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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三十一只基 金 修订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
议等法 律文件 的公告
鉴于中国 证监会 已 于2017 年8 月31 日发 布了《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证 监 会公告[2017]12 号,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 , 且 该 《流动 性规定 》 已 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 行。 故 在2017
年10 月1 日之 前成立 的产品法 律文件 的 相关条款 已不符 合 《流动性规 定》
的规定, 需要根 据 上述法规 修改。
经统计, 中海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 本公司 ” 或 “本基 金
管理人 ” )已 对旗下 三十一只 基金( 具 体信息见 下文) 根 据《流动 性规
定》对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分别进 行 修改(具 体请阅 附 件对照表 ) , 前
述修改已 与各只 基 金的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并已报 监 管机构备 案。
三十一只 基金的 基 本信息如 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中海能源 策略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2 中海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3 中海量化 策略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4 中海上证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5 中海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6 中海环保 新能源 主题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7 中海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8 中海医疗 保健主 题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9 中海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中海积极 增利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1 中海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2 中海分红 增利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2
13 中海蓝筹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4 中海消费 主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5 中海可转 换债券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6 中海积极 收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7 中海惠祥 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8 中海混 改红 利主 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9 中海沪港 深价值 优选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20 中海魅力 长三角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1 中海添顺 定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2 中海优质 成长证 券投资 基 金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3 中海惠利 纯债 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4 中海合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5 中海惠裕 纯债债 券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6 中海医 药健 康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7 中海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8 中海进取 收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9 中海合嘉 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0 中海中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1 中海中证 高铁产 业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本次法律 文件的 修 改系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进 行, 不涉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 利义务关 系的变 化 , 对原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 且 本基金 管理人 已 履行适当 程序。
重要提示 :
1 、上 述修改 自本公 告发布之 日起生 效 ,但为不 影响原 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短 期赎回费 的条款 将 于2018 年3 月31 日起 正式实施 ,本3
公司已于2018 年3 月24 日发布 了《 中 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 修改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并 收取短 期 赎回费的 提示性
公告》。
2 、本 公司将 在本公 告发布当 日,将 修 改后的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登 载 于 本公 司 网站, 招 募 说明 书 届时将 在 最 新 一 期 的 版 本 中 予 以 更 新 。
3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zhfund.com )或 者拨打 本公司
客服电话 (400-888-9788 )获取 相关信 息。
特此公告 。
附件: 中海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 三 十一只基 金基金 合 同和托管 协
议修订对 照表
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018 年3 月27 日
4
中海能 源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能 源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与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
等 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能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规 范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 式》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本合
同”或 “ 《 基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5
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 限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6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扣 除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新增:
5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7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 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相应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4
项 及第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8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述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 30% -95% ,债 券资 产( 含 短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0% -
65% , 权证 投资 0% -3%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产 30% -95% ,债券 资 产( 含短 期
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 -
65% , 权证 投资 0% -3%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 二 )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9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 二 )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6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6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 二 )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新增: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1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 二 )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 6 、9 、10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10
五、估 值方 法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11
信息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 订 立本协 议的 依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能源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订立 本协 议的 依据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与 格式 ) 》 、 《 中
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股票资 产 30%-95% , 债券 资产( 含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0%-95% , 权证 投资 0%-3% , 本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 资产 30%-95% , 债 券资 产( 含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0%-95% , 权 证 投 资 0%-3% , 本 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12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本 基 金 80% 以 上的 非 现金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能源 主题 类股 票、 债 券、
权证等 资产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金 80% 以
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能源主
题类股 票、 债券 、权 证等 资产。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②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②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⑥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⑥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3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⑨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⑩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⑥ 、 ⑨ 、 ⑩项另 有规定外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14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定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5
中海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 第 6 号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稳
健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 以下简 称“ 本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 订 立 《 中海 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 基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16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指 当 本 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17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3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18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到
(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 相
应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 及第 8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19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
市 的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可 转债 、可分 离债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 基金 可以通 过参 与新 股、 可
转 债、 可 分 离转债 首发 的投 资方 式
来获取 收益 ,提 高基 金收 益水平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债 券
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股
票 、权 证类 资产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权 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80%以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 发行 、 上 市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
可转债 、 可分 离债 ,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可以 通过 参与 新股 、 可 转债 、 可 分
离转债 首发 的投 资方 式来 获取收 益 ,
提高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债券 资
产( 含 短期融资券和 资产证券化产 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
类资产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权 证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融工 具。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20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新增: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
除上述第 5 、13 、14 项另 有规定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21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其中 因交 易品 种
存 在锁 定期 的原因 ,当 通过 发行 市
场 申购 、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资产合 计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相关 交易 品种 锁定 期
满后 10 个 交易 日内调 整 , 以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其 中因 交易 品 种存在 锁定
期的原 因 , 当 通过 发行 市 场申购 、 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相关交 易品 种锁 定期 满后 10 个交 易
日内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 、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第 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22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 、 托 管 协 议 修改 前 后 文 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稳 健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23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债 券
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股
票 、权 证类 资产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权 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80%以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债券 资
产( 含 短期融资券和 资产证券化产 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
类资产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权 证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融工 具。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24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m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n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25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其中 因交易 品种 存在 锁定 期
的 原因 ,当 通过发 行市 场申 购、 可
转 债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资产 合计 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相关 交易品 种锁 定期满后 10 个
交 易日 内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e 、m 、n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其
中因交 易品 种存 在锁 定期 的原因 , 当
通过发 行市 场申 购 、 可 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相 关交易 品种
锁定期 满后 10 个 交易 日 内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 律法 规、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26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27
中海量 化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量 化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与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
等 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量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中 海量化 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8
