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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18(160515)

安丰18: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安 丰18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 1、 本基 金根 据 2013 年 6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903 号)和 2013 年7 月 16 日 《关于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2013]584 号) ,进 行募 集。 2、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利率 风险 , 本基 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回购风险 等等 ; 基金 运作 风险 , 包 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交易价 格 的 折 溢 价 风 险 ,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等。 此 外, 本基 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发行 门槛 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 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是通过上 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同时, 交易 所按 照申 报时 间先 后 顺序 对私 募 债券 转让 进行 确认 , 对导 致私 募 债券 投资 者超 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 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150% (每个封闭期首日,1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 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 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因 此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2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9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50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51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60 第十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67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9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2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4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6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 82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 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6、 注册 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过 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2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 的账户 。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个月 34、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8、 封闭 期: 指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一 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8 个月 的期 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18 个 月。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18 个月 ,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9、 开放期 : 指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含 该日 ) 五至 二十 个工 作日 , 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0、 开放日 : 指在开 放期内,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41、 开放 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系统 内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或交易单元 的操作 48、 跨系 统转 登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 额 赎 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与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的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58、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的 客观 事件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 。 目前 公司 股东 为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广厦 建设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 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九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营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 市场部、 养老金业务中心、 战 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央 企业 务部 、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 办公 室、 人力 资源 部、 财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 销售组织、 目标和费用管理、 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 银行 总行 管理 与维 护、 推动 金融 同业 业务 合作 与拓 展、 国际 业务 的推 动与 协作 等工 作。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 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 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 机构 客户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上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 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 销售与服务、 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 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北京、 零售-上海 、 零售- 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 和服 务。 央企 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 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 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 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 年金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 年金 等养 老金 资产 的投 资管 理及 相 关工 作。 绝对 收益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产品 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 设计 、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品 维护 以及 年金 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联 网金 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 客户 运营 ,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 创新 。 客户 服务 中心 负责 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 ;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 文化 建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 发展 战略 等相 关的 重大 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府 公共 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 作; 博时 慈善 基金 会的 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公 室负 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议 及文 件管 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 薪酬 福利 、 绩效 评估 、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 工作 。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 算管 理、 财务 核算 、成 本控 制 、财 务分 析等 工作 。 信息 技术 部 负责 信息 系 统开 发、 网络 运行 及 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 险管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与 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 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 投资 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部 管理 、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 察, 并向 公司 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观 、 公 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 公司, 分别负责对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成 都人 员日 常行 政管 理和 对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 务人 员给 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527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9% 拥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 华先 生, 博士 , 董事 长。 历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 党委副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 执行 董事 、 副董 事长 、 党委 副书 记, 在 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 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 , 获学 士学 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 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7 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彭磊 女士 ,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以及 北京 大学 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 公司 担任 管 理或行政职位,拥有相关管理和从业经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联资 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历任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 理、 审计 稽核 部总 经理 、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理 、 证券 部总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金 宝先 生, 硕士 , 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 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 部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 交易 部总 经 理 (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 ,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华西 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事 总经 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张灏先生,1978 年生,学士。2000 年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 )纽约办公室并加入企业并购部门担 任经理,负责全球电讯及消费零售行业的并购项目;2005 年,加入摩根大通(JP Morgan ) 香港办公室担任副总裁,负责大中华区的企业并购项目;2008 年,加入著名基金公司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大中华区私募股权投资部门担任执行董事。