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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债券(000914)

中加纯债债券: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加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加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原 中加
纯债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中加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 州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9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36 第九部 分


分级 运作 终止 时基金 份额 转换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4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6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8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9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6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88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89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0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91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2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加 纯债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转换为不分级的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做相应变更, 原仅适用于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条款 不再适用 。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中加 纯债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加 纯 债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中加纯债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加 纯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分级运作周 期: 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至本分 级运作 周 期到期日的期间 23、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指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第一个过渡期届满后的次日, 以此类推 24、 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 年后 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5、 过渡期: 指两个 分级运作周期之间的开放期, 过渡期为5 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结束 过渡期。 每个过渡期的前3 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B 的申购、 赎回业务,第 4、第 5 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 A 的申购业务。过渡期期间若纯债 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 可以 不开放或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 提前终止纯债A 的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适当延长纯债 A 或者 纯债B 的申购开放时间。 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 分级运作周期 到 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 业务的, 过渡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 过渡 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26、 基金份额分级: 指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优先 级份额 (以下简称 “纯 债 A” ) 和进取级份额 ( 以下简称 “纯债 B”), 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的影响 27、 纯债 A:指 中加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优先级份额。 纯债 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每 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纯 债 A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 期内 第四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8、 纯债 B:指 中加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进取级份额。 本基金在 扣除纯债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亏损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 B 承担; 纯债B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封闭运作, 暂不上市交 易 , 在满足上市条件 ,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 , 决定纯债 B 上市 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纯债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在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每 满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 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纯债A 每次开放日为一个工作日 30、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每满6 个月的对应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 存在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纯 债A 的开放日为同一日 31、 纯债 B 的封闭期: 指 纯债B 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封闭运作, 暂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 决定纯债 B 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 32、 纯债B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纯债 A 的第 4 个开放 日,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 应变化的行为 33、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基金 在过渡期满足转换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转换后的基金 名称变更为“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 销售机构: 指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加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 4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 务规则 》 :指 《 中加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 每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A 的净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所代表的份额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也指本 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也指本基金过渡期期间, 每个开放日当 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 B 的净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所代表的份额之和)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6、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加 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 按 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 运作;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一个过渡期, 每个过渡期为 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结束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纯债 B 的申购、 赎回以及纯债A 的申购等事宜 。 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 周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 在基金分级运作 周期内,纯债 A 自分级运作 周 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为首个 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纯债 A 第四次开 放时,只开 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每次一个工作日。纯债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封闭运作, 在 过渡期内 开放其赎回 、申购申请以及纯债 A 申购申请。 纯债 A 不上市交易 ; 纯债B 暂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且不改变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 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 B 上市交 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 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超过纯债 B 份额 余额的 7/3 倍,并且同时纯债 B 份 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 的下一日转换 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 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但 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 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四、基金份额分级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 (以下简 称 “纯债A” ) 和进取级份额 (以下简称 “纯债 B”),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 过 7:3;募集期间认购份额比例不超过 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造成的影 响 。 纯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纯债 A 的本 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纯债 B 享有, 亏损以纯债 B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纯债B 首先 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 A 的约定收益, 在基 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 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纯债A不收取认购费。纯债B的具体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 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纯债 A、 纯债B 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纯债 A、纯债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 的影响 。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为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纯债 A 第四次开 放时,只开 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每次开放一天。纯债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封闭运作 ,暂 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 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 决定纯 债B 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纯债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 A 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纯债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纯债 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 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 纯债A、 纯债B 在该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 3 的情形;如纯债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纯债 A、纯债 B 在该开放日后的 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纯债 A 的运作 1、 约定收益率 在基金分 级运 作 期间 , 纯债 A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获 取约 定收益 , 其 年化 的 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前2 个工作日 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纯债 A 的约定收益率=1.1 倍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利差 其中, 计算纯债 A 的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中 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纯债A 的每个开放日前2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的变化, 基金 管理人将 在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和 纯债 A 的每 个开放 日 前约定 收益率 的公告中公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2 布纯债 A 的新的利差。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到 3%。纯债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计算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每个开放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 该日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 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和新的利差数据来重新设定该开 放日次日起的 6 个月适用的纯债 A 的约定收益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纯债 A 的第4 个开放日前公布的纯债A 的约定收益率适用期限包括本分级运作周期后的 过渡期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前 6 个月) 。 首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适用的 首个 年化 约定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 A 的约定收益, 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 情况下,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2、 开放日 在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 A 第一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首个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 起满12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如: 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11 月 11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24 个月的对应日分别为 2015 年5 月 11 日、2015 年 11 月11 日、2016 年 5 月11 日、2016 年11 月 11 日, 以 此类推。 在过渡期 的第 4、第 5 个工作日, 开放纯债 A 的申购业务, 不开放赎回业务。 过渡 期间若纯债 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7/3 倍,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开放或提前终止纯债 A 的申购业务。 纯债 A 不上市交易。 3、 规模限制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 期间,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 基金份额折算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3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纯债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 A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纯债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纯债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 见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三、纯债 B 的运作 1、 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纯债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纯债 B 享有, 亏 损以纯债B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 B 首先承担。 