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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周理财A(530014)

建信双周理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八 年 三月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8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2] 1112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8 月2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本基 金 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7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双周 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 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议、通知等 ;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19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0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 销售机构:指 建 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2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 23 、 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 接受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机构; 24 、 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5 、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27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8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1 、运作期起始日:对 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 个运作期起始日是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 份申购份额,第一个运 作期起始日是指该基金 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 每份基金份额,下一运 作期 起始日是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2 、运作期到期日:对 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是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应的第 一个隔周对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 工作日);对于每份申 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是指该份基金份 额申 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一个 隔周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 日);对于第 一 个 运 作期 到 期 日 未 赎 回 的 每 份基 金 份 额 , 第 二 个 运 作期 到 期日是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 申购份额而言)对应的 第二个隔周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 一工作日),其余以此类推; 33 、隔周对日:指每隔 一周的对应星期日期, 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星期 D,隔周对日为该日每隔一周的对应星期 D,D 为“一”、“二”、“三”、“四”或“五”; 34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8 、 《业务规则》: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 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2 、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3 、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5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 47 、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 48 、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0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1 、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2 、摊余成本法: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53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收益; 54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5 、 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56 、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 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 副主 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 融部 总经理,2006 年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3 月 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85 年获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 务部 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 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 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 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 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 运 营官 和 代 总 经 理 , 英 国 保诚 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 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 事总经理、营运总监、 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 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 淑 蕊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毕业于吉林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 任《长春日报》新闻中 心农 村工作部记者,湖 南 卫视 《 听 我 非 常 道 》 财 经节 目 组 运 营 总 监 , 锦 辉控 股 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 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 任公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 国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 银 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 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 国友邦保险(加拿大) 有限 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国 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副秘书长、中国 国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 席。毕业于国家行政 学院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获 博 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 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 员、 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 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 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 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 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 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 )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 建信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专 员 、 主 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 经 理 兼 内 控 合 规 部 审 计 部 ( 二 级 部 ) 总 经 理,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ACCA ) 资 深 会 员 。1997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获 学 士 学 位 ;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 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 技术 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 目经理、代处长,建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 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 士。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 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 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 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专任建信资本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7 年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 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 机 构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证 券 业 务 , 历 任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 公司督 察长,2016 年 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 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硕士。2006 年7 月至2007 年6 月期 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工作,任交易员。2007 年 6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初级交易员、 交易员,2009 年7 月起 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8 月 28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20 日起任建信月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29 日起任建信双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 17 日起任建信周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2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25 日起 任建信 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3 日至2017 年6 月9 日任 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18 日 起任建 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于倩倩女士,硕士。2008 年 6 月加入国泰人 寿保险公司,任固定收益 研究专员;2009 年 9 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 管理 公司),任债券研究员;2011 年 6 月加入我 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2013 年8 月5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1 日起任建信双周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17 日起任建信嘉薪 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17 日起任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建华先生:2012 年8 月28 日至 2015 年8 月11 日; 高珊女士:2012 年8 月28 日至今; 于倩倩女士:2014 年1 月21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运 作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和 运 行 的 会 计 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内 控 合 规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以 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 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 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国 《全球托管人》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 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 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 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 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 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 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 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 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 人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 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 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 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 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 激励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监控,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 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 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 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 监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 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括:岗位职责、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盖 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 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 Licaike.