第二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29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部 分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市 场
推 广、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
费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比例 下限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部 分 归入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市场 推广 、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新增: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30
(8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拒 绝 或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到
(5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 相
应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 到 (5 )
项 以及第(9)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新增: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31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债 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 和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40% , 权 证 投 资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 -3% ,本 基金 保 持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
化 产 品)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40% ,
权证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12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5 、6 、12 、13 项另有规定
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 、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33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量 化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债 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 和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40% , 权 证 投 资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
化产品) 为基 金资 产的 0% -40%,权
证投资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产净值的 0% -3% ,本 基金 保 持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 基金 保持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 、 现金 或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e 、现 金或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36
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l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e 、f 、l 、m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37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 受限 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38
中海上 证 5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上证 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照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上
证 5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 海上 证 5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 金” 或 “ 基
金 ” )运 作 ,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立 《 中
海上证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39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指 当 本 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40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持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 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
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将 其持 有 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41
式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到
(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 相
应退还 投资 者 。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 及第(8)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若 出现 如下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若出现 如下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42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90 %-95% , 投 资 于上 证 50
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90 %-95% , 投资 于上 证 50
指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 条限 制;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43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e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j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k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e 、j 、k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 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44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45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上证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 上证 50 指 数增 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90 %-95% , 投 资 于上 证 50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90 %-95% , 投资 于上 证 5046
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指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 条限 制;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47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j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k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e 、j 、k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 的48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
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49
中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 订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规 范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关 于实施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有 关问题 的
规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编
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 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规范中 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或 “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关于实 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 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中 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50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 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限制
新增: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 下 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用 ,但 当基金 持有的 现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51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一:
(1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的前提下, 当 基 金持 有 的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新增:
(2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 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52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全 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到( 7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的, 申 购款 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者 。 发 生上 述 (1)到(6 ) 、 (9)、
(10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拒绝接 受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新增: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 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3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
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1 ) 当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前10 名 份 额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 时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60 天, 平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12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30% ; 当 货 币 市 场
基金前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90天, 平均剩 余 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不得超过12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 但上述第 (1) 项另
有约定的除外 ;
……
新增: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2%。54
……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
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 信用评级低
于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审
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 事 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 重 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新增: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
(11)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但上述第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
例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55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
例限制 :
……
由于 市 场波动 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 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
除上述第(2)、( 10)、( 13)、( 16)、
(17 ) 项另有 规定外, 由于 市场 波动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标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 )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五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56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 有 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 临时 报告
26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或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的情 形;
(六) 临时 报告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的情 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 临时 报告 (六)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57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 金 管理人暂停
估值的;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 》 、 《关 于实 施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
关 问题的 规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中海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比
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1 )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时,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60 天,平均58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 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当货币市
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 时, 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
2 )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 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 但上述第 1 ) 项另有
约定的除外;
新增: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主 体 信 用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 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59
……
8 )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货 币 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得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
11)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 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但上述第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比
例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新增:
16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60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比
例限制 :
……
由于 市 场波 动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但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
除上述第 2)、 10)、 13 ) 、16)、 17 )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 市 场 波动 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估值的;
61
中海环 保新能源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环 保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 作,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 中海 环保 新能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 合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运 作 ,依 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与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 等 自愿 、 诚 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
立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62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63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64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 或拒 绝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资者 。
发 生上述(1 )到(4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 申购 款项 将 相应退 还投资 者。
发生上 述 (1 ) 到 (4)项 以及第 (8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若 出现 如下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若出现 如下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65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
