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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新目标混合A(003030)

安信新目标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安 信 新 目 标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安信新 目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募 集申 请 于 2016 年 5 月 4 日经 中 国证监 会
证监许 可[2016]982 号文 注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8 月 9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安信新目 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积
极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 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
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2 月 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6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5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9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2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5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7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2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安信 新目 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以 及《 安信 新目 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安信新 目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安 信 新目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安 信新 目标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安信 新目标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 安 信新目 标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安信新 目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 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41 、基 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费 用、赎回费 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 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赎 回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人 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 费用 、赎 回时 收取 赎回 费 用,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 务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3、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入领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0,625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 陈 静满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9.8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95% 佛山市 顺德 区新 碧贸 易有 限公司 20.28%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5.93% 二 、 主 要人 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连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长城 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 第 一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党 委副 书记。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总 裁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任中 国五 矿集 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五矿 资本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五 矿经 易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五 矿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五矿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工银 安盛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国 外贸 金 融租赁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绵阳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书 记。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五矿 资本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党 委委 员兼 资本 运营部 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资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五 矿经 易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 矿国 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董事 , 五 矿鑫扬 (浙 江)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绵 阳市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代永波 先生 ,董 事, 管理 学硕士 。历 任深 圳市 深国 投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 司财 务部会 计 、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业 务经 理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 总裁、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执行 总经理 、 深 圳市 帕拉 丁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资本 市 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深圳市 帕拉 丁股 权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广州 市顺路 工程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郭伟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历 任福 云会 计师 事务所 项目 经理 , 上 海中 科合臣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主 管, 厦门 天地安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高能 资本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业 务董事 等职 。现 任中 广核 财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庞继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 国人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 长、 金融 稳定 局巡 视员, 中国 再 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副 董事 长 、 国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魏华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毕业 于武 汉大 学政 治经济 学专 业、1979 年毕 业于厦 门 大学政 治经 济学 研究 班。 历任武 汉大 学经 济系 讲师 , 保险 系副 教授 、 副 系主 任、 主 任, 保险 经济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中 国保监 会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暨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 湖 北省 政府 文史研 究馆 馆员等 职 。 现 任武汉 大学 风险研 究中 心 主 任、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尹公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四川 建材 工业学 院辅 导员 、 学 办主 任, 中 农信 (香港 ) 集团 有限公 司法 务主管 , 广东 信达律 师事 务所专 职律 师 , 广东 华商 律师事 务所 专 职 律师, 广东 百利 孚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现 任广 东信 达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五 矿集团 财务 公司 资金 部科 长、 香 港企 荣财务 有限 公司 资金 部高 级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规划 发展部 总经 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金 融业务 中心 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等 职务 。 现任五 矿资 本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纪委 委员 , 五 矿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工银 安盛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监 事, 中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矿 证券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矿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董事 ,五 矿经易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余斌先 生, 监事 , 经 济学 学士。 历任 深圳 鸿华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审 计经 理、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中 科证 券托 管组 副组长 。 现 任安 信证 券股 份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蒋牧人 先生 , 监 事, 法律 硕士。 历任 北京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实习 律师 、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 华林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业务 总监 。 现 任深 圳市 帕拉丁 股权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 廖维坤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理学学 士。 历任 轻工 业部 南宁设 计院 电算 站软 件工 程师,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营业 部电 脑主 管 ,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电 脑工 程 师、 布 吉营 业部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稽 核总 部高 级经 理、 经 纪业 务总 部高 级经 理, 安 信证 券股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份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首 席信 息官 ,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管 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监事 。 王卫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吉林 省国际 信托 公司 财务 人员 , 汉唐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营 业 部 财 务经 理 , 摩 根 士丹 利 华 鑫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 核主 管, 浦 银安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部负 责人 。 现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


