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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睿成大盘弹性股票(003311)

大摩睿成大盘弹性股票: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大盘弹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睿成大盘弹性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摩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睿成 大盘弹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5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6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3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4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7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20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3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7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8 十 一 、 基金 费 用和 税 收 ................................................................................................................... 29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31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32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3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5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6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8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40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41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42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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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 鉴于 摩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中国 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拟 募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睿成 大盘 弹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 金”或 “基 金”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睿成 大盘 弹性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睿成 大盘 弹性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睿成 大盘 弹性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本 协议 ;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睿成 大 盘弹 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中 定义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 有 抵触应 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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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01-04 室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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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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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 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睿成 大 盘弹 性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订立 。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 值计算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有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义 务及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遵循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 的原则 , 经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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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和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 府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债 券、可 转换 债 券(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换 债券) 、次 级债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及其 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权证 、股指 期货 、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80%-95% ,其 中投 资于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非现 金 资 产的 80% ; 权 证投资 比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权 证、 股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80%-95% , 其中 投 资于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 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非现 金资产的 80% ; 2.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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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金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 资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0%-95%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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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19.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 基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 可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 并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


20.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并 制 定严格 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决 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品 种的 具 体比例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1.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40%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 述2 、12 、17 、18 以 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有关 约 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修 改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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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 证券 ; 2.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期内承 销 的证 券,或 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和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 手 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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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 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首次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 执行 投 资指 令 之前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述 资 料书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 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以 书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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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规 要求 的 有 关书面 信息,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 导致 基 金投 资 出现风 险 的,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 风 险的 消 除 或 防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书 面 说 明,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管 理 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 就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中期 票据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 据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本 基金 拟购 买中期 票据 的数量 和价 格 、 应 划付 的 金额等 执行 指令 所需 相关 信息 , 并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能导 致基 金投 资出 现风 险,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中 期票 据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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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 经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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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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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期 货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债券 托 管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 独 立。 (5)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10 日内,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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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算 汇划 业 务。 (5)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人 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报 备 , 并 在备 案通 过 后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 易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 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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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 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 本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基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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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六 、 指令 的 发送 、 确认 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 发送 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人 员 名单、 签字 样本 、预 留印 鉴和启 用日 期, 注明 相应 的权限 ,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有 权发 送人 员( 以下 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份 的方法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授权 通知 应加 盖公 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 通知 后,以 电话 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授 权通知 自其 上面 注明 的启 用日期 开始 生效 ,在 此后 三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授权 通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通知 后,将 签字 和印 鉴与 预留 样本核 对无 误后 ,应 在收 到授权 通 知当日 电话 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授权 人及 相关操 作 人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其他 款项收 付 的指令 。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 账时 间、金 额、 账户 、大 额支 付号等 执行 支 付所需 内容 ,加 盖预 留印 鉴。 (三)指令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 定,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指 令, 被授 权人 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 被授 权人 代表基 金管 理人 用传 真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 管 理人及 时通 过电 话与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指令 内容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 15:00 之 前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 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 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 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可 不予 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当 天某 一 时点到 账, 必须 至少 提前 2 小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付款指 令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或账户 资金 不足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执 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 能及 时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大盘弹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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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执行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导致 的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银行 间市 场成 交单加 盖预 留 印鉴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基 金 托管人 依照 “授 权通 知” 规 定的方 法确 认指 令的 有效 后, 方 可执 行指 令。 指令 执 行完毕 后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文 件对指 令进 行 表面相 符性 的形 式审 查, 对其真 实性 不承 担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 送错 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及交割 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错误 时, 有权 拒绝执 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暂缓、拒绝执 行指 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有 关基金 的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的 规定 ,如交 易未 生效 ,则 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约 定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 如发 现投资 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暂 缓执 行指 令,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拒不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基金托管人未 按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未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正 常指 令执 行, 应在 发现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对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 经 济损失 负赔 偿 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使 用传真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加盖公 章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起 开始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启 用日 期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将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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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并且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则对于 在变 更通 知的 启用 日期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或 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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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七 、 交易 及 清算 交 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 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租 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 管 理 人和 被选中 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签 订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依 据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提供 相关 资料,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办理 接收 结算 数据 手续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基金 的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情 况及 交 易信息 予以 披露 ,并 将 该 等情况 及 基 金交 易单 元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经 纪 合同, 其他 事宜 根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 (二)基金投资证券 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 资金 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令 ,基 金托 管 人 在复 核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 得延误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托管 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资 金划 拨指 令时, 基金 银 行账户 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足 的资 金。 基金 的资 金头寸 不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的 划款 处 理时间 和在 途时 间。 在基 金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止付 但应 及时 电话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结算 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 形式 进行 。如中 国人 民银 行有 更快 捷、安 全、 可行 的结 算方 式,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需 要进 行调 整。 (3) 证券 交易 资金 的清 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而 发生 的场内 、场 外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 。如 因基 金托管 人 的自身 原因 在清 算上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基 金的 损失; 如果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基 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大盘弹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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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予 必要 的 配合,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 成相 关登 记结算 公司 通知 的事 项后 应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金 无法 按时 支付 证券 清算款 ,按 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 规定办 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资金、证 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每日对 外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之前 , 必须保 证当 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录 与基 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易 记录 完全 一致 。如 果交易 记录 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每一交 易日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 结束 后,将 编制 的 基金资 金、 证券 账目 传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日 进行 账目 核对 。 对实物 券账 目, 相关 各方 定期进 行账 实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定期 核对 证券账 户中 的证 券数 量和 种类。 双方可 协商 采用 电子 对账 方式进 行账 目核 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 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 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放日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 性负责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及时划 付赎 回 及转换 款项 。 (3) 对于 基 金申 购 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款,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应收 款没 有到 达托 管资金 专门 账户 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拨付 赎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 付; 因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 资金 ,导 致 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按 时 拨付 ,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 的 原 因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 垫 款义务 。 (4) 基 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 基金 清算 账户” 间 的资金 结算 遵循 “全 额清 算、 净 额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大盘弹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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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交收” 的原 则, 每日 按照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资金 专 门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5:00 时 之前 从基 金清 算账 户 划往 基金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在 资金 到账 后按 约定 方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当 存在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 应付额 时,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付额 在交 收 日12: 00 前 划往 基金清 算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便 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 务 管理。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托 管 人应按 时拨 付; 因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拨 付,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如 系基 金管 理人 的原因 造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五)基金收益分配 的清 算交收安排 (1)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收益 分配方 案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分 发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划款 指令 在指定 划付 日 及时将 资金 划至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账户 。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分 红款支 付指 令时 ,应 给基 金托管 人留 出必 需的 划款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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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八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以 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 基 本原 则和 具体 方 法估 值:


1、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 种,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定 计量 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基 金管理 人在 评估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交 易所 债券 估值价 格与 交易 所收 盘价 是否存 在差 异 及差异 的合 理性 后, 若认 定交易 所收 盘价 更能 体现 公允价 值, 应采 用收 盘价;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交易 所上 市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摩根士丹利华鑫 睿成大盘弹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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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收 盘 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收 盘价 或 估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 基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等 衍 生 品种 合 约, 一 般 以估 值 当 日结 算 价进 行 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 值。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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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担 任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项至 第6 、8 项 进行 处理时 , 若基 金管 理人 净 值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没有发 现,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 数据错误 等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 的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 平 等和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和《 基金 合同 》 执 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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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五)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基 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 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内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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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九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将 本基 金的可 分配 收益 根据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 例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 应该 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 分配 原则的规定,具体规 定如 下: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 违 反 法规 的 规 定且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按 照监 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对基 金 收益分 配 原 则进 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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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十 、 基金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 露的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公开 披露 前的 基金 信息、 从对 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及其 他不 宜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任何 第三 方泄露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以及 审计 需要的 除外 。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 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彼 此监 督,保 证其 履 行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义 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文 件, 包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定期报 告、 临时 报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公告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本协 议第 八条第 (六 )款 的规 定对 相关报 告进 行复 核。 基金 年报经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不可 抗力 ;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时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报 告说 明该 半年 度/ 年 度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 基金 合同 》 的情 况 , 是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的组 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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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十一、 基 金 费用 和 税收 (一) 基金 管理 费 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二 )基 金托 管 费 的计 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 基金 的 开户费用、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基金的银 行费用、 账户维护费、基金 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和 诉讼费 等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 2、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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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 时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 明 解释 , 如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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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十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管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后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 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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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十 三 、基 金 有关 文 件档 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 始凭证 、记 账凭 证、 基金 账册、 会 计报告 、交 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等 ,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 金账 务处理 、资 金划 拨 等 有关 的合同 、协 议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后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协 助接 任人 接收 基金 的有关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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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十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的情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 理资格 ;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 管资格 ;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 序





1 )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 托 管人 或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后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的 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 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基 金资 产 总值 和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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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7) 审计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 支;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 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新任 的基 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 4)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6 ) 交 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和 净值 ;


7) 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 支。 (3)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更 换的 条件 和程 序 1) 提 名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4 )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基 金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或原 任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得损 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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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十 五 、禁 止 行为 本协议 项下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禁 止行 为如 下: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九 条禁 止的 行为。 (二 )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得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 《 基 金法》 第七 十四 条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 除《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身和 任何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任何尚 未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不得 对他 人泄露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资金头 寸不 足的 情况 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六) 在资 金头 寸充 足且 为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 出足够 时间 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七) 除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动用或 处 分基金 财产 。 (八)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为同 一机 构, 不得相 互出 资或 者持 有股 份。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 务上 互相 独立 ,其高 级基 金管 理人 员或 其他从 业人 员 不得相 互兼 职。 (九) 《基 金合 同》 投资 限制中 禁止 投资 的行 为。 (十)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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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 六 、 基 金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 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 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 作 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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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将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 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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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 七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 或履 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 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 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 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 仅 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 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 另一 方过错程度向 另一方追偿。但是发 生下 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免责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而投 资或 不投 资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3)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协议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协 议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不可 抗力 事 件,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 法 律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 国人民 银行 结 算系统 故障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 、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 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他 非基金 托管 人故 意造 成的 意外事 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 一方 当事 人(“ 违约 方” )的 违约 行为给 基金 资产 或基 金投 资者造 成 损失, 而另 一方 当事 人( “守约 方” )赔 偿了 基金 资产或 基金 投资 者的 损失 ,则守 约方 有 权向违 约方 追索 由此 遭受 的所有 直接 损失 。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 一方 在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尽 力防 止损失 的 扩大。 没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非 违约 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合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由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 错 或 不可 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 金资 产或基 金投 资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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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三)托管协议当事 人违 反托管协议,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四) 违约行为 虽已发生 , 但本托管协议 能够继续 履行的, 在最大 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 失均 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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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 八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 上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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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 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效 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 金份 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 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 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 草案。托管协议以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基金 托 管协 议 自《基 金 合 同》 成 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生效 。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 自生 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 当事 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托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报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 银监会各 1 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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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二 十 、其 他 事项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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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二 十 一、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