 外币 份额 (如有 ) 的 货币单 位 届时详 见本基 金设立 该 外币份额 的相关 公告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招 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托管 协 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投 资人重 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2 、 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 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 权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 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 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次 日在指 定媒体 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每 个估值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 69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 1 个估值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最后 1 个估 值日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媒体 。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各类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述 信息资 料。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析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种方 式。 本基金 若投 资境 外衍 生品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证 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及 风险分 析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 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产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70 (七) 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 5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71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进 行估值 ; 28 、本基金接受 其它币 种的申 购、赎 回或开 通不同 类别份 额之间 的转 换; 29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3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7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 媒 体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 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7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 效, 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自决议 生效之 日起 两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3 、 但如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行 修 改的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74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流通 受限 证券的处 理情况 适 当延长清 算期限 ,并提 前公告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确认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


7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 陈 四清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二 、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于1998 年,现 有员 工110 余人,大 部分员 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行 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 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私 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在 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效 评 估、风 险分析 等 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银行 。 三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况 截至2017 年0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 管611 只证券 投资基 金,其 中 境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指 数型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满 足了不同 客户多 元化的 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 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前 列。


76 四 、 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 及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审计 等措施 强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面、 全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会 计师事 务所开 展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审 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 阅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继 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 施严密 ,能 够有 效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 。 五 、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告 。


77 第 十七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一 、中 银香 港概 况 名称:[ 中 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 住所:[ 香 港中环 花园 道 1 号中 银大厦] 办公地址 :[ 香港 中环花 园道 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岳 毅总裁] 成立时间 :[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黄晚仪 副 总经理 托 管业务 主管] 联系 电话 :[852-3982-6753]


中国银行( 香港) 有 限公司 (“ 中银 香港 ”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 重组为中 国银行( 香港) 有 限公司, 是一家 在香港 注册的 持牌银 行。 其控 股公司- 中 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 (“ 中银香 港( 控股)”) - 则于 2001 年 2 日 在香港 注册成 立, 并 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 始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 板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 指数 成分股。 中银香 港目前 主要受香 港金管 局、证 监会以 及联交 所等机 构的监 管。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月底,中银香港( 控股) 有 限公司 的总资 产超过 23,277 亿港元,资本 总 额超过 2,168 亿 港元, 总 资本比 率为 22.35% 。中 银香港 的财务 实力及 双 A 级信用 评级, 可以 媲美不少 大型全 球托管 银行。 中银香 港( 控股) 最新信 评如下(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穆 迪投 资服 务 标 准普 尔 惠 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 为香 港第 二大 银行 集团 ,亦为 三家 本地 发钞 银行 之一 ,拥 有最庞 大分 行网 络 78 与广阔的 客户基 础。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 业务 的核心 产品 之一 ,目 前为 超过 六 十 万企业 及工 商客 户 提供一站 式的证 券托管 服务。 对于服 务国内 企业及 机构性 客户( 包 括各 类 QDII 及其各 类产品 等) , 亦素 有经验, 于行业 处于领 先地位 , 包括 于 2006 年被委任为 国内 首只银行 类 QDII 产品 之境外托 管行, 于 2007 年被委任为 国内首 只券商 类 QDII 集成计 划之 境外托管 行, 另 于 2010 年服务市 场首宗 的跨 境 QDII-ETF 等; 至 于服务 境外机 构客户方 面亦成 就显著 : 在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RQFII)的领域 =>成 为此 类人 民币 产品 的最大 服务 商 在 离岸 人民 币 CNH 公募 基金 的领 域


=>成 为市 场上 首家 服务 商(2010 年 8 月)





























=> 目 前 亦为 最大 的服 务商 在 港上 市的 交易 所买 卖基金(ETF)





=>中 资发 行商 的最 大服 务商之 一 在 离岸 私募 基金 的领 域








=>新 募长 仓基 金的 最大 服务商 之一 在 非上 市的 股权/ 债权 投资 领域





=>香 港少 有的 服务 商之 一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 令中 银香港 成为 目前 本地 唯一 的中 资全 面性专 业全 球托 管 银行, 亦是 唯一获 颁行业 奖项的 中资托 管行:











































































































































































