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2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西单汇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00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26)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上海市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23 楼 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home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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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 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直销 中心 为 5 万元 )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 份 1,0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0%/ 年 0.01%/ 年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当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 账户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 申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时 , 应 正确 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A 类、B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代 码 不 同 ) , 否则 , 因 错 误 填 写 基 金 代码 所 造成的认/ 申 购 等 交 易申 请 无 效 的 后 果 由 投 资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者 认/ 申购 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 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 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认( 申) 购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至少 在 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8 月16 日证监许可[2012]111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运 作 期 到期日赎回。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为两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 一个运作期是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起( 即第 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的第 一个 隔周对日止(即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 下一 工作日);对于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 每份基金份额,第二个 运作 期是指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 的第二个隔周对日(如 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止(即第 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其余 以此类推。 隔周对日是指每隔一周 的对应星期日期,即: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为星 期 D ,隔周对日为该日 每隔一周的对应星期 D,D 为 “一”、“二”、“三”、“四”或“五”。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该 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 日赎回。 2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份基金份额。 如 果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运 作期 到 期 日 未 申 请 赎 回 ,则 自 该运作期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 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 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 期到期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 本基金自 2012 年 8 月 22 日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 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本基金A 类份额 ,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1000 元人 民 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 定;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 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代销机构 或者直销中心认购本 基金 B 类 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均为500 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 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 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50,005 份本 基金A 类份额 。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 数 点 后 两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5,800,796,003.69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 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之 前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214,897.37 元。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35,33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 期募集 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5,803,010,901.0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 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 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 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专户。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八部 分 《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 构 为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用 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送 解 决方案;连续 3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监 管报 告 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 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 建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合同终止。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 进行 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 一个隔周对日(如该日 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 2 日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币1.00 元;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10 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 基金A 类份额,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已 在直销 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申购 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通过代销网点 或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B 类份 额,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人民币,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单个 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 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 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 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 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 到期 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 份额,除获得当期运作 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 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投资者 A 于2012 年4 月17 日 (星期二) 申请购买 100,000 份 基金份额,4 月 18 日 该申购申请获确认,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4 月18 日至2012 年5 月2 日 (星期三。因 5 月1 日为节假日,故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一个运作期共 15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 A 于5 月2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 赎回金 额为:100,000 份*1.00 元+100,000*1.00 元*5%*15 天/365 天=100,205.48 元。 例2:投资者 B 于2012 年4 月17 日 (星期二) 申请购买 100,000 份 基金份额,4 月 18 日 该申购申请获确认,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4 月18 日至2012 年5 月2 日(星 期三。因 5 月1 日为节 假日, 故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运作期共 15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2 年 5 月 2 日提出赎回申 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 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0 份* (1.00+5%*15 天/365 天) =100,205.48 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2 年5 月3 日起进入第二个 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2012 年 5 月15 日 (星期二) ,第二个运作期共 13 天,第二个运作 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5%。 若投资者 B 于 5 月 15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为:100,205.48 份*1.00 元+100,205.48 份*1.00 元*5.5%*13 天/365 天=100,401.77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5 月15 日(星期二)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5 月16 日 起进入第三个运 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5 月 29 日(星期二)。投资 者B 可于5 月 29 日赎 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5 月30 日起进入 下一个 运作期,以此类推。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 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行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 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 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 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 理人 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 投资者创造稳定的当期回报,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 余期 限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34 天。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 组合管理,充分运用各 种短期投资工具,力争 为持有人创造低风险基 础上的投资收益。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34 天。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 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 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 间内不同投资品种的相 对预 期收益率, 在 基 金 规 定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对 不同 投 资 品 种 与 现 金 之 间进 行 动态调整。 (二)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 上,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套利策 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 日常 管理。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 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 机部分,通过“自上而 下”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 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 的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 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 债券 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 平上升时,建立 较 短 平均 久 期 或 缩 短 现 有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 率 水 平 下 降 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 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 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 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 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CPI/PPI 、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M1/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 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 策,央行货币政策通过 调整利率、调整存款准 备金 率、公开市场操作、窗 口指导等方式,导致市 场利率的变动 ; 同 时 ,央 行 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 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 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 求变 动。本基金将运用上述 债券分析框架,预测利 率变化趋势及债券需求 变动 情况,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 化进行合理配置。具体 来说,本基金在确定债 券投资组合平均久期的 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 曲线 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 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 线变 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普通债券 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 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 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 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 。