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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信用增利A(000426)

大成信用增利:《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一)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二十三条2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二十四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
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3
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二十四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20%。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对于当日非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 、 (2)方式处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4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
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四十条5
通股票的3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5) 、 (10) 、 (12)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二、二十四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二十七条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序号 文中序号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