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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2020(090006)

大成2020:《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 ” )纳入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一)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新增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
其用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二十三条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明书等相关公告。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新增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当发生上述第
1、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发生上述第(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二十二、二十四条(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新增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四十条十四、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的第(4) 、 (5)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十七、十八、四十条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定期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序号 文中序号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