张再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学士 。 历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部 会计 、 工 会财 务委 员。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运营 部总经 理助 理、 交易 主管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连志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陈振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福民 路证 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晓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上 海石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高 级经 理,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襄理 、 市 场发 展部 高级经 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理 , 南 方证 券行政 接管 组成 员,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督 察长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 深圳 ) 有 限公司 董事 。 李学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哲学硕 士。 历任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高级经 理 , 理财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安 信基 金 筹备组 成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乔江晖 女士 , 督 察长 , 文 学学士 。 历 任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科长 、 副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 备组成 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北京分 公司 总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凯玮 先生 , 台湾大 学土 木工程 学 、 新 竹交通 大学 管理学 双硕 士 。 历任 台湾 国泰人 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台湾新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组合 高级 专员 , 台湾 中华 开发 工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自 营交易 员, 台湾 元大 宝来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台 湾宏泰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科 长,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基金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 理。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今 , 任 安信 现金 增利货 币 市 场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今, 任 安信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今 , 任安 信现 金 管理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8 月 9 日至 今,任 安信 新目 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9 日 至今 ,任 安 信保证 金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 任安 信永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17 日 至今 ,任 安信 活期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今, 任安 信新 视 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聂世林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证券投 资 部 研究员 ,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权 益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权益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2016 年 2 月 18 日 至今, 任安 信优 势增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24 日至今 , 任 安信 新目 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简 历同 上。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 美国 )量 化投 资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首 席研 究员 、 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 资部总 监。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陈一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管理 总部 助理 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 研究 员,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理 、 权益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研究 总监 。 占冠良 先生 , 管理学 硕士 。 历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大成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投 资部基 金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 资管 理部投 资经 理 。 现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 杨凯玮 先生 ,台 湾大 学土 木工程 学、 新竹 交通 大学 管理学 双硕 士。 简历 同上 。 张竞先 生 , 南 开大学 金融 学硕士 。 历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研 究员 , 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投资经 理助 理、 安信 基金 筹备组 研究 部研 究员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的 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 关规 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 基 金经 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 基 金管 理 人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 资、交易 、研 究、评 估、 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 当分 离,以 达 到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 措 施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公 司 在董 事会 下设 立了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相 应的 控 制制度 。 公司经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部 控制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一个 浓厚 的内 部控 制文 化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 制度 ,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公司构 建有 效的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司建 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 建立 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 效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 力。 (2) 风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包括 定期 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开展 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投诉、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3) 控制 活动 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 公司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制度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活 动的基 本要 点, 它贯 穿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 公 司建立 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 受 托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核 算。 公司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实 行物理 隔离 。 公 司制 定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 序。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适 当、 有效 的信 息沟通 机制 和渠 道, 保证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完善 由公 司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公 司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公司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对原有 的 内 部控制 定期 进行 全面 检讨 ,审查 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东 路 34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注册日 期:1997 年 04 月1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 银监 复[2007]6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伍拾 亿陆 仟玖 佰柒拾 叁万 贰仟 叁佰 零伍 人民币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2 】1432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王 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底 ,宁 波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67 人, 平均 年龄29 岁,100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宁 波银 行自 2012 年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 托管的 资 格以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 规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 广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 现优 异的 市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内 托管 银行 中丰 富和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QD II 资产 、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等 门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至2017 年12 月底, 宁波 银行共 托 管 58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规 模 770 亿元。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由宁波 银行 总行 审计 部和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的审 计内 控部门 构成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 门审计 内控 部门 ,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业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 合国家及 监管 部门的 法律 法规和各 项制 度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 务、管理 活动 的发生 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到基 金托 管部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 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 宁波 银行经营 管理 的发展 变化 进行适 时 修订;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门 ;直 接的操 作人 员和控 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开; 基金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独立 的负 责审 计内 控部 门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利 用 “基 金投资 监督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中心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 陈 思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其 他 销 售机构 (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2)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自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站:www.gtja.com (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站:www. citics.com (8)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服 务电 话:96577 网站:www.zxwt.com.cn (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1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1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站:www.zszq.com.cn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鸿安 国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1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写 字 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5)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1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站:www.dxzq.net (17)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 生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证 券 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1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 西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23) 五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立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4) 中大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山 北路 310 号 3 层、11 层西、12 层东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忠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0-999 或者 0571-85801071 网站:www.zdqh.com (25)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 民 南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网站:www.hx818.com (2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27)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站: www.hysec.com (2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站:http://www.csco.com.cn (2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 北省 武汉 市武 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http://www.tfzq.com (3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3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法 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王 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3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34)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35)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 环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穆 宏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站:www.taixincaifu.com (3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网站:www.5ifund.com (3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38)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39)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4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1)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 街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F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网站:www.jfzinv.com (4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 珠 海市 琶洲 大道 东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3)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44) 北京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少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09972 网站:www.5ilicai.cn (45)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4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fundzone.cn


