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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产业(160919)

大成产业:《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 ” )纳入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一)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二十二、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6、8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和上市交易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 界定的产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 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修改并新增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6) 、 (14) 、 (17)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四十条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序号 文中序号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