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成精选(090004)

大成精选:《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修改依据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相关法律、
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
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 。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 ” )纳入基金合同
制订依据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释
义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四十条“(一)
”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新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
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
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3%。赎回费用的 75%作
为注册登记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
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3%。赎回费用的 75%作
为注册登记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
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二、二十
三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
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
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一、二十
二条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延缓
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基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或暂停、延
缓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新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划给投资者。发生上述第(5) 、 (7)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
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二、二十
四条、第十九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延缓
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3、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
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新增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二、二十
四条
十四、基金的投资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流动性风险管4
(三)投资范围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40%-95%,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基金
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国债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债券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55%。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40%-95%,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国
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债券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55%。
理规定》第十八条
十四、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新增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五、十
六、十七、十八、四
十条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二十四条5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定期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二十
七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
序号 文中序号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