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海惠利(000316)

中海惠利: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海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中海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13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18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27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29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43 第十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5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 6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6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6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7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7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第二十 一部 分


惠利 B 份额 的 保本 ........................................................................................... 90 第二十 二部 分


惠利 B 份额 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94 第二十 三部 分


分级 运作 周期到 期 .......................................................................................... 104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0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112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 113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114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 115 1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16 2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海 惠利纯 债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惠利B 份额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惠利B 份额在极端情况下 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惠利B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惠利 B 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 金惠利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惠 利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中海 惠利纯 债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海惠利 纯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 说明书 :指《 中海惠利 纯债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海 惠利 纯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3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4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分级运作周期: 指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第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5


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的, 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3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7、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8、 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运作模式为分级运作模式, 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 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39、 基金份额分级: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划分为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 上不超过 7 ∶3;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仅在开放日开放申 购、赎回等业务 40、 惠利 A 份额:指 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惠利 A 份额。 惠利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 期内 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第 4 次 开放期不开放申购, 只开放赎回) 41、 惠利 B 份额:指 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惠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惠利A 份额 的 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利B 份额享有, 亏损以惠利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利 B 份额承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分级 运作周期内 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第 4 个开放日不开 放申购与赎回) 42、惠利 A 份额 的开 放期: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自分级 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 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 开放期不开放 申购,只开放赎回) ; 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 3 个惠利 A 份额 的开放期既 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 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 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 月的对应日 6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 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 4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 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 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43、 惠利 B 份额 的开 放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B 份额每 6 个 月开放 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 第 4 个开放日不开放) , 开放日为 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但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 个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利A 份额的 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44、惠利 A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折算:指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 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利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45、惠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折算: 指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其 基金 份额 数按折算 比例 相应增 加 或减少的行 为。若惠利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4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分级 运 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利 A 份 额 和 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日(或开 放期)及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47、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为惠利B 份额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2 年为一个周期, 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为同 7


一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惠利B 份额的当期保 本周期 48、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起始日:惠利 B 份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起 始日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同一日


49、 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为同一日 50、 惠利B 份额的持有到期: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 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惠利B 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51、 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惠利 B 份额净值的乘积


52、惠利 B 份额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内 将该差 额支付 给惠 利 B 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惠利 B 份额的保本金 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补足该差额 53、惠利 B 份额的保本 保障机制: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 8


义务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 金额。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由中国投 资担保 有限公 司作为保 证人, 为本基 金惠 利 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54、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 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提 供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月 55、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惠利 B 份额) 》 56、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57、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 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并进入下 一个分 级运作 周期时, 若本基 金惠 利 B 份额 不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的, 则惠利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则惠利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58、保本周期到期后惠利 B 份额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并且本基金管 理人选择分级运作模式时,若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 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若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则惠利 B 份额 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9


59、 过渡期: 指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至下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利 B 份额 的开放期和 惠利 A 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60、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额: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61、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额:惠利 B 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 额持有人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包括在过渡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入惠利B 份额,视为在过渡期内申购惠利B 份额,下同) 6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 投资金 额: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其惠利 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63、认购保本金额: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 资金额


64、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6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惠利 B 份 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 额的投资金 额 66、 保本金额: 认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6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8、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6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10


7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7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72、 《业 务规则 》 :指《中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7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9、元:指人民币元 8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11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7、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88、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12


第三 部分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安排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特征划分为惠利 A 份 额和惠利 B 份额两级 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赎回和(或)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4 个开放期不开 放惠利 A 份额的申购 ,第 4 个开放日不开放 惠利 B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除开放 日(或开放期)外,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3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 第一个 分级运 作周期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至2个公 历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则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分级运作周期即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分级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惠利 A 份额 和惠利 B 份额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惠利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 约定收益, 并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 14


