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2020:《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 ” )纳入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一)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新增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 其用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二十三条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明书等相关公告。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新增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当发生上述第 1、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发生上述第(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二十二、二十四条(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新增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四十条十四、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的第(4) 、 (5)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十七、十八、四十条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定期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序号 文中序号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