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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鑫优选A(002101)

创金鑫优选: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创 金 合 信 鑫 优 选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 基 金 合 同 、 托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及 调 整 赎 回 费 相
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
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订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 、赎 回费相 关规 则调整 鉴于 《管理规定》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 回费率调整为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仍为1.50% , 不作调整。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重要 提 示: 1、 上述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 网站 ,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亦同步更新。 本公告最终 解释权归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者 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 《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2、 《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 日 附件 1 : 《 创金 合信鑫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订 说明 》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 订后的基 金合同 修 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实际情况 增加基金合同 的订立依据。 第 二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增加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的 法律释义 无 56、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四十条, 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释义。 第 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完善表述。 无 4 、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九条增加。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比例纳 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其 中,对 持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赎 回投资者 ,本基金 将按照不 低于 1.5%的赎 回 费率计算 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三条增加 强制赎回费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在基金管 理人就 本基金的 基金 总规模 、 单日净 申购比 例、 单 一投资者 单日和/ 或 单笔 申 购 金 额 设 置 上 限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前 述 某 项 或 全 部 上 限 比 例 的。 8 、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的 比 例 达到或者 超过本 基金基 金份额 总数的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九条、 第二十 四条增加应当 暂停申购的 情 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四条的规 定增加应当暂 停赎回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 延 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出现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 赎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即 按 照保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 请人” ) 利益 的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优先确 认 小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被 全部确 认 ,则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 请的范 围内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 人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则对全 部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含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其 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 全部赎回 申请 ) 延期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 照本条 规定的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 回 的方式办 理;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对 延期办 理的事 宜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 告。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一条增加。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八条修改。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八条修改。 (18 ) 法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8)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 符 合本项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9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2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2 ) 、 (12) 、 (18) 、 (19)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五条、 第十六 条、 第十七条修 改。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资 产估值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二十四条增加。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披 露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 年度 报告等定 期 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六条、 第二 十七条增加定 期报告的内容。 无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 涉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六条增加。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内 容 摘要 根据前述修订相应修改。 附件 2 : 《 创金 合信鑫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修订 说明 》 章节 原 托管协议 修 订后的托 管协议 修 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二 、基金托 管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根据 实 际 情 况协 议的依据 、 目 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增加托管协议 的订立 依据。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 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为: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为: (2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15 )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本 项规定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 上述 投资 限 制之第 (2 ) 、 (9 ) 、 (15 ) 、 (16) 项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相应内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