请 (第 4 次 开放期不开放申购, 只开放赎回) ; 惠利 B 份额自分 级运作周期起 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第 4 个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与赎回) 。 本基金在扣除惠利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利 B 份额享有, 亏损以惠利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惠利 B 份额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 保证惠利 A 的约定应 得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惠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惠利 B 剩余 资产可能为 0 ,若惠利 B 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利 A 份额未获得 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足。 十、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和折算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 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 ;其中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 3 个惠利 A 份额的 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 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 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的第 4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 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 A 份额的开放 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分级运作周期内,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A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 算日与前 3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 内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第 4 个惠利 A 份额的赎回开放 日为同一个工 15


作日。


十一、惠利 B 份额的开 放日和折算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B 份额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 第 4 个开放日不开放) ,开放日为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 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 个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不开 放申购和赎回。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利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在 任 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 个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有 效赎回 申请、 惠利 B 份 额的有 效申 购与赎回 申请进 行确认 后,惠利 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利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利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 不开放申购。 分级运作 周期到 期日, 基金管理 人将对 惠利B 份额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B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 工作日。 若惠利 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十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安排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 份额不再设置保 16


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 份额继续 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17


第四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 两 级份额,所募集的 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本 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一个工作日,经 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A份额、惠 利B份额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赎回和(或)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利A份额的申购, 第4个开放日不开放惠利B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除开放日 (或开放期) 外, 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在惠利A 份额 的 单个开放期 ,如 果惠 利A 份额没有 赎回或者 净赎回份额极小, 惠利A 份额、惠 利B 份额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 如果惠利A 份额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惠利A 份额、惠 利B 份额 在该次开放期 后的 份额 配比可能会 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二)惠利A 份额的运作 1 、收益率 惠利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及每个申 购 开放日(最后1 个申购 开放日除外)设定一 次 并公告。计 算公式为: 惠利 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单利)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前) + 利差 利差的取 值范围 从 0 ( 含)至3% (含) ,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前 或过渡 18


期前根据国内利率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进行公告。 惠利 A 份 额的 年约定 收益率计 算按 照四舍 五 入的方法 保留 到以百 分 比计算 的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 准 利率和公告 的利差设定惠利A 份额的首次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含) 到第1 个申购开 放日 (含) 的时间段; 在惠利A 份额的每个申购开放日 (最 后1 个申购开放日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 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 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 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惠 利A 份额的 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 为惠利A 份额接下来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 于该申购开 放日 (不含) 到下个申购开放日 (含, 若为分级运作周期最后一个开放期的, 则 为该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惠利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本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利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 金受损的风险。 2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A 份额的开放期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 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 ;其中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 3 个惠利 A 份额的 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 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 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的第 4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 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 A 份额的开放 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3 、基金份额折算 19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惠利 A 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日与前 3 个惠 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内 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第 4 个惠利 A 份额的赎回 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惠利B 份额的运作 1 、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惠利A 份额 的 约定收益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归惠利B份额 享 有, 亏损以惠利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利B 份额承担。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利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此时惠利B 份额剩余资产可能为0 , 若惠利B份 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利A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足。 2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 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6 个月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人对惠利B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利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 个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 惠利B 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后, 惠利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利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利A 份额的 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3 、基金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 周期到 期日, 基金管理 人将对 惠利B 份额进行 基金份 额折算 ,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B 份额数按折 20


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 工作日。 若惠利 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 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分级运作周期内,T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为惠利A 份额和 惠利B 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分级运作周期内 开放日(或开放期)惠利A 份额和 惠利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惠利A 份额、 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及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计算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惠利A 份额的某一开放 日(T 日) ,设 a T 为自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惠利A 份额 的份额余额, T b F 为T 日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惠利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 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惠利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21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T 日惠利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1.000 1 aT a r NAV T ?? = ×+ × ?? ?? 运作 当年 实际天 数 max ,0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关于 bT NAV 的计算过程中 aT NAV 以保留 3 位小数的结果参与计算。 “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 1.000 aT a r FT ×× × 运 作 当 年 实际 天 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T 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T 日惠利 A 份额 的份额 余额+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则:












