2013 年至今,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及上 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并负责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顾立 基先 生,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国际 招商 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深圳 市昌 红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 , 会计 师,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工 作, 历任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铃 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 部长 和营 业副 本部 长、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等 职。2002.8-2008.7 ,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 上 市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 资 (新 加坡 ) 有限 公司 (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裁 、 董事 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 ,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 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 —1999.12 , 任华 能南 方开 发公 司党 组书 记、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事 、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市公 司代 码 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 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 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资产管理 (深圳) 公司董事长; 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 理。 现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 生先 生, 中央 党校 经济 学硕 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 及安徽省分行。2000 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长、 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赵兴 利先 生, 硕士 ,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 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 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 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副 部长 。 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 公司 ,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级 投资 经理 、 兼任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 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 资公 司、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 级投 资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副 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 理、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 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 女士 , 学士 。2004 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 (2013.1.28-2015.9.11 ) 、博 时岁 岁增 利一 年定 期 开放债券基金(2013.6.26-2016.4.25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基 金 ( 2013.7.25-2016.4.25 ) 、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基 金 (2013.10.22-2016.4.25 ) 、博 时天 天增 利货 币基 金(2014.8.25-2017.4.26 ) 、博 时保 证金 货币 ETF 基金(2014.11.25-2017.4.26 ) 、博 时安 盈债 券基 金(2015.5.22-2017.5.31 ) 、博 时产 业债 纯 债 基 金 ( 2016.5.25-2017.5.31 ) 、 博 时 安 荣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2015.11.24-2017.6.15 ) 、博 时聚 享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12.19-2017.10.27 ) 、博 时安 仁一 年 定开 债基 金 (2016.6.24-2017.11.8 ) 、博 时裕 鹏纯 债债 券基 金(2016.12.22-2017.12.29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总部 现金 管理 组投 资副 总监 兼博 时安 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LOF ) 基金(2013.8.22- 至今 )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9.22- 至今 ) 、博 时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9.15- 至今 ) 、博 时现 金收 益货 币基 金(2015.5.22- 至今) 、博时外 服货币基金(2015.6.19- 至今 ) 、博 时裕 创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5.13- 至今 ) 、博 时 安润 18 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5.20- 至今 ) 、博 时裕 盛纯 债债 券基 金(2016.5.20- 至今 ) 、博 时合利货币基金(2016.8.3- 至今 ) 、博 时安 恒 18 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9.22- 至今 ) 、博 时 合鑫货币基金(2016.10.12- 至今 ) 、博 时安 弘一 年定 开债 基金 (2016.11.15- 至今 ) 、博 时合 惠 货币基金(2017.5.31- 至今 ) 、博 时合 晶货 币 基金 (2017.8.2- 至今 ) 、博 时丰 庆纯 债 债券 基金 (2017.8.23- 至今 ) 、博 时兴 盛货 币基 金(2017.12.29- 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 胜先 生, 硕士 。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学 士学 位。 1998 年至 2001 年继续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 获理 学硕 士学 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 MBA 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基金工作,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6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开 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博时基金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兼 股 票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价值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 基金 、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王俊 先生 , 硕士 ,CFA 。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金融 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 改革 股票 基 金、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 合(LOF) 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 金、 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 过钧 先生 , 硕士 ,CFA 。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行、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 博 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博时 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白仲 光先 生, 博士 。1991 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 石家庄经济学院、 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投 资部绝对收益组投 资总 监,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兼 绝对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 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公司 建立 、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 分工 , 确保 各项 业务 活动 有恰 当的 组织 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得 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时 置备 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 基金 经理 分开 , 投资 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 务、 职责 ,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资 监控 系 统, 对可 能出 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 范围 :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 公司 主营 业务 主要 包括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 业务 ;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 经中 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 电话 :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 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 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 有客 户资 金托 管、 资金 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全 球资 产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 基金 专户 理财 托管 、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 产托 管、 期货 公司 客户 资 产托 管、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 私募 股权 托管 、 银行 理财 产品 托 管、 企业 年金 托管 等多 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 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 桥 保税 区开 发 (控 股)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外高 桥保 税区 管委 会副 主 任; 上海 万国 证券 公司 代 总裁 ;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市城 市建 设投 资开 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 伦敦 金融 城中 国事 务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理事 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 处处 长、 市金 融服 务办 主任 助理 , 上海 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刘长 江, 男,1966 年出 生,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 师 。 历任 工商 银行 总行 教育 部主 任科 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现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为 2817.65 亿元, 比去年末增长 53.08%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一 百二 十九 只, 分别 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 选基 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 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 势基 金、 嘉实 优 质企 业基 金、 国联 安 货币 基金 、 银华 永泰 债 券型 基金 、长 信利 众 债券 基金 (LOF ) 、华 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 安丰 18 个 月基 金 (LOF) 、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基 金年 、 鹏华 丰泰 定期 开放 基金 、 汇添 富双 利增 强债 券基 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 债基 金、 华富 国泰 民安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博时 产业 债纯 债基 金、 安信 动态 策略 灵活 配置 基 金、 东方 红稳 健精 选基 金、 国联 安鑫 享混 合基 金、 国联 安鑫 富混 合 基金 、 长安 鑫利 优选 混合 基金 、 工银 瑞信 生态 环境 基金 、 天弘 新价 值混 合基 金、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基金 、 鹏华 REITs 封闭 式基 金、 华富 健康 文娱 基金 、 国寿 安保 稳定 回报 基金 、 国寿 安 保稳 健回 报基 金、 国投 瑞 银新 成长 基金 、 金鹰 改革 红利 基金 、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基 金、 国 联安 鑫禧 基金 、 国联 安鑫 悦基 金、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华夏 新活 力混 合基 金、 鑫元 汇利 债券 型基 金、 国联 安 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 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 鹏 