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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A(005515)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发起式: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 2017 年11 月14 日证监许可【2017】206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 金 管理 人 保证 本 招募说 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 说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风 险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 基金 的 投 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 个别 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 提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的 金 融工 具, 投资 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 持有 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 所产 生 的 收 益 , 也可 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 带来 的 损失 。投 资人 应 当充 分 了解 基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等 储 蓄方 式的 区别 。 定期 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人 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 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 不能 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 有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分为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 资人 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 金将 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 在 投 资本 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 解本 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 性 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市 场风 险、 基金 运 作风 险 、 其 他 风 险以 及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 险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 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 种风 险 , 即 当 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 基 金为 发 起式 基 金,在 基 金募 集 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运 用 公司 固 有资金 认 购本 基 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但基金管理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 人 对 本基 金 的发 起认 购, 并 不代 表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 或收 益 的任 何判 断、 预 测、 推 荐 和 保 证 ,发 起 资金 也并 不用 于 对投 资 人投 资亏 损的 补 偿, 投 资人 及发 起份 额 认购 人 均 自 行 承 担投 资 风险 。本 基金 管 理人 认 购的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 本基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 自身 情况 决定 是 否继 续 持有 ,届 时本 基 金管 理 人有 可能 赎回 认 购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 另外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三 年后 的 对应 自 然日 ,如 果本 基 金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 人在进 行 投资 决 策前 , 请仔细 阅 读本 招 募说 明 书、基 金 合同 等 信 息 披露 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并 根 据自 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以 恪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所得 可 能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资 人 先前 所支 付的 金 额。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 读基 金 合同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自 主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 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 险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 低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 业绩 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 投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 投资 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投 资 人应 当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或具 有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 格的 其 他机 构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 基 金份 额 ,基 金销 售机 构 名单 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以 及 相关公告。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4 五 、相 关 服务 机构 ..................................................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9 七 、基 金备案 ...................................................... 4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7 九 、基 金的投 资 .................................................... 60 十 、基 金的财 产 .................................................... 67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67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4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6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 79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0 十 六、 风险揭 示 .................................................... 86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1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3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9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22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4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5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26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 一 、绪 言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 说 明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 《 银华 中小 市值量 化 优选 股票 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 书阐 述 了银华 中 小市 值 量化 优 选股票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 全部 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作 出 投 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 募说明 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 的。 本 招募 说 明书由 银 华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并不 以 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指《 银华中小市 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 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中 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华中小市值量 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 日 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指 受 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 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包 括 其不 时 修订 )规 定的 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 可 以 投 资 于 中国 境 内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 度批 准 的、 可以 投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人民 币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民 币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资 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发起 资金 提 供方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指 依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 合法 取 得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人 23 、 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 或销 售 机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 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 、 销售 机 构: 指 银华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 及 符合 《 销售 办 法》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 登记 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 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 登记 机 构: 指 办理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金的 登 记机 构 为 银 华 基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 账 户: 指 登记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销 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等 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份 额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指 基 金募 集 达到 法 律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 并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32 、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指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 后,基 金 财产 清 算完毕,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之日 33 、 基金 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 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 : 指销 售 机构在 规 定时 间 受理 投 资人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 的 开放 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 务 规则 》 : 指 《 银 华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 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及其 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是 规范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 : 指在 基 金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以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金 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有效 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已开 通 基金 转 换业 务的 某一 开 放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同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 务的 开 放 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 管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变 更 所持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 赎 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是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原 因 无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50 、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 投 资 人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 时不 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而 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 提 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4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各 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分 别除 以 计算 日 各类基 金 份额 总 数 55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 发起 式 基金 : 指符合 《 运作 办 法》 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相 关 条件而 募 集、 运 作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高级 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 理( 指 基 金 管 理 人员 工 中依 法具 有基 金 经理 资 格者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下 同 ) 承 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 发起 资 金: 指 基金管 理 人的 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 理人 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 理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参 与 认 购 的 资 金 。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 、 发起 资 金提 供 方:以 发 起资 金 认购 本 基金且 承 诺以 发 起资 金 认购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限 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 管理 人 股东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 理人 员 或 基 金经理等人员 59 、 指定 媒 介: 指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 站及 其 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 中国 : 指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就 基金 合 同而言 , 不包 括 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2 、 摆动 定 价: 是 指当开 放 式基 金 遭遇 大 额申购 赎 回时 , 通过 调 整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 从 而 减 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 不利 影响 ,确 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 损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4.10%) 、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比例26.10%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8.90% ) 、 山西海鑫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0.90%) 、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 资比例3.57%)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20%) 及杭州 银 华 汇玥 投 资合 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 出 资比例 3.22% )。 公 司的 主要 业 务是 基 金 募 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公 司 治理 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 作规 范 ,能 够 切实维 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 利益。 