(47)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 体中心 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站:www.dtfunds.com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48)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 大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4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98 8511 网站:fund.jd.com (5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5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5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 区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 1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5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55)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5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梨园 路 6 号物 资控 股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57)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站:www.igesafe.com (58)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59)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6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阜通东 大街 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61)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62)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 金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63)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 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0-5919 网站: www.fengfd.com (64)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65) 深圳 市前 海排 排网 基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 4001 号 深圳 市世 纪工 艺品文 化市 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66)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67)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综 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电话:0755 -82509865 传真:0755 -82560289 联系人 : 宋 发根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三 、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的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 、 审 计基 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 系人 :李 妍明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6 年 5 月 4 日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16 〕982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从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 至 2016 年 8 月 4 日止 , 有效份 额 为 201,816,292.82 份基金 份额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为 33,170.28 份基 金份额 ,两 项合计 201,849,463.10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10 户。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8 月 9 日 正式 生效 。 二 、 基 金存 续 期内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数 量 和资 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 包括直 销机 构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及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二 、 申 购、 赎 回开放 日及 业务 办 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 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购 不 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前 述影响 因素 消除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五、申 购与 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通过 本基金 除基金 管理 人以外的 其他 销售机 构进 行申购,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 含申 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2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进 行申 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3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 销进行 申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 元(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单 笔 1 元 ( 含申购 费) , 网上直 销单 笔交 易上 限及 单日累 计交 易 上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 4 、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每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份 额。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某 笔交 易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 金转 换、 转 托管 等) 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全部 一同赎 回。 6 、本 基金 对 单 个投 资 人 的 累计申购 金 额不 设上 限。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六 、 申 购与 赎 回的 登 记 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人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七、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 资人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申 购费 率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最 高 申购费 率不 超 过 1.00%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结构表 申购金 额M ( 含 申购 费用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由投资 者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资产 ,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登记 和销 售。 2 、赎 回费 率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T) 赎回费 率(%) A 类赎 回费 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0% 180 天≤T<365 天 0.10% T ≥365 天 0 C 类 赎回 费 N <30 天 0.50% N ≥30 天 0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天的 投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100% 归 入基 金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超 过 30 天 ( 含 30 天 ) 但 少 于 90 天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75% 归 入基金 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超 过 90 天 ( 含 90 天 ) 但少 于 180 天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50% 归入 基金 资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超 过 180 天(含 180 天 )但 少于 73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的 媒介上 公 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并进行 公告 。 