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 基金 、 博时 利发 纯债 基金 、 银河 君信 混合 基金 、 鹏华 兴锐 定期 开放 基金 、 汇添 富保 鑫保 本混 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 个月 定开 债券 基金 、 中信 建投 稳裕 定开 债券 基金 、 招商 招怡 纯债 债券 基金 、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 基 金、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基金 、 银河 君耀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广发 汇 瑞一 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国 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 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易方达瑞程混 合基 金、 华福 长富 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中欧 骏泰 货币 基金 、 招商 招 华纯 债债 券基 金、 汇安 丰 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 债基 金、 华富 天益 货币 基金 、 汇安 丰华 混合 基金 、 汇安 丰泰 灵活 配 置混 合基 金、 汇安 丰恒 混 合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启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中证 500 指数 基金 、 南方 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 金、 兴业 瑞 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 基金 、 长盛 盛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万家 现金 增利 货币 基金 、 上银 慧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 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 合基 金、 中欧 瑾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中银 证券 安弘 债券 基金 、 鑫元 鑫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泰康 年年 红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 广发 高端 制造 股票 型发 起式 基金 、 永赢 永益 债 券基 金、 博时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南方 安福 混合 基金 、 中银 证 券聚 瑞混 合基 金、 太平 改 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 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 部门 。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 作。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下 设内 控 管理 处。 内控 管理 处是 全行 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 体管 理实 施机 构, 并配 备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 决策 、 执行 、 监督 全过 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 操作 环节 , 覆盖 到从 事资 产托 管各 级 组织 结构 、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 控制 以防 范风 险、 合规 经营 为出 发点 , 各项 业务 流程 体现 “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 建立 完备 有效 的应 急方 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办 公区域建 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3)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4)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5)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 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010-65187592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4)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3)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8)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9)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0)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1)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2)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3)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24)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25)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26) 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7)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8)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29)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0)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2) 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33)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 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4)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5) 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36)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37) 通华财富( 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38) 深圳宜投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39)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40) 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41)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2)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3)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44) 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45)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46) 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47) 上海朝阳永 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48)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 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49)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0)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1) 大泰金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52)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3) 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54) 中证金牛( 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5) 北京懒猫金 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56)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57) 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58)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59)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8-B4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60)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6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62)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5)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6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电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67)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8)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69)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0)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71)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72)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3)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74)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75)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76)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77) 国金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78)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79)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80)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81) 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唐宇 电话: 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77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二)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 销售 机构是指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 具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 (010)59378982


传真 : (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林佳璐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3 年6 月28 日获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博时 安丰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3]903号) 和2013 年7月16 日 《关 于博 时安丰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3]584 号) 注册 。 本基金 募集期从2013年7月29日 起至2013 年8 月16 日止,共募集247,599,438.70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2,307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8 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或者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或者 每一 个 开放 期结 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 次日 )18 个月 的期 间内 , 本基 金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 赎回 本基 金。 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的18 个月,以此类推。 本基金分为A 类、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 额。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下,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安排C类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含 该日 ) 五至 二十 个工 作日 ,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 作模 式,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登记 在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后 , 再 上 市 交 易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 易所 规定 的 上市 条件 下,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 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A 类 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将 A 类 基金 份额转至场内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赎回。 封闭 期指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18 个月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 18 个月 , 以此 类推 。 