专 业杂 志 所 获托 管奖 项 亚 洲 投 资 人 杂 志 (Asian Investors) 服 务 提 供 者 奖项 - 最 佳跨 境托 管亚 洲银 行 (2012 ) 财 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 管 专 家系 列奖 项: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


最 佳 中 国区托 管专 家 (2016) 财 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 袖奖 项: Fanny Wong - 香 港 区 年度 托管 银行 家 (2014)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 中银香 港( 控股) 的托管 资产规 模达 8,560 亿 港 元。


79 二 、托 管部 门人 员配 备、安 全保 管资 产条 件的 说明 ( 一) 主要 人员 情况 托管业 务是 中银 香港 的核 心产 品之 一,由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兼 副总 裁袁 树先生 直接 领导 。 针对国 内机 构客 户而 设的 专职托 管业 务团 队现 时有 二十 名骨 干成员 , 职级均 为经 理或 以上, 分别 主理 结算 、公 司 行动 、账 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 、客 户 服务 、产 品开 发、 营销 及网管理 等方面。 骨干人 员均 来 自各大 跨国银 行, 平均 具备 15 年 以上 的专业托 管工作 经验( 包 括本地托 管及全 球托管) ,并操 流利普 通话, 可说是 香港最 资深的 托管 团队。 除配备 专职 的客 户关 系经 理, 中银 香港更 特设 为内 地及 本地 客户 服务 的专业 托管 业务 团 队,以提 供同时 区、同 语言的 高素质 服务。 除上述 托管 服务 外, 若客 户需 要估 值、会 计、 投资 监督 等增 值性 服务 ,则由 中银 香港 的 附属 公司 中银 国际 英 国保 诚信 托有 限公 司 (“ 中 银保 诚” ) 提供 。 作为 「强 制性 公积 金计 划管 理局」 认可 的信 托公 司, 中银保 诚多 年来 均提 供国 际水 平的 估值、 会 计、投 资监 督等 服务, 其专职基 金会计 与投资 监督人 员达 50 多 名,人 员平均 具备 10 年 以上 相关经验 。 中银香 港的 管理 层对 上述 服务 极为 重视, 有关 方面 的人 员配 置及 系统 提升正 不断 加强 。 另外, 其 它中/ 后台部 门亦全 力配合 及支持 托管服务 的提供 , 力求 以最 高水平服 务各机 构性客 户。 关键人员 简历 :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 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 管理 硕士 及英 国特 许银行 公会 的会 士资 格。 黄女 士从 事银行 业 务超过 二十 年, 大部分 时间 专职 于 托管 业务 , 服务 企业 及 机构 性客 户 。效 力的 机 构包 括曾 为 全球 最大 之 金融 集团 - 花旗 集 团 - 及本 地 两 大 发钞 银 行 - 渣 打及 中 银 香港 。 参加 中 银 香港 前, 黄 女 士为 花 旗 集团 之董事 及香 港区 环球 托管 业务总 监。 目前 黄女 士专 职于 领导 中银香 港 的全球 托管 及基 金服务 发展, 并全 力配 合中 国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之 境外 投资 及理 财业务 之 所需, 且担 任中 银香港 集团属 下多 家代 理人 公司 及信托 公司 的企 业董 事。 黄女 士亦 热心推 动 行业发 展, 包括 代表中 银香港继 续担任 「香港 信托人 公会 」 行政委 员会之 董事一 职; 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 间, 获「 香 港交 易 所」 委 任作 为 其 结算 咨 询小 组 成员 ; 另外 , 黄女 士 目前 亦 是香 港 证监 会产 品咨询委 员会的 委员之 一。 郑丽华 女士 ,托 管运 作主 管 , 郑女 士乃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之资 深会员 及香 港会 计 师公会 之会 员。 郑女 士从 事金融 与银 行业 务超 过二 十年 ,其 中十多 年 专职于 托管 业务 ,服务 80 企业及机 构性客 户。 曾经 工作的 机构包 括全球 最大之金 融集团 – 美国 摩根大通 银行与 汇丰银 行及本地 银行 - 恒生银 行,对 托管业 务操作 、系统 流程及 有关之 风险 管理尤为 熟悉。 阮美莲 女士 ,财 务主 管 , 阮女 士拥 有超过 二十 年退 休金 及信 托基 金管 理经验 ,管 理工 作 包括投 资估 值、 基金 核算 、投资 合规 监控 及信 托运 作等 。加 入中银 国 际集团 前, 阮女 士曾于 百慕达 银行 任职 退休 金部 门经理 一职 ,以 及于 汇丰 人 寿 任职 会计经 理 ,负责 退休 金基 金会计 工作。 阮女 士是 香港 会计 师公会 及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资深会 员 ,并持 有英 国列 斯特大 学硕士学 位。 ( 二) 安全 保管 资产 条件 在安全 保管 资产 方面 ,为 了清 楚区 分托管 客户 与银 行拥 有的 资产 ,中 银香港 目前 已以 托 管人身 份在 本港 及海 外存 管或结 算机 构开 设了 独立 的账 户以 持有及 处 理客户 的股 票、 债券等 资产交收 。 