券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产品) 占基金资产的 20% -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 80% 以
上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环 保与 新能 源
主题类 股票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资
产( 含 短期融资券和 资产证券化产 品)
占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本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金 80% 以
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
主题类 股票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66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e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e 、 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k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l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e 、i 、k 、l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金 规模67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 ,以 达 到 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68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环 保新 能源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69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
券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产品) 占基 金资 产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 80% 以上 的
股 票资 产投 资于环 保与 新能 源主 题
类股票 。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资
产( 含 短期融资券和 资产证券化产 品)
占基金 资产 的 20% -70%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本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金 80% 以
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
主题类 股票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70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e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l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71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e 、i 、l 、m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72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73
中海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与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
等 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增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中 海增强 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由 于 法律 法 规 、74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当 本 基 金遭 遇 大 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 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3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75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余额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比例 下限 。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余额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76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到(6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的, 申购 款项 将 相应 退还
投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5 ) 项 以
及第(8)、( 9 )项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出 现如 下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
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出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新增: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77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百分 之十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百 分之 十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78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8 、10 、11 项另 有规定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79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增加: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80
基金估值的;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81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百分 之十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百 分之 十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j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82
k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h 、j 、k 项另有规定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83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84
中海医 疗保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2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8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85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49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86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87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88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 投 资于医 疗
保 健主 题类 证券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主题类证券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89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90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四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 临时 报告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
25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91
则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与
格式〉 》 、 《 中海 医疗 保健 主 题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中 海医疗 保健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医 疗保 健主题 类证 券的 资产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本 基金 投资 于 医疗保 健主
题类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92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2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
项 下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 协 议
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协议项下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16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93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2 ) 、16 ) 、17 ) 项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 受限 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94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95
中海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 订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96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于 A 类
基 金份 额所 收取的 赎回 费用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对 于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不
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 入 基 金
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用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对 于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用 全额97
计入基 金财 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98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对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99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新增:
(12)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除上述第 (2)、 (8 ) 、 (12 ) 、 (13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100
三、估 值方 法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8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101
项时;
29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 容 与格 式〉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102
申购款等。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13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103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2)、 (8 ) 、 (13 ) 、 (14 ) 项
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6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6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 受限 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4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05
中海积 极增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106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107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108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09
产净值 的 5% 。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110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111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112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 《 中
海 积极 增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 格 式 〉 》 、 《 中海 积 极 增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
例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本 基金持
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的比 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本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113
券;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d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基金 托
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d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基 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p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114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q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b 、l 、p 、q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6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6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 受限 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115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16
中海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优 势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 依照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 中海 优势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 运 作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与 格
式》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
特订立 《 中海 优势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117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由 于 法律 法 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当 本 基 金遭 遇 大 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118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119
式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的 ,申 购款 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1 )
到( 5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或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介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 相
应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 到 (5 )
项 以及第(9)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新增: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20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20% -70% ,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本 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1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5)、 6)、 13 ) 、14 ) 项另有
规定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122
整 ,以 达到 标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四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123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 临时 报告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
25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 《 中
海 优势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 格 式 〉 》 、 《 中海 优 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124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置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比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125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以下投 资限 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13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126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除上述第 5)、 6 ) 、13 ) 、14 ) 项另有
规定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6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6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披 露
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127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28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 监会 ” 发布的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试点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试点 办法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 中海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 或“ 《基
