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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裕(163907)

中海惠裕: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海惠裕 纯 债债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由中海 惠裕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2 十五、禁止行为 .................................................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3 二十、其他事项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5 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系一 家依 照中国 法 律合法成 立并 有效存 续 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 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资格 和能 力,拟募集 发行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拟担 任中 海惠裕 纯 债分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招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拟 担任中海惠 裕纯债 分级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 海惠 裕纯债 分 级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中 海 惠裕纯债 分级 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时间: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国际 结算; 结汇 、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和贴 现;外 汇借 款;外汇担 保;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 3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外汇买卖; 资信调 查、 咨询、见证 业务; 离岸 金融业务。 经中国 人民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 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 央行 票据、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 可分 离交易可转 债中的 公司 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地方 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等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以及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直接 从二级 市 场买入股 票、 权证、 可 转债等, 也不 参与一 级 市场 的 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 不 符合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 资行为,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拒 绝 执行,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资,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的,基金 托管人 应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 投融 资比例 : 本基金投 资于 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的 比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11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公募 基金 投资于 一 家企业发 行的 单期中 期 票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2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惠裕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3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3、14 项外,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 资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如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且适用 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当限 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 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金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只能进 行事后 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8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 管以 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 立、 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责,以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理、 利率管 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选 择存 款银行 时 违反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 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 基金 投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的应符 合 证监会《 关于 证券投 资 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关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 效的 措施,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解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9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 额度 和比例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制度进 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 异常情 况,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接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 原因和 解决 措施。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 变化 ,基金 管 理人投资 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 ( 六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 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 新后的 交易 对手名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否则 由此造 成的 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在 基金存续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 手名 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债券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间内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 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醒基 10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七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 以投 资经中 国 证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 行证券, 且限 于由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 非公 开发行 证 券的认购 ,不 得预付 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 投资 有锁定 期 但锁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且锁定 期不 得超过 本 基金 的 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 资受限证 券的 流动性 风 险负责, 确保 对相关 风 险采 取 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的支付结 算,并 承担 所有损失。 对本基 金因 投资受限证 1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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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价 格、总 成本 、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 金划付 时间 等。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 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 管理 人未及 时 提供有关 证券 的具体 的 必要的信 息, 致使托 管 人无 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审核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了《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定,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的 投 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予纠正 或已代 表基 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 执行 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 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票据的 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 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 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票 据属于 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是否 符合比 例 限制进行 事后 监督,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金 1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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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 施。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 九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十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回 复基金托管 人,对 于收 到的书面通 知 ,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 基金 管理人 有 义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二) 若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三)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3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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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本基金、惠裕 A 份额、惠裕 B 份额及中海惠裕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惠裕 A 份额与惠裕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 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 (三)基 金托 管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管 理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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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基金管理人 未及时 催收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 产。 不 属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委托财 产,或 交由 期货公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算交收 的委托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 户内 的资金、期 货合约 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 等机 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 本合同 当事 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 、疏 忽、过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开立“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1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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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付。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交 16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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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 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价 凭证按约定 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或 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基 金托 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合 同传真件与 1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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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 件不 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18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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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书面授权文件须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章 ,内容 包括 被授权人名 单、预 留印 鉴及被授权 人签章 样本 ,授权文件 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通知在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 分 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指令传送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权 限 和交 易 权限和合理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后应 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 ,不 得延误。对 于被授 权人 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已 经撤销或更 改对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 的授权,并 且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于此后 该交易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送的指 令,或 超权 限发送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应拒绝 执行,否则 基金管 理人 不承担责任 ,授权 已更 改但未经基 金托管 人确 认的情况除 19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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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指令发出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以电 话方式 向 基金托管 人确 认。基金托 管 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交 单加盖 授 权 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 正本 由基金 管 理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 保管投资 指令 传真件 , 当两 者 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立即对 有关 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 进行 审慎的表面 验证, 如有 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 没有得 到基 金管理人的 回复前 可暂缓 指令的执 行,托管人不承担因此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 指令经表面 验证一致 后 ,应及 时 办理。指 令执 行完毕 后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 基金资金 账户 有足够 的 资金 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 的划拨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拒绝 执 行,并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由 此对基金财产所引起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 令的情形 包括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指令 发 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指令发 送人 员发送的指 令不能 辨识 或要素不全 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 拒绝 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如需撤销指 令,应 出具 书面撤销说 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20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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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法规,或 者违 反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理 人的有效指令和通 知, 除非违 反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托 管人不 得无 故拒绝或拖 延执行 。基 金托管人未 按照基 金管 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规定的 有效指 令执 行或拖延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前述有 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 或过 失致使 基 金的利益 受到 损害而 负 赔偿责任 外, 基金托 管 人对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 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 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 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人,并 暂停指令的 执行, 基金 托管人对因 此暂停 执行 指令对基金 财产造 成的 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 2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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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 代理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 营机构的 标准 和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使用 其交易 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基金管 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的《基 金用户 交易 单位变更申 请书》及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确保 基金托 管人 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 。交 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有关 规定, 在基 金的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 有关 情况、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 交量、 回购 成交量和支 付的佣 金等 予以披露, 并将该 等情 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金结 算由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 办理 ;场外资金 汇划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及相关结算规则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 托管人 的 过错在清 算上 造成基 金 财产的损 失, 应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赔偿基 金的直接 损 失;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 人未事先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增加交易 单元等事宜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 完整 ,造成清算 差错的 损失 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 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 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市场 操作 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买、 超卖等 原因 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 决, 由此给本基金 和其 他产 品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上午10 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 划款 指令时 , 基金 银 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 账户 ( 除登记公 司收保 或冻 结资金外) 上有充 足的 资金。基金 2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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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头寸 不足时 ,基 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 款指令 时应 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处理时 间。