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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内需(161810)

银华内需: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 议 
 
 
修 订记 录 
日


期 修 改内 容 2018 年 3 月28 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修 改部 分内 容 基金管理人: 银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2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3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6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1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2 十一、 基金 费用 ..................................................................................................................... 34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36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7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8 十五、 禁止 行为 ..................................................................................................................... 4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3 十七、 违约 责任 ..................................................................................................................... 45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6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7 二十、 其他 事项 ..................................................................................................................... 48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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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系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 华管 理有 限公司 拟担任 银华 内需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的 基金管 理人, 中国 农业 银行拟 担任 银 华内 需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银华 内需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银华 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中定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协 议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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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托管协议

































































4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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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 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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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交易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它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现金、 债券 资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基 金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5、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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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7、9、10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托管协议

































































8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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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 文提及 的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定 义不 同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提 前两 个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托管协议

































































10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 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投 资的 受限证 券登 记存管 在本 基金名 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报 送相关 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 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 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 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托管协议

































































11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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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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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实收基金 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 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 2、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变更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托管协议

































































14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 金资 金账户 的 变更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 变更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 变更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变更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 变更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 变更 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 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 变更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变更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托管协议

































































15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变更 。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变更 和 管理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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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向托管人 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原件 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 令包括 付款 指令( 含赎回 、分红 付款 指令)、回 购到期 付款 指令 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指令编 号、 支付时 间、 到账时间 、 金额、 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名、 收款人账号 ( 大额支付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 内容合法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 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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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对其依据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指令权限复核无误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签名并 加 盖 印 章 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未准备足 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 印鉴 、签名及权限。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托管 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 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托管协议

































































18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因其自身原因而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 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对 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 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 , 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 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 变更通知后 ,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已通知基金托 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除 其违 约行为 致使 基金的 利益 受到损 害而 负赔偿 责任 外,基 金托 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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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席位。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席位,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交 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 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托管协议

































































20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 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基金债券乙类托管账户 每周核对一次。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及转 换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注 册登记 机构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 和盖章 生效 的纸 制清算 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 无法 正常发 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基 托管协议

































































21 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 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资金划出、 赎回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 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 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管 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 体。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要 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专 门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款项清算的基金清算 账户。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 代销申购资金、 赎 回资金、赎回费、转出款、转入款及转换费实行 T+3 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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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 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 应付额(赎回资金、 应付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托管 账户净 应收额 在 16:00 前之 前从基 金清 算账户 划往 基金托 管账 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12 :00 之前划 往基 金 清算账 户,基 金托 管人 在资金 划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上 款 约 定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收 额 全 额 及 时 汇 至 基 金 托 管 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五 )基金转换 1、在 本基 金与其 它基 金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函告 基金 托管人 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基 金托 管人将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传送的 基金 转换数 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应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 定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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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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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股 等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进行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托管协议

































































25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 次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托管协议

































































26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 1 )-6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 -3 ) 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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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 经必 要的 计算 和核对, 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托管协议

































































28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 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4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人独立地 托管协议

































































29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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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根据基金托管人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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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期末 (即收益 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的 3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 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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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 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或 公开; (2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 裁裁决 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 集中申购 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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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于不 需要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复核 的 信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体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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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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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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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 收益分配的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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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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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条 件;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2/3)表决通过; (3)核准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 (4)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5)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 (6)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退 任后 ,应原 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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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上(含2/3 )表决通过; (3)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 (4)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5)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 (6)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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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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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 五、 禁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 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托管协议

































































42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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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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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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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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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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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 《 天华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失效。 托管 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 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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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二 十、 其他 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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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托管协议 2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