2、开放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B 封闭运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 2 年开放一次,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在过渡期的前 3 个工作 日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 在过渡期的前 3 个工作日,开放纯债B 的申购、赎回业务。 纯债 B 暂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 序后, 决定纯债 B 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基金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纯债A 的第4 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 B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纯债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变化。 四、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纯债 A 和纯债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纯债 A 份额和纯债 B 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 期间,在 纯债A 的开放日计算 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过 渡期 内分别计算 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纯债 A 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假设 T 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的某一开放日或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设 a T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纯债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 (若 T 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或过渡期内的开放日, 则上一次开放日次 日为上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 头算尾原则,下同) ,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纯债 A 的 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纯债A 上一次开放日 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如果上一次开放日不在本分级运作周期 内, 则为上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 设定的 纯债A 的年化 约定收益率。 (1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0 元乘以 T 日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纯债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365 1 0000 . 1 “T 日全部纯债 A 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 aT T r F T ? ? ? 365 0000 . 1 A 应计收益= 日全部份额 (下同) (2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0 元乘以T 日 纯债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纯债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bT F 为 T 日纯债 B 的份额余额,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5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bT NAV ≤0,则 bT NAV =0。 纯债 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 间,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纯债 A 的开放日及过渡期, 纯债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过渡期。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 T 日为每个分级运作 周期内纯债 A 的某一 非 开放日, 设 a T 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纯债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 (若 T 日前纯债 A 尚未开放 的, 则上一次开放日次日为上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 下同) ,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纯债 A 的份额 余额, aT NAV 为 T 日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r 为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纯债A 上一次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如果上一次开 放日不在本分级运作周期内, 则为上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 个工作日)设定的纯债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1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0 元乘以 T 日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纯债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365 1 0000 . 1 “T 日全部纯债 A 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6 a aT T r F T ? ? ? 365 0000 . 1 A 应计收益= 日全部份额 (下同) (2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0 元乘以T 日纯债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纯债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bT F 为 T 日纯债 B 的份额余 额,纯债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bT NAV ≤0,则 bT NAV =0。 纯债 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7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纯债 A 和纯债 B 分别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纯债 A 或纯债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同时参与纯债 A 和纯债B 的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分别对纯债 A、 纯债B 进行多次认 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 果为准 。投资 人应知悉,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级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申请, 因此,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纯债 A 不收取认购费。 纯债 B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但其认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5%。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8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9 第六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0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 期间,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投资人可在纯债A 的开放日对 纯债A 进行申购和赎回, 纯债 B 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赎回 , 暂不上市交易,在 满足上市条件 ,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 决定纯债 B 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过渡期内, 前 3 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 B 的申 购赎回业务, 在第4、第 5 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 A 的申购业务, 过渡 期间若纯债 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开放 或提前终止纯债A 的申购业务 。 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 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超过纯债 B 份额 余额的 7/3 倍,并且同时纯债 B 份 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直接 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但 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 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申购和 赎回。 一、 分级运作期 间纯债A、纯债B 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纯债 A、 纯债B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其他销售 机构 的 销售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后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纯债 A 第 4 次开放时 ,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投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1 资人可在 纯债 A 的开放 日办理 纯债 A 的申购 ( 除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 “纯债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纯债 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 )过渡期内 在过渡期的前 3 个工作日, 开放纯债B 的申购、 赎回业务; 在过渡期的第 4、 第5 个工作日, 开放纯债 A 的申购业务, 不开放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 B 的申购赎回业务及纯债 A 的申购业务的, 过渡期 相应顺延 。 过渡期内,在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根据纯债 A、纯债 B 份额余额 及纯债 B 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况,进行以下判断和操作: 1. 如果过渡期第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A 份额超过纯债B 份额余额的7/3 倍,并且同时纯债 B 份 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直接 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分级运作终止, 但 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 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2. 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并且 同时纯债 B 份额资产净值不小于 3000 万元, 则不再在 过渡期的第4、第 5 个工作日开放纯债A 的申购并 按照纯债A 的份额余额 较纯债 B 份额余额 原则上不超过 7/3 倍的要求, 对纯债 A 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 回 ,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3. 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未接近或达到纯债 B 份额 余额的 7/3 倍,过渡期 的第 4、第 5 个工作日 开放纯债 A 的申购,期 间若纯债 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 可以 终止纯债 A 的申购业务,并提前结束过渡期。 纯债 A、 纯债B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2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纯债 A 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采用“确定价 ”原则,即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以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过渡期内, 纯债 A、 纯债B 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人份额 登记日 期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3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纯债 A 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 纯债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 纯债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 纯债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纯债 A 每一个开放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纯债A 的赎回申请全 部予以成交 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 纯债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 纯债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纯 债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纯债B 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纯债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纯债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 纯债 A 份额 余额不超过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 交确认。 纯债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 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纯债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纯债A 申购和赎回申请。 纯债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持有 人银行 账户,但 在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 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首笔 申购和 每笔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笔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4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或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纯债 A 不收取申购费, 纯债 B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的余额处理方式, 参见招募说明书。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纯债B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5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纯债 A、纯债 B 的申购和赎回登记 投资人申购纯债 A 或纯债B 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纯债 A 或纯债B 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的开放日及过渡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不限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2) 、 (3) 、 (5) 、 (6) 、 (7 ) 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6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的开放日及过渡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不限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 A 的申 购与赎回 的,开 放日为 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 的下一 个工作日; 过渡期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 B 的申购赎回业务 及纯债A 的申购业务的,过渡期相应顺延。