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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MSCI(512280)

景顺MSCI: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基 金 管理 人 : 景 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四月 



1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2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对价 、赎 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3 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的认购款项、 股票连同认购款项 的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4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5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 价的现金部分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6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和 赎回对 价 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7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结算 机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 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因相 关证券 交易 所或者登 记结算 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 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4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5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6 )基金 管理人 、证 券交易所 、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 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率、计算方式或支付方式等; (11 ) 由于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 指数更名、 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 编制方法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 使得基金 管理人需要 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 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变更) ;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10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1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会议 通 知载明的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12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书面授 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 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 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进 行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 、在符合 上述基 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数 额的确 定原则 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于本 基金的 性质 和特点, 本基金 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补亏 损为前 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16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 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即: % 100 * 1 - ? ? ? ? ? ? ? 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值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 基金净值增长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100 * 1 - ? ? ? ? ? ? ?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盘值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 、当基金 收益评 价日 核定的基 金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到 1% 以 上 时 , 以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为 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17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 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 户维护费。 11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2 、基金的登记结算费 用。 13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 过程中的增值税。 14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 日期顺延。 18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计提方法 支付指 数许可 使用费。 指数许 可使用 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 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此项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第 4 -14 项 费用,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19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按照税务 机关的要求进行核算,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 纳。 因本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其他税收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 益相似 的回报 。本 基金 力争使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超 过 0.2% ,年化 跟踪 误差不超过 2%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股 指期货 、债券 资产(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现 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以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 被动式 指数化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在因特殊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 法 律法规限制、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综 合考虑相关性、 估值、 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20 行替代或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 的证券以及 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 流动性冲击, 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 投资组合调整。 3 、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 指数成 份股公 司信息( 如:股 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以及 成份股 公司其他 重大信 息,分 析这些信 息对指 数的影 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21 4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 、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警机制, 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本基金 力争 使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2% , 年化 跟踪 误 差不超过 2% 。 如 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主要为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22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如参与股 指期货 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2.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2.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本基金参与融资 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23 (15)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的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 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 该项所 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9 ) 、 (16) 和(17 )项外,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4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CNY))。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 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 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 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方法 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名称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品25 种。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26 3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27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