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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可转债A(000003)

中海基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三十一只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三十一只基 金 修订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
议等法 律文件 的公告 
 
鉴于中国 证监会 已 于2017 年8 月31 日发 布了《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证 监 会公告[2017]12 号,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 , 且 该 《流动 性规定 》 已 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 行。 故 在2017
年10 月1 日之 前成立 的产品法 律文件 的 相关条款 已不符 合 《流动性规 定》
的规定, 需要根 据 上述法规 修改。 
经统计, 中海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 本公司 ” 或 “本基 金
管理人 ” )已 对旗下 三十一只 基金( 具 体信息见 下文) 根 据《流动 性规
定》对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分别进 行 修改(具 体请阅 附 件对照表 ) , 前
述修改已 与各只 基 金的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并已报 监 管机构备 案。 
三十一只 基金的 基 本信息如 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中海能源 策略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2 中海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3 中海量化 策略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4 中海上证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5 中海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6 中海环保 新能源 主题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7 中海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8 中海医疗 保健主 题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9 中海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中海积极 增利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1 中海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2 中海分红 增利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2 
 
13 中海蓝筹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4 中海消费 主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5 中海可转 换债券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6 中海积极 收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7 中海惠祥 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8 中海混 改红 利主 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19 中海沪港 深价值 优选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20 中海魅力 长三角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1 中海添顺 定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2 中海优质 成长证 券投资 基 金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3 中海惠利 纯债 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4 中海合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5 中海惠裕 纯债债 券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6 中海医 药健 康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7 中海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8 中海进取 收益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9 中海合嘉 增强收 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0 中海中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31 中海中证 高铁产 业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本次法律 文件的 修 改系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进 行, 不涉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 利义务关 系的变 化 , 对原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 且 本基金 管理人 已 履行适当 程序。 
 
重要提示 : 
1 、上 述修改 自本公 告发布之 日起生 效 ,但为不 影响原 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短 期赎回费 的条款 将 于2018 年3 月31 日起 正式实施 ,本3 
 
公司已于2018 年3 月24 日发布 了《 中 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 修改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并 收取短 期 赎回费的 提示性
公告》。 
2 、本 公司将 在本公 告发布当 日,将 修 改后的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登 载 于 本公 司 网站, 招 募 说明 书 届时将 在 最 新 一 期 的 版 本 中 予 以 更 新 。 
3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zhfund.com )或 者拨打 本公司
客服电话 (400-888-9788 )获取 相关信 息。 
特此公告 。 
 
附件: 中海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 三 十一只基 金基金 合 同和托管 协
议修订对 照表 
 
 
 
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018 年3 月27 日 
 
 
 
 
 
 
 