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 周期内, 每个开放日当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 纯债A 的净赎回 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 额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或本基金过渡期期间, 每个开 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 B 的净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份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7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所代表的份额之和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 及时 支付全 额赎回 款项: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时, 分级运作周期内或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 份额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于当日接受赎回,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其余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纯债 A 和/或纯 债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8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 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自 转换为不 分级 的开放 式 债券型基 金之日 起不 超 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29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首次 申购和 每次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0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将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1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不限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2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5) 、 (8) 项 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不限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3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单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上述 比例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 据前述“ (1)全 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4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5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6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 A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内, 纯 债A 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 6 个月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纯债 A。 3、折算基准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假设纯债 A 的开放日为 T 日,则折算基准日为 T 日, 即纯债A 的开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调整为 1.0000 元,折 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纯债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纯债 A 的折算比例=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 纯债A 基金份额净值/1.0000 纯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纯债 A 的份额数×纯债A 的折算比例 纯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 纯债A 基金份额净值和 纯债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纯债B 的基金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 B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内, 纯 债B 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7 1、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折算 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纯债B。 3、折算基准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假设纯债 A 的第 4 个开放日为T 日, 则折算基准日为 T 日,即纯债B 的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的第4 个开放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 1.0000 元, 折算 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纯债 B 的份额 数将 按照折算 比例相 应 变化 ;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的纯债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等于 1.0000 元,则纯债 B 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 纯债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纯债B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 纯债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纯债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纯债 B 的份额数×纯债B 的折算比例 纯债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 纯债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 纯 债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


分级 运作 终止 时 基 金份 额转 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在过渡期第 3 个工作日 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超 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 并且同时纯债 B 份额资 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 , 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转换 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分 级运作 终止, 基金名称 变更为 “ 中加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转换 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在份额 转换基 准日日 终 ,以份 额转换 后 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 纯债 A 和纯债 B 将以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 基金,并在自份额转换基准日起的 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份额转换基准日为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日终,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 基金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基 准日日 终 ,以份 额转换 后 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 纯债A 和纯债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纯债 A (或纯债 B)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纯债 A (或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纯债 A(或纯债 B)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纯债 A(或纯债 B)的份额数×纯债 A (或纯债 B) 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纯债 A (或纯债 B) 的 转换比率、 纯债 A (或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39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的时 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份额转 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分 级运作 终止时 ,本基金 将转换 为不分 级的开放 式债券 型基金 ,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纯债A 和纯债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 终止 ,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 投资管 理 程 序 等 将 保 持 不 变 。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0 第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 夏英 设立日期: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1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2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3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成立时间: 2006 年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银监复[2009]48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53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4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5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间 , 纯债A、 纯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定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6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7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 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纯债 A、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纯债 A、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满 足约定的条件下 ,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 不分级的开 放式债券型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 如果后续需要 设立, 须按照法律、法 规的要求 设立。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在 满足约 定的条 件下, 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率,但 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 期间,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8 人提 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纯债 A、 纯债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且在不 影响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49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0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间 , 指 “有效的纯债 A 和纯债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不少于各 自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间 ,指“有效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各自基金总份额的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间 ,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纯债A 和纯债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间,指“ 纯债 A 和纯债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 代表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2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 本基金 在 分级运 作期间 ,指“ 参加大会的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3 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本基 金在 分级 运作期 间 ,指 “参加大会 的 纯债 A 和纯债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下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外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4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5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6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 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59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 产流动 性以及 严格控制 风险的 基础上 ,通过积 极主动 的投资 管理, 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纯债 A、 纯债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 日及开 放日 不受前述 投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 在分级 运作期间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 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 转换为 不分级 的开放式 债券型 基金后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 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 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 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分级运作 终止转 换为不 分级的开 放式债 券型基 金 后,将 更加注 重组合 的流动性,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1 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 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 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属配置,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 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 在获 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 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主 要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证券选择策略、 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 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发掘和利用 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资产的增值。 1、 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 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 日、 过渡期 的流动 性需求, 本基金在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 即将基金资产 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 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 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 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 形状 变化和变动幅度做 出判 断的基础上,结合 情景 分析 结果, 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包括: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 梯形策 略等。 3、 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 是信用债、 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 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 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 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相反, 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 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 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 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 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 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 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2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 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 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 最后, 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 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 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4、 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 (主要 是债券担保状 况) 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5、 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坚持中长期投资理念, 对于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中 长期投资。 