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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现金增利A(004169)

万家现金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 现 金 增利 货 币 市 场 基金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三月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 重 要提 示 万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93 号文注册募集 , 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生效。2017 年 4 月 19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审 议并通过 《 关于 万家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调 低管理费 率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自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旧版 《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失效 且新版《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 购买基金, 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市场风险; 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系统故障导致的技术风险 ;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部 分。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低的品种。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6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万家现金 增 利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基 金法》)、《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 式>》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管理办 法》 ” ) 等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万家 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 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万 家 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万家 现 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 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万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但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影子定价: 指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49、 偏离度: 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等于 (NA Vs-NA Va )/NA Va ,其中,NAVs 为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NA 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52、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B 类基金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 份额的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 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 五十八 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2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 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璟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荣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稳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万家 鑫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万 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消费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瑞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万 家玖盛 纯债 9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家 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家乐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万家潜力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2 月至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3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为新疆国际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任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巨能资本管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4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曾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尹丽曼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2011 年加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黄海先生, 硕士研究生。 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 作,历 任项目 经理、研 究员、 投资经 理、投资 总监等 职务。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 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4 月起任公司 督察长。 4、本 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苏谋东 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硕士,CFA 。2008 年 7 月进入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 担任投资经理职务。 2013 年3 月加入万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5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叶勇 黄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叶勇先生,权益投资二部总监。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苏 谋东、白宇、熊义明 方一天先生,公司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熊义明先生,首席宏观分析师 、投资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6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 漏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7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 合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 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 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8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不 同 决 策 和 管 理 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项 制 度 必 须 体 现 公 司 关 键 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和 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 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9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 立 一 线 岗 位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业 务 的 ,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 工 作 程 序 作 为 第 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从 而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1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 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博 士学位, 高级 经济师 职 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 江, 男,1966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经 济师。历 任工 商银行 总 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2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为 2817.65 亿元, 比去年末增长 53.08%。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二十九只, 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 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 、易方 达裕丰回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 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 益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 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 安鑫富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 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 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鹰改 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中 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 安稳保本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 配置基金、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 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 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 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 君信混合基金、 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景顺长城景 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 瑞信瑞盈 18 个 月定开债券 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 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 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景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基金、 、 易方达 瑞程混 合基金、 华福长 富一年 定开债券基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3 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 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 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 证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 金、兴业瑞丰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万家现金增利 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 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 混合基金、 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 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 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 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4 3、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本行 已建立 完善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内控制 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 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 控,通 过专项/全面审 计等措 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 患。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 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 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置核 算 监 督 岗 位 , 配 备相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在 授权范 围 内 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 基金投资人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5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 日 常 运 作 中,凡 可 量 化 的 监 督 指 标,由 核 算 监 督 岗 通 过 托管业 务 的 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 非 量 化 指 标、投 资 指 令 、 管 理 人 提供的 各 种 报 表 和 报 告 等,采 取 人 工 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监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不 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违法操 作 , 以 电 话 、 邮 件、书 面 提 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 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 投资运作监 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电子直销系统(网 站、微交易) 。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 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 网 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 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798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詹阳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8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投资者认( 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基 金份额、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分类标准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单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基 金 份额 <100 万 ≥100 万 销售服务 费(年 费率) 0.20% 0.0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 交易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等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并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 升降级


1、 在基金存续期内,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2、 在基金存续期内,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 1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 者在提交认/ 申 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码不同) , 否则, 因错 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 申购等 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 者 认/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准。 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新的基金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29 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0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6]3093 号文 注册。 基金自 2017 年 1 月 9 日开始募集, 原定 募集截止日为 2017 年 2 月 28 日,后经本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公司发布公告于 2017 年 2 月 9 日结束募集。 经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11,004,671.92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24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利息,合计折算为 411,004,673.43 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2 第 九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 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视该等影响因素消除情况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或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4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 通 过 本 基 金 的电 子直 销 系 统 (网 站 、微 交易 ) 或 非 直销 销 售机 构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首次申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申 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已有认/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 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投资者 欲转入 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 实际操作中, 各销 售机构可根 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基金的总 规模进 行限制 ,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全部份 额和某 类基金 份额的单 个投资 者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当日累计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 法律法规或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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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5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 =100,00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1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所以: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6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 (元) 即该投资 者 赎回 5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0,000.00 元。


(2 )本基金须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 元


赎回费用=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 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 某投资者赎回 5,000,000 份 B 类基金 份额且 触发必须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 ×1.0% =10,000.00 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 =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 =4,990,000.00 元