 4 
 
中海能 源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能 源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与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 等 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能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规 范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 式》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本合 同”或 “ 《 基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5 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 限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6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扣 除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 费用 新增: 5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7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 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相应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4 项 及第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8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述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 30% -95% ,债 券资 产( 含 短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0% - 65% , 权证 投资 0% -3%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产 30% -95% ,债券 资 产( 含短 期 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 - 65% , 权证 投资 0% -3%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 二 )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9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 二 )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6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6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 二 )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新增: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1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 二 )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 6 、9 、10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10 五、估 值方 法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11 信息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 订 立本协 议的 依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能源策 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订立 本协 议的 依据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与 格式 ) 》 、 《 中 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股票资 产 30%-95% , 债券 资产( 含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0%-95% , 权证 投资 0%-3% , 本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 资产 30%-95% , 债 券资 产( 含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0%-95% , 权 证 投 资 0%-3% , 本 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12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本 基 金 80% 以 上的 非 现金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能源 主题 类股 票、 债 券、 权证等 资产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金 80% 以 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能源主 题类股 票、 债券 、权 证等 资产。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②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②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⑥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⑥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3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⑨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⑩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⑥ 、 ⑨ 、 ⑩项另 有规定外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14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定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5 中海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 第 6 号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稳 健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 以下简 称“ 本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 订 立 《 中海 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 基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16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指 当 本 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17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3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18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到 (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 相 应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 及第 8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19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 市 的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可 转债 、可分 离债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 基金 可以通 过参 与新 股、 可 转 债、 可 分 离转债 首发 的投 资方 式 来获取 收益 ,提 高基 金收 益水平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债 券 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股 票 、权 证类 资产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权 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80%以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 发行 、 上 市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 可转债 、 可分 离债 ,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可以 通过 参与 新股 、 可 转债 、 可 分 离转债 首发 的投 资方 式来 获取收 益 , 提高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债券 资 产( 含 短期融资券和 资产证券化产 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 类资产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权 证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融工 具。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20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新增: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 除上述第 5 、13 、14 项另 有规定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21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其中 因交 易品 种 存 在锁 定期 的原因 ,当 通过 发行 市 场 申购 、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资产合 计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相关 交易 品种 锁定 期 满后 10 个 交易 日内调 整 , 以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其 中因 交易 品 种存在 锁定 期的原 因 , 当 通过 发行 市 场申购 、 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相关交 易品 种锁 定期 满后 10 个交 易 日内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 、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第 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22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 、 托 管 协 议 修改 前 后 文 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稳 健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23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债 券 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股 票 、权 证类 资产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权 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80%以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债券 资 产( 含 短期融资券和 资产证券化产 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 类资产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权 证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金融工 具。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24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m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n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25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其中 因交易 品种 存在 锁定 期 的 原因 ,当 通过发 行市 场申 购、 可 转 债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资产 合计 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相关 交易品 种锁 定期满后 10 个 交 易日 内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e 、m 、n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其 中因交 易品 种存 在锁 定期 的原因 , 当 通过发 行市 场申 购 、 可 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股票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相 关交易 品种 锁定期 满后 10 个 交易 日 内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 律法 规、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26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27 中海量 化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量 化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与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 等 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量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中 海量化 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8 第二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29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部 分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市 场 推 广、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 费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比例 下限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部 分 归入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市场 推广 、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新增: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30 (8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拒 绝 或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到 (5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 相 应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 到 (5 ) 项 以及第(9)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新增: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31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债 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 和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40% , 权 证 投 资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 -3% ,本 基金 保 持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 化 产 品)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40% , 权证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12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5 、6 、12 、13 项另有规定 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 、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33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量 化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债 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 和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40% , 权 证 投 资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 化产品) 为基 金资 产的 0% -40%,权 证投资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产净值的 0% -3% ,本 基金 保 持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 基金 保持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 、 现金 或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e 、现 金或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36 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l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e 、f 、l 、m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37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 受限 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38 中海上 证 5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上证 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照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上 证 5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 海上 证 5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 金” 或 “ 基 金 ” )运 作 ,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立 《 中 海上证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39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指 当 本 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40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持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 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 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将 其持 有 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41 式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到 (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 相 应退还 投资 者 。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 及第(8)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若 出现 如下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若出现 如下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42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90 %-95% , 投 资 于上 证 50 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90 %-95% , 投资 于上 证 50 指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 条限 制;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43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e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j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k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e 、j 、k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 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44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45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上证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 上证 50 指 数增 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90 %-95% , 投 资 于上 证 50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90 %-95% , 投资 于上 证 5046 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指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 条限 制;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47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j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k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e 、j 、k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 的48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 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49 中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 订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规 范 中 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关 于实施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有 关问题 的 规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编 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 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规范中 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或 “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关于实 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 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中 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50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 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限制 新增: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 下 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用 ,但 当基金 持有的 现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51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一: (1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的前提下, 当 基 金持 有 的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新增: (2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 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52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全 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到( 7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的, 申 购款 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者 。 