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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和安债券A(002677)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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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投 瑞银 和 安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第 一 次提 示 性 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3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ubssdic.com ) 发布了《国投瑞银 和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将具体事宜 提示如下:


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本情 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6]750号 注册募集的国投瑞银和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2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投瑞银 和安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与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称“会议”),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15:00 止( 以本次大会公告 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专人送达的以实 际递交时间为准 )。





二、会 议审 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 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 (见附 件一)。








三、 本次会 议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30 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2 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四、 投票 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正 反面 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证明文件, 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 有) ,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 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参照附件 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3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 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 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 年3月27 日起,至 2018年4月26日15: 00以前 (以本次大会 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 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 , 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 寄 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 收件人:马丽娅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 国投瑞银基金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3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国投瑞银 和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五 、计 票








1、本次通讯会议 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 公告规定, 且在截止时4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 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 ;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 未填、多 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 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 、 材料 的, 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 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1/2 (含1/2 ) ; 2 、 《关于 国 投瑞 银 和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 注册 相关 事项 的议案 》 经 由 提 交 有 效 表 决 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含 50% )通过;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 如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有代表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 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 会议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 、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 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咨 询。





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3、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6 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 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国投瑞银 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相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 《国投瑞银 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国投瑞银 和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 附件四: 《国投瑞银 和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 明》 7 附 件一 :


关于 国 投瑞银 和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变更注 册相关事项 的议案





国投瑞银 和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投瑞银和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 有关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国投瑞银 和 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进行变更注册 ,拟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 估值方法 等内容,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国投瑞 银 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 相 应 进行必要的修改 和更新。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 日 8 附件 二 : 表决 票 国 投瑞 银 和安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相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说 明:


1、 因公证工作的需要, 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 请以打 “ √” 方式选 择表决意见; 3、表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 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9 附 件三 :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国 投瑞 银 和安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 委托人 姓名/名称


委托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委托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 姓名/名称


代理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代理人 联系 电话


兹授权

















代为 行使 国 投瑞 银 和 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投票权 利 , 并 对 《 关于 国 投瑞银 和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注册 相关 事项 的议案 》 按如 下 意见表 决( 请以 打 “ √ ” 方 式选择): 同意 反对 授权代 理人 表态 授权有 效期 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 年4 月26 日止 。 若国投 瑞银 和安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议 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除 非本 授权 文件 另有 载明或 重新 授权 ,本 授权 继续有 效。 特此授 权。 委托人 (签 名/ 盖章 ):





授 权日 期:














日 说明:


1、因 公证 工作 的需 要, 请 您准确 填写 联系 电话 ; 2、个人 投 资者 委托 代理 人 投票的 ,应 由委 托人 填妥 并签署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同时提 供与 基 金账户 开立 时一 致的 个人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机 构 投资 者委 托代 理人 投票 的, 应 由委 托人 填妥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并在 授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同 时提 供该 机构 持有 人加盖 公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 登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 户证 明或 其他 类型 的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委托 代理 人投 票的 , 应 提供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权 意 见代表 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 的授权 意见 ; 10 4、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 择一种 授权 意见 ,多 选、 未选视 为选 择“ 授权 代理 人表态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多次 授 权,且 能够 区分 先后 次序 的,以 最后 一次 授权 为准 ; 6、 如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委 托人 未持有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11 附 件四 :


