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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内需(161810)

银华内需: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 同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修 订记 录 
日


期 修 改内 容 2018 年 3 月28 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修 改部 分内 容 基金管理人: 银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合 同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9 四、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10 五、基 金的 存续 ............................................................................................................................. 12 六、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13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23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30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8 十、基 金的 托管 ............................................................................................................................. 41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42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43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二十、 违约 责任 ............................................................................................................................. 77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 78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9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80 基金合 同 1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银华 内需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为经 天华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 有关决议事项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基金合 同 2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 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 同 3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银华内 需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由 天华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银华内需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 《天华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 华内需 精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 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 招募说明书: 指 《 银 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华内需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集中 申购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业务规则: 指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业 务实施 细则 》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发 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9、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金合 同 4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和/或 中国 人民银 行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在 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基金合 同 5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5、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 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银 华 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 和“场内” 27、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8、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 29、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场内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指以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 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32、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4、直销机构: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基金合 同 6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39、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代 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4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41、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2、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4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银 华 内 需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天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5、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日:指公历日 49、月:指公历月 5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5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52、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合 同 7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7、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8、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 额赎 回: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元:指人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基金合 同 8 及其他媒体 69、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合 同 9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在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如基 金份额进行拆分,其面值将发 生变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 同 10 四、基 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天华封闭” )转型而成。 银华天 华封 闭前身 为“ 光大国 库券 再投资 受益 券” , 于一 九九四 年经 中国人 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发行, 并于一九九五年经批准将 “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 券”更名为“四川国债投资基金” 。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首期发行 2 亿个基 金单位, 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发行足额并正式成立。 在首期发行时, 中国光大 银行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了 2000 万个基金单位 ( 占发行总额的10%) 。 后中国光 大银行 在光 大国库 券再 投资受 益券 更名为 四川 国债投 资基 金时, 将所 持的 2000 万个基金单位全部兑付, 同时转让了其持有的 40%的四川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 份,使本基金已没有发起人。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截止到 1999 年基金 单位总份额为526307000 单位。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 四川国债投资基金于 1999 年 7 月由开放式转为封 闭式基金,同年 11 月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下进行 确认、登记。根据四川国债投资基金 2000 年 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四川国债投 资基金更名为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基金发起 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湘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换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并于 2000 年 10 月 31 日进行了基金规模调整和转换, 每一单位的四川国债投资基金转换为 1.6 个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总规模由 原来的52630.7 万份调整为 84209.12 万份。 根据原四川国债投资基金 2000 年临 时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及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1]24 号文 批复, 银华天 华封 闭上市后进行了扩募,扩募至 25 亿份基金份额。 2009年4月29日至2009年5月25日, 银华天华封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了 《关于天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 。议案内容包括银华天华封闭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 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9 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09]530 号文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基金合 同 11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正式转型为 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基 金更名为“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关于 实施<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及相 关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经协 商相 关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银华内 需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更名 为“ 银华 内需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基金 类别、 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描述等内容同时进行修订。 