但是, 由于市场的波动, 亦会导致证券的价格在短期内偏离其合理价 值区间, 在此种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进行短期波段性操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所买 入的证 券在短 期内出现 价格急 剧波动 ,严重高 出其合 理价值 区间, 本基金将全部或者部分卖出该证券, 以实现投资收益, 而市场价格经过自身内 在 机制调整,重新回到合理价值区间时再重新买入。 2)由于 市场出 现未能 预见的不 利变化 ,导致 前期投资 决策的 基础条 件不复 存在,此时,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本基金亦将进行短期操作。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的投资 主要考 虑久期 、流动性 和信用 风险三 方面。 在久期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在流 动性方面,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 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良好; 在信用风险方面, 对 个券信用资质 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增信 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避免信用风险 。 7、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 等 在 内 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3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债 券资 产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但在本 基金 分级运 作 期间纯 债A、 纯债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在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间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在纯债A、 纯债 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4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但过渡期及纯债A、 纯债B 开放日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但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3)、( 14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债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6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纯债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纯 债B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8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69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 纯债 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 ( 参考) 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0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分级运作 期间, 包括纯债A、 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 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1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2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纯债A、 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纯债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指数编制 机构及 登记机 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4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纯债A 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5%, 纯债B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纯债 A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纯债 A 份额的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365 H 为 纯债A 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纯债A 份额 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酌情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 和销售 服务费 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销售 服务费率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分级运作 期间及过渡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 期间及过渡期内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 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该次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7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 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纯债 A 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开始办理纯债 A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露 交易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 以及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1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4、 在本 基金转 换为 不 分级的开 放式债 券型基 金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2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3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分级运作期间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转换为不分 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后,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后,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纯债A 约定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7、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8、 纯债A、纯债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9、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4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信息披露延迟 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迟信息披露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前述情形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及时在指定媒介披露相关信息。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5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6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 期间,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纯债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 余部分 (如有) 由纯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8 第 二十 三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89 第 二十 四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广州市, 按 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 式陆份 ,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 贰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六 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3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4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5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6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7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8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纯债 A、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纯债 A、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满 足约定的条件下,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开 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如果后续需要 设立, 须按照法律、法 规的要求 设立。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但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在 满足约 定的条 件下, 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除外;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销售 服务费 率,但 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纯债 A、 纯债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99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且在不 影响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0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5、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1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指 “有效的纯债 A 和纯债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不少于各 自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指“有效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各自基金总份额的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2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指 “纯债 A 和纯债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 代表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3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 ( 本基金 在分级运 作期间 ,指“ 参加大会的 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4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本基 金在分级 运作期 间,指 “参加大会 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下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外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5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6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及过渡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及过渡期内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 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该次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7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8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纯债 A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5%, 纯债B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纯债 A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纯债 A 份额的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365 H 为纯债 A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纯债 A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酌情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和销售 服务费 率。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销售 服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09 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纯债 A、 纯债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 日及开 放日 不受前述 投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 在分级 运作期间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 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 转换为 不分级 的开放式 债券型 基金后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10 (1 )债 券资 产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但在本 基金 分级运 作 期间纯 债A、 纯债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在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间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在纯债A、 纯债 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11 但过渡期及纯债A、 纯债B 开放日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但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3)、( 14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债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12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纯债 A 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开始办理纯债 A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露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和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13 4、在本 基金转 换为不 分级的开 放式债 券型基 金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14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纯债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 余部分 (如有) 由纯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115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广州市, 按 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为 《中加 纯 债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签署页 , 无 正文) 基金管理 人:中 加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公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 签订地点 :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广 州 农村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公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 签订地点 :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