除获得 客户 特别 指令 或法 例要 求外 ,所有 实物 证券 均透 过当 地市 场之 次托管 人以 该次 托 管人或当 地存管 机构之 名义登 记过户 ,并存 放于次 托管人 或存管 机构 内,以确 保客户 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 券交割所需之跨 国 汇 款 , 除 非 市场/ 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 求, 否 则中银 香港会 尽可能 在交收 日汇入 所需款 项, 以 减少现 金停留 于 相关异地 市场的 风险 。 先进的系 统是安 全保管 资产的 重要条 件。 中银香港 所采用 的托管 系统名 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 简称 CSS ,是中 银香港 聘用一 支科 技专 家、 并结 合银行 内部 的专 才, 针对 机构 性客 户的托 管 需求在 原有 的零 售托管 系统上重 新组建 而成的 。CSS 整个系 统构建 在开放 平台上 ,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 。系统 需使用 两台 服务 器, 主要 用作数 据存 取及 支持 应用 系统 软件 ,另各 自 附有备 用 服 务器 配合。 此外,一 台窗口 服务器 已安 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 块,负责 与 AIX 服务 器 沟通。 新系统 除了 采用 尖端 科技 开发 ,并 融合机 构性 客户 的需 求与 及零 售层 面的系 统优 势, 不 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 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 的数据 传输, 亦 拥有庞大 的容量 (原有 的零售 托管 系统 就曾 多次 证实其 在市 场买 卖高 峰期 均运 作如 常,反 观 部分主 要银 行的 系统则 瘫痪超 过 1.5 小时) 。 至于基金 估值、 会计 核算以 及投资 监督服 务, 则采 用自行 研发 的 FAMEX 系统进 行处理 , 系 统可 相容 多种 货币 、多 种成本 定价 法及 多种 会计 核算 法, 以满足 不 同机构 客户 及各 类基金 的需要 。系 统优势 包括: 多种 货币 ;多种 分类 ;实 时更 新;支 持庞 大 数据量 ;简 易操作,方便 81 用户。 系统 所支持 的核算 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 ; 后入 先出(LIFO) ; 先入 先出 (FIFO) ; 其 它 方 法 可 经 与 客 户 商 讨 后 实 施 。 系 统 所 支 持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以 市 场 价 格 标 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 ; 成本 或 市场 价的较 低者 ; 入价 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期偿 还 (Amortization) ; 含息 或 除息(Clean/dirty) ; 及其它 根据证 券类别 的 例外 估值等。 三 、托 管业 务的 主要 管理制 度 作为一 家本 地持 牌银 行, 中银 香港 的业务 受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全面 监管 ;另外 ,作 为本 地 上市的金 融机构 ,中银 香港亦 需严格 遵守香 港联合 交易所 的规定 及要 求。 中银香 港实 施严 格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险 管理 流程 ,所 有重 要环 节均 采用双 人复 核, 减 少人工操 作风险 ; 并 由独立 风险管 理部门 就任何 新产品/ 服务/ 措施等 进 行全面评 核及监 控, 避 免人为失 误或道 德风险 。任何 外判安 排,除 上述风 险分析 外,还 需寻 求监管机 构之批 淮。 对于次 托管 行或 服务 商的 委任 ,中 银 香港 亦制 定了 有关 选任 、服 务标 准、及 日常 服务 水 平监控 等制 度及 要求 ,以 确保服 务质 量。 对托 管客 户而 言, 中银香 港 亦承担 其次 托管 行之服 务疏失等 风险, 并在托 管合约 中清楚 订明。 中银香 港具 备经 审核 之应 变计 划以 应付各 种各 样特 殊情 况的 发生 。应 变计划 每年 均会 进 行测试 及演 练, 模拟 在突 发情形 下之 业务 运作 ,并 对测 试结 果进行 检 讨及评 估, 以确 保在突 发情形 下仍 能提 供服 务。 系统方 面, 灾难 应变 措施 中心 亦已 预留独 立 应用软 件及 数据 库服务 器,随时 取代生 产服务 器运作 。 托管 业务 之 规章 制度 及工 作 手册 乃根 据 与托 管相 关 的监 管条 例或 指 引( 如: 员 工 守则, 了 解你的客 户政策 、 防洗 钱政策 及个人 私隐条 例等) 与 中银香 港本身 制定 的内控制 度( 如 : 信息 安全管理 办法, 包括 托管系 统用户 之管理、权限之 设定等) 缮制, 并 因 应有关条 例、 指引或 政 策之修订 而适时 调整, 以确保 乎合对 外、对 内的监 控要求 。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主 要内容 包括:账 户开立 、客户 账户 管理、结 算程序 、公司 行动程 序、 资产 核对 、资 金报告 、账 单、 投诉 、应 急计 划等 等。以 及 《托管 系统 进入 控制规 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容 涵盖 系统范围 、系统 描述、 用户概况 、功能 列表、 职责定 义、增 加、删 除、修 改程序 、请求 格式 、控制与 备份安 排等。 中银香 港设 有独 立的 稽核 委员 会, 直接向 董事 会负 责, 对各 部门 进行 定期及 不定 期之 稽 核。至于 年度审 计,则 委任罗 兵咸永 道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