公 司董 事 会 下 设“ 战 略委 员会 ”、 “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 “ 薪酬 与 提名 委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四个 专 业委 员会 ,有 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 关情 况 , 制 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 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体 经 营管 理 由总经 理 负责 , 公司 根 据经营 运 作需 要 设置 投 资管理 一 部、 投 资 管 理二 部 、投 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 投资 部、 境外 投 资部 、 养老 金投 资部 、FOF 投资管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 理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 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产 品 开发 部 、运 作保 障部 、 信息 技 术部 、互 联网 金 融部 、 战略 发展 部、 投 资银 行 部 、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等 25 个 职 能部 门 ,并 设有 北京 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 海分 公 司。 此外 ,公 司 设立 投 资 决 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 投资决策、固定 收 益 投资 决 策、 量化 和境 外 投资 决 策、 养老 金投 资 决策 及 基金 中基 金投 资 决策 ” 五 个 专 门 委员 会 。公 司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负责 确定 公司 投 资业 务 理念 、投 资政 策 及投 资 决 策 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先 生 :董 事 长,经 济 学博 士 。曾 任 甘肃省 职 工财 经 学院 财 会系讲 师 ,甘 肃 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西 南证 券 副总 裁, 中国 银 河证 券 副总 裁, 西南 证 券董 事 、 总 裁 ; 还曾 先 后担 任中 国证 监 会发 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 并购 重 组 审 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 任 公司 董 事长 ,兼 任中 国 上市 公 司协 会并 购融 资 委员 会 执行 主任 、中 国 退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服 务 促进 会副 理事 长 、中 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 国航 发 动 力 股 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中 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北 汽福 田汽 车 股份 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 龙 海先 生 :董 事 ,经济 学 硕士 。 曾任 北 京京放 投 资管 理 顾 问 公 司总经 理 助理 ; 佛 山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 记、 董 事 、 总 裁 ,兼 任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第 一创 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 事 ;并 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第五 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 业务 委 员 会 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 福 春先 生 :董 事 ,中共 党 员, 研 究生 , 高级工 程 师。 曾 任一 汽 集团公 司 发展 部 部 长 、吉 林 省经 济贸 易委 员 会副 主 任、 吉林 省发 展 和改 革 委员 会副 主任 、 长春 市 副 市 长 、 吉林 省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 会主 任 、吉 林省 政府 秘 书长 。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党 委书记。 吴 坚 先生 : 董事 , 中共党 员 。曾 任 重庆 市 经济体 制 改革 委 员会 主 任科员 , 重庆 市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 证 券 监管 办 公室 副处 长, 重 庆证 监 局上 市处 处长 , 重庆 渝 富资 产经 营管 理 集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 员 、副 总经 理, 重 庆东 源 产业 投资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重庆 机 电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重庆 上市 公司 董 事长 协 会秘 书长 ,西 南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安 诚 财 产 保 险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重 庆 银海 融资 租赁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重庆 直 升机 产 业 投 资 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华 融 渝富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西 南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西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南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 现 任 西 南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重 庆 股份 转让 中心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西 证国 际投 资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西 证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会主 席 , 重 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经济学博士, 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 已从业20 年。 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 司 。 曾就 读 于北 京大 学哲 学 系、 中 央党 校研 究生 部 、中 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 生部 、 长 江 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年鉴 》副 主 编、 北 京大 学校 友会 理 事、 北 京大 学企 业家 俱 乐部 理 事 、 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 秉 文先 生 :独 立 董事, 经 济学 博 士, 教 授,博 士 生导 师 ,曾 任 中国社 会 科学 院 研 究 生院 副 院长 ,欧 洲所 副 所长 , 拉美 所所 长和 美 国所 所 长。 现任 第十 三 届全 国 政 协 委 员 ,中 国 社科 院世 界社 保 研究 中 心主 任, 研究 生 院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政府 特 殊 津 贴 享 受者 ,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 保障 部 咨询 专家 委员 会 委员 , 保监 会重 大决 策 咨询 委 员 会 委 员 ,在 北 京大 学、 中国 人 民大 学 、国 家行 政学 院 、武 汉 大学 等十 几所 大 学担 任 客 座 教授。 刘 星 先生 : 独立 董 事,管 理 学博 士 ,重 庆 大学经 济 与工 商 管理 学 院会计 学 教授 、 博 士 生导 师 、国 务院 “政 府 特殊 津 贴” 获得 者, 全 国先 进 会计 (教 育) 工 作者 , 中 国 注 册 会计 师 协会 非执 业会 员 。现 任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对 外 学术 交 流 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 更 名 为信 利 律师 事务 所) , 并历 任 北京 市共 和律 师 事务 所 合伙 人。 现任 北 京天 达 共 和 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 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 和 平先 生 :独 立 董事, 会 计学 硕 士, 中 国注册 会 计师 。 曾任 职 于财政 部 所属 中 华 财 务会 计 咨询 公司 ,并 历 任安 达 信华 强会 计师 事 务所 副 总经 理、 合伙 人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事 务 所合 伙人 、北 京 主管 合 伙人 ,摩 根士 丹 利中 国 区副 主席 ;还 曾 担任 中 国 证 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 29 届奥 运 会 北京 奥 组委 财务 顾问 。 现任 普 华永 道高 级顾 问 ,北 京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 第五 届 理 事 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及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2000 年 至2004 年9 月就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 年10 月至今历任第一创业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首 席律 师 、法 律 合规 部总 经理 、 合规 总 监、 副总 裁。 现 任第 一 创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 军 先生 : 监事 , 管理学 博 士。 曾 任四 川 省农业 管 理干 部 学院 教 师,西 南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成都 证券 营业 部 咨询 部 分析 师、 高级 客 户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 业务 总 监 ,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 业务 部 副总 经理 。此 外 ,还 曾 先后 担任 重庆 市 国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统 计评 价处 ( 企业 监 管三 处) 副处 长 、企 业 管理 三处 副处 长 、企 业 管 理 二 处 处长 、 企业 管理 三处 处 长, 并 曾兼 任重 庆渝 富 资产 经 营管 理集 团有 限 公司 外 部 董 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 飒 女士 : 监事 , 硕士学 历 。曾 任 湘财 证 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分支 机 构财务 负 责人 , 泰 达 荷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财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稽核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 永 军先 生 :监 事 ,大专 学 历。 曾 任五 洲 大酒店 财 务部 主 管, 北 京赛特 饭 店财 务 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 毅 先生 : 副总 经 理,硕 士 学位 。 曾任 美 国普华 永 道金 融 服务 部 部门经 理 、巴 克 莱 银 行量 化 分析 部副 总裁 及 巴克 莱 亚太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 等 职, 曾任 银华 全 球核 心 优 选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和 公司总经理助理职 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 监 、 量化 投 资部 总监 以及 境 外投 资 部总 监、 银华 国 际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 并 同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 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 宇 翔先 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管 理 硕士 。 曾任职 于 机械 工 业部 、 西南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 文 辉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 博士 。 曾任 职 于北京 市 水利 经 济发 展 有限公 司 、中 国 证 监 会。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兼任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 ) 有 限公司董事、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马君女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学系,理学硕士。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曾任 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2 年9 月4 日起至今 担任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2 月16 日至2015 年7 月16 日兼任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兼任银华中证国 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13 日至2016 年 8 月5 日兼任 银 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14 日起至今兼任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2017 年9 月15 日起至今 兼任银华智 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 9 日起至今兼任 银 华 医疗 健 康量 化优 选股 票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 食品 饮料 量化 优 选股 票 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2 月15 日起至今兼任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 、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 华 先生 : 硕士 学 位,中 国 注册 会 计师 协 会非执 业 会员 。 曾任 职 于西南 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 基金 经 理 部工 作 ,曾 任银 华保 本 增值 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 中 小 盘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富 裕主 题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 回报 灵 活 配 置 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银 华逆 向 投资 灵 活配 置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 发 起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5 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 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养 老金 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职 务。 曾 担任 银华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 保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银 华永 祥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 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 永泰 积 极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现 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固 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总 监及 投 资管 理三 部总 监 、投 资 经 理 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 明 先生 : 经济 学 博士, 曾 在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从 事 研究 分 析工作 , 历任 债 券 信 用分 析 师、 债券 基金 助 理、 行 业研 究员 、股 票 基金 助 理等 职, 并曾 任 大成 创 新 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 理 。现 任 银华 核心 价值 优 选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银华 战 略新 兴灵 活配 置 定期 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华 明 择多 策 略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和 银华 稳 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 侃 宁先 生 :硕 士 研究生 , 曾在 南 方证 券 武汉总 部 任投 资 理财 部 投资经 理 ,天 同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 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 经 理 ,太 平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理 中心 任 投资 经 理管 理企 业年 金 ,在 长 江 养 老保险 股 份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 资管 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 助理。 周 可 彦先 生 :硕 士 学位, 历 任中 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公 司研 究 员, 申 万巴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高 级分 析师 ,工 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高级 分 析师 ,嘉 实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分 析 师, 曾担 任嘉 实 泰和 价 值封 闭式 基金 基 金经 理 职务 ,华 夏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经 理 ,天 弘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曾 担 任天 弘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6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银华富裕主题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 和谐 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 沪港 深 增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 硕士学位,2006 年8 月至2011 年2 月任职于ABB (中国) 有限公司, 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 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3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行业 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职 务, 现 任投 资管 理一 部 基金 经 理 。 