本基 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开放期 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 场所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各场外 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具体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 和会员单位的名单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和赎回。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C 类基金份额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资 人 在开放日办理各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本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场外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 元,场外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不 低于10元。A 类基金份额 场内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A类基金份额 场内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不低于5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的 场 外 份 额 为1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账户 的 某一场外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场 内 份 额 最 低 持 有 数 量 以中登业务规则为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和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5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人在规定时 间前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七、申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A类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1)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且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50 万 元 0.06% 0 50 万 元 ≤M <300 万 元 0.03% 300 万 元 ≤M <500 万 元 0.008% M≥500 万 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除 上 述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通 过 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 高于 0.6%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50 万元 0.60% 0 50 万元 ≤M <300 万元 0.3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3 ) 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本基金 不收取赎回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 购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外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1:假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某投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次 通过场 外 申购本基金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 ,该 投资 人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97,838.17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可 得到97,838.17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83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申购金额按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至 两 位 小 数 。 退 款 金 额 为 : 实际净申购金额 = 97,838×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 =100,000 -99,403.41 -596.42=0.17 元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故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回金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 万份基金份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金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1,700.00元。 3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基金各类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位, 小数点后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 涉及 金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 涉及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采 用截 尾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或 销售服务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九、申 购与 赎回 的 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5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在 开 放 期 间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1、2 、3 、5 、6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在 开 放 期 间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 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间相应延长 。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 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公告。 十四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交 易 单 元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2 、跨系统转登记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登 记 费 。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第 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健、持续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私 募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其 中 , 私 募 债 券 指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相 关 主 体 非 公 开 或 定 向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仅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次 级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私 募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回 购 和银行定期 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其 中 , 私 募 债 券 指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相 关 主 体 非 公 开 或 定 向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证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仅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 在 以 上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补 充 的 方 法 ,确 定 资 产 在 非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国 家 债 券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等 ) 和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之 间 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或 者 是 持 有 回 售 期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同 时 ,根 据 所 持 债 券 信 用 状 况 变 化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对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主 要 从 四 个 层 次 进 行 独 立 、客 观 、综 合 的 考 量 , 以 筛 选 出 合 适 的 投 资 标 的 。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背 景 、行 业 地 位 及 发 展 趋 势 、担 保 方 式 及 担 保 资 产 、外 部 增 信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 一 信 用 评 级 中 内 生 资 质 及 外 部 增 信 好 的 个 券 , 纳 入 债 券 池 。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管 理 能 力 、 盈 利 能 力 三 个 核 心 要 素 。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 好 分 析 , 对 个 券 进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的 综 合 定 价 , 判 断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第 四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对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择 机 配 置 和 交 易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本 基 金 以 持 有 到 期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3)杠杆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收 益 以 及 回 购 成 本 等 因 素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正 回 购 ,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杠 杆 比 例 不 超 过 150% , 即 基 金 总 资 产 与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50% 。 2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 内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在 遵 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则; 2 、 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 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 ,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 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 根 据 风 险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 法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开放期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限制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8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投 资 日 至 下 一 封 闭 期 到 期 日 的 期 限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其 中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1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 述 限 制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1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15 0 % 。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根 据 当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混合型基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 债权人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5,689,252,252.50 95.34 其中:债券 15,619,378,252.50 94.91 资产支持证券 69,874,000.00 0.42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99,950,649.93 1.82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97,786,155.97 1.20 7 其他各项资产 269,238,841.61 1.64 8 合计 16,456,227,900.0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1,345,144,000.00 10.