82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 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料 高度保密 。 四 、重 大处 罚 中银香 港托 管业 务自 成立 至今 已十 年,从 未受 到监 管机 构的 重 大 处罚 ,亦没 有重 大事 项 正在接受 司法部 门、监 管机构 的立案 调查。


83 第 十八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1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84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 名称: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名称: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4 ) 名称: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5 )名称: 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85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联系电话 :0512-69868364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6 ) 名称: 郑州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2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天宇 联系人: 张露茜 联系电话 :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 :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 :967585 公司网址 :www.zzbank.cn (7 ) 名称: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8 )名称: 中国国 际金融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86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9 )名称: 华龙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10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阳 门外大 街 18 号中 国人保 寿险大 厦12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11 )名称:新 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87 网址:www.xsdzq.cn (12 )名称:大 同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13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14 )名称: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15 )名称:开 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88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6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7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 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18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89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19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0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21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 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90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2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3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4 )名称: 湘 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91 (25 )名称: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26 )名称:国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呼和 浩特市 武川县 腾飞大 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叶密林 联系电话 :010-83991719 业务传真 :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 :95385 公司网址 :www.grzq.com (27 )名称:联 储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333 号金砖 大厦8 层 法定代表 人:沙 常明 联系电话 :021-80295888 客服热线 :400-620-6868 公司网址 :www.lczq.com (28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92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29 )名称:中 信建投 期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 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30 )名称: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 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31 )名称: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93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32 )名称:佳 泓(北 京)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010-88580321 公司网址 :www.jiahongfunds.com (33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34 )名称:天 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中心 商务区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 浙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褚琦 联系电话 :010-59013828 业务传真 :010-59013707 客服热线 :010-59013842


94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35 )名称:北 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36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37 )名称: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联系电话 :010-52858244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95 (38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39 )名称:北 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0 )名称:泰 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41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9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42 )名称:中 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43 )名称:包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芳 联系电话 :95352 客服电话 :内蒙 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97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44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45 )名称:天 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46 )名称:中 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联系电话 :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 :95186 公司网址 :www.zybank.com.cn (47 )名称: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98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8 )名称: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49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50 )名称:浙 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99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51 )名称:中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zts.com.cn (52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53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100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54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5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56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57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 南路 8 号