0 bT NAV =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分级运作周期内非开放日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 惠利A 份额的非开放日 (T日 ), 设 a T 为自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惠利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aT T aT F NV NAV = 22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 值, aT F 为 T 日惠利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 T b F 为 T 日惠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在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 放 日( 如T 日之前惠利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惠利 A 份额的年收益率。 (1)如 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元×T 日惠利A 份 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1.000 1 aT a r NAV T ?? =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max ,0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关于 bT NAV 的计算过程中 aT NAV 以保留 3 位小数的结果参与计算。 “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 1.000 aT a r FT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T 日之前惠利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下同。 (2)如 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 元×T 日惠利A 份额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惠利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0 bT NAV = 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四 )过渡期内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3


在过渡期内,惠利 A 份额不再获取约定收益,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 盈亏。 T 日惠利A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惠利 A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惠利 A 份额数 T 日惠利B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惠利 B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惠利 B 份额数 过渡期内,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4


第 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5


5、基金 销售机 构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26


第 六部分


基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27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第 七部分


基金份 额折 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内, 惠利A份额、 惠利B 份额 将按 以下规 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 、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前 3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内申购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与第 4 个惠利 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利A 份额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 个月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 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惠利A份额的基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利A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利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利A 份额的份额数×惠利A 份额的 折算比例 惠利A 份额经折算 后的 份额数采用四舍 五入的 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A 29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 、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若惠利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利B 份额所有份额。 3 、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2 个公历年折算一次。 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B份额的份额数按照 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惠利B份额的基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利B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利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利B 份额的份额数×惠利B 份额的 折算比例 惠利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惠利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B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0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1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或开放期)及时间 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和(或)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利 A 份额的申购,第 4 个开放日不开放惠利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 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 ;其中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 3 个惠利 A 份额的 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 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 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的第 4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 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 A 份额的开放 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B 份额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 第 4 个开放日不开放) ,开放日为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 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 个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不开 放申购和赎回。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利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在任 32


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 个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有 效赎回 申请、 惠利 B 份 额的有 效申 购与赎回 申请进 行确认 后,惠利 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利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利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 不开放申购。 投资人在开放日 (或开 放期) 办理惠利 A 份额、惠 利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惠利 A 份额赎回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 惠利 A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惠利 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惠利 A 份额申购采 用“ 确 定价”原则,即惠利 A 份额申购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惠利 B 份额 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惠利 B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惠利 A 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惠利 B 份额赎回遵循“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惠利 B 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惠利 B 份额进 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惠利 B 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惠利 B 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但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不再设置保本保 障机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惠利 B 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对该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惠利 B 份额进行赎回处 33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惠利 B 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惠利 B 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前 3 个开放日提 出的对 于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惠利 B 份额第 四个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利 B 份额的前 3 个 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惠利 B 份额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34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 3 个赎回开放日,如 果对惠利 A 份额的有效赎回 申请、惠利 B 份额的 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 A 份 额的余额大于 等于惠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则惠利 A 份额的申购开放 日不开放申购, 并按照惠利 A 的份额 余额等于惠利 B 份额 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超出部 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人。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前3 个赎回开放日,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 请、 惠利B 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利A 份额的余额小于惠利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利A 份额进入申购开放日, 并对惠利A 份额分以 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 在对惠利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 等于惠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惠利 A 份额的有效申购 申请全部予以 确认;


(2) 在对惠利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惠利 B 份额余额的三 分之七倍,则对惠利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 在经确认后的 惠利 A 份额余额不超 过 7/3 倍惠利 B 的份 额余额范围内,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利 A 份额的第四个赎回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惠利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第 四个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申请; 惠 利 B 份额第四个开放日 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5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或开放期) ,惠利 A 份额、惠 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在分级 运作周 期的非开 放日( 或开放 期) ,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惠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惠利 A 份额、惠 利 B 份额申 购份额 的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惠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惠利 A 份额、惠 利 B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惠利 A 份额、惠 利 B 份额 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36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利 A 份额 、惠 利 B 份额的申购申请: 37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38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惠利 A 份额、惠 利 B 份额在单个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惠利A份额 的 单个赎回开放 日, 经过 赎回申 请 的成 交确 认后 ,惠利A 份 额 的赎回申请( 惠利A 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在惠利A 份额及惠利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 净 赎回 申请(惠利A份额、 惠利B份额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惠利B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 39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 份额不再设置保 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 份额继续 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过渡期操作。 本基金的过渡期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和惠利A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 分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基金转换 4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41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2