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 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 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另一方面将分析信用 债市 场容量、结构、流动性 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 各种 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 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 类债 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 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 券、企业债券等信用债 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 况、行业景气度、市场 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 财务 状况、债务水平、管理 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 券的 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 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 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策略对资产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 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 超额 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 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 间的套利等策略进行相 对低 风险套利操作,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套利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 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 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投 资收 益。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 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流动性分析等 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 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 价值 的个券。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禁止行为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34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天;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5 )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别;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 内信用评级和 国 际 信 用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四)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 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 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 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存取 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 得高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 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 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 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 准 。 业 绩 基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银行定期存款 、银 行协议存款、债券、逆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 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 购履 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 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 外 : 允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下 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 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 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 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 司所管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策 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 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 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 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 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 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追 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 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 券选 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 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 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实施 汇报 、 建议 投 资策略 投 资目标 投 资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 报 监察稽 核 绩效评 估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 行 监 测 , 并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利率监测报告、债 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 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 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 上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 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 令 不 明 确 、不 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 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697,243,073.59 24.94 其中: 债券 1,697,243,073.59 24.9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71,451,936.73 9.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371,891,247.39 5.46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388,431,711.50 64.47 4 其他资 产 49,435,998.98 0.73 5 合计 6,806,562,720.8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1)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7.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10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183,520,824.32 2.7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83,531,174.31 1.26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 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 生超 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2 报告期 内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5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34 天。 (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0.68


1.5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8.8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5.6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6.8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20.0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06 1.51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19,961,968.87 0.3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59,565,666.40 5.4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59,565,666.40 5.4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317,715,438.32 19.90 8 其他 - - 9 合计 1,697,243,073.59 25.6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资明细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70207 17 国开 07 1,600,000 159,652,664.06 2.41 2 111716283 17 上 海银 行CD283 1,000,000 99,845,250.13 1.51 3 111770468 17 杭 州银 行CD245 1,000,000 99,115,431.41 1.50 4 111785600 17 华 融湘 江银行 CD113 1,000,000 98,987,228.09 1.50 5 111709453 17 浦 发银 行CD453 1,000,000 98,160,729.09 1.48 6 111770384 17 天 津银 行CD254 1,000,000 97,846,053.25 1.48 7 111780007 17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 行CD121 1,000,000 97,740,970.46 1.48 8 111771497 17 广 州银 行CD102 1,000,000 97,629,036.24 1.47 9 170204 17 国开 04 800,000 79,922,720.25 1.21 10 111787255 17 西 安银 行CD036 550,000 54,183,489.40 0.82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12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0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5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 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 际利 率 法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分 红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维 持 在 1.0000 元。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发行主体本期末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6,337,146.19 4 应收申 购款 13,098,852.7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9,435,998.98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双周理财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2012 年 12 月31 日 1.2208% 0.0013% 0.4660% 0.0000% 0.7548% 0.0013% 2013 年 1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31 日 4.1551% 0.0050% 1.3500% 0.0000% 2.8051% 0.0050% 2014 年 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31 日 4.8899% 0.0099% 1.3500% 0.0000% 3.5399% 0.0099% 2015 年 1 月1 日 -2015 年 12 月31 日 2.5437% 0.0016% 1.3537% 0.0000% 1.1900% 0.0016% 2016 年 1 月1 日 -2016 年 12 月31 日 2.5437% 0.0016% 1.3537% 0.0000% 1.1900% 0.0016% 2017 年 1 月1 日 -2017 年 12 月31 日 3.7969% 0.0023% 1.3500% 0.0000% 2.4469% 0.0023%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2017 年 12 月31 日 22.6312% 0.0061% 7.2197% 0.0000% 15.4115% 0.0061% 2、建信双周理财债券 B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 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2012 年 12 月31 日 1.3228% 0.0014% 0.4660% 0.0000% 0.8568% 0.0014% 2013 年1 月 1 日-2013 年12 月 31 日 4.4580% 0.0050% 1.3500% 0.0000% 3.1080% 0.0050% 2014 年1 月 1 日-2014 年12 月 31 日 5.1946% 0.0099% 1.3500% 0.0000% 3.8446% 0.0099% 2015 年1 月 1 日-2015 年12 月 31 日 4.4926% 0.0066% 1.3500% 0.0000% 3.1426% 0.0066% 2016 年1 月 1 日-2016 年12 月 31 日 2.8421% 0.0016% 1.3537% 0.0000% 1.4884% 0.0016% 2017 年1 月 1 日-2017 年12 月 31 日 4.0980% 0.0023% 1.3500% 0.0000% 2.7480% 0.0023%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4.5493% 0.0061% 7.2197% 0.0000% 17.3296% 0.0061% 注: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调整为 (业绩比较基准年利率/365) 乘以实际天数。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 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票据、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 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投资组合 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 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 允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度 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 ( 含第4 位) ,或者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 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估值结果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每 万份 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者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 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 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按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当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若投资者 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 益支 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 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 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 日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 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 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 运作 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 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 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 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 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不再另 行公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 截止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公历日(i=1 ,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七日 ,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 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 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 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 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 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 场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收益水平 也会 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 化的影响。 