金合同 》”)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规范基 金 运作,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中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 或 “ 《 基金合 同》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在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行股票、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129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第 二 部分
中 海 分红
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本情况
七、基金
认购、申
购和赎回
费用
3、赎 回费 用
持有时 间 Y 费率
不满 1 年 0.5%
满 1 年不满 3 年 0.3%
满 3 年 0
3、赎 回费 用
持有时 间Y 费率
不满 7 日 1.5%
满 7 日不满1 年 0.5%
满 1 年不满 3 年 0.3%
满 3 年 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新增:
7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3 、 赎回 的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 75%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相 关手 续费 。
4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最 高 不超 过 1.7%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0.5% 。具体 申购 、
赎回费 率见 招募 说明 书及 有关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法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
费率,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并在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 赎回 的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回费,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相 关 手 续
费 。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1.7%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具体申购、
赎回费 率见 招募 说明 书及 有关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法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最 新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并在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 施前 2 个 工 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新增 :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
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 组织 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 关公 告。 130
用及其用
途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1 到 3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新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4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 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2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 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的转
换
九、拒绝
或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及处
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 在 如 下情 况 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分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转
换申请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份额的转换131
申请;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基金
的投资
( 四) 投资 范围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 —95% ; 债 券 及 现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5% —65%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
( 四) 投资 范围
投 资 范 围 为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35% —95% ; 债 券及 现金 的 投资比 例 为 5%
—65%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 基金
的投资
(七) 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股 票的投 资比 例 为 35%-95% ; 债券
及 现 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5%-65% , 其 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建 仓期 完成 后应达 到上 述
比例限 制。 由于 基金 规模 或市场 的变 化
(七) 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 股票 的投 资比 例为 35%-95% ;债 券及
现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5%-65% ;
5 、 本基金保持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新增: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 建 仓期 完成 后应 达到上 述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5 、7 、8 项外, 由于 基金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132
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
期限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四)估
值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八、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4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5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九、临时
报告和公
告
新增 :
26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7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名称: 中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陆 家嘴东路 166
名称: 中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133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号中国 保险 大 厦 34 楼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陆 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 保险 大 厦 34 楼
法定代 表人 :华 伟荣
成立时 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成立时 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 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 金托 管人 :农 业 银行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79 年 2 月 ( 恢复)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注册资 本:1338.6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理 外 汇买卖 ;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 属买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
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134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依 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中海 分红 增 利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制定。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中海 分红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 它有关规
定制定 。
九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与会计核算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二、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4 、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4 、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35
中海蓝 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一、 前言
新增:
(五) 、 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十三)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36
(五十五) 流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 五 十 六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金额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申 5、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137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赎 回 费总 额的25% 归基 金
财产,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138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第 6、7
项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139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10% 以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请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34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东
路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 3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叁仟 万元 人民币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注册资 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79 年2 月 23 日
注册资金 :36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发
(1979 )056 号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国证140
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30% -80% ,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20% -70% , 权证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70% ,权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5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14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 符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 以 及
5-8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以及 6-7 、10 项规 定的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十四、
基金资产 新增: 142
的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7 、 临时 报告
7 、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143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东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 34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东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 3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经 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
立 基金 及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 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 西 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邮政编 码:100036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成立时间 :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 国
发(1979 )056 号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注册资金 :361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结
算业务 ; 居民 储蓄 业务 ; 信 托贷款 、
投 资业 务; 金融租 赁业 务; 外汇 存
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投 资 ; 在境内 、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144
外 发行 或代 理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
贸易 、 非 贸易 结算 ; 外币 票 据贴现 ;
外 汇放 款;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外汇 及
外币有 价证 券 ; 境 内 、 外 外 汇借款 ;
外 汇及 外币 票据兑 换; 外汇 担保 ;
保管箱 业务 ; 征信 调查 、 咨 询服务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社保 基 金托管 ;
企 业年 金托 管;委 托资 产托 管; 信
托 资产 托管 ;基本 养老 保险 个人 账
户 基金 托管 ;农村 社会 保 障 基金 托
管 ;投 资连 接保险 产品 的托 管; 收
支 账户 的托 管;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QFII )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 管 。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 -70% ,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20% -70%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45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5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2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
5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46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 符合 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非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以及 5-8 项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 以 及
6-7 、10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147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48
中海消 费主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一、 前言
新增:
( 五) 本 基 金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49
5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额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者申 5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者 申150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的 赎 回 费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151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第 5 、6
项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152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浩鸣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1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地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
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债 券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 -35% ,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类股 票。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 -35%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 金 80% 以上的
股票资 产投 资于 消费 主题 类股票 。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153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
……
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8 )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9 )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 15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 符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 (3 )
项以及(5 )- (8 ) 项 规 定的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1 )
