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尊盈纯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创 金 合 信 尊 盈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修 订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部 分 条 款 及 调 整赎 回 费 相 关 规 则
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订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 、赎 回费相 关规 则调整
鉴于 《管理规定》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不含) 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重要 提 示:
1、 上述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
网站 ,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亦同步更新。 本公告最终 解释权归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投资者 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2、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 日 附件 1 : 《 创金 合信尊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说明 》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 订后的基 金合同
修 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根据实际情况
增加基金合同
的订立依据。
第 二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增加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的
法律释义
无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四十条, 增加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释义。
第 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完善表述。
无 4 、 当 接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十九条增加。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 ,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赎回投 资者, 本基金将 按照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
率 计算赎回 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三条增加
强制赎回费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和/ 或 单笔
申 购金额设 置上限 的情况 下,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超过前 述某项或 全部上 限比例 的。
7 、 基 金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数的比 例
达 到或者超 过本基 金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九条、 第二十
四条增加应当
暂停申购的情
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四条的规
定增加应当暂
停赎回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 《流动性风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出现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即
按 照 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 赎回 申请 人” )利 益的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优 先确
认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 前提 下,
在 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未予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未被 全部确 认,
则 对 全部 未 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全
部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 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的
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延期 办理的 事宜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一条增加。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八条修改。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八条修改。
(13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3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本项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9 )、 (13 ) 、(14 )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十五条、 第十六
条、 第十七条修
改。
第 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四条增加。
第 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六条、 第二
十七条增加定
期报告的内容。 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无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 涉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
二十六条增加。
第 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根据前述修订相应修改。
附件 2 : 《 创金 合信尊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修订 说明》
章节
原 托管协议 修 订后的托 管协议
修 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二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依据 、
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增加托管协议
的订立 依据。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风格、 投
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2.投资限制: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2.投资限制:
(2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相应内容修改。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1)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本 项规定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2)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2 )、(7 )、 (11)、 (12 )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