基金合 同 12 五、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银华天华封闭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 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 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 同 13 六、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赎回与转 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至场内后, 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基金合 同 14 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 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集中申购期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其 中,深 圳证 券账 户是指 投资者 在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金 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 。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 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择时办理集中申购, 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 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时间在本基金相基金合 同 15 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投 资者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撤 销,在 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集中申购期业务规则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的规定; 6、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 到基金管理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基金合 同 16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合理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处理, 具体参见招募 说明书中的规定。 (九)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 2、本 基金 申购费 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实 际执 行的申 购费 率和计 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实 际 执 行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 中不低于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 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费率或计算方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基金合 同 17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十)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 +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 可卖出。 3、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上市 交易 ,也可 直接 申请赎 回。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合 同 18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4、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申 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 、6 项暂停申购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发 生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合 同 19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3) 在本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不含 2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基金合 同 20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部分(含2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十五)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基金合 同 21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及时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合 同 22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 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 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基金合 同 23 七、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 担任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记 机构 ,并对 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基金合 同 24 (8)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由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合 同 25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 同 26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 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基金合 同 27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合 同 28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代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合 同 29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 同 30 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应由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基金 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合 同 31 (6)除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外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基金合 同 3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基金合 同 33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 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基金合 同 34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提案权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合 同 3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住 所地址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 同 36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基金合 同 37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关于本 部分第 (二) 条第1 款召开事由 中 所规 定的 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 部分第(二)条第 1 款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 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 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合 同 38 九、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者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条 件;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2/3)表决通过; (3)核准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6)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 同 39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 )表决通过; (3)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6)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 同 40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 金管理 人接 受基金 管理 业务或 新基 金托管 人接 受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基金合 同 41 十、基 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 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 42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 基金 份 额的 注册 登 记业 务 由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办 理 。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制 定和调 整注 册登记 业务 的相关 规则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转 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 同 43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在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理念 内需增长驱动行业的优势企业, 往往具有更加持续的业绩增 长能力, 从而具 有长期投资价值。 投资于内需增长驱动行业, 特别是坚定持有其中业绩优良、 成 长性明确的内需驱动优势企业,能够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交易 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范围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现 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 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 中, 基金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 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 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重点投资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 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以股票投资为主, 一般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不会 积极追求大类资产配置, 但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 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 本基 金将适度从事防御性资产配置,进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投资。 基金合 同 44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操作方面, 本基金在分析内需驱动行业利润增长情况的基 础上, 遴选具备综合竞争实力、 估值吸引力和增长潜力显著的优势公司完成投资 组合的构建, 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 政策环境以及市场因素变化, 进行主动的资 产配置。 (2)行业配置 中国经济预期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 不过, 由于世界经济减速, 发达经 济体需求减弱, 其产业结构也将发生巨大变化, 由此引发对我国出口产品需求的 减弱以及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变化。 