- (3)、( 6 )- (7)、( 10 )项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155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7 、 临时 报告 7 、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8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浩鸣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务。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经 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156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
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 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借 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外 币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 兑换 ;外 汇担保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
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
行 、网 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 易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本 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 券 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 -35% , 权证投 资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 -35% ,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157
(一)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类股 票。
资产净 值 的 0% -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 金 80% 以 上的 股 票资产 投资
于消费 主题 类股 票。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7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2 、 本 基 金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7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158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3 项 、5-9 项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1-3
项、5-6 项、8 项以及 11 项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新增: 159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60
中海可 转换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一、 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5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161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额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6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用
应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6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用
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162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对 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不 低 于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新增: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163
……
发生上 述 1 、 2 、 3 、 4 、 6 暂 停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
发生上 述 1 、2 、3 、4 、8 、9 暂 停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164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1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发
【1979 】0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可转 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换债券 )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的 80%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2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现 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换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的 80% ,对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的 20% ;非固定收 益 类资产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其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165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4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7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新增: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16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 符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各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除 上述
第(7)、(10 ) 、 (12 ) 、 (13 )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各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167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7 、 临时 报告 7 、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8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168
立 基金 及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经 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
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 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借 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外 币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 兑换 ; 外 汇担保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
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
行 、网 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169
交 易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对可 转换 债 券(含 可
分 离交 易可 转换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 高于 基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20% ;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其中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的
投 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 可转 换债 券 ( 含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换债 券 )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 对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20% ; 非固 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且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 170
7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
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7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0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7 、8 、10 、11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171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72
中海积 极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73
5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174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对 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之一 的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175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述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176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177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 第 (2)、(12 ) 、 (16 ) 、 (17 )
项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179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
营)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融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 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180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新增:
13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8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18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182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83
中海惠 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5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8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184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6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185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 的 50%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对 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9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186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新增: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 申请与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187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九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债券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持有 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88
……
(8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
(8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14 )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8 ) 、 (13 ) 、 (14 ) 、 (15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6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189
三、估 值方 法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190
事项时;
29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3 、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原
则
3 、 过渡 期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原
则
新增: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5 、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2 )在 过渡 期的 惠祥 B 份 额的开 放
期内进 行惠 祥 B 份 额的 赎 回, 不收 取
赎回费 用 。
5 、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2 ) 在 过渡 期的 惠祥 B 份 额的开 放
期内进 行惠 祥 B 份额 的赎 回,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 财 产 ; 但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收 取赎 回 费用 。
新增:
(4 ) 当过渡期 内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191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相 关
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7、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
惠祥 B 份 额的 赎回金 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惠祥 B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 并 在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 回金额 单
位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7、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式 :
惠祥 B 份额 的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惠祥 B 份额 的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192
……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之外 的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过渡期 相应 顺延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除 第 (4)、 (7 ) 、 (8 ) 项 之
外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过 渡期 相应 顺延 。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9、惠祥 B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
9、 惠祥 B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193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 申请与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
营)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 债券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持 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3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
3 、 本 基 金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194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融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4 、 开放日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195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4 项以及 6-11 项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1-4
项以及 6-7 、9-12 、16 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196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97
中海混 改红利主题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修 订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19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199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00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201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对 于受 益于 混合 所 有制改 革
相 关证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对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2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新增: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7 ) 、 (18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203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204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
营) 。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对 于受 益于 混合 所 有制改 革
相 关证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对
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督 :
3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205
……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0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8 、 10 、 11 项另有约定及第
7 项中另有约定外,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206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207
中海沪 港深价值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20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3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209