第 九部分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设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4298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43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44


基金份额净值、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4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对惠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6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47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48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9


第 十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 本周期 内更换 保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或 保本保障 机制, 但因保 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每个 分级 运作周 期内 ,单独 或 合计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类似表 述均指 “单独 或合计持有 50


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同。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保 本周期 内因保 证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51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52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或类似 表述均指 “有效的惠利 A 份额和惠 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下 同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53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54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周期内,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或类似表述均指 “出席大会的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下同。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55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或类似表 述均指“参加大会的惠利 A 份额和 惠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 ,下同。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5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 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 本基金合同关于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 变更程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58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59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60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62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 济周期,由 此 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 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 向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收益进行分析, 64


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在 信用利差 水平较 高时持 有公司债 (企业 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等 信用品种,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 从而确定整 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基础上,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通过采取 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 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 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 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经营 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 实力、 公司治理、 股东 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 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 种。 65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 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 次, 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 合分析; 最后, 结合私 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股票 之间。 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 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在债券价 值(如票 面利息 、利息 补偿及无 条件回 售价格 ) 、保护 条款的 适用范 围、流动性 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 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 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其它交易策略 (1)杠 杆放大 策略: 即以组合 现有债 券为基 础,利用 回购等 方式融 入低成 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 操作方式。 (2)公 司债跨 市场套 利:公司 债将在 银行间 市场和交 易所市 场同时 挂牌, 根据以往的经验, 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 本基金将利用两 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 增加基 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66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4) 开放日,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7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1 ) 、 (14) 、 (15)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 68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的分级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惠利A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惠利B 份额为中等预期 风险、 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 份额设置保本保障 机制的,则惠利B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0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1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72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 周期内 的非开 放日(或 开放期 ) ,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惠利 A 份额及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个 分级运作 周期内 的开放 日(或开 放期)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惠利 A 份额及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惠利 A 份额 及惠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 内(或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 A 份 额和惠利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 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 开放日( 或 开放期) , 基金管理人还要将 惠利A 份额、惠 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比 例(如有)等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还需将 惠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73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74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75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76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内的 非开放 日(或开 放期)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 并公告惠利 A 份额和 惠利 B 份额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 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惠利 A 份额与惠利 B 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以及分级 运作周 期届满后的 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基金管 理人还要将 惠利A 份额、 惠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 惠利A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惠利B 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利A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利A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惠利A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惠利A 份额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惠利A 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基金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 月内成立的,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自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扣划; 如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 由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79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81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2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84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1、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惠利 A 份 额、惠利 B 份额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惠利 A 份额和 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惠利 A 份 额、惠利 B 份额赎回 和(或)申购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 85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惠利 A 份 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惠利 A 份额和 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工作日次日 公告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86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87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惠利 A 份额的年约 定 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7 、惠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88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利 A 份额和惠 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9