4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 的存在。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 到的 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 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 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 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 现。中国的证券 市 场 还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某 些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情 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由 此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 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 变成 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 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 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 运作 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每个运作期为两周。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是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 额申购申请 日 ( 对 申 购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对 应的 第 一 个 隔 周 对 日 ( 如该 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 下一工作日);第二个 运作期到期日是指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第 二 个 隔 周 对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其余以此类推。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 运作 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赎回该份基 金份额,因此面临流动 性风 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 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份额自动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建 信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建信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采取普通开放 式货 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建信双周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 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 ,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 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 可能 长于两周。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 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 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受损。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 二十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 二十 一部 分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一至每周五,9 :00 ~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息 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 、 基 金 分 红 提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可 获 得 免 费 电 子 邮 件 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 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 财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 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 红信息、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建 信 双周 安心 理 财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暂 停大 额申 购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1-23 2 关 于 新增 珠海 盈 米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为 建信 双周 安 心理 财等基 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8-01-16 3 关 于 公司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基 金 参加 中 国 农业 银行 部 分渠 道基金 申 购, 基 金 组合 购买 及 定投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12-28 4 关 于 新增 华泰 证 券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12-14 5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增 加 上 海华 夏财 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为 旗 下销 售机 构 并参 加认购 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12-05 6 关 于 新增 中证 金 牛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10-19 7 关 于 北京 植信 基 金新 增代销 我 司部 分 开 放式 基金 并 参加 申 购费 率 优惠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10-19 关 于 新增 上海 基 煜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为 旗下 销售 机 构并 参加认 购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9-01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 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建 信 双 周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建 信 双 周 安 心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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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 一八 年三月 二十 八日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 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 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建 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份额;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 人 指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 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到期日集中 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负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若投资者 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 益支 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 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在 基 金 份 额 运 作 期 到 期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基 金 未 支 付 收 益 。 对 于 持 有 超 过 一 个 运 作 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 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 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 运作 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 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金 收益分配方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 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 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 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不再另 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 余期 限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34 天。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34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过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 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全部减持。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 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五、《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 六、违约责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二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 最大 限 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 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三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在募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基 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6 3、 《基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 券;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行 、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 余期 限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 限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债券 (不含可转换债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34 天。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具: 1)股票;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9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34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以 上 比 例 限 制 的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0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B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 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5)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 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 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如果基金托 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 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3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 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 证监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4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 担 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5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人 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6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7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 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8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 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 复 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9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估值结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每 万份 基 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票据、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 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投资组合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0 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 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 允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度 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 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时,相关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 关 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 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 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 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 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 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 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3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4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1)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5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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