国投瑞 银 和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事项 对法律 文件的修改说明 国投瑞银 和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2016年4月22 日 成立,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和 《国投瑞银 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对本基金 进行变更注册, 拟 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 估值方法 等 , 并对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 , 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上 述事项进行审议及表决 。本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 修 改内容 要点 : 1、 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以及投资限制。 (1 )在原投资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可交换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票的范围增加“主板发行上市的股票”;删除国债期货。 (2 )修改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即调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修改投资限制,具体投资限制 详见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2、调整基金估值方法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方 法, 具体估值方法详见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 表 。 3、增加基金的自动清盘条款 在《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中修改了“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部分的相关表述 , 即调整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12 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如本次变更注册议案获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自动清盘条款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及 “连续60个工作日” 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之 日 起算。 4、 调整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1%的赎 回费。 调整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间 (T ) 赎 回费 率 T <7 日 1.50% 7 日≤T <60 日 0.1% 60 日≤ T 0.0%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间 (T ) 赎 回费 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1% 30 日≤ T 0.0%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对本 基金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二 、《 国投瑞 银和 安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 《国 投瑞银 和安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版 本 修 订后 的《国 投瑞 银和安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13 第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31、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 相 关 金 融期 货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无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 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2、A 类基金份额:指 收取认购费、申 购费、赎回费,不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 费、申 购费 、赎回费以 及销售 服务 费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购 费 、申 购费 、 赎 回 费 ,不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不收取认购 费、申 购费 ,而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以及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三、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 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 基 金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 开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终 止 并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14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分别计 算和 公告基 金份 额净值 。本 基金 两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分 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九、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3、 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 暂停 赎回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可 转债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公司 债券部 分、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 地方政府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等 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国债期货、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投资。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 债 的 公 司 债 券 部 分 、 可 交 换 债 券 、 次 级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 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投 资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上述现15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 前偿 还率等 多种 因素影 响。 本基金 将在 基本 面分析 和债 券市场 宏观 分析的 基础 上, 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7) 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 设有 固定收 益部 ,结合 各成 员债 券研究 和投 资管理 经验 ,评估 债券 价格 与内在 价值 偏离幅 度是 否可靠 ,据 此构 建债券投资组合。 4、 国债 期货投 资策 略 为 有效 控制债 券投 资的系 统性 风险, 本 基 金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保 值 为 目的 ,适度 运用 国债期 货, 提高投 资 组 合的 运作效 率。 在 国债 期货投 资时 ,本基 金将 首先分 析 国 债期 货各合 约价 格与最 便宜 可交割 券 的 关系, 选择 定价合 理的 国债 期货合 约, 其 次, 考虑国 债期 货各合 约的 流动性 情 况 ,最 终确定 与现 货组合 的合 适匹配 , 以 达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三、投资策略 6) 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结合各成员债 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 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 建债券投资组合。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 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 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上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14)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15)本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中关于 债 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即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的 80% ; (1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18) 本基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除第 (3)、 (10 ) 、 (18 ) 、 (19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定。 除第(3)、 (10) 、 (14)、 (15)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属 证 券 投资 基金 中 的 较低 风 险品 种,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 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券 、股 票 、国债期货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3 )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 三、估值方法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3)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17 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3、 国债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 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8、 当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四、估值程序 1、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估值程序 1、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 货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 券交易所、 期货 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8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 值时 ; ( 十一 )投资 国债 期货信 息披 露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 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删除 八、当 出现 下述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 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 货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相 应修订。 三 、《 国投瑞 银和 安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 《国 投瑞银 和安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版 本 修 订后 的《国 投瑞 银 和安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版本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是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19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 债券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国 债期 货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权证投资。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上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3)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14)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 卖出 国债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15)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中关于 债 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即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16)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债 、 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的 公 司 债 券 部 分、可交换债券 、 次级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 票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地方 政 府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 单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票(包括 主板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种 。 本基 金 不 主 动 参 与 权证投资。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4)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 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20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 致 , 并 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 … 除第 (3) 、 (10)、 (18 ) 、 (19 ) 项 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 致 , 并 承 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 … 除第 (3)、 (10 ) 、 (14 ) 、 (15 )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律 、 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 行 ( 五 )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 规 暂 缓 、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 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者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 应 当 视 情 况暂 缓 或不 予执 行 , 并 立即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要 求其 变 更 或 撤 销 相 关 指 令 , 若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上 述 通 知 后 仍 未 变 更 或 撤 销 相 关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拒绝 执 行 , 并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下 达 指 令 时 , 应 确 保 基 金 的 银行 存 款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 确 保 基金 的 证券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证 券 余 额 。 对 超头 寸 的指 令 , 以 及 超 过 证 券 账 户 证 券 余额 的 指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 规 暂 缓 、 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者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 应 当 视 情 况暂 缓 或 不予执 行 , 并 及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求 其 变更 或 撤 销 相 关 指 令 , 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 上 述 通 知 后 仍 未 变更 或 撤销 相 关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拒绝 执 行,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下 达 指 令 时 , 应 确 保 基 金 的 银行 存 款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 确 保 基金 的 证券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证 券 余 额 。 对 超头 寸 的指 令 , 以 及 超 过 证 券 账 户 证 券 余额 的 指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不予执行, 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1 七 、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一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 期货 经营机构。 … … 4 、选 择代理 证券 买卖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选 择 代理 本 基 金 国 债期 货 交 易 的 期 货经 纪 机 构, 并 与 其 签 订期 货 经 纪 合 同 ,其 他 事 宜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定 执 行 , 若 无明 确 规 定 的 , 可参 照 有 关证 券 买 卖 、 证券 经 纪机 构选择 的规 则执行 。 (二)基金清算交收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原因导 致基金资金透支、 超买 或超卖等情形的,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相应 的 责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意在发生以 上情 形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理 , 并 及时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 … 删除 (二)基金清算交收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原因导 致基金资金透支、 超买 或超卖等情形的,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相应 的 责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在 发 生 以 上情 形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规定办理,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 A 类或C 类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 (含第 三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为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同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 、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期货公司 及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A 类或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四 位 内( 含 第 四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达 到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进行公告。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 、 由 于证 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2 四 、《 国投瑞 银和 安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修改 内容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在定期更新时根据 《国 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