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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享纯债债券(003445)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加丰 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中 加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编号: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0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5 九、 信息披露............................................................................................................ 26 十、 托管费用............................................................................................................ 28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0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 十四、 禁止行为........................................................................................................ 32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 十六、 违约责任........................................................................................................ 35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6 十九、 其他事项........................................................................................................ 36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 夏英 成立时间: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247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加 丰享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地 方政府 债、 次 级债、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所分 离出 的纯 债部分、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同业 存单、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行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定期 存款 )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不 买 入股票 或权证 。本 基金不 投资可 转换债 券和 可交 换债 券, 但可以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上市 后分 离出 来的 纯债 部分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展期 ; 6)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10% ; 12) 基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但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30% ; 16)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 是 否符 合上 述比 例限制 。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2)、 10)、 13)、 14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 从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其规定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加 盖 业 务章 并书 面提 交 ,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真实 、 完 整、 全面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 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进 行评估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依 据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第 (一) 款第2 项 对投 资比 例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除 此外 , 无 其它 监督 责任。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前, 基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制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风险 控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管理人 在此 承诺 将严 格执 行该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是否 分别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是否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 汇划 费除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对 处于自 身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承 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致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有 效认 购资 金当 日以书 面形 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况 ,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证传 真给 基 金管理 人, 双方 进行 账务 处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 门的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 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为履 行 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 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 别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交 易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负责 完成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准入 备案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 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有关 规 定, 就本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中 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管 的实 物 证券对 应的 财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预留印鉴和被 授权人签字 样本,事先书 面通知(以 下 称“授 权通知”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 单,注 明相应 的交易 权限 ,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有 权发送 人员 身份 的方 法 。 基 金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授权 通知 书由 基金 管理人 的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代 理人 签署 并加 盖公 章, 若由 授权 代 理人签 署的 ,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 权通 知当 日回函 或回 电向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 划 款指 令授权 书无 论产 品成 立时 或后续 更新 , 都 需要 在原 件到达 后方 可生 效。 划 款指 令授 权书 原件 未按时 送达 托管 人的 ,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该 授权 书对应 的划 款指 令,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密 义务 , 其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内容不 得向 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发 送指 令后 及时 与托 管人进 行确 认 ,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及时 与基金 托 管人 进行指 令确 认 , 致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 造 成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 “授 权 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 认指 令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于 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内 发送 划款 指令 , 发 送人应 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划款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行 指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由 一 般划款 指令 ( 不 含银行间 指令 、定期 存款 指令、非 担保 交收指 令、 新股、新 债、 增发等 申购 指令)应 在 15 点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提 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基金 管 理人要 求当 天 某 一时 点到 账, 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 工作 小时(工 作时 间 9 点至 11 点30 分,13 点至 17 点)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 新债等 申购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须 在申 购 前1 个 工作 日向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指令 , 如需 在申 购当日 下达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托 管人 留出 执行 指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令 最迟不 得晚 于上 午11 :00 点( 指令 截至 时 间)提 交基金 托 管人 。 如划款指 令中 给予基金 托 管人的划 拨时 间小 于 2 个 工作小时 或晚 于前述 指令 截至时 间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尽 力在 指定时 间内 完成 资金 划拨 , 但不 承担 因时 间不 足导 致执行 失败 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于当 天 16 :30 之后发 送划 款指 令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予执 行, 由此 造成的 相 应损失 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划 款所 需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 将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 交单加 盖 预 留印 鉴 后 及时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 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 错误 , 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 糊不 清或 不全 ,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 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 至少一 个交 易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加 盖基 金 管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 表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的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变更 通知应 载明 生效时 间 , 并 提供新 的被 授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 更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通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 基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 于变更 通知 载 明的生 效时 间起 生效 。 若 变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早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时 间, 则授 权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 托管人 仍应 按原 约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人员 名单 、 权 限有 变化时 , 未 能按本 协议 约定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预 留新的 印鉴 和签 字样 本而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 提 前通过 录音 电话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交 易单 元 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起始 运作前 将基 金专 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将 被选 中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交 易单 元租用 协议 》 及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 协 议。 3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担保 交 收的投 资品 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遵守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点 ( 指令 截至 时间 ) 前提 交 托管人 。 银行间 中债 登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 30 分 ( 指令 截至 时间) 前 提交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债登 、 上 清所 提供 的查询 功能 , 实 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 券与 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5 、定 期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签 订的 存 款 协 议 条 款 格 式应 在定 期 存 款 起 息 日 的 前一 个工 作 日 发 送给基金 托 管人 , 定 期存 款的划 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版 ( 传真 件或扫 描件 ) 最 迟不 得晚 于 起息 日15 :00 (指 令截 至 时间)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17 点 前向基金 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书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敦促存 款 银行将 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基金 托 管人 。 存 款证 实书送 达基金 托 管人 后,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保管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 基金 托管人 仅对 存款 证实 书进 行形式 审核 , 形式 审核 内容 为账户 名称 、 起息日 、到 期日 、金 额、 利率。 