现 任 银华 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华 盛 世精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银华 明择 多策 略 定期 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银 华估 值优 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 (12 )依 照 法律 法 规为基 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司 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金 的 利益 行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7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 《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8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 或要 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 业顾 问 提供 服务 而向 其 提供 的 情 况 除外 ; (13 )按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要 向 基金投 资 人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19 )面 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9 (24)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因 基 金投 资 股票而 参 加上 市 公司 股 东大会 的 、与 上 市公 司 董事会 或 其他 持 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 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 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 关 的 交 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 从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在 运 作过 程 中面临 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 市场风 险 、信 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 险、 操 作 或 技术 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声 誉 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 对 上述 各种 风险 , 本公 司 建 立 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织机 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 什么会存在以 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量手 段 。 定性 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 平划 分 为若 干级 别, 每 一种 风 险按 其发 生的 可 能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程 度 分别 进入 相应 的 级别 。 定量 的方 法则 是 设计 一 些风 险指 标, 测 量其 数 值 的 大小。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1 (5) 处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 对较 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 实施 一 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于 一 些 后 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 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 理 上 和制 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 因业 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 息的 人 员, 制定 严格 的 批准 程 序 和 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 司 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 度 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事 会 重视 建 立完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内部 控 制体 系 。本 公 司在董 事 会下 设 立 了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针对 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 基金 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控 制 制度 。在 特殊 情 况下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可依 据 其职 权, 在上 报 董事 会 的 同 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理 层 在总 经 理领导 下 ,认 真 执行 董 事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 略,为 了 有效 贯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2 彻 公 司董 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 针及 发 展战 略, 设立 了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就 基 金投 资 等 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 外 ,公 司 设有 督 察长, 组 织指 导 公司 的 监察与 稽 核工 作 ,对 公 司和基 金 运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性 及合 理性 进 行全 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 与公 司 风险 控制 工作 , 发生 重 大 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险 控 制人 员 定期评 估 公司 风 险状 况 ,范围 包 括所 有 能对 经 营目标 产 生负 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部 组 织结 构 的设计 方 面, 体 现部 门 之间职 责 有分 工 ,但 部 门之间 又 相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则 。基 金投 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市 场 等业 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 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的 岗 位责 任 制度基 础 上, 设 置科 学 、合理 、 标准 化 的业 务 操作流 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晰 、书 面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规 定 完备 的 处理 手续 ,保 存 人员 进 行 处 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立 了 内部 办 公自动 化 信息 系 统与 业 务汇报 体 系, 通 过建 立 有效的 信 息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 管理 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 与其 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保证 信 息 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设 立 了独 立 于各业 务 部门 的 监察 稽 核部, 其 中监 察 稽核 人 员履行 内 部稽 核 职 能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 性和 有 效性 ,监 督公 司 内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 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 部管 理 及基 金运 作中 的 风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 意 见, 促 进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监 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 对的 独 立性 ,定 期出 具 监察 稽 核 报 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3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行家》 杂 志发布的全球千家 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 较上年上升 2 位; 根据 2015 年美国 《财 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 升27 位。 截至2016 年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 2016 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5.78 亿元。 交 通 银行 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 务中 心 (下 文简 称“ 托 管中 心 ” ) 。现 有 员工 具 有多 年 基 金 、证 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 验,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以 及 经济 师、 会计 师 、工 程 师 和 律师 等中高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员 工 的学 历层 次较 高 ,专 业 分布 合理 ,职 业 技能 优 良 , 职 业 道德 素 质过 硬, 是一 支 诚实 勤 勉、 积极 进取 、 开拓 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5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任交通银行副 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交通 银行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交通银行执行董 事、 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2005 年8 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2004 年9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 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 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 科长、 科长、 处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 托 管了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 司客 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 财 产 品 、 信托 计 划、 私募 投资 基 金、 保 险资 金、 全国 社 保基 金 、养 老保 障管 理 基金 、 企 业 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6 监 控 ,有 效 地实 现 对 各项 业 务风 险 的管 控, 确保 业 务稳 健 运行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 制 机制 , 覆盖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 到决 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 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 行 的自 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 的受 托基 金资 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 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 确 保各 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 通过 有 效的 相互 制衡 措 施消 除 内 部 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 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 基 础上 ,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 内部 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 和监 督机 制, 通 过行 之 有 效 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 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 风 险控 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 量降 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以合 理 的控 制成 本实 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 金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商业 银行 法》 等 法律 法 规, 托管 中心 制 定了 一 整 套 严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 保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 行的 规 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管理 暂 行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 风 险管 理暂 行办 法 》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项 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 部 信息 披露 制度 》 、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保密 工 作制 度》 、 《 交 通银行 资 产托 管业 务 从 业 人员 守则 》 、 《 交通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 业务 资料 管 理制 度》 等 ,并 根据 市 场变 化和 基 金 业 务的 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 到 业务 分工 合理 , 技术 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 务管 理 制 度 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 管 中心 通 过对 基 金托管 业 务各 环 节的 事 前指导 、 事中 风 控和 事 后检查 措 施实 现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7 全 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 控 制 管理 ,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托 管 业务 运 行 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 基 金的 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 产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 基金 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 的申 购 资金 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 通 银行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 证 券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行 为 ,应 当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 进行 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 权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交通 银 行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及时 纠正 的, 交 通银 行 须 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交 通 银行 作 为基 金 托管人 ,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 须 立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受 到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 会及 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 罚。 负 责 基 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 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 人可 以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网上 直 销交 易 系统办 理 本基 金 的开 户 和认购 手 续,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9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1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1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2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2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2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2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2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2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2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2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3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座1809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3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3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3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3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3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马鹏程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4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39)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4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4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3)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4)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4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5 (4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 号14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 (西便门) 文体创 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4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5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5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4 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万容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6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5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5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 室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5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 室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5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5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5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https.