101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54967202


业务传真 :021-54967293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8 )名称:华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 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59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联系电话 :021-33388229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60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102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1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62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63) 名称:南京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户服务 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64 )名称:徽 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103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65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66 )名称: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毛林 联系电话 :021-8013359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7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104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8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69) 名称: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0 )名称 :上 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105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71) 名称: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 中路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72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73 )名称:上 海农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热线 :962999


106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74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75 )名称:宁 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76 )名称:徽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77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107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78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79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80 )名称:联 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惠 州市惠 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55 号 广播电 视新闻 中心西面 一 层大厅和 三、 四层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95564 联系人: 彭莲 公司网站 :www.lxsec.com (81 )名称:平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 实凡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108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82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83 )名称: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84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109 (85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95396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86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87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88 )名称:万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110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公司网站 :www.wlzq.cn (89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90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91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92 )名称: 大 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新华 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新华 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荻


联系人: 方凯鑫


联系电话 :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 :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 :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 :www.urainf.com (93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94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杨华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 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95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12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6 )名称:广 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寒 联系人: 廖雪 联系电话 :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 :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 :96138 公司网址 :www.nanhaibank.com (97 )名称:东 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表 人:廖 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98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113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99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100 )名称:众升 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东园四 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876-9988 公司网址 :www.zscffund.com (101 )名称: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114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102 )名称:上海 陆金所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03 )名称: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104 )名称:北京 虹点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15 (105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6 )名称: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107 )名称: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08 )名称: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116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109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10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11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117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12 )名称:上海 万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13 )名称:奕丰 金融服 务(深 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道航 天科技 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公司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 :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14 )名称: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部 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118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115 )名称: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南京 西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20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 璐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16 )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17 )名称: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 市朝阳区 建 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19 (118 )名称: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119 )名称:上海 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20 )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121 )名称: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120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122 )名称: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 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123 )名称:华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天府 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 :4008888818 公司网址 :www.hx168.com.cn (124 )名称: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121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25 ) 名称:大有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芙蓉 南路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芙蓉 南路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三 、四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 :4006-365-058 公司网址 :www.dayouf.com 上述销 售机 构 中 ,仅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和 平安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接受 美元现 汇认购 。 3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 销售 机构或 销 售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 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 公 告。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122 名称: 广 东广信 君达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路 6 号 广州 周大 福金 融中 心( 广州东 塔)10、29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 : 刘智 、林晓 纯 联系人: 刘智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





12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 020-83936666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 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金 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24 (11 )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 申 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17 )选择、更 换 或撤 销 境外 投资顾 问 ; (18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和登 记事宜 ;


(2 )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 各类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25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 资计 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 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 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金 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 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 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和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相应币 种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 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26 (27 ) 承担尽 职调查 等反洗 钱工作 职责 , 包括 但不限于 建立合 理有效 的 反洗钱控 制措施 , 对其自 身客 户开 展反 洗钱 尽职调 查等 管控 工作 ,审 查所 管理 的资金 来 源合法 ;资 金管 理及投 资使用 不涉 及恐 怖融 资或 其他违 法犯 罪活 动, 不涉 及被 联合 国、中 国 公安部 等制 裁规 则制裁 的人员 或行 为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建立 健全 客户 尽职 调查 等反 洗钱内 部 控制机 制, 在符 合监管 要求的情 况下,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本 业务项 下客户 尽职调 查及其 他相 关情况; (2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 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转 批中 国人 民银 行《 关于 改革 中国银 行体 制的 请 示报告 》 (国 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 】24 号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选择、 更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 (5 )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6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7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权 利。