途 金 财产 ,未 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10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投211
0-95% ,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本基金 持
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212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8 ) 、 (19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213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
营)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214
(一) 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 本基 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督 :
9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9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2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2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9 、 12 、 13 项另有约定及第
8 项中另有约定外,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216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217
中海魅 力长三角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218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 告。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比 例归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219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用
途
新增: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 ,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 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申请。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 内 ( 含 1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仟 柒佰 玖 拾 壹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 叁仟 壹佰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整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221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对 于注 册地 在长 江 三角洲 地
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 三角 洲地区经
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 票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对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30%;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222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12) 、 (16) 、 (17)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 ,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223
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 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 改后
一 、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简称 “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黄 鹏 法定代表 人:杨皓鹏
一 、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224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简称 “托管 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柒佰 玖拾壹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整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 解
释
(一)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与 《 中海魅 力长 三角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订立。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与 《中 海魅力 长三角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订立。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对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对于
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
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
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225
券的 10%;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 风 险 或损 失 。
……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226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227
中海添 顺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 修 订对照
表
三、 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3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 指 由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括 但 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228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债 券 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4 、 摆动 定 价机 制 : 指 当 本基 金 遭 遇大
额 申 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 组合 的 市 场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不 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 者的 合 法 权益
不 受 损 害并 得 到公 平 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 与风
险 控 制 的需 要, 可 采取 上 述措 施 对 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据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据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少于1.5% 的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新增: 229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要 求,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 价机
制 ,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 超过 50% ,或 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9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 受 申购
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开放 期内因 发生不可 抗
力等原因 而发生 暂停申 购情 形的, 开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
相应延长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停申购 情形的 , 开 放期将 按因不可 抗
力而暂停 申购的 时间相 应延 长。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在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在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230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
当发生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 同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部分延
期赎回 。
新增: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出 10% 的 赎回 申 请 实施
延 期 办 理, 而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10% 以内 ( 含 10% ) 的赎 回 申请 与 其 他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按 前 述条 款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 如 开 放 期最
后 一 个 工作 日 , 仍出 现 前述情 形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长 , 延 长 的开 放 期内 不 办 理申
购 , 亦 不 接受 新 的赎 回 申请,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10%以 上 而被 延 期 办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务。
……
当 发 生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延期办理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231
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益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 人:黄 鹏 法定代表 人:杨皓鹏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益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亿 肆
仟柒佰贰 拾贰万 叁仟壹 佰玖 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肆 拾 叁 亿捌
仟 柒 佰 柒拾 玖 万壹 仟 贰佰 肆拾 壹 元 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30% ,投资于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30%,投资于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232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除 上述第(12) 项约定
外,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现金 ;
前 述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 30% ;
新增:
(18 ) 在 开 放期 内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9 )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 、
(18) 、 (19) 项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 应233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要 求,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 价机
制 ,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的情
形 , 为 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 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 中 “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当 在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 风险 分析 等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5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整234
基金信息 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 时;
26 、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 制 进行
估值;
四、 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 改后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人” )
法定代表 人:黄 鹏 法定代表 人:杨皓鹏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 佰 玖拾壹亿 肆
仟柒佰贰 拾贰万 叁仟壹 佰玖 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佰肆 拾 叁 亿捌
仟 柒 佰 柒拾 玖 万壹 仟 贰佰 肆拾 壹 元 整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与《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
订立。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与 《中海 添顺定 期 开放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订 立。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30% ,投资 于债券 等 固定收益 类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30%,投资 于债券 等 固定收益 类235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前述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开放期内 ,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前述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新增: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且由 本 托 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 上 市公236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除上述 第 9 ) 项约定 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 30% ;
16 ) 在开 放 期内 , 本 基 金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
17 )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的 资 质 要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并 承 担由 于 不一 致 所导致 的 风 险或
损失。
……
除上述第 2)、 9)、 16)、 17)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除 上述 第 9 ) 项约定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
237
中海优 质成长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时 , 通过 调 整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 基 金调 整 投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 申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 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前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 基金 份 额 赎 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序
新增:
当 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制 的 需要 , 可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 体 见 基 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238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费率
2 、 赎回 费用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单 位
赎回 , 但 要缴 纳一 定的 赎 回费用 。 本基 金的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年 份 的 增 加
而递 减,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 0.5% 。 具体
费用安 排见 下表 :
表二: 中海 优质 成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赎回 费用
一览表
费率名 称
费率(%)
费率
(%)
持有期
限
日常赎 回
费
0.5 持有期
<1
0.3 1≤持有
期<3
0 持有期
≥3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 的 25% 归基
金资产 ,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2 、 赎回 费用
投 资 者 可 将其 持 有 的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
单位赎 回 , 但 要缴 纳一 定 的赎回 费用 。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随赎 回基 金 份 额持
有 年 份的 增 加而 递减 , 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对 于持 续 持有期 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0.5% 。具 体费 用安 排见 下表:
表二: 中海 优质 成长 证券 投资基 金赎
回费用 一览 表
费率名 称
费率(%)
费率
(%)
持有期 限
日常赎 回
费
1.5 持有期限 <
7 天
0.5 7 天≤ 持有
期<1 年
0.3 1 年 ≤ 持有
期<3 年
0 持有期 ≥3 年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人 承担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于 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赎 回费 的 25% 归 基金资 产,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费率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性 , 摆动 定 价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规 范 参见 法 律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具 体见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
的相关公告。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1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 单 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239
……
发生上 述 (1 ) 至 (4 ) 项 或 (6)项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的公告 。
发生上述(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
申购款 项全额 退 还给 基金 投资者 。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 至 (4 ) 项 或 (8 ) 、 (9 )
项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立 即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