在外需减弱的背景下, 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 调整已经迫在眉睫, 消费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需求将成为拉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 增长的主要动力。 以地方为单位的大规模出口制造业的发展是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经 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 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产能过剩与退出是我国经 济面临的重大挑战, 未来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将向内需主导、 节能降耗的可持续发 展道路转变, 未来一个较长时期的投资策略应该是以经济转型为主线来进行行业 配置, 内需驱动的行业和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投资标的。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上而 下” 与 “自下而上” 相 结合的方法, 在内需驱动 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可 持续竞争力和增长前景的优势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估值水平以及市场预期变 化,挖掘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内需驱动行业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型: ①内需增长 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从而自然产生消费需求的内需受益行业可以定义 为“内需增长”行业。 与陷入金融危机中的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的刚性需求空间巨大。 在目前我国 GDP 构成中, 消费支出占比远低于其他国家,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经济发 展重点将转为内需, 消费支出比例也必然随之逐渐上升。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 增长、 居 民可支配收入提高, 我国城镇居民存在明显的消费升级倾向, 农村市场 则提供 了另外 一个 巨大 的潜在 消费市 场。 通过 降息、 扶持“ 三农 ” 、 推进社 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逐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进 一步完善消费政策、拓宽服务消费领域等政策和措施,提升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基金合 同 45 而消费能力的提升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形成业绩驱动, 进而为本基金提供投 资机会。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定义 的“内需增长”行业包括 : 房地产、 交运设备、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纺织服装、餐饮旅游、医药生物。 ②内需服务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 , 带来消费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必然要求一些行 业为 “内 需增长”行业提供配套服务,本基金将这部分行业定义为“内需服务”行业。 例如, 为提高我国居民消费水平, 必然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必然要加 快铁路、 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必然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节能环保 投入; 为了支持系统性的升级, 必然要提高软件投入; 必然要加大金融对内需增 长的支持力度等等。 这些为支持内需增长而加强的投入, 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 司提供业绩驱动,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定义 的“内需服务”行业包括 : 金融服 务、公 用事业、信息服务、交通运输、商业贸易。 ③内需拉动 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带来的消费需求增长以及为支持 “内需增长” 而形 成的“ 内需服 务” ,必 然会拉 动为之 配套 的上 游产业 ,本基 金将 这些 上游产 业定 义为“内需拉动”行业。 这些行业基本是 “内需增长” 以及 “内需服务 ” 的上游行业, 根据申 银万国 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定义 的“ 内需拉动” 行业 包括: 采掘、 化工、 机械设备、 建 筑建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电子元器件、信息设备。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基金合 同 46 (1 ) 宏观机 会/ 风险判 断


①调用基础股票库、选择属于内需增长范围的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 集中研讨、 委托课题、 实 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 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 根据股票的流动 性和估值指标, 运用数量化的方法对 A 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 经过风险管理组审 核无异议后形成股票基础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用该基础股票库, 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 研究资源, 充分利用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 又可以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 投资运作 的效率。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 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属于内需驱动范围的股票, 以其 为基础建立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② “基本面—>估值->市场预期”层级式分析和和评级 在该阶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 “基本面 —>估值->市场预期” 层级式分析和 研究, 即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 估值分析、 市场对本基金评估结 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次的考察,确认成长性与估值。 股票投资流程 调用基础股票库 选择内需驱动范围的股票 “基本面—> 估值-> 市场预期 ”评级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调 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自 身 研 究 投 资 经 验 和 优 势 所 建 立 和 维 护 的 银 华 基 础 股 票 库 , 确 定 本 基 金 股 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 在 基 础 股 票 库 内 , 根 据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 选 择 属 于 内 需 驱 动 范 围 的 股 票 , 作 为 本 基 金 继 续 研 究 的 对 象。 ? 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 估值分析、 市 场 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评 估 结 论 的 认 同 程 度 三 个 层 次的考察,确认成长性与估值 。 ? 根 据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确 定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和 核 心 股 票 库 的 流 动 性 、 行 业 分 布 、 市 值 比 例 等 构 建 投 资 组合。 基金合 同 47 基本面是公司价值的基础, 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 在这一层次, 本基金 将主要考察企业的质地 (包括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战略以及 财务分 析)和公司的成长性(公司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 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 必须对此做出合理的评估。 在这一 层次, 本基金将综合使用 P/E、P/B、PEG、P/S 以及利润/营运现金流等估值指标。 之所以选择市场预期这一指标, 是因为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 现, 企业业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 而其中的关键是股价是否已经 对业绩增长或业绩增长预期作出了反映, 因此评价市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 否到位的先行指标。 本基金将在综合评估上述三个指标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这样有助于避免 “价值陷阱” ,即避免仅根据单一估值过程而作出买入或卖出决策。 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通过对本基金初级股票库公司的基本面、 估值和市场预期变化的分析, 筛选 出质地优良、 盈利持续增长、 估值具备吸引力和市场预期持续改善的公司, 结合 本基金行业配置策略确定的行业配置比例,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2)权证及其他品种的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除了运用B-S模型、 二叉树模型、 隐含 波动率等方法对权证估值进行测算之外, 还在对发行权证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 入 研究的基础上, 分析评估权证的内在价值, 在有效控制权证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的投资。 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久期配置、 组合期限配置、 类属配置策略 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 发现、 确认并利用市 场失衡实现 组合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利率是债券价格变化的核心驱动因素, 久期是衡量纯债价格对利率敏感性的 指标,久期配置策略就是在利率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债券组合久期做出调整,基金合 同 48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适 当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同时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缩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等) 以及资金供求关系, 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趋势, 据此积极调整债券 组合的久期,以及固息债、浮息债和含权债的配置。 (2)组合期限配置策略 组合期限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预测收 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选择债券组合类型 (子弹 型、哑 铃型 和阶 梯型) ,确 定 短、 中、 长期债 券的配 置比 例, 以期在 收益 率曲线形状变化过程中获得债券价格变化带来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等不同类属债券间的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 流动性利差、 税赋水平、 信用利差分析来评估不同类属债券 (同期限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 的相对投资价值, 增持相对价 值高的类属债券, 减持相对价值低的类属债券, 从而获取不同固定收益类属之间 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 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考察, 重点关注具 有以下特征的 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 权价值被低估,或者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通过深入研究, 发掘这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较高升值潜力的债券, 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 资回报。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 成长前景、 股性 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基金合 同 49 溢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 报。 此外, 本基金将通 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 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 估其内在价值。