第 二十 一部分


惠利B 份额 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 与到期日 惠利B 份额净 值的乘积 低于其 认购保 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 额,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将 该差额支 付给惠利B份额 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对于保本赔付差额的计算及支付不承担复核义务。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惠利B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低于其过 渡期申 购保本 金额、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的 惠利B份额 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惠利B份 额持有 人在保 本周期内 申购, 或在当 期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赎 回或转 换转出的 惠利B 份额或 者发生《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 不适用 保本条 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 额,即 惠利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 购保 本金额 为 惠利 B 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利B 份额的保本金额为惠利B 份额持 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其惠利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惠利B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 将不再对惠利A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 进行补足。 若本基金惠利B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份额不再设置保本 保障机制。 90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惠利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2 年为一个周期, 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 为同一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惠利B 份额的当期保 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的,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惠利B 份额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 元, 则: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1.00=9,943.36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 份额净值为0.90 元。 认购保本基金额=9,940.36+59.64+3=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0.90×9,943.36=8,949.02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8,949.02=1053.98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利B 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认购保本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0,003.00 元。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 份额资产净值为1.20 元。 认购保本基金额=9,940.36+59.64+3=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1.20×9,943.36=11,932.03 元 91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利B 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 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1,932.03 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B 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 惠利B 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 B 份额持有人 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与到期日惠利B 份额净值 的乘积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惠利B 份额的保本金额; 2、惠利 B 份额持有人 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惠利 B 份额; 3、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惠利B 份额; 4、在惠利 B 份额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的情形;


5、 在惠利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若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 92


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约 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8、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而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加重 保证人 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3


第 二十 二部分


惠利 B 份额 的保 本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 行保本 条款, 保障惠利B份额 持有人 利益,基 金管理 人通过 与保证 人签订保 证合同 或与保 本义务人 签订风 险买断 合同,由 保证人 为本基 金惠利B份 额的保本 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 或者由 保本义务 人为本 基金惠利B份额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惠利 B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 投资及担保的评审、 策划、 咨询服务; 投资及投资相 关的策划、 咨询; 资产 受托管理; 经济信息咨 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 新产品的 开发、 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 办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范围涉及 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1993 年12 月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 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 投保注册 资本 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 ,经 国务院批 准, 中投保 整 体并入国家 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30 亿元。2010 年9 月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 投资者的方式, 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并通 过向 投资人 增 发注册资 本, 将中投 保 的注册资 本金增 至 35.21 亿元。 94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1 年, 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截 至 2011 年3 月末, 公司拥有11 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 亿元人 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 亿元。 2012 年 12 月末,中投 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977.29 亿元。截至 2012 年 12 月,中投保为 20 只 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347.17 亿元人民币。 (2)主债权 主债权为惠利B 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在 本基金 惠利 B 份额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的 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3)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 本基 金惠利 B 份额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的保本提供 不 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惠利B 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 份额净值的乘 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保证期限为惠利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4)保证范围最高限额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惠利 95


B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周 期的保 证人或 保本义务 人及其 保本保 障范围 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 保本 周期的保 本保障 范围为 :惠利B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 为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第一个保 本 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 《中海惠 利纯债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仅 针对惠 利B份 额) 》 ( 以下 简称“保 证合同 ” ) 。担保 人就本 基金的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内基金 管理人 对惠利B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惠利B份额 所承担 保本义务 的履行 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保证合同》 为准。 如无特殊说明, 保本 周期均指 第一个 保本周 期。保证 合同中 涉及惠利B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主要内容如 下: 1、主债权、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主债权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在 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 差额的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2)本基金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提供 的保本 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惠利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的金 额即保 证范围 为: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 份额净 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 (4)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 96


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惠利B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惠利 B 份额 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 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惠利B 份额的保本 周期为二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惠利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惠利B 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不低于惠 利B 份额认购保本金额; (2)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认购,但在惠利 B 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惠利B 份额; (3)惠利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惠利B 份额; (4)在惠利 B 份额保 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的情形; (5)在惠利 B 份额保 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惠利 B 份额保 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97


(7)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 担保 人书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 担保人索 偿的权 利并办 理相关的 手续( 包括但 不限于向 担保人 发送《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惠利 B 份 额的可赎 回金额 低于认 购保本金 额,基 金管理 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 内,向 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 应向惠利B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 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 账户 中,由基 金管理 人将该 代偿金额 支付给 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惠利B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惠利B 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 《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惠利B 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 二十六 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 98