发 生上 述 (1)到(6 ) 、 (9)、 (10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拒绝接 受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新增: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 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3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 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1 ) 当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前10 名 份 额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 时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60 天, 平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12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30% ; 当 货 币 市 场 基金前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90天, 平均剩 余 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不得超过12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 但上述第 (1) 项另 有约定的除外 ; …… 新增: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2%。54 ……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 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 信用评级低 于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审 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 事 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 重 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新增: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 (11)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但上述第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 例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55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 例限制 : …… 由于 市 场波动 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 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 除上述第(2)、( 10)、( 13)、( 16)、 (17 ) 项另有 规定外, 由于 市场 波动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标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 )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五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56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 有 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 临时 报告 26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或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的情 形; (六) 临时 报告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的情 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 临时 报告 (六)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57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 金 管理人暂停 估值的;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 》 、 《关 于实 施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 关 问题的 规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中海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比 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1 ) 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时,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60 天,平均58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 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当货币市 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 时, 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 2 )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 限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 但上述第 1 ) 项另有 约定的除外; 新增: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主 体 信 用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 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59 …… 8 )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货 币 市 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得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 11) 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 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但上述第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比 例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新增: 16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60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比 例限制 : …… 由于 市 场波 动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但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比 例限制 : …… 除上述第 2)、 10)、 13 ) 、16)、 17 )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 市 场 波动 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估值的; 61 中海环 保新能源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环 保新能 源主 题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 作,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 中海 环保 新能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 合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运 作 ,依 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与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 等 自愿 、 诚 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 立 《 中海 环保 新能 源主 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62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63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64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 或拒 绝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资者 。 发 生上述(1 )到(4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 申购 款项 将 相应退 还投资 者。 发生上 述 (1 ) 到 (4)项 以及第 (8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若 出现 如下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若出现 如下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65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 券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产品) 占基金资产的 20% -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 80% 以 上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环 保与 新能 源 主题类 股票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资 产( 含 短期融资券和 资产证券化产 品) 占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本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金 80% 以 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 主题类 股票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66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e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e 、 保 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k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l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e 、i 、k 、l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金 规模67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 ,以 达 到 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68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环 保新 能源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69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 券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产品) 占基 金资 产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 80% 以上 的 股 票资 产投 资于环 保与 新能 源主 题 类股票 。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资 产( 含 短期融资券和 资产证券化产 品) 占基金 资产 的 20% -70%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本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金 80% 以 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环保与新能源 主题类 股票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70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e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e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l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71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e 、i 、l 、m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72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73 中海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同的 内 容 与格 式》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 等 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中海 增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中 海增强 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由 于 法律 法 规 、74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当 本 基 金遭 遇 大 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 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3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75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余额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比例 下限 。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余额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4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76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到(6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的, 申购 款项 将 相应 退还 投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5 ) 项 以 及第(8)、( 9 )项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出 现如 下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 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出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新增: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77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百分 之十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百 分之 十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78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8 、10 、11 项另 有规定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79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增加: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80 基金估值的;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81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百分 之十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百 分之 十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j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82 k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h 、j 、k 项另有规定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83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84 中海医 疗保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2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8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85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49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86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87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88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 投 资于医 疗 保 健主 题类 证券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主题类证券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89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一)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90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四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 临时 报告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 25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91 则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与 格式〉 》 、 《 中海 医疗 保健 主 题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格式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中 海医疗 保健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医 疗保 健主题 类证 券的 资产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本 基金 投资 于 医疗保 健主 题类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92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2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 项 下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 协 议 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协议项下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16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93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2 ) 、16 ) 、17 ) 项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7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7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 受限 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94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95 中海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 订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96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于 A 类 基 金份 额所 收取的 赎回 费用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对 于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不 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 入 基 金 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用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对 于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 回费用 全额97 计入基 金财 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98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对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99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新增: (12)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除上述第 (2)、 (8 ) 、 (12 ) 、 (13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100 三、估 值方 法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8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101 项时; 29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 容 与格 式〉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102 申购款等。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13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103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2)、 (8 ) 、 (13 ) 、 (14 ) 项 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 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6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6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 受限 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4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05 中海积 极增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106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107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108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09 产净值 的 5% 。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110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111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112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 《 中 海 积极 增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 格 式 〉 》 、 《 中海 积 极 增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 例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本 基金持 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的比 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本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113 券;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d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基金 托 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d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基 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p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114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q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b 、l 、p 、q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6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6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 受限 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 致,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115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16 中海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 范中 海优 势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 依照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 中海 优势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 规范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 运 作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与 格 式》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 特订立 《 中海 优势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117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由 于 法律 法 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制