//www.wg.com.cn (5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7 (6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6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6 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3)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强 路4001 号 深 圳 市 世 纪 工 艺 品 文 化 市 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6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 规定 ,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8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证监 许可【2017】2068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 同 应 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程序 进 行清 算并 终止 , 且不 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 基 金将 通 过各 销 售机构 的 基金 销 售网 点 公开发 售 或按 基 金管 理 人、其 他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公 开发 售 。本 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 认 购的 方式 。基 金 投资 人 在 募 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场所 在 基 金募 集 期内 , 本基金 将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的直 销 中心 、 网上 直 销交易 系 统及 其 他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发售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0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8 年 4 月9 日至2018 年5 月 4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 本 招募 说 明书 第七 部分 第 (一 ) 条规 定的 基金 备 案条 件 ,基 金可 在募 集 期限 内 继 续 销 售 。基 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 基金 销 售情 况, 在符 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在 募 集 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 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可投 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人民 币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发 起 资金 提 供方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基金份 额不能赎回。认 购 份 额的 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 金经 理 等人 员在 上述 期 限内 离 职的 ,其 持有 期 限的 承 诺 不 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基金发 售 情况 对 本基 金 的发售 进 行规 模 控制 , 具体规 定 见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 份 额时 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 费用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 基金 销 售情 况 ,在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 且 不损 害 已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或 者 停 止 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等, 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 理人 需 及时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1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如遇突发 事件,发售时 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 个 销售 机 构在 本 基金发 售 募集 期 内对 于 个人投 资 者或 机 构投 资 者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可 能 不同 ,若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 定,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 行决 定 每 天 的 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募 集情 况, 在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 在 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与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如果达 到 基金 合 同备 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 经备 案 后手 续并 取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起生 效 。 如 果 未 达到 前 述条 件, 基金 可 在上 述 定明 的募 集期 限 内继 续 销售 ,直 到达 到 条件 并 经 备 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 体 发售 方 案以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为准 , 请基 金 投资 人 就发售 和 购买 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 且需满 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如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人(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高 级管 理 人员 或 基金经 理 作为 发 起 资 金提 供 方除 外) 累计 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数 达到 或 者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该投 资人 的认 购 申请 进 行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 认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高 级管 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 作为 发 起 资 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 的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 该等 全 部或 部分 认购 申 请。 投 资人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 数 以 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认购限额: 在 本 基金 其 他销 售 机构的 销 售网 点 及网 上 直销交 易 系统 进 行认 购 时,投 资 人以 金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2 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 各 销售 机 构对 最低 认购 限 额及 交 易级 差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但不 得 低于 上 述 最 低 认 购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 基金 首 笔认 购和 每笔 追 加认 购 的 最 低金额。 4、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 5、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 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 资 人认 购 应提 交 的文件 和 办理 的 手续 请 详细查 阅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或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客 户 指基 本 养老基 金 与依 法 成立 的 养老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 全国 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 以投 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 保障 基 金 、 企 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 向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直销养老金客户 适用认购费率 (A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所适用认购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3 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非 直销养老金 客户适用认购 费率(A 类)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承担。基金认 购 费 用不 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 期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用 。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 信息 披 露费 、会 计师 费 和律 师 费等 各项 费用 , 不从 基 金 财 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 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 购 份额 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 两位 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本基金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 某投资人 (非直 销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0.80%,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 )/1.00=992,358.49 份 即: 某投资人 (非直销 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4 额, 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 在认购期结束时, 该投资人经确认的 A 类 基金 份额为992,358.49 份。 2、本基金认购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 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 这1,0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为: 认购份额=(1,000,000.00 +100.00)/1.00 =1,000,10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认购期结束后, 投资人经确认的C 类基金份 额为1,000,100.00 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售 机 构对 认 购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 认 购申 请。 认购 申 请的 成 功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份 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 行使 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于 投 资 人 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有 效 认购 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 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 计 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其 中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 体数 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 录为 准 。 有 效 认 购款 项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去 , 舍 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 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5 七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 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 万元、 且发起资 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会计 师事 务 所提 交 的验 资报 告需 对 发起 资 金提 供方 及其 持 有份 额 进 行 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 合同 等 ,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 同 应 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程序 进 行清 算并 终止 , 且不 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6 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 回将通 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 机 构名 单 详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销 售 机 构 , 并予 以 公告 。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或 网 上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 可通 过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可投 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人民 币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发 起 资金 提 供方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或 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 且登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8 记 机 构确 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 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受理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对上述 原 则进 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内 提 出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则 等 ,在 遵守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前提 下 ,以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 规 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必 须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方 式全 额 交付 申 购款项 。 投资 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 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回 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 将通 过登 记机 构 及其 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内 将赎 回款 项 划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 行账 户 ,但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 定 时 除外。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 故 障或 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 的因 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 程时 , 赎 回 款 项 顺延 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 出。 在 发 生 巨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 易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有 效 申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申 购 或赎 回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9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 不成 立或 无效 , 则投 资 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 于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 及时 查 询, 并妥 善行 使 合法 权 利。 因投 资人 怠 于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各 项 义务 ,致 使其 相 关权 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其 他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承 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或不 利 后果 。