127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 资金汇 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 托及成交 记录等 相关资 料, 其保存 的时间 应当不 少于 20 年 ; 其它 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 相关资 料的保存 时间应 不少 于15 年; (12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128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的 职责 。境 外 托管人 依据 基金 财产 投资 地法律 法规 、监 管要 求、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 市场惯 例以 及其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保 管基 金财 产, 并履 行资 金清算 等 职责。 境外 托管 人在履 行职责过 程中 , 因本身 过错 、 疏忽 原因而 导致的 基金财 产受损 的, 基 金 托管人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应根 据基 金托管 人 与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协 议的适用 法律及 当地法 律法规 和市场 惯例决 定; (23 ) 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按 照 规定 对 基金 日 常投 资 行为 和 资 金汇 出 入情 况 实施 监督,如 发现投 资指令 或资金 汇出入 违法、 违规, 应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外 管局报 告; (24 ) 安全 保 护 基金 财 产, 准 时将 公 司 行为 信 息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确 保基 金 及时 收 取所 有应得收 入; (25 )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 日内 , 向 中 国证 监会和外 管局报 告基金 管 理人境外 投资情 况, 并按相关 规定进 行国际 收支申 报; (26 ) 办理 基 金 管理 人 就管 理 本基 金 的 有关 结 汇 、 售 汇、 收 汇、 付 汇 和人 民 币资 金 结算 业务; (27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根 据审 慎监 管 原则规定 的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129 本基金同 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 或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 (3 )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 用 ; (5 )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 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 法律法 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别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立 日常机 构。 ( 一) 召 开事 由 1 、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130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提前终 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6 ) 变更基 金类别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美 元份额 及 其他 外币 份额 (若 有) 按 收到 提议 当 日 所对应 汇率折 算为人 民币等 值基金 份额后 同人民 币基金 份额合 并计 算, 下同 ) 10%以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美 元份 额及其 他外 币份 额( 若有 )按 收到 提议当 日 所对应 汇率 折算 为人民 币等值 基金 份额 后同 人民 币基金 份额 合并 计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调整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 , 接受 其它币 种的申 购、赎 回,增 加、减 少或 调整基金 销售币 种 ; (3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131 (5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 下内 容:


132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方 式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形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应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结 果。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持有 的登记 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美 元份额 及 其他 外币 份额( 若有 ) 按 权益 登记 日 所 对应 汇率折 算 为人民 币等 值基 金份额 后同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合并 计算, 下同 )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 美元 份额及 其他外 币份 额( 若有 )按 权益登 记日 所对 应汇 率折 算为 人民 币等值 基 金份额 后同 人民 币基金 133 份额合并 计算, 下同 ) 的50% (含50% )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会议召 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见 ;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50% (含50%) ; (4 )上 述第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 或者第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允许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134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 前及 时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 文件号 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 事项。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135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13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 监管机 关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 效, 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自决议 生效之 日起 两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3 、 但如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行 修 改的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137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流通 受限 证券的处 理情况 适 当延长清 算期限 ,并提 前公告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138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确认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13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管 理、 中 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组 织形 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北 京市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中国银 行总行 办公大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四清


140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中 实际可 以 监控事项 的约定 , 建立相关 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面 : 1 、对基金的 投资 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 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和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基金(ETF) ) ;已与 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 易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政府 债券 、公司 债 券、可 转换 债券 、住房 按揭支 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织 发 行的证 券; 银行 存款、 可转让 存单 、银 行承 兑汇 票、银 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 议、短 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与固 定收益 、 股权 、 信 用、 商 品指数 、 基金 等标的 物挂钩 的结构 性投资产 品; 远 期合约 、 互换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境外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期 权、期 货 等金融 衍生 产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141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监管 机 构登记注 册的公 募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和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 金 ( ETF) )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80% , 投 资于权 益类产 品 ( 包括股 票型基 金、股票 (含优 先股)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20%-90% ;


2) 每只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投 资境 外伞型 基金 的, 该 伞型基金 应当视 为一只 基金;


3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基金: a 、 其他基 金中基 金; b 、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 述两项 基金的 伞型基 金子基 金; 4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应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得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基金持有 同一机 构 ( 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6 ) 本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应当 是中资 商 业银行 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银行 ,在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存款可 以不受 上述限 制;


7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 不 得持有 同一机 构10% 以上具有投 票权的证 券发行 总量;


