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产业:《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 ” )纳入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一)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二十二、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6、8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
界定的产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
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修改并新增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6) 、 (14) 、 (17)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四十条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序号 文中序号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