如 因申 请 未得 到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 而造 成 的 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范围内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业 务 规则 ,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 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直 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 构投 资 者办 理业 务, 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机 构或 各 销售 机 构 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将其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 某 笔 赎 回 业务 时 或办 理某 笔赎 回 业务 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 的基 金 份 额 余额不足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 申 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运 作 与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 对 基金 规 模予 以控 制。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 单个投 资 人累 计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或 累计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占 基 金 份额 总 数的 比例 上限 进 行限 制 。如 本基 金单 一 投资 人 累计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数 达 到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0 或 者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对 该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 行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客 户 指基 本 养老基 金 与依 法 成立 的 养老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 全国 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 以投 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 保障 基 金 、 企 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 门 认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客 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 向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直销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A类)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如下所示: 非 直销养老金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1 客户 申购费率 (A类)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1.5%, 随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所示: 赎回费率 (A 类)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365 天 0.50% 365 天≤Y <730 天 0.25% Y≥730 天 0 (2)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 回费,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具体的赎回费率见 下表: 赎回费率 (C 类)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 天≤Y<30 天 0.5% Y≥30 天 0 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投 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 果有 多 笔申 购, 适用 的 申购 费 率 按 单笔分别计算。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2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A 类基金份额而言,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 人 收 取的 赎 回费 , 将赎回 费 总额 的 50%计 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大 于 或等 于 180 天 的 投资 人 ,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未计 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 付 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均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针对 投 资人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 金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该类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3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 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其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0.3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 (1+0.30%)=997,008.9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 -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额=997,008.97/1.0600=940,574.50 份 即: 某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 940,574.50 份A 类基金 份额。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600=4,716.9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6.98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60 天,其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 ×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360 天的投资 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4 1,142,260.00 元。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60=11,560.00 元 赎回费用=11,560.00×0.50% =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1,560.00 -57.80=11,502.2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20 天后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502.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 和 公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 基金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申购、 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 整 ,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5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银 行 间债 券 交易 市场 依法 决 定临 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出现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 、3、5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 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全 额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 产生 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 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银 行 间债 券 交易 市场 依法 决 定临 时 停市 或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6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如 暂停 本基 金 份额 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 赎 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内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已 被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量 占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 回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7 为 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份 额 的申 请 的处 理方 式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 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时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采取 部分 延 期赎 回 的情 形下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于 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提出 的 赎回 申 请中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20%以 上 的部 分,应 当 全部 自 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 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申 请 中未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的 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一 并办 理。 但 是, 如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 其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撤销。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期 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 招募 说 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在《 信 息披 露 办法 》规 定的 时 限要 求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以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决 定开办 本 基金 与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8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且 已开 通 基金 转 换业 务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且 条件具 备 的情 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 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通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 请并 由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 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 务的 , 将提 前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是指基 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等 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或 者 是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处分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 登 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办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销 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 另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 每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 理国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 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 结 部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9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 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 益 为 现金 红 利部 分,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先 行一 并 冻结 。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 仍然 参 与 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十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 程序 后 , 根 据 具 体情 况 对上 述申 购和 赎 回的 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 整, 或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 质押 等 相 关 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0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综 合 使 用 多 种 量 化 选 股 策 略 , 重 点 投 资 于 有 良 好 成 长 潜 力 的 中 小 市 值 上 市 公 司 ,在 严 格控 制投 资组 合 风险 的 前提 下, 追求 超 越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 回报 , 力 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包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含中 小 板股 票 、创业 板 股票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券、 企业债 券 、 公司 债 券、 次级 债券 、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期 票 据、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可 交 换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 )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 购、 银 行存 款( 包括 定 期存 款 和协 议存 款 及 其 他银 行 存款 )等 、金 融 衍生 品 ( 权 证 、 股指 期 货等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80%-95% , 其中 投 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 中小 市值 股票 的 比例 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权证投 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综 合 使用 包 括但不 限 于如 下 多种 量 化投资 策 略, 力 争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长 期 稳健增值。 1、股票投资策略 (1)中小市值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 剔除 st 及*st 股票, 剔除沪深 300 成分股后,将剩下的股票按照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 累计总市值达到总市值之和 的80% 的股票归入中小市值股票集合。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1 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 (如新股、 恢复上市股 票等) , 如果 其 总 市值 ( 对未 上市 新股 而 言为 本 基金 管理 人预 计 的总 市 值) 可满 足以 上 标准 , 将 纳 入 下 一次 排 序范 围。 本基 金 对于 中 小盘 股票 的界 定 方式 将 随中 国证 券市 场 未来 的 发 展 与变革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 本 基 金投 资 于具 有 成长性 的 中小 市 值股 票 ,使用 主 动量 化 策略 对 中小市 值 股票 进 行筛选、并进行权重 的优化,力争获得相对于基准的超额收益。 为 实 现上 述 投资 目 标,本 基 金使 用 多种 久 经量化 投 资团 队 在国 内 市场验 证 的量 化 选股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其投资逻辑如下: 1) 多因子模型: 通过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估值水平等的历史数据进行数据提取 及 处 理、 因 子检 验, 筛选 出 在对 未 来股 票收 益率 有 显著 预 测能 力的 因子 上 ,并 赋 予 相 应 权 重, 计 算股 票在 这些 因 子上 的 综合 得分 ,使 用 这些 因 子对 股票 进行 综 合评 分 进 行 股 票 筛选 , 精选 得分 高的 股 票构 建 投资 组合 。量 化 团队 将 对这 些因 子做 动 态调 整 , 定 期 回 顾所 有 因子 的表 现情 况 ,适 时 剔除 失效 因子 、 纳入 重 新发 挥作 用的 有 效因 子 或 者 由 市 场上 新 出现 的投 资逻 辑 归纳 而 来的 有效 因子 , 同时 调 整不 同因 子的 权 重, 通 过 因 子的动态调整做到投资组合的及时调整和对市场的有效把握。 2) 超跌反转策略 : 本基 金将通过量化 模型对在过去一段时间区间内跌幅靠前的股 票 进 行排 序 ,选 取公 司财 务 基本 面 指标 表现 较好 的 股票 , 力图 选出 基本 面 稳定 但 股 价 超跌的股票进行投资,等待其估值的修复。 3) 盈利惊喜策略 : 通 过量化模型关注上市公司最新的财报数据, 将业绩增速超过 过 往 财报 期 平均 业绩 增速 的 百分 比 幅度 进行 排序 , 选取 其 中排 序靠 前的 股 票, 从 而 选 出业绩增长超预期的股票进行投资。 4) 分析师精选策略 : 优 秀的基本面分析师对股票的推荐通常与股票的上涨有较强 相 关 性, 一 方面 来源 于优 秀 分析 师 对股 票的 深入 研 究和 挖 掘, 另一 方面 来 源于 分 析 师 的 市 场影 响 力。 本基 金通 过 量化 的 方式 将卖 方分 析 师的 长 期模 拟组 合业 绩 进行 排 名 , 将 排 名靠 前 的分 析师 当前 所 推荐 的 股票 予以 汇总 , 按照 股 票当 前同 时被 多 少位 分 析 师 推 荐 进行 排 序, 选取 同时 被 最多 分 析师 推荐 的股 票 ,在 进 行风 险调 整后 来 构建 投 资 组 合。 5) 事件驱动策略: 个股的突发性事件如股权激励、 高管增减持、 定向增发、 高送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2 转 、 纳入 调 出重 要指 数等 都 将会 带 来股 票的 短期 交 易性 机 会。 通过 对全 市 场发 生 重 大 事件的股票进行快速扫描分析,找到那些预期被正面事件驱动上涨的股票构建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债 券 投资 的 主要目 的 是风 险 防御 及 现金替 代 性管 理 。