基金 托管 人不 对存 款证实 书真 实性 承担 审核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 实书” ) 妥 善送 至托管 人处。 “ 证实 书”移 交给基金 托管 人之前 ,因 “证实 书”丢 失、损 毁而 造成的 一切损 失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取 “ 证实 书” 。 “ 证实 书 ” 移交 给存 款行 授权 代理 人之后 , 因 “ 证实 书” 丢 失、 损 毁而 造成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 人提 供对 前 述 授 权 代 理 人 办理 相关 事 务 的 书面授 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上 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身 份证 或工 作证 。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企 业年金 开 立在基金 托 管人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 处 的托 管账 户, 并 列明 账户 的开 户行 、 账号、 户名 、 大额支 付号 。 存 款银 行应 确认, 定期 存款 的本 息只 能划入 开立 在基金 托 管人 的相应 托管 账户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确认 的指 定账户 。 上 述指 定收 款账 户信息 如需 变更 , 必 须经 基金 托 管人 书面 同意。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首次对 账应 不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的一 个自 然月 。 除 首次 对账外 , 对 账频 率不 少于 每年一 次。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托管 人对 “证 实书”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 款存 续期 内, “证实 书” 的预 留印 鉴发 生变更 的,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办理 变更 手续。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 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资 金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 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 上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的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发 送的注 册登 记数 据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 金登 记清 算专 用账 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 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本 协议 没有规 定的 按双 方协 商一 致内容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议 力原因 导致 资金 不能 按时 到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 如 因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第三 方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偿 。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 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 申购 赎回 资金 结算 1 、T+1 日前 (含T +1 日,T 日为 申请 日)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根 据T 日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 基金的 确认 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据 此进 行申 购的基 金会 计 处理。 T 日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对 应款项 均 在 T+2 日 进行 交 收。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 金清算 账 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 原则, 每日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当 日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如存在 托管 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2 日15:00 之 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到 基金 托管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到账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将 有关书 面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 务管理 ; 如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前 一工 作日 将划 款指 令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T+2 日12:00 之前 划往 基 金清算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金 划 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将 有关 书面 凭证交 给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 义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务。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 八)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责任 认定 及处 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


,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其 它资产 及负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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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净 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人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无报 价且 最近 交易 日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 计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全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人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 非 固定 收益类 有价 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含同业 存单 ) , 按照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估 值 。 对 于含 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 回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的 价格 进行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利 率与 二 级 市场利 率 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 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的, 在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对于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各自收 取的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比 例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仍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应 当暂 停基金 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 选择现金 红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2.基 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4.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九、 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 告、临 时报告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澄清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等其 他必 要的 公告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信 息披 露要 求。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按有 关规 定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 须 由基 金托 管人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相关 信息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方可公 布。 其他 不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信息披 露内 容, 应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年度报 告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 经有 证券 业务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 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指 定报 刊或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公开披 露。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营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业场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公众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以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暂 停 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的 ; (4)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十、 基金费用 和税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因基金 投资 产生 的费 用等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 日或 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2 、本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收 方 式如下 :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益 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保管 期 限为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十 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全 部合 同的正 本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在 决 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临时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业务 前 ,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并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决 议生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或新 任基金 托管 人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3.原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同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分 别按照上 述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更换 程序 进行。 十 四、 禁止行为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国 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 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六、 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 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 发 生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情形 ; 4.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 网 络 故障 、 通 讯故 障 、 电 力故 障 、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 法律 法 规变化 、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非 正常 的暂停 或终 止业 务、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等 、 证 券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及其 它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可 控制 的 因 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但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 二 )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违 约 的情 况下 ,在 最大 限度 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 基金合 同》 能够继 续履行 的应当 继续履 行。 非违约 方当事 人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非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十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和文 本 ( 一) 本 协议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理人签字( 或盖章 )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陆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贰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十 九、 其他事项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双方 在此 确认 , 双 方均已 充分 了解 和知 悉各 方反对 其员 工利 用职 务之 便谋取 任 何 形式利 益之 立场 , 并 承诺 将本着 廉洁 公平 原则 避免 此类情 形, 不向 对方 的员 工私自 提供 任何 形式的 回扣 、 礼 金、 有 价 证券、 贵重 物品、 各种 奖 励、 私 人费 用补 偿、 私 人 旅游、 高消 费娱 乐等不 当利 益。 (二 )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 《基 金合 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 法 规和 规定 协 商办 理 。 (三) 双方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若 有)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 无正 文)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本 协议 由 下述 双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签 署。 双方 确 认, 在签 署 本协 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 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 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