当 本 基 金遭 遇 大 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118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2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限 。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费用 新增: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119 式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的 ,申 购款 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1 ) 到( 5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或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介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 相 应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 到 (5 ) 项 以及第(9)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 暂停赎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新增: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20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20% -70% ,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本 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1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新增: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除上述第 5)、 6)、 13 ) 、14 ) 项另有 规定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122 整 ,以 达到 标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四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123 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 临时 报告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 25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 《 中 海 优势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 格 式 〉 》 、 《 中海 优 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124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置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比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20% -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125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以下投 资限 制: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新增: 13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126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除上述第 5)、 6 ) 、13 ) 、14 ) 项另有 规定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6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6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 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披 露 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127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 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28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 监会 ” 发布的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试点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试点 办法 》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在 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 中海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 或“ 《基 金合同 》”)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规范基 金 运作,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中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 或 “ 《 基金合 同》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在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发行股票、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129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第 二 部分


中 海 分红 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本情况 七、基金 认购、申 购和赎回 费用 3、赎 回费 用 持有时 间 Y 费率 不满 1 年 0.5% 满 1 年不满 3 年 0.3% 满 3 年 0 3、赎 回费 用 持有时 间Y 费率 不满 7 日 1.5% 满 7 日不满1 年 0.5% 满 1 年不满 3 年 0.3% 满 3 年 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新增: 7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3 、 赎回 的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 75%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相 关手 续费 。 4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最 高 不超 过 1.7%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0.5% 。具体 申购 、 赎回费 率见 招募 说明 书及 有关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法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 费率, 最新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并在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 赎回 的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回费,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相 关 手 续 费 。 4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1.7%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具体申购、 赎回费 率见 招募 说明 书及 有关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法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最 新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并在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 施前 2 个 工 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新增 :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 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 组织 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 关公 告。 130 用及其用 途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1 到 3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新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4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 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2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 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的转 换 九、拒绝 或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及处 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 在 如 下情 况 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分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转 换申请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份额的转换131 申请;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基金 的投资 ( 四) 投资 范围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35% —95% ; 债 券 及 现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5% —65%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 ( 四) 投资 范围 投 资 范 围 为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35% —95% ; 债 券及 现金 的 投资比 例 为 5% —65%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 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 基金 的投资 (七) 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股 票的投 资比 例 为 35%-95% ; 债券 及 现 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5%-65% , 其 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建 仓期 完成 后应达 到上 述 比例限 制。 由于 基金 规模 或市场 的变 化 (七) 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3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 股票 的投 资比 例为 35%-95% ;债 券及 现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5%-65% ; 5 、 本基金保持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新增: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 建 仓期 完成 后应 达到上 述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5 、7 、8 项外, 由于 基金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132 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 期限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四)估 值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八、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4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5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九、临时 报告和公 告 新增 : 26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7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名称: 中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 :上 海市陆 家嘴东路 166 名称: 中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133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号中国 保险 大 厦 34 楼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陆 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 保险 大 厦 34 楼 法定代 表人 :华 伟荣 成立时 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成立时 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 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 金托 管人 :农 业 银行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79 年 2 月 ( 恢复)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注册资 本:1338.6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理 外 汇买卖 ;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 属买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 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134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依 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中海 分红 增 利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 制定。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中海 分红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 它有关规 定制定 。 九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与会计核算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二、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4 、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4 、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35 中海蓝 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一、 前言 新增: (五) 、 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十三)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36 (五十五) 流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产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 五 十 六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金额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申 5、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137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赎 回 费总 额的25% 归基 金 财产,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138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第 6、7 项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139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10% 以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请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34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东 路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 3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叁仟 万元 人民币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注册资 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三 环 北 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成立时 间:1979 年2 月 23 日 注册资金 :36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发 (1979 )056 号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国证140 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30% -80% ,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20% -70% , 权证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 -70% ,权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七)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5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14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 符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 以 及 5-8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以及 6-7 、10 项规 定的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十四、