债 券 投资将 坚 持安 全 性 、 流动 性 和收 益性 作为 资 产配 置 原则 ,采 取久 期 调整 策 略、 类属 配置 策 略、 收 益 率 曲线配置策略,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3、逆回购策略 在 基 金进 行 逆回 购 交易时 , 审慎 并 尽可 能 充分的 考 虑逆 回 购资 产 的流动 性 ,通 过 合理的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来控制其流动性风险; 同时通过审慎的选择交易对手, 通 过 分散 化 和交 易对 手的 准 入和 额 度管 理( 包括 而 不限 于 按照 穿透 原则 对 交易 对 手 的 财 务 状况 、 偿付 能力 调查 以 及杠 杆 水平 尽职 调查 等 方式 ) 尽可 能化 解交 易 对手 方 的 信 用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 本 基 金参 与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机和 数 量的 决 策建立 在 对证 券 市场 总 体行情 的 判断 和 组 合 风险 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宏 观经 济 因素 、政 策及 法 规因 素 和 资 本 市 场因 素 ,结 合定 性和 定 量方 法 ,确 定投 资时 机 。基 金 管理 人将 结合 股 票投 资 的 总 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货 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 及风 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 指期 货 对 冲 系统 性 风险 、对 冲特 殊 情况 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 如大 额 申购 赎回 等; 利 用金 融 衍 生 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进 行 股指期 货 投资 前 将建 立 股指期 货 投资 决 策小 组 ,负责 股 指期 货 的 投 资管 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 时针 对 股指 期货 投资 管 理制 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 等 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时 ,基 金 管理 人 股指期 货 投资 管 理从 其 最新规 定 ,以 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本 基 金辅 助 性投资 工 具, 投 资原 则 为有利 于 加强 基 金风 险 控制, 有 利于 提 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率,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业绩比较基准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3 中证1000 指数收益率 ×8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15% 中证1000 指数是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其 成份股是选择中证 800 指数样本股 之外规模偏小且流动性好的 1000 只股票组成。中证 1000 指数成份股 的平均市值及市 值中位数较中小板指、创业板指、中证 500 指 数相比都更小,更能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故在 业绩 比 较 基 准中 给 予投 资主 题相 匹 配的 标 的 指 数收益率85%的权重, 相应将 15%作为体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业绩表 现的权重。 本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该业 绩 比较 基 准目 前 能够忠 实 地反 映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 益特 征 和资产配置结构。 如 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或 者 上述 业 绩比较 基 准停 止 发布 或 变更名 称 ,或 者 有 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本 基金 可 以在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属 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 金中 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较 高的 品 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 –95% ;其 中投 资 于本 基 金 界定 的 中小市值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4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 )本 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 投 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5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14) 、 (15) 项外, 因 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律 法 规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 金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6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7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银 行存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为本 基 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管 账户 中 的资 金 进行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其他 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 自有 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产 等 原因 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 承担 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 金财 产 强 制 执行。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8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 货合 约 、权 证 、债券 和 银行 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 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 估值 净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 值;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9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 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 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 及时 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商,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各类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各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0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 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并 按规 定公 告。 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 监会 同 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拟 公 告 的 各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的 准 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 供的信 息 错误 , 另一 方 当事人 在 采取 了 必要 合 理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 成投 资 人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投 资 人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 提 供 错 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 或登 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1 上 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 要类型 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申 报 差错 、 数据 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2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价 出现 重 大错误 或 者估 值 出现 重 大偏离 的 ,应 当 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 的各类 基 金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 值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的 各 类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 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期货经 纪 机 构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 值数 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 制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消 除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3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分 红 方 案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 费 , 各基 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将 有所 不 同,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一 基 金 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 适 当程 序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并于 变 更实 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 且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 承担 。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可 将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转 为相 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6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 会 计师 费、 审 计费 、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仲 裁 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 基金 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结算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 经手 费 、印 花税 、证 管 费、 过 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 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用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开户费和银行 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 提,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或 不可 抗力 等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 付,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7 本 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 提,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 力等 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 ,支 付 日 期 顺延。 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 提,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销售 服 务费 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 机 构 ,由 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各 个基 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 不可 抗 力 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销 售 服务 费 主要 用 于支付 销 售机 构 佣金 、 以及基 金 管理 人 的基 金 行销广 告 费、 促 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 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8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 协商 酌 情调 整 基金管 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提 高 销售 服 务 费 率, 此 项调 整需 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有 关 规 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涉及的 各 纳税 主 体, 其 纳税义 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 律、法 规 执行 。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 扣缴 义 务 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9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0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 披露 的 披露 方式 、登 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息 , 并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人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 金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的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人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1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其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公告中 将 说明 基 金募 集 情况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以 及基 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承 诺持 有 的期 限 等 情 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半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日 各类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各类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2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 额 销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其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年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季度报 告 中分 别 披露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高 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等 人员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 额、 期 限 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 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 重大 事 件,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3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的 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董 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受 到 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 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 、 销售 服 务费等 费 用计 提 标准 、 计提方 式 和费 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4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 同》 存 续期限 内 ,任 何 公共 媒 介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 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 货的,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 风险 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 示股 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投 资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 年报 及 半年 报 中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 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 有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季度 报 告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 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5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 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 介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他 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 介披 露信 息, 并 且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构 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 后,应 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以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6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市场, 证 券价 格 受整 体 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的 影响 会 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 策 风险 是 指国 家 货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 产业政 策 等宏 观 经济 政 策发生 重 大变 化 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行 具 有周 期 性的特 点 ,市 场 的收 益 水平随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动 而 变动 , 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品种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导 致 证券 市 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不仅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还 影 响着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和股 票 , 其 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 金 的一 部 分收 益 将通过 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 的购 买 力可 能 因为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形下, 基 金 经理 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 再投 资 到收 益率 更低 的 债券 上 ,从 而影 响投 资 组合 的 整 体 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 经营 状 况受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如管理 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 景、 技 术 更 新、 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 研究 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 司盈 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益 下 降。 