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20%。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的、 更权威的或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 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并报证 监会备案。 本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公允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为公允体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在分析本 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取复合业绩比较基准, 选用市 场代表 性较 好的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和上 证 国债指 数收 益率加 权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95% , 在实际投 资运作中, 其中间值 80%为本基金在均衡市场情况下的股票投资比例, 在此基础 上本基金再根据不同市场情况下各项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对该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 故本基 金采取80%作为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中衡量股票投资部分业 绩表现的权重,相应将 20%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基金合 同 50 总体而言,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选择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 力。 2.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的指数是在市场上公开披露的, 相关的数据能 够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其中, 沪深 300 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 系统进行实时发布;上证国债指数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情系统进行发布。 上述两个指数都易于观察, 任何投资 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 算获得比较基准,这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3.指数发布主体的权威性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 共同开发的 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 发布的全市场指数, 流动 性高, 可投资性强, 综 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 业的整体状况,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5 年 9 月至今,沪 深 300 指数由沪深证券 交易所共同出资设立的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接手管理。 上证国债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 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它的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 债券、 基金 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上证国债指数的目的是反映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变 动状况 ,是我 国债 券市 场价格 变动的 “指 示器 ” 。目 前,该 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受托管理。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权威和中立性。 4.指数的知名度和认同程度 沪深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 被 广大投资人所认同, 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 5.指数的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它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其走势与交易所主要指数相关性高,基金合 同 51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此外, 该指数行业比重与沪深两市高度一致, 体现出较 强的行业代表性,能有效分散指数组合的行业风险。 上证国债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国债指数之一,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 6.不可操纵性 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 遵循客观的编 制规则, 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指数的 编制规则合理、 科学、 透明, 也保 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性。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6、上 市公 司的行 业发 展状 况 、景 气指数 、持 续盈利 能力 、竞争 优势 以及综 合价值的评估; 7、债券市场各主要收益率曲线到期收益率数据; 8、国内外权威专业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 9、发债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10、有效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八) 投资决策流程 1、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在 A 股基金投资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负责指导 A 股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 组合的原则, 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 审批超过投资权 限的投资计划, 评估基金 投资运作的绩效与风险; 基金合 同 52 2、基金经理根据 A 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其授权范围内构建投 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研究人员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4、交 易管 理部根 据基 金经理 的交 易指令 ,进 行基金 资产 的日常 交易 ,就交 易情况及时作出反馈。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 对上述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基金合 同 53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 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中 有关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投 资比 例的规 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除上述第5、9、10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合 同 54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 同 5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 同 56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股 等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进行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最近交基金合 同 57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 易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 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基金合 同 58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1 )- (3 )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基金合 同 59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基金合 同 60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注 册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基金合 同 61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经 必要 的计算 和核对, 仍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合 同 62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4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 同 6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基金合 同 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合 同 65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期末 (即收益 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的 3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 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基金合 同 66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 基金合 同 67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 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 计师 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 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合 同 6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 同 69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 同 70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基金合 同 71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基金合 同 72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基金合 同 73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合 同 7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 列涉 及到基 金合 同内容 变更 的事项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住所、 法定 代表 人变更 ,当事 人分 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合 同 75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 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合 同 76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 同 77 二十、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 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当 事人之 一违 约而导 致其 他当事 人损 失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 同 78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合 同 79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由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本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自银华天华封闭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基金合 同 80 二十三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基金合 同 (本页 无正 文)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合 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