八 、 申 购份 额 与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公式 为: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假 定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2 元, 某投 资人 本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 25 万元 ,对 应 的本次 申购 费率 为 0.8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 的 A 类 基金份 额为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净申购 金额=250,000/ (1+0.80%)=248,015.87 元 申购费 用=250,000-248,015.87=1,984.13 元 申购份 额=248,015.87/1.052 =235,756.5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25 万元 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2 元 ,可 得到 235,756.53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若投 资者选 择 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00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10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2 万份 ,持 有时间 为 200 天,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1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20,000× 1.210=24,200.00 元 赎回费 用=24,200.00× 0.10%=24.20 元 净赎回 金额=24,200.00-24.20=24,175.8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2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2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24,175.80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1 万 份 , 持 有时间 为 20 天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0.50%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0.50%=53.40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2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626.60 元。 3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九 、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及 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7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十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十 三、基金 转 换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开通 转换 业务 ,具 体实 施办法 详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 基金 份 额的 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五、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 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六、基金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七、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详见 相关 公告。 十 八、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将以 严格 的风 险控 制为前 提, 结合 科学 严谨、 具有前 瞻性 的宏 观策 略分 析以及 深 入的个股/ 个券挖掘,动态灵活调整 投资策略,力争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购 、 其 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品 种,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旨在 追求 绝对 回报 , 注重 风 险 控制, 通过 严谨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个 券精选 策 略控制 下行 风险 ,通 过多 样化的 投资 策略 实现 基金 资产稳 定增 值。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 略以 基于宏观、政策及市 场分 析的定性研究为主, 重点 关注包括 GDP 增速、投 资增速、 货 币供应、通 胀率和 利率等 宏观和政策 指标, 同时结 合定量分析 的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方法, 对未 来各 大类 资产 的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进行 分析评 估, 制定 股票 、 债 券、 现 金等 大类 资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调 整原则 和调 整范 围。 2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自 上而 下地 在利 率走势 分析 、 债券供 求分 析基础 上 , 灵 活采用 品种 配置 、 久 期 配置、 信用 配置 、 利 率和 回购等 投资 策略 , 选 择流 动性好 、 风 险溢 价水 平合 理、 到 期收 益率 和信用 质量 较高 的品 种, 实现组 合稳 健增 值。 (1) 品种 配置 从当前 宏观 经济 所处 环境 和现实 条件 出发 , 深 入分 析财政 货币 政策 取向 、 流 动性供 求关 系和利 率走 势等 , 比 较到 期收益 率、 流动 性、 税收 和信用 风险 等方 面的 差异 , 在企 业债 、 公 司债、 金融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 国债 、 地 方债、 央 票等 债券 品种 间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低估的 品种 配置 , 其 中也 包括浮 动利 率债 券和 固定 利率债 券间 的比 例分 配等 , 以分 散风 险提 高收益 。 (2) 久期 配置 及时跟 踪影 响市 场资 金供 给与需 求的 关键 经济 变 量 ,分析 并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化趋 势 , 并根据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 合, 如子弹 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在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缩短久 期、 在利 率水 平下 降时拉 长久 期, 从长 、 中 、 短期 债券 的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3) 信用 配置 在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对债 券发 行人 的经 营历史 、 行 业地 位、 竞争 实力、 管理 水平、 投资 计划 、 股 东实 力、 财 务报 表以 及债 券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分 析研 究, 参考外 部评 级筛 选出符 合要 求的 信用 债券 建立研 究库 。 根 据内 部评 级办法 , 运 用定 性和 定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对研 究库 中的 信用 债券 进行综 合评 估, 建立 信用 债券的 投资 库。 本基 金对 债券发 行人 的财 务数据 、 公司 公告 、 行 业 发展趋 势等 信息 进行 动态 更新和 持续 跟踪 , 并 分析 上述因 素对 债券 信用风 险的 影响 。 同 时, 建立相 应预 警指 标, 对信 用债券 投资 库进 行动 态调 整和维 护。 在投 资操作 中, 适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降低 信用 债券 投资 的信用 风险 。 (4) 回购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精确 的投 资收 益测算 基础 上, 积极 采取 回购杠 杆操 作,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条 件下为 基金 资产 增加 收益 。 在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本基金 将在 适当 时点 和相 关规定 的范 围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内积极 进行 债券 融资 回购 ,以增 加组 合收 益率 。 (5) 利率 策略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资 收益 的重要指标 , 利 率 研究 是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前 最重 要的 研 究 工 作。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预测财 政政 策 、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 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 求状况 变化 趋势 。 在 此基 础 上,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 变动趋 势, 以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斜度变 化趋 势, 为本 基金 的债券 投资 提供 策略 支持 。 (6)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的投 资采 取基本 面分 析和 量化 分析 相结合 的方 法 。 本 基金 管理 人行业 研 究 员 对 可 转 债发 行 人 的 公司 基 本 情 况 进行 深 入 研 究, 对 公 司 的 盈利 和 成 长 能力 进 行 充 分论 证。 在对 可转 债的价 值评 估方面 , 由于 可转换 债券 内含权 利价 值 , 本基 金将 利用期 权定 价 模 型等数 量化 方法 对可 转债 的价值 进行 估算 ,选 择价 值低估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秉 承价 值投资 理念 , 深度 挖掘 符合 经济结 构转 型 、 契 合产 业结 构升级 、 发展潜 力巨 大的 行业 与公 司, 强 调上 下游 产业 链实 地调研 对研 究逻 辑和 结论 的验证 ; 同 时从 中国资 本市 场行 为特 征出 发, 灵 活运 用多 种低 风险 投资策 略, 把握 市场 定价 偏差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1)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注重 定性 和定 量研 究方法 相结 合 , 采 用安 信基 金三因 素分 析方 法研 究上 市公司 投 资价值 , 即从 盈利 模式 、 竞 争优势 及其 行业 发展 环境 等三方 面剖 析与 评估 上市 公司投 资价 值, 挖掘现 金流 量状 况好 、盈 利能力 强、 价值 低估 、成 长性好 的股 票,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定性分 析 : A. 是 否具 有领 先的商 业模 式和 经营 理念 , 内 部是 否有 与之 匹配 的 管理运 行体 系, 公司 治理 结构 是否 健 全等 ; B. 竞争 优势 是依 赖 于经营 许可 管制 , 还是 品 牌、 资源 、 技 术、 成本控 制或 营销 机制 等; C. 行业 发展 是否 处于 生命 周 期上升 阶段 , 是 否与 宏观 经济发 展大 趋 势相融 合。 定量分 析: 在定 性研 究结 论基础 上, 定量 分析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速、 毛利 率、 营业利 润增 速、PEG 、 资 产周 转率 以 及经营 性现 金流 量等 指标 , 使 用 DDM 模型 和 DCF 模型 等绝 对估 值法估算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市销 率(P/S )等 相对估 值法 估值 作对 比, 以便对 上市 公司 经营 情况 和估值 水平 把握 更加 到位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2) 事件 驱动 策略 本基金 还将 运用 事件 驱动 策略投 资 , 通 过对 影响 上市 公司当 前或 未来 价值 的重 大事件 性 因素进 行全 面的 分析 与数 据统计 挖掘 , 寻找 那些 价值 未被市 场充 分认 识的 股票 作为备 选投 资 对象, 结合 市场 热点 和指 数运行 趋势 , 在 事件 明朗 化前提 前布 局。 这些 事件 主要包 括: 个股 或股指 非理 性大 幅下 跌、 年报潜 在高 送转 、高 管增 持、指 数成 分股 调整 等。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 情况 下, 合理 利用 权证等 衍生 工具 做套 保或 套利投 资 。 投资的 原则 是控 制投 资风 险、 稳健 增值 。 其中 股指 期 货以对 冲持 仓现 货波 动风 险为主 要原 则 。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以风 险对 冲、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将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估 值定 价模 型, 与 需要 作风 险对 冲的 现货资 产进 行严 格匹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 实现 基金 资产 增值保 值。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采用 权证 估值 量化模 型评 估权 证的 内在 合理价 值, 谨慎参 与权 证投 资。 另外 ,本基 金还 可利 用权 证与 标的股 票之 间可 能存 在的 风险对 冲机 会 , 获取相 对稳 定的 投资 收益 。 5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的目 标是 追求 相对 稳定的 绝对 回报 , 科学 的风 险管理 是实 现本 基金 目标 的重要 保 障。 本基 金将 参照多 因素 风险预 算模 型技 术,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 动 态调 整仓位 和投 资 品 种, 锁 定收 益、 减少 损失, 并在实 际投 资操 作中 严格 执行有 关投 资流 程和 操作 权限, 在投 资 的各个 环节 持续 监测 、控 制和管 理风 险。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将在 基础 资产 类型 和资产 池现 金流 研究 基础 上, 分 析不 同档次 证 券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着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确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别资 产的合 理配 置 , 同时 注意 流动性 风险 , 严格控 制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对部分 高质 量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可 以采 用买 入并持 有到 期策 略, 实现 基金资 产增 值增 厚。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 货币 市 场工具 、 银 行存 款、 衍 生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得展期 ; (15)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15.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5.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5.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15.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5.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12) 条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 、 业 绩比 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债总指数 (全 价)收 益 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的 包含 上海 、 深圳 两个 证券 交易 所流 动性好 、 规 模最大 的 300 只 A 股 为样 本的成 分股 指数 ,是 目前 中国证 券市 场中 市值 覆盖 率高、 代表 性 强、 流 动性 好,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 票指 数,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股 票 投资 的比 较基准 。 中 债总 指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编制 的具 有代 表性的 债券 市场 指数 。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选 用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客观 、合理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权 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六 、 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产 品风 险等级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评 级结果 为准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行使 相 关 权利 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 基 金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 带 责任 。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 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安 信新 目标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本 报告 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570,762.77 7.64 其中: 股票