上市 公司 还 可能 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 化。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7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工 具 的 一 方 到 期 无 法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致 使 本 基 金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金 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 发生 交 收违 约或 者所 投 资债 券 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绝 支 付 到 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 于 法律 法 规方 面 的原因 , 某些 市 场行 为 受到限 制 或合 同 不能 正 常执行 , 导致 了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金 管 理运 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信 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 收益 水 平 。 此 外 ,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业 操 守和 道 德标 准同 样都 有 可能 对 本基 金回 报带 来 负面 影 响 。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节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因内 部 控制 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失 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 等导 致 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 基 金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或 者 后台 运 作中 , 可能因 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资 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 金 管 理 人 、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 构 、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机构 、 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易 网 络等 技 术保 障 系统或 信 息网 络 支持 出 现异常 情 况, 可 能 导 致基 金 的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无 法按 正常 时限 完 成、 登 记系 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 无 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8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股票高仓位风险 本 基 金 作为 股 票型 基 金, 股 票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80%-95% , 具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 规避 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 个股 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 上涨 时 也 不 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 使 用股 指 期货 对 冲市场 风 险的 过 程中 , 基金财 产 可能 因 为股 指 期货合 约 与标 的 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 合 现货 的 β可 能 不足或 者 过高 , 组合 风 险敞口 过 大, 股 指期 货 空头头 寸 不能 完 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 品 的期 货 头寸 , 如果未 预 留足 够 现金 , 在市场 出 现极 端 情况 时 ,可能 遭 遇保 证 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 合 持有 的 主力 合 约交割 日 临近 , 需要 更 换合约 进 行展 期 ,如 果 合约的 基 差朝 不 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 基 金基 金 合同 在 特定情 况 下可 能 终止 ,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面临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风 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 同 自 动终 止 ,且 不得 通过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方 式 延续 。若 届时 的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 上述 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改 或 补充 时, 则本 基 金可 以 参 照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9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 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 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 合 约 的违 约 所造 成的 可能 损 失。 从 简单 意义 上讲 , 信用 风 险表 现为 证券 化 资产 所 产 生 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债券的一种, 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 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 则存在由于提前 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 的风险。 6) 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 参与方较多、 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 资 人具 体 请参 见 基金合 同 “第 六 部分 、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和本 招 募说 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 本 基金 发 生流 动 性风险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综 合 利用 备 用的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工 具 以 减少 或 应对 基金 的流 动 性风 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 临巨 额 赎回 申请 被延 期 办理 、 赎 回 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在 努 力控 制 组合风 险 并保 持 良好 流 动性的 前 提下 , 投资 于 本基金 界 定的 中 小 市 值股 票 ,在 个股 选择 时 运用 多 因子 模型 进行 选 择, 注重 个 股流 动性 的 考量 , 因此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 本 基金 出 现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巨 额 赎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采 取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且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0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20%的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对 前 述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 的 部 分 进 行延 期 办理 ,对 前述 20% 以内 ( 含本 数)的 部 分进 行 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外 , 当 本 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 特 殊情 形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能 会 实施 备 用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 ,包括 而 不限 于 延 期 办理 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 期赎 回 费 、 暂 停 基金 估 值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措 施。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实 施备 用 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 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 赎回款延期到账、 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1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若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 化 ,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 《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后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3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 转换申请;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调 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4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 或要 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 业顾 问 提供 服务 而向 其 提供 的 情 况 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配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5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人 提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资 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 出,并 且 保证 投 资 人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 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关 基 金事 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税 后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6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 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7 构 另 有规 定 或要 求 外 ,在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 审 计 、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 见,说 明 基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 持有 本 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 视为对 《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8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 由 于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基 金 收益 分配 的金 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 财 产 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9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授 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0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 更 收 费方 式 ,调 低赎 回费 率 、 销 售 服务 费率 或除 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之外 的 其 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 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1 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 未经 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 应 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 会方 式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2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有关 证明 文 件及 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 明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 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三 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 式 (包 括 邮寄 、网 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 进行 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项 的 投票 以召 集人 通 知载 明 的非 现场 方式 在 表决 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 召集 人 指 定 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 收取 表 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3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 非 现场 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 的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 的 情况 下 ,授 权方 式可 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 信 或其 他方 式, 召 集人 接 受 的 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 原有 提 案的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4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 下,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规 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程 序 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律 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5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 计票 时 监督员 及 公证 机 关均 认 为 有充 分 的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人 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 提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 、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6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 下,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在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依 照《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规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内 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新颁 布的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 算方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7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8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 合同 的 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 释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途 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的 ,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 自的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本 基金 合 同受 中 国 法 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 人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9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设立 文 号 :国 务院 国 发(1986 )字第81 号文 和 中国 人 民 银 行 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 营 范围 : 吸收 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和长 期 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 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0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股 票 ( 含 中小 板 股票 、创 业板 股 票及 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 、地 方 政府 债券 、中 期 票据 、 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 可 交换 债 券、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包 括定 期存 款和 协 议存 款 )等 、金 融衍 生 品( 权 证 、 股 指 期货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 于本基 金 界定 的 中 小市 值股 票 的 比 例不 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权 证投资 比 例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中小市 值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B.