停申购 的公 告。
发生上 述(5)、(6)、( 7 ) 项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申 购 款 项 相应 退还 给
基金投 资者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暂停 赎回
2 、 暂停 赎回
新增:
(4 )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先 行 对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按 前 述条 款 处理 , 具 体 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七 、 投 资
组合限 制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
新增:
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 产 净 值240
……
本基金 建仓 期完 成后 应达 到上述 比例 限制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超过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
本 基 金 建 仓期 完 成 后应 达到 上 述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4 、 5 项外 , 由于 基金
规 模 或 市 场的 变 化 导致 的投 资 组 合超
过 上 述 约 定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八 、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 30~95% ;债 券
和现金 的比 例 为 5~7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 30~95% ;
债券和 现金 的比 例 为 5~70% ,其 中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款等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事项
(二) 估值 方法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事项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三 、 定 期
报告
新增:
6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241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7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四 、 基 金
的 临 时 报
告与公 告
新增:
18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 大 事 项
时;
19 、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 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 、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与复 核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242
中海惠 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因基 金 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6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 修订
8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243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86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244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 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 收费方式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50%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的 5% ,赎 回费 用最 高 不超 过
赎 回金额的 5% , 其 中 对于 持 续 持 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和 收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新增 :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 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245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对惠利 A 份额 、 惠
利 B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对惠利 A 份额 、 惠
利 B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新增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八)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246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而 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其他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 247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新增 :
(14 ) 开放日,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第(2 ) 、 (11 ) 、 (14 ) 、 (15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248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249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0 、 基金管理人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二 、 每 两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间 的 过
渡期
3 、 过渡 期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原 则 3 、 过 渡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原
则
新增: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 的需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 告。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二 、 每 两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间 的 过
渡期
5 、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2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费
总额 的 50%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 5% , 赎 回费 用最 高不超 过赎
5 、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 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用 最 高不 超250
回金额 的 5%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 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
7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 惠
利 B 份额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 惠利 B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过 赎回金 额的 5% , 其 中对 于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和 收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新增:
(4 )当过渡期 内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摆动
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 织的 规定,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相关 公告。
……
7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惠利 B 份额的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惠利 B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其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惠利 B 份额投资 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251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二)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 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252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新增:
14 、 开放日,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11 、14 、15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七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 限证券与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致, 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253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受限证 券。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序
1 、 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 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息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暂 停 基 金 估
值的;
254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金 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 碍等原因无255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 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 机制: 指 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256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新增 :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 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57
申购的 情形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新增:
6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 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前 述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258
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新增 :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259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第 (2)、(12 ) 、 (16 ) 、 (17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260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6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2. 本基金各类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资限 制为 :
2. 本 基 金 各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制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投 资
限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前 述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2. 本基金各类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261
投资限 制为 :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
(16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7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 、 (12) 、 (16 ) 、 (17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262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五 ) 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于 规 范 基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 为 的紧 急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 》等 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1.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五)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1.本协议 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与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一致 , 包括在 发行时 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证
券。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序
1. 职责
……
当 出 现 下 述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延 迟披 露 基 金
相关信 息:
1. 职责
……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金
相关信 息: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暂 停
基金估值的;
263
中海惠 裕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合 同 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金 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5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 碍等原因无264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6 、 摆动定价 机制: 指 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
(六 )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 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 中对持续持265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新增 :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 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新增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266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回申 请 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 处理, 具体267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 资于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投资于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前 述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一)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 、9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268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269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31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2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二)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 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投 资于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
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3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270
……
对于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原因 导致 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 法律 、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 、9 、13 、14 项外, 对于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法 律 、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
(七)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七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 关于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 、 本 协 议 所 称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与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致 , 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271
受限证 券。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形的 处理
3 、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3 、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序
1. 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息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暂 停 基 金 估
值的;
272
中海医 药健康产业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修 订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273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274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75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276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 投 资于医 药
健 康产 业证 券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本
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产业证券的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77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1 、 组合 限制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278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