68,570,762.77 7.6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56,247,000.00 84.20 其中: 债券


756,247,000.00 84.2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500,000.00 5.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703,113.06 1.08 8 其他资 产


14,083,630.05 1.57 9 合计


898,104,505.8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471,454.94 0.60 C


制造业


19,583,017.17 2.6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10,432,215.20 1.41 E


建筑业


1,402,799.42 0.1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821,623.28 0.6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17,942.76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23,537,280.00 3.18 K


房地产 业


4,304,430.00 0.5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务业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8,570,762.77 9.27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27,300 8,908,454.00 1.20 2 600900 长江电 力 529,800 8,259,582.00 1.12 3 600036 招商银 行 228,000 6,616,560.00 0.89 4 600584 长电科 技 223,400 4,765,122.00 0.64 5 600028 中国石 化 729,438 4,471,454.94 0.60 6 600048 保利地 产 304,200 4,304,430.00 0.58 7 600079 人福医 药 171,600 3,061,344.00 0.41 8 601933 永辉超 市 291,900 2,948,190.00 0.40 9 600643 爱建集 团 242,300 2,684,684.00 0.36 10 600703 三安光 电 104,278 2,647,618.42 0.36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6,874,000.00 17.1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7,514,000.00 14.54 4


企业债 券


135,034,000.00 18.2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160,000.00 4.08 6


中期票 据


194,387,000.00 26.2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69,792,000.00 36.47 9 其他


- - 10 合计


756,247,000.00 102.24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7223 17 光 大银 行CD223 1,000,000 97,640,000.00 13.20 2 150312 15 进出 12 500,000 49,785,000.00 6.73 3 101754059 17 首开 MTN003 500,000 49,510,000.00 6.69 4 170215 17 国开 15 500,000 47,775,000.00 6.46 5 136748 16 长峰 01 500,000 47,690,000.00 6.4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以风 险对 冲、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将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估 值定 价模 型, 与 需要 作风 险对 冲的 现货资 产进 行严 格匹配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 实现 基金 资产 增值保 值。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人 从 制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入 库再 买入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号