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4,924,000.00 7.58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524,172,000.00 3.91 4 企业债券 2,940,655,252.50 21.9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347,921,000.00 25.00 6 中期票据 2,087,801,000.00 15.59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4,873,260,000.00 36.3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9 其他 9,673,000.00 0.07 10 合计 15,619,378,252.50 116.6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70551 17 汉口银行 CD163 6,500,000 641,420,000.00 4.79 2 019564 17 国债 10 6,600,000 639,936,000.00 4.78 3 019567 17 国债 13 5,600,000 550,088,000.00 4.11 4 170405 17 农发 05 5,700,000 524,172,000.00 3.91 5 111771585 17 天津银行 CD271 5,000,000 493,450,000.00 3.68 6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 1 142676 花呗 17A1 700,000.00 69,874,000.00 0.52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 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除汉 口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外 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017 年 12 月 26 日,湖北银监局发布公告称,因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相关规定,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湖北银监局处以罚款的 行政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2,365.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9,196,476.4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9,238,841.6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开债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8 月22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0% 0.05% 1.63% 0.01% -0.53% 0.04% 2014 年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21% 0.20% 4.46% 0.01% 10.75% 0.19% 2015 年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30%


0.14%





3.17%





0.01%


14.13% 0.13% 2016 年1 月 1 日-2016 年 2.72% 0.13% 2.26% 0.01% 0.46% 0.1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2、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开债 C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12 月 31 日 2017 年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0.39% 0.07% 2.25% 0.01% -2.64% 0.06% 2013 年8 月22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39.79% 0.14% 13.76% 0.01% 26.03% 0.13%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9 月27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9% 0.15% 0.59% 0.01% -3.08% 0.14% 2017 年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0.82% 0.07% 2.25% 0.01% -3.07% 0.06% 2016 年9 月27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3.28% 0.09% 2.84% 0.01% -6.12% 0.0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 不 含权债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非固定收益类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 对 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 一 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3)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 ;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 月 后 , 若 基 金 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供分配利润高于 0.01 元(含) , 则 基 金 须 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9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场内 投资者 只 可选择 现金红利 ; 场 外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 、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收 益 分 配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15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 费用 (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 1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6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8%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4-10 项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二 、 与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并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费率 。 (1)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且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额(M ) 申 购费率 M<50 万 元 0.06% 50 万 元≤M <300 万 元 0.03% 300 万元 ≤M <500 万 元 0.008% M≥500 万 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除 上 述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外申 购 本基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通 过 场外 申 购本 基 金 的 其他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申 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 且 随 申 购金额的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购买 金额(M ) 申购费率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 ≤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 ) 对 于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以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基 金 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易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八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或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任何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 本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7、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 十 一 )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 标 准 差 )进 行 了 放 大 ,即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会 加 大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基金管理人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 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另 外 ,如 果 持 有 的 信 用 债 出 现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将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波 动 。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 括 该 日 )18 个月 的 期 间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因 此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备并做好流动性 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 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4 ) 在 每 个 开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资 产规模过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 的, 《基金合同 》将终止。 (5 ) 本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资 产 将 可 能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 低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信 用 风 险 也 相 应 增 加 。有 可 能 出 现 债 券 到 期 后 ,企 业 不 能 按 时 清 偿 债 务 , 或 者 在 存 续 期 内 评 级 被 下 调 的 风 险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不 能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而 是 通 过 上 证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及 深 交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同 时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 募债券转让进行 确 认 ,对 导 致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者 超 过 200 人 的 转 让 不 予 确 认 。因 此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 面 临 着 流 动 性 风 险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6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正 回 购 ,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和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 250%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控 制 杠 杆 的 比 例 ; 但 是 本 基 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使 用 杠 杆 带 来 的 投 资 风 险 ,包 括 :当 融 资 成 本 出 现 显 著 持 续 的 上 升 时 ,将 降 低 投 资 人 投 资 收 益 的 风 险 ;无 法 继 续 融 资 时 ,管 理 人 被 迫 卖 出 债 券 导 致 损 失 的 风 险 ;使 用 杠 杆 使 得 市 场 风 险 导 致 的 组 合 净 值 波 动 加 大 的 风 险 等 。 (7 )本基金在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交易,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不 等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 从 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情 况 。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因 此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另 外 在 本 基 金 定 期 开 放 期 间 , 由 于 投 资 者 预 期 和 市 场 情 绪 的 影 响 , 也 存 在 着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风 险 。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 风险;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 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等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本金安全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在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部分的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 基 金 合 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账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每一基金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 者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13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的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重大 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 的 设 置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3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有 权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 而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如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 或 者 资 产 净 值 低于 2 亿元; (2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讯开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上 述 第(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监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 凡 与 该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或 将 来 颁 布 的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规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基金合同的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方可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在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阅。