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1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G.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H.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I. 本基金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J.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K.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L.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M.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N.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P.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Q.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2 R.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S.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②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 价值 和 有价 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 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④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轧 差 计算 ) 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 指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T.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B、M、N、O 项外,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律 法 规对 上 述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 金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3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 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和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 责 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 人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 于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手 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 应 定期 和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 市场 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 手的 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 名 单生 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 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有 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 险,由于交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4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选择 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定 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交易 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 规定 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 理、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 行、 资 金 划 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 书的 开 立、 传递 、保 管 等流 程 中 的 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 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 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 等的 各 项 规 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 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 行投 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5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要 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市值 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 据应遵 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经董 事 会批 准 的 相 关投 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以 及基 金投 资 中期 票 据相 关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2. 基 金管 理 人确 定 基金投 资 中期 票 据的 , 应根据 《 托管 协 议》 的 约定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其 托 管基 金拟 购买 中 期票 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划 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 令所 需 相 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基 金托 管 人应 对 基金管 理 人提 供 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进行 审 核, 如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相关 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拒绝 执行 ,因 拒 绝执 行 该 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6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认、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 不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在 宣传 推介 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 有权 在 发 现 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以 电 话或 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 反 馈 ,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 安 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立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及债 券 托管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7 是 否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 交收 ,是 否按 照 法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进 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和 不定期 地 对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的 基 金资 产 进行 核 查。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 基 金资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 、 擅自 挪 用基金 资 产、 未 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 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 并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8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 由 参 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 告 需 对发 起 资金 的持 有人 及 其持 有 份额 进行 专门 说 明。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全 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 银行 存 款账 户中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制作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 收益 , 均 需 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 算 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 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则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证券账户。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备 付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9 金 账 户即 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 于证 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 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 后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 债券 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 外汇 交 易 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 构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 立、 使用 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开立 有 关账 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 使 用 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办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 程序 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时应 尽可 能保 证 持有 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 送达 基 金 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 以上的 正 本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盖 授 权业 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0 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估 值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估值原 则 应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关于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执 行< 企业 会 计准 则> 估 值业 务及 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 事项 的 通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各 类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以约 定方 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 后 , 将 复 核结 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 布。 如 遇 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 类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 基金 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 人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的 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赔付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可委 托 基金登 记 机构 登 记和 保 管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包 括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时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 每年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 制和 保 管 ,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基金托 管 人的 要 求定 期 和不定 期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1 4、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管 人 以电 子 版形式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并定 期 刻成光 盘 备份 ,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 事人 同 意,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 或与本 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应 通过 友 好 协 商或 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 地点 在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 对相 关 各 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受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 律( 为 本协 议 之目的 , 在此 不 包括 香 港、澳 门 特别 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2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并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 账 单服 务 采取 定 制方式 , 未定 制 此服 务 的投资 人 可通 过 互联 网 站、语 音 电话 、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微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 金 查询 密 码用 于 投资人 查 询基 金 账户 下 的账户 和 交易 信 息。 投 资人请 在 知晓 基 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 资人信息安全,新密 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 资 人如 果 想了 解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等 交 易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 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 利用 自 己的线 上 平台 定 期或 不 定期为 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 投资资 讯 及基 金 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 资 人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的 线上 交 易系 统 进行基 金 交易 , 详情 请 查看公 司 网站 或 相关公告。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3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4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5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公布后 , 应当 分 别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 公时 间 免费 查阅 。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6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 会准 予 银华中 小 市值 量 化优 选 股票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募 集 注册 的 文件; 2.《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银华中小市值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 于申 请 募集 注 册银华 中 小市 值 量化 优 选股票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法律 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管 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 照存 放 在基金 托 管人 处 ;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及 其 余备 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 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 点查 阅 ,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