支付事宜,但惠利B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 保人履 行了保 证责任后 ,即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归还 担保人 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惠利B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惠利 B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向担 保人要 求代偿 的金额及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 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通讯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 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人履 行保证 责任之 日起一个 月内, 向担保 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 述保 证合同 的全 文详见 本基 金合同 的附 件。投资 人 购买惠利B 份额的 行 为 视为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承 认、接 受和 同意。 在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第 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 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 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惠利B 份 额持 有人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 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披 露的有 效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的约定 。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B 份额提供保证收取的担 保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担 99


保费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 2‰。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惠利B份额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前一日惠利 B份额数×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当确 定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丧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接到 保证人 或保本义 务人上述 通知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10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惠利B 份额10%以上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 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 的程序规定, 但更换保证人的决议仅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 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保证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 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惠利B 份额10%以上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 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101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但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仅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 自新风险 买断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2)当期 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惠利B 份额10%以上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 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保障。 102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惠利B 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且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惠利B 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与新保本 义务人 签署风 险买断合同 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 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2)当期 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保 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 基金变 更保本 保障机制 的,应 当另行 与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签署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103


第 二十 三部分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并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利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间的过渡期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 安排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 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1、过渡期内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额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 制;其中,过渡期内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 额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两级基 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 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2、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 安排不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过 渡期,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和惠利A 份额的申 购期三个阶段。 其中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登记机构及基金 104


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 额的登记确 认, 份额折算确认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 入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 惠利B 份额余额为基准, 决定是否开放惠利A 份额的申购。 如果在惠利A 份额申 购期开始前, 惠利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7/3 倍的惠利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 额, 则开放惠利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如果在惠利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利A 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 倍的惠利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 再开放惠利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并按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 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惠利 A 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 还投资者。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过 渡期内不开放惠利A 份额的赎回 (惠利A 份额的赎回只能在分级运作周期的赎回 开放日进行) 。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1) 基金份额赎回、 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 ” 原则, 即赎回、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份额根据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基 金份额 的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在过 渡期申 购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次 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105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 的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其 中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106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当 过渡期 内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相关公告。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 基金投资者必须在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惠利A 份额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时 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对于惠利B 份额赎回申请, 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惠利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对于惠利B 份额申购申请, 如果对惠利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惠利B 份额的 107


份额上限, 则在经确认后的惠利B 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 对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惠利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 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惠利B 份额的具体份额上限数额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惠利 A 份额申购期内,对于惠利 A 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以惠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的7/3 倍内对惠利 A 份额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工作日,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利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 于7/3 倍的惠利B 份额 的份额余额, 则按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 对当日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 惠利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的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 则对当 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在惠利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利A 份额的 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 倍的惠利B 份额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再开放 惠利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对全部惠利A 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 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 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惠 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惠利 A 份额、 惠利 B 份额 的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惠利 A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惠利 B 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108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惠利 B 份 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惠利 B 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惠利 B 份额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停 收管理 费,基 金托管人 停收托 管费, 销售机 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2) 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惠利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起算日, 即第 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109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1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惠利 A 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1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112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13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4


第二 十八 部分


其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115


第二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转型为中海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16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7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18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119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120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惠利 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21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 本周期 内更换 保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或 保本保障 机制, 但因保 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22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惠利 A 份额和 惠利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分 别合计 不少于该 级基金 总份额 的 10%(含 10%) ” ,下同。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保 本周期 内因保 证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23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124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125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或类似表 述均指 “有效的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下同。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以 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26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周期内,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或类似表述均指“出席大会的惠利 A 份 额和惠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下同。 127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或类似表 述均指 “参加大会的惠利 A 份额和 惠利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该 级基金 份额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2/3)”, 下 同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128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29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 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 本基金合同关于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 的变更程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后 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内, 本基金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130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131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惠 利 A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惠 利 B 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利A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惠利A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惠利A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惠利A 份额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惠利A 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基金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 月内成立的,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自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扣划; 如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 由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132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133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134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4) 开放日,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1) 、 (14) 、 (15) 项外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3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惠利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惠利A 份额、 惠利B 份额赎回和 (或) 申购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惠 利 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惠 利 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惠 利 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工作日次日 公告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惠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36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3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利A 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3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9


本页无正文, 为 《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