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2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基字[1998]26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资本:2.5 亿 元 人民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信托 投资 公司 资金 信托 托管 业务 ; 专项 委托 资金 托管 业务 ; 中比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 务; 农村 养老 保险 基金 托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QFII )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网上银行 业务 ; 网上 支付 税费 业务 ; 产业 (创 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网上 银行 (外 汇) 结售 付汇 业 务;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业 务; 保险 资产 托管 业务 ; 保险 资本 金存 款行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的 监 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 债券 、 次级 债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 票据 、 私募 债券 、 短期 融 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其 中,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相关主体非公开或定向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证券,不参与 一级市场的新 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0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封 闭运 作期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投资 日至 下一 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其中 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三)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五)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的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事 项的 合法 、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销售办法》 等相关 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 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按照 《销售办法》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 法合 规的 资 金划 拨等 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法违 规 行为 ,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 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认 购款 项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基金 募集 结束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属 于本 基金 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1、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 登公 司” )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 割和 存管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 理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事宜 , 并对 证券 账户 业务 发生 情况 根据 中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 所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 它账 户,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定 期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 托管 银 行 的 保管 库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也 可以 存 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中 登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的 证 券 不 承 担保 管 责 任 。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 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保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 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如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 关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如基 金管 理人 存在 过错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付,但事实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错误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双方管理或托管的 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托管人负责复 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核对无误后, 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 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后,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30 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 的 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以书 面和 电子 签名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 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开放式基金的 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等日 期,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协 议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应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合 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前提 下,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 变更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场 外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者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应 在T+2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季度结束后1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场外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单。 投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通 ” 系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或 发 送 “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2 、 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 个工 作日 后 到交 易网 点进 行确 认 单的 查询 和打 印,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 账单 , 投资 者可 随时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 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用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邮 储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宝 理财 专户 、 财 付 通 理 财 账 户 均可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2 、 查询服务: 场外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金账户信息 等基本资料。 3 、 信 息 咨 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 在线客服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 手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时快e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 费) 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 自 助 语 音 系统提供7 ×24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投 资 者可以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 进行电话留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 十二 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一) 、 2018 年01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博 时 安 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2017年第4季 度 报 告 》 ;


( 二) 、 2017 年12 月2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20171229关于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投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三) 、 2017 年11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上 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四) 、 2017 年11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五) 、 2017 年10 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博 时 安 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2017年第3季 度 报 告 》 ;


( 六) 、 2017 年09 月3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安 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7 年 第2号 ( 摘 要)》 、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7年第2号(正文)》 ;


( 七) 、 2017 年09 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增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八) 、 2017 年09 月2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申 购 业 务 与 定 投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九) 、 2017 年09 月2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十) 、 2017 年08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时安丰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 《博时安丰18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201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 》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书。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注 册 的文件 ( 二 )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 书 (七) 注 册 登 记 协 议 (八)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文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