即: 投资 者 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 份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 额 ,可得到 赎回金额 4,990,000.00 元。 (3 )赎回时的未结转收益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7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8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已实现收 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总规模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6、本基 金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单笔申购 金额、 当日累 计申购 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9、10、11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39 6、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 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规定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0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开通了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详情投资人可登陆管理人网站查阅相关公告)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1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 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 转让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投资组合的管理中, 将通过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 类 属资产配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回购策略、 套利策略和现 金流管理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谋求在满足流动性要求、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 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进 行跟踪分析,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的动态变化。 2、久期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科学、 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期市场利率下降, 将增加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反之, 如 果 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前提下, 根据各类属资产的市场规模、 收益 性和流动性, 确定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 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4、个券选择策略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3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对影响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等级、流动性、 市场供求、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等因素进行分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5、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 理 人 将通过 全 面研究 GDP 、物 价、 就业以及 国际 收支等 主 要经济 变量,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 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 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通过投资同业存 单为投资者带来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1 )息 差放大 策略: 本基金将 利用回 购利率 低于债券 收益率 的机会 ,通过 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市场 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选择适当的杠杆比 率, 谨慎实施息差放 大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2 )逆 回购策 略:本 基金将密 切关注 短期资 金需求激 增的机 会,通 过逆回 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 的滚动操作和银行存款、 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基金的现金流, 在 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4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 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 金需保 持足够 比例的流 动性资 产以应 对潜在的 赎回要 求,其 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②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 8)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0)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1 ) 、 第 7) 的①项和第 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 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6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本 质上属于现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7 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 行 活期存 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8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 中债券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6)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则, 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49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9.1 报 告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529,416,496.13 3.74 其中:债券 529,416,496.13 3.7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7,701,767,002.6 4 54.4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5,889,104,490.3 2 41.65 4 其他资产 19,797,661.77 0.14 5 合计 14,140,085,650. 86 100.00


9.2 报 告 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1.6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 -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0 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3 基 金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9.3.1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5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9.3.2 报 告 期 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31.47


36.76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3.2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 -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1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1.1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0.6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36.59 36.76


9.4 报 告 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9.5 报 告 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29,416,496.13 5.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29,416,496.13 5.1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529,416,496.13 5.12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2 9.6 报 告 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70204 17 国开 04 3,400,000 339,417,838.95 3.28 2 150207 15 国开 07 700,000 70,100,652.97 0.68 3 170408 17 农发 08 500,000 49,983,947.79 0.48 4 170410 17 农发 10 500,000 49,904,380.88 0.48 5 130421 13 农发 21 100,000 10,052,577.22 0.10 6 170413 17 农发 13 100,000 9,957,098.32 0.10


9.7 “ 影 子定价 ” 与 “ 摊余成 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1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值 0.0067%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到达 0.25%。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到达 0.5%。 9.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3 9.9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9.9.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 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 元。 9.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9.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38.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9,783,623.1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797,661.77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万家现 金增 利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3.2826% 0.0016% 0.3088% 0.0000% 2.9738% 0.0016% 万家现 金增 利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3.4570% 0.0016% 0.3088% 0.0000% 3.1482% 0.0016%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5 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自基金合同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6 注: 本基金成立于 2017 年2 月 13 日, 建仓期为 3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59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 日)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含第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0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1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行政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 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2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 日进行支 付。投 资者当 日收益分 配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基金 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相应 的基金份额;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赎回 其持有 的本基 金某类基 金份额 余额时 ,基 金 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 时, 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大于零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当该 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小于零时, 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小于零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交易 日起享 有基金的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4 8、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 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 其升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A 、B 两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 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6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0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 额总额包括 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 按类似规则 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2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3 18、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影 子定价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8、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 买相关金融工具; 29、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5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提 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 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6 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 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 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风 险包括 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规定的信贷资产支 持 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六、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 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进行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 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8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0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1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2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其他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3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4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5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 、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6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收益 分配、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当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 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7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8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89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0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1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机构 名称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3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4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设立 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0962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6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 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7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 金需保 持足够 比例的流 动性资 产以应 对潜在的 赎回要 求,其 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②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 8)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0)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1 ) 、 第 7) 的①项和第 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 3)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公募 基金及基 金专户 产品是 否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 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99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披 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5.基 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0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2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3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万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4 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5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6 益率,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7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 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小数点 后四位 (含第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含第三位) 以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当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书 面说明的 ,在各 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 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导致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09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10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争议解决方式 ( 一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 二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11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12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 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不包含直销网上交易投 资者)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 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 月 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向 订制客户寄送。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 邮件账单(季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有基 金周末 净值、生 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 咨询”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14 第二 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7 年 9 月 26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 家 现金 增利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金 暂 停 申 购( 转 换 转入、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的公告”; 2、2017 年 9 月 28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 3、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4、2017 年 12 月 23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5、2018 年 1 月 18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6、 2018 年 2 月 9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等相关业务的公告 ” ; 7、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发布 “ 关于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 文件的公告”。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15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万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01 116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零一 八年 三月二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