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创 金 合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创 金 合 信 尊 智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修 订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部 分 条 款 及 调 整赎 回 费 相 关 规 则
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
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订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 、赎 回费相 关规 则调整
鉴于 《管理规定》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不含) 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重要 提 示:
1、 上述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
网站 ,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亦同步更新。 本公告最终 解释权归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投资者 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 《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2、 《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 日 附件 1 : 《 创金 合信尊智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订 说明》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 订后的基 金合同
修 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依据。
第 二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增 加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的
法律释义
无
54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 增 加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释义。
第 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 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完善表述。
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 上 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 具体 请 参见 相关 公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条增加。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比例纳 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赎回 投资者, 本基金 将按照不 低于 1.5%的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费 , 并 全 额计入 基 金 财 产 。 赎回费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 例纳 入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 部 分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增 加 强
制赎回费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 者有可能 导致投 资者变 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 。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 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 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7 、在 基 金管 理 人就 本基 金 的基金 总 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单 一 投 资者 单日 和/ 或单
笔 申 购 金额 设 置上 限的 情 况下, 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超过 前 述 某项 或 全部 上限 比
例 的。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 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 第 二 十
四 条 修 改 应 当 暂
停申购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接 受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增 加 应 当 暂 停 赎赎 回款项。 回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 延
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出现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对大 额赎 回 申请人 的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即 按 照 保护 其 他赎 回申 请 人(“ 小 额 赎回 申 请人 ”) 利 益的原 则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优
先 确 认 小额 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 请 , 具体 为 :如 小额 赎 回申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在 当日 被
全 部 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在 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请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 比 例确 认, 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 人未 予确 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如小 额 赎回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请 在当 日
未 被 全 部确 认 ,则 对全 部 未确认 的 赎 回申 请 (含 小额 赎 回申请 人 的 其余 赎 回申 请与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全 部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 具体程 序 , 按照 本 条规 定的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的方 式 办理; 同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对延期 办 理 的事 宜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一条增加。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投资范围
……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 ,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修改。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修改。
(16 ) 法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第 (11) 项除外)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6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不符合本 项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18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2 ) 、 (11) 、 (16 ) 、 (17) 项 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 条 修
改。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资 产估值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二十四条增加。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和
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超 过基 金 份
额总数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 风
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 数 的比 例 达到或 超过 基 金 份额 总 数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
本 基 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修 改 定 期
报告的内容。
无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 涉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六条增加。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
金 合同内
容 摘要
根据前述修订相应修改。
附件 2 : 《 创金 合信尊智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修订 说明》
章节
原 托管协议 修 订后的托 管协议
修 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二 、基金托 管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根据 实 际 情 况协 议的依据 、
目 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增加托管协议
的订立 依据。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
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2 、投资限制: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 第 (8 ) 项除外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2 、投资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13)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本 项规定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4)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第 (2 )、(8 )、 (13)、 (14 )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相应内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