在 基金 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 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日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周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结束后核 对证 券账户 中 的种 类 和数量。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查收申购 及转入 资金 的到账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 注册 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基金 管理人 建立的 系统发送 有关数 据,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有关数据, 如因各 种原 因,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 理方式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的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3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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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 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 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基 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如系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成,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 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 双方 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 ,回 购到期 付 款和 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每 日按照 托管 账户应收资 金与应 付资 金的差额来 确定托 管账 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 ,以此 确定 资金交收额 。当存 在托 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交收日 15:00 时之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 账后按约定 方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当存在 托管 账户净应付 额时, 基金 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4: 00 前划往基 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 划出 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提供企 业银行 的查 询功能,便 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 管账户 净应付 额时,如 基金银 行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 银行 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 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托管人 不承 担责任;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24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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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承担的 权责按 届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 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将资 金划 入指 定 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2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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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惠裕A 和惠裕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 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惠 裕 A 和惠裕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裕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裕 A 的折算比例 等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基 金管理人 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26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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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和负债。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 计准则> 估 值业务及份额 净值计价 有关事项的 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见》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未做明确 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 通行做 法处 理。估值数 据依据 合法 的数据来源 独立取 得。 对于固定收 益类投资品 种的估 值应 依据中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值工作 小组的 指导 意见及指导 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 日无市 价, 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的 ,应采 用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如估值 日无市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有 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 交易 市价不能真 实反映 公允 价值的,应 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 应采用 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 验证 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运 用估 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 反映估 值日 在公平条件 下进行 正常 商业交易所 采用的 交易 价格。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时,应尽可 能使用 市场 参与者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情况与 托管人 进行 商定,按最 能恰当 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估值的基本原则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2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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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确定和计 量其公 允价 值的,按成 本估值 。如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最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允 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28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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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29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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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采用的 估值方 法,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0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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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 投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 方 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 。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3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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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及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 家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季度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基 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3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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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订、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33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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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4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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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 息应 予保密。但 是,如 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售公 告、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 报告、 澄清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上市交 易公 告书、发起 资金提供方 持有基 金的 变动情况、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 息。基 金年 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 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复 核 的信息, 基金 管理人 ( 或 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 定方 式 3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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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 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 人将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暂停基金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基 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 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处, 投资者 可 以免 费 查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 上述 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6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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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法律规 定 的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 市 场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3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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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惠裕A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惠 裕 B 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裕A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裕A 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惠裕A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惠裕A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 算,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 末,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有基金管 理人支 付给 基金销售机 构。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 当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38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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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 销 售服 务费,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和支付。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 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 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9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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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证 件号码 和 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少 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0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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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 更 的一方有 义务 协助变 更 后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4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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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单独或合计 持有惠裕A、惠 裕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核准: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4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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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 的移 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 收。 并 应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惠裕A、惠 裕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 向新任 基金 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办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 托管 人应当及时 接收。 并应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43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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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惠裕A、惠 裕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4、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4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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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理 过程中 任 何尚 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 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级 管 理人 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 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基 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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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 规有 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46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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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47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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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裕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如有)由惠裕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发生基 金财产清算 的情形 ,依 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48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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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49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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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基金 法 》 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损 失 进行 赔 偿;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4、 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 债券等有价证券 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5、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委托财 产,或 交由 期货公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算交收 的委托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 户内 的资金、期 货合约 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 等机 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 本合同 当事 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 、疏 忽、过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 50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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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因履行 本协议 而被 起诉,另一 方应提 供合 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业 务出现 差 错,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51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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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华南 分会,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52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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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 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改并 正式签 署托 管协议。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监会核 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基 金 合同成立 之日 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生效 。 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 二份外, 协议 双方各 持 二 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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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54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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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55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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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