1


存出保 证金


11,800.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048,819.82 5


应收申 购款


23,009.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083,630.0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托 管账 户中 的基 金进 行托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8 月 9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安 信新 目标 灵活 配置 混 合 A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8.9-2016.12.31 0.00% 0.13% 0.06% 0.41% -0.06% -0.28% 2017.1.1-2017.12.31 5.96% 0.10% 8.11% 0.32% -2.15% -0.22% 2 、安 信新 目标 灵活 配置 混 合 C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8.9-2016.12.31 -0.40% 0.13% 0.06% 0.41% -0.46% -0.28% 2017.1.1-2017.12.31 4.77% 0.09% 8.11% 0.32% -3.34% -0.23%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选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持续 评估 上述 做法 的适当 性, 并在 情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值 。 (2)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日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四 、 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 、 估 值错 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以 内(含第 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 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 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七 、 基 金净 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期货 公 司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 基 金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原 则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 类别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对 其持 有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 不同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形 式的 ,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额 的分 红资 金将 按权 益登记 日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同一 投资人持 有的同一 类别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 一种分 红方式, 如投资人 在不同 销售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则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人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某一类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4、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 人 发布 的公告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四 、 收 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案 的 确定 、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 基 金收 益 分配 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 行。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 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6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相关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调低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销售服 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 。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会 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 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承 诺 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本 的 内容 一致 。 两 种文 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五 、 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 关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及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务 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 暂 停或 延 迟披 露 基金 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出 现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 本 基金 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 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此外 , 回 购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到 多种因素 的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世 行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是 不能 完全 规避。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投资 策略 相关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范 围 0-95% , 因此 , 本基金 受股 票系 统性 风险 影响较 大, 可能 面临 较大 的投资 风险 ; (2) 股指 期货 特有 的风 险 杠杆风 险: 因股 指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 基金 财产 可能 因此 产生 更大的 收益 波动。 基差风 险 : 在利 用 股 指期 货 对冲 市场 系统 风险 时,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为股 指期 货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格 变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担基 差风 险 。 因 存在 基差风 险 , 在 股指 期货 合约 展期操 作时 ,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股指 期货 合约之 间价 差的 异常 变动 而遭受 展期 风险 。 股指期 货展 期时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指 期货头 寸需 要进 行展 期操 作, 平 仓持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有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换成 其他月 份股 指期 货合 约, 当股指 期货 市场 流动 性不佳 、 交易 量不 足 时, 将 会导 致展 期操 作执 行 难度提 高、 交易 成本 增加, 从而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期货盯 视结 算制 度带 来的 现金管 理风 险: 股指 期货 采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保 证金账 户实 行当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 资金 管理 要求 高。当 市场 持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金 不足 , 如果未 能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基 金资 产带来 超出 预期 的损失 。 到期日 风险 : 股指期 货合 约到期 时 , 本 基金的 账户 如 仍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交 易所将 按 照 交割结 算价 将账 户持 有的 合约进 行现 金交 割 , 因 此无 法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 具有 到期日 风 险 。 对手方 风险 :资 产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股指 期货时 ,会 尽力 选择 资信 状态优 良 、 风险控 制能 力强 的期 货公 司作为 经纪 商, 但不 能杜 绝在极 端情 况下 , 所 选择 的期货 公司 在交 易过程 中存 在违 法、 违规 经营行 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资 产遭 受损 失。 连带风险: 为 基金 资产 进行 结算的 结算 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下 的其 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金 不 足、 又 未能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补足 , 或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中金 所对 该结 算会 员下 的经纪 账户 强行 平仓时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 未 平仓 合约 不能 继续 持有 风险: 由于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的 变化 、 中 金所 交易规 则的 修改 、 紧 急措 施的出 台等 原因 , 基 金资 产持有 的未 平仓合 约可 能无 法继 续持 有, 基金 资产 必 须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风 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主要 包括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等 。 信 用风险 是基 金所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 由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利率 风险是 市场 利 率波动 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收 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 一 般而 言, 如果 市场 利 率上升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 格下降 、 本金 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 利率下 降 , 资产支 持证 券利 息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 降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是受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活 跃程 度 的影响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 提 前偿 付风 险是债 务人 可能 会由 于利 率变化 等原 因进 行提 前偿 付, 从 而使 基金 资产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7 、其 他风 险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本 基金法 律文件 投资 章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规 律 等 做 出的 概 述 性 描 述, 代 表 了 一般 市 场 情 况 下本 基 金 的 长期 风 险 收 益特 征。 销 售机 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金 进行 风 险 评价 , 不 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因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 评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本 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的 要求 完 成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8)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销售 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 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交易 资料 的 寄 送服 务 1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应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月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 全国 统 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免 长途 话费 )订阅 。 二 、 定 期投 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三 、 网 上理 财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 持有建设 银行 、农业 银行 、招商银 行等 银行的 借记 卡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 户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 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 点击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在 线 咨询互 动。 四 、 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五 、 电 子邮 件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 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六 、 信 息订 阅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 、 客 户服 务 中心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 有如下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 表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资 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八 、 如本 招 募说 明 书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 上述 方 式联 系 基金 管 理 人。 请 确 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 全 面理 解 了本 招 募说 明书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尔康 制药 (300267 )估值 调整的 公 告 2017 年 8 月 12 日 2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中国 重工 (601989 )估值 调整的 公 告 2017 年 8 月 18 日 3 安信新目 标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告摘 要 2017 年 8 月 24 日 4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参 加中信 建投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30 日 5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8 月 31 日 6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15 日 7 安信新目 标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 说 明书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 年 9 月 21 日 8 关于安信 新目标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第二次分 红的公 告 2017 年 9 月 29 日 9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中国 铝业 (601600 )估值 调整的 公 告 2017 年 10 月 18 日 1 0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并 参加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10 月 24 日 11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增 加注册 资本的 公 告 2017 年 10 月 26 日 12 安信新目 标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 年 10 月 27 日 13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申 2017 年 11 月 9 日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购(含定 期定额 申购) 、 赎回、转 换和最 低持有 份 额数 额限制的 公告 14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11 月 13 日 15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 构的 公告 2017 年 11 月 27 日 16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6 日 17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 整流通受 限股票 估值方 法 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3 日 18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公 司旗下 资管产 品 执 行增值税 政策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30 日 19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 ST 保千 里 (600074 )估值 调整的 公 告 2017 年 12 月 30 日 2 0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中天 金融 (000540 )估值 调 整的 公 告 2018 年 1 月 6 日 21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10 日 22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奥瑞 德(600666 ) 估值调整 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10 日 23 安信新目 标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 年 1 月 20 日 24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增 加基金 直销账 户 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5 日 25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6 日 26 安信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东山 精密 (002384 )估值 调整的 公 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27 关于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新 增开放 式基金 销 售 代理服务 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2 月 9 日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人 还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essence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第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安 信新目 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 安 信新 目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安 信新 目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安信新 目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 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附 件一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15 )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 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提 高销售服 务费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 的 除外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或 在对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 别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 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照 其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 有 约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及律 师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成立日 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宁波 银行)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南南 路 700 号 邮政编 码:315000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成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83820529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等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从 事银 行卡 服务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可转换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债券 回购、 其 他 货币市 场工 具 等 固定收 益类品 种,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品 种,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持 有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15.如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 15.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5.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5.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5 15.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5.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条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6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 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券。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7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8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9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0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从事 客户交 易结算 交易 资金存 管的商 业银行 等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为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业 务专用 章和 监 管名章 各一 枚,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1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2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二)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安信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3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