142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 球 存托凭证 和美国 存托凭 证所代 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股 本权 证行使转 换; 8 ) 本基金 在境外 投资中 , 持 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区 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区 市场的 证券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9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 是 指法律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流通 受限证 券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 持 有任 何一 只境外 基金 ,不 得 超过该境 外基金 总份额 的20%; 11)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12)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13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投资 比例 限 制。 (2 )投资组 合比例 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3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但 须提前 公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143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业务复 核。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提示 后应 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并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 提示事 项进 行复 查,如 基金管理 人未予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 但不限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五)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财产的 投资运作 于估值 日结束 且 相关数据 齐备后 , 进行交易 后的投 资监控 和报告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督 报告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 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他中 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不作任 何担 保、 暗示或 表示,并 对这些 机构的 信息的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所引 起的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其投 资策 略 及决定) 及其 投资 回报不承 担任何 责任。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无 144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但上 述资产 不 包 括 : (1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人 在 清 算 机 构 或 其他 证 券 集 中 处理 系 统 中 持 有 的 证 券 ; (2 ) 在过 户代理 人处保 存的集 合投资 工具中 的无凭 证份额 或其他权 益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不 对证券 托管机 构负责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 或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所有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产 安全保 管和办 理与基金 财产过 户有关 的手 续等职责 委托给 第 三方机构 履行 。 6 、现金账户 中的现 金由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以 银行身 份持有 。 7 、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 按照有 关市 场 的适用 法律 、 法规 和市场惯 例 , 支付现 金、 办理 证券登记 等托管 业务。