务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中 海医药 健
康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279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定 。
式 〉 》 、 《 中 海 医药 健 康 产业精 选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定。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
产的 0-95%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一280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 项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 ,以 达 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28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证券的 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
为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
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 基
金 不投 资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
的证券 。
证券的 监督
……
(1 ) 本 基金 投 资 的流 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 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九、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4 、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形
4 、 暂 停 或延 迟 披 露 基金 相关 信 息 的
情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282
信息披 露程 序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283
中海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 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2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48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284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49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 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6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收 取 的 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用最 高不 超 过 申285
购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用 最 高不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5%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
回 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和 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购金额 的 5% ,赎 回费 用 最高不 超过
赎回金 额 的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费。本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 方法和 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86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拒绝 的,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2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 -50%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权
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
-50%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 -3%,本
基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288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 、 组合 限制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289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四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 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 临时 报告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
25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290
( 一 ) 订 立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中 海 策略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中 海 策略 精 选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与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的 监督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 -50%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权
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
-50%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 -3%,本
基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与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投 融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291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 、 (12 ) 、 (16)、(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92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与核查
( 六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2. 估 值方 法
2. 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4 、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形
4 、 暂 停 或延 迟 披 露 基金 相关 信 息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293
中海进 取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修 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294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295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96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人民 币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29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298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299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
它业务 。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300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依 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中海
进 取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中海 进取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合 同 》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
95%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5%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301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302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03
中海合 嘉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指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304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6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金财产 , 具 体比 例详 见招 募 说明书 ,
6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具体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其余305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306
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人民 币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30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
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权益 类资 产 的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的 20%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 ) 本 基金 对 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308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除上 述第 (11 )
项约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 、 (16 ) 、 (17 ) 项 约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309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310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
它 业务 (涉 及行政 许可 的凭 许可 证
经营) 。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人民 币
联系人 :李 玉彬
联系电 话: (0755 )22168677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联系人 : 高希泉
联系电 话: (0755 )22197701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 原则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依 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合 嘉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制订 。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 格 式 〉 》 、 《 中海 合 嘉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合同 》 ” ) 等 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投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311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1 、 组合 限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的 20%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 ) 本 基金 对 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312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除上 述第 (11 )
项约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 、 (16 ) 、 (17 ) 项 约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13
中海中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314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315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316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317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7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7 ) 、 (18 )318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319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依 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中海
中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中海 中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合同 》 ”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制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
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20
值的 5% 。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321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包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22
中海中 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 修 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32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324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中 海中 证高 铁份 额的 赎 回费用 由
赎回 中 海中 证高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用应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
入 基金 财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5 、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中海中 证高 铁 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费 并 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9 、 当 中 海 中 证 高铁 份 额 发生 大 额 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摆动
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 织的 规定,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9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10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325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述第 1、2 、3、5、6 、7 、8
项 之一 的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1、2、3、5、6、7、10、
11 项 之 一 的 情 形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7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中海
中证高铁份额的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中 海中证高铁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A 份 额、 中海中
证高铁B 份额, 下同) 的10% , 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 的 赎 回申 请 与 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326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投资 于中 证高 铁产 业 指数成 份
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
资 产的 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 产的 80%;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 权证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投资于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 的90% ,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327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
除 上 述第 (2) 、 (11) 、 (15) 、 (16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八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八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八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包
括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 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中海中证高 铁 B 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328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九) 临时 报告 (九) 临时 报告
新增:
3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
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 于 中 证 高 铁 产 业 指 数 成
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
票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投 资于 中证 高铁 产 业指数 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329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债券;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11 、15 、16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 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330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
投 资有 锁定 期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
券。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净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