145 8 、 基金托 管人在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清盘或 破产 等原因进 行终止 清 算时, 不得 将任 何证 券、 非现金 资产 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境 外 托管人 因上 述同 样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要 求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将证 券、非 现 金资产 及其 收益 归入其 清算财 产, 但当 地的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不 允许 托管 证券 独立于 清 算财产 的情 况除 外。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确 保自 身及 境外托 管人 采取 商业 上的 合理 行动 以保证 证 券、非 现金 资产 的任何 部分不 会在 其进 行清 算时 ,作为 可分 配财 产分 配给 其债 权人 。当基 金 托管人 知道 托管 资产的 任何一 部份 将被 视为 托管 人的清 算财 产时 ﹐托 管人 应尽 快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双方 理解 在全球 托管模 式下 ,现 金存 入现 金账户 时构 成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 务,除 非 法律法 规及 撤销 或清盘 程序明文 规定该 等现金 不归于 清算财 产外。 (二)实 物证券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可在 以下情 况下同 意就在 境外发 行的实 物证券 (以下 简称 “实物 证券 ” ) 提 供 保管服务 ,但需 取决于 该市场 上是否 有此类 服务: 1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实物证 券交付 之前将 相关证 券的价 值、 到期日 、 要 素等其他 基金托 管 人需要 的信 息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责 为证 券从 对方运 送 至基金 托管 人的 途中安 排保险 或运 输。 如基 金管 理人确 需基 金托 管人 安排 保险 或运 输时,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 当基金 托管人 被要 求交 付此 类证 券时, 基金 托管 人会 安排 适当 的运 输。经 基 金管理 人申 请, 基金托 管人可安 排适当 保险。 在实物 证券交 付过程 中产生 的保险 费 ( 如有 ) 、 运输费及 其他合 理费用 将由基金 管理人 支付。 2 、 双方同 意, 如果实 物证券 在由基 金托管 人交付给 运输服 务提供 商的 过程中发 生丢失 或 损坏, 托管 人只 对因 自身 过失或 过错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但托管 人 应协助 管理 人从 运输服 务提供商 处或保 险公司 处追回 损失。 3 、 对于不 以托管 人名义 持有的 受限实 物证券 , 有关 公司行 动的信 息可 能会被延 误或不 能 从普遍 认可 的行 业信 息来 源处获 得, 托管 人不 能保 证此 等信 息的完 整 性和准 确性 ,与 此证券 有关的 支付 可能 会被 延迟 。相应 地, 托管 人将 与受 限实 物证 券有关 的 、及时 代收 支付 款并将 完整准 确的 公司 行动 信息 转达给 管理 人的 能力 是受 到与 此类 证券有 关 的行业 和市 场惯 例制约 的。托 管人 仅在 实际 收到 有关此 类公 司行 动信 息, 且没 有因 发行方 及 其顾问 或其 他有 关各方 146 所设的 限定 条件 而被 阻止 参与此 类公 司行 动的 情况 下, 才为 受限实 物 证券服 务。 在不 违反此 款规定的 前提下 ,托管 人仍应 尽合理 努力获 取该类 信息。 (三)基 金募集 期 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开立并 管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 为有效 。验资完 成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并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银行 账户 中, 并确保 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金 额相一致 。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的生 效条 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 (四)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托管账 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托 管账户 进行。 3 、 本基金托 管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资金 结算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 合账户 所在国 或地区 监管理 机 构的有关 规定。 (五)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47 1 、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所 投资市 场的交 易所或 登记结 算机构 或境外托 管 人处, 按照该 交易 所或登记 结算机 构的业 务规则 开立证 券账户 。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 人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 账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 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4 、 除非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存在 过失 、 疏忽 、 欺诈 或故意 不当 行为, 基 金托管 人 将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 券的 所有 权、合 法 性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好形 式转让 ) 。 5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地 区有关 法律的 规 定。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 可 以根据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人 负责开 立。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 2 、投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按 照实物 证券相 关规定 办理。 基 金 托管人对 其以外 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 的有价 凭证不 承担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凭证。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在 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第 三 方机构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148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原 件。重 大合同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自保 管至 少 20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 基金 分别 计算 不同类 别份 额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 基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 美元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当 日人 民币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 中国人 民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 币对美 元汇率 中间价, 人民币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 值精确到 0.0001 元, 美元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精确 到0.0001 美元,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 入。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进行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每 个工作 日 15 :00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将 前一日 的基金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确 认的形 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收到上 述估 值结 果后进 行复核 , 并在 当日18 :00 之前 以双方 确认的 方式将 复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外公布 。基金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 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此 外, 当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基金 财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 位内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149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 在 偏差 并且 偏差在合 理的范 围 内, 基金份 额净值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也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净值计 算结果 计提。 7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额 的比例 对返还 金额进 行分配 。 8 、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 指数 编制机 构、 证券 经纪机构、 登记结 算机构 及其 他数 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财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9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 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关情 况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0、基金 管 理人 所投 资品 种, 应提 前与 基金 托 管人 沟通 ,确 保拟 投资 品种在 双方 业务 系 统支持 范围 内。 对于 不在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系统 支持 范围 内的 新投资 品 种, 基金 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 托管 人预 留足 够的 系统 准备时 间, 并在 必要 时与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系 统联合 测试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需提 供该 投资 品种 的会计 核算 方法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托管 人以 该会 计核算 150 方法为依 据进行 相关业 务系统 的准备 工作。 (二 )基 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 理人将 编制完毕 的报告 送交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并 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 予以公 告; 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 后40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送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 编制完 毕的报 告送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3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机构 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日内 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151 人应在收 到后25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 均以传 真的方 式或双 方商定 的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月度 报告 上加 盖业务 章,在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 报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应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如基 金 托管 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职责 。基 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 人由此 产生的 保管费 给予补 偿。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负有 保 密义 务。 除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 信息以 任 何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之目 的而需要 了解该 等信息 的人员 范围之 内。 七、 适 用法 律和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 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现时 有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各自 继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152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书 面形 式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具备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立 即终 止提 供托 管服 务、 冻结 涉恐资 金、 要求 赔 偿损失或 采取其 他反洗 钱管控 措施: 1 、 基金管 理人被列 入国际 组织 、 当地 监管或 有关外 国政府 的制裁 名单 , 且相 关名单 在基 金托管人 或当地 监管禁 止提供 账户服 务、禁 止交易 之列; 2 、基金管理 人从事 洗钱、 恐怖融 资或其 他违法 犯罪行 为被司 法机关 定 罪量刑; 3 、 基金管 理人涉嫌 洗钱 、 恐怖 融资或 其他违 法犯罪 行为被 诉讼或 调查 , 使基 金托管 人遭 受或可能 遭受巨 大声誉 、财务 等损失 ; 4 、 有合理 理由怀疑 基金管 理人涉 嫌洗钱 、 恐 怖融资 或 其他 违法犯 罪行 为,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供证 明交易 合法性 、真实 性等相 关材料 ,基金 管理人 无合理 理由 拒绝配合 ; 5 、基金管理 人未建 立合理 有效的 客户尽 职调查 等反洗 钱内部 控制机 制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 进 153 行清算。


154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寄 送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3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3 日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 机构 应 根据在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要 求进行 成交确 认。





2 、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 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155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 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 基金账户 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 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 售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工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156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157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海外 多元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募集的 文件 ( 二 ) 《 广发 海 外多 元配 置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基 金合同 》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 海 外多 元配 置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托 管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