基金资产 新增: 142 的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7 、 临时 报告 7 、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143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东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 34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东路 166 号中 国保 险大 厦 3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经 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 立 基金 及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 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办 公地址 :北 京市 西 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邮政编 码:100036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成立时间 :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 国 发(1979 )056 号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注册资金 :361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结 算业务 ; 居民 储蓄 业务 ; 信 托贷款 、 投 资业 务; 金融租 赁业 务; 外汇 存 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投 资 ; 在境内 、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 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144 外 发行 或代 理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 贸易 、 非 贸易 结算 ; 外币 票 据贴现 ; 外 汇放 款;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外汇 及 外币有 价证 券 ; 境 内 、 外 外 汇借款 ; 外 汇及 外币 票据兑 换; 外汇 担保 ; 保管箱 业务 ; 征信 调查 、 咨 询服务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社保 基 金托管 ; 企 业年 金托 管;委 托资 产托 管; 信 托 资产 托管 ;基本 养老 保险 个人 账 户 基金 托管 ;农村 社会 保 障 基金 托 管 ;投 资连 接保险 产品 的托 管; 收 支 账户 的托 管;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QFII )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 管 。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 -70% ,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20% -70%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45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5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2 、 本 基 金与 由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 5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46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 符合 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非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以及 5-8 项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1-3 项 以 及 6-7 、10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147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48 中海消 费主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一、 前言 新增: ( 五) 本 基 金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49 5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额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者申 5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者 申150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的 赎 回 费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151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第 5 、6 项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152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浩鸣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1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地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 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债 券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 -35% ,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类股 票。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 -35%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 金 80% 以上的 股票资 产投 资于 消费 主题 类股票 。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153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 …… 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8 )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9 )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 15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 符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 (3 ) 项以及(5 )- (8 ) 项 规 定的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1 ) - (3)、( 6 )- (7)、( 10 )项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155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7 、 临时 报告 7 、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8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浩鸣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务。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经 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156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 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 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借 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外 币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 兑换 ;外 汇担保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 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 行 、网 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 易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本 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 券 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 -35% , 权证投 资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 -35% ,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157 (一)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80%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类股 票。 资产净 值 的 0% -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 金 80% 以 上的 股 票资产 投资 于消费 主题 类股 票。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7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2 、 本 基 金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7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158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3 项 、5-9 项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1-3 项、5-6 项、8 项以及 11 项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新增: 159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60 中海可 转换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一、 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二、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5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161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额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6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用 应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6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用 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162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对 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不 低 于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新增: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163 …… 发生上 述 1 、 2 、 3 、 4 、 6 暂 停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 发生上 述 1 、2 、3 、4 、8 、9 暂 停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164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1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发 【1979 】0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可转 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换债券 )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的 80%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2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现 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换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的 80% ,对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的 20% ;非固定收 益 类资产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其中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165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4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7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新增: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16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 符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各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除 上述 第(7)、(10 ) 、 (12 ) 、 (13 )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各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167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7 、 临时 报告 7 、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8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168 立 基金 及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经 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 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 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借 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外 币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 兑换 ; 外 汇担保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 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 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 行 、网 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务 ; 代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169 交 易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对可 转换 债 券(含 可 分 离交 易可 转换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 高于 基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20% ;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其中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的 投 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 可转 换债 券 ( 含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换债 券 )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 对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20% ; 非固 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基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且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 170 7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 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7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0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7 、8 、10 、11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171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72 中海积 极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73 5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174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对 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之一 的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175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述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176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177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 第 (2)、(12 ) 、 (16 ) 、 (17 ) 项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179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 营)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融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 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180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新增: 13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8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18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182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83 中海惠 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5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8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184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6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185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 的 50%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对 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9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186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新增: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 申请与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187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九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债券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持有 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88 …… (8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 (8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14 )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8 ) 、 (13 ) 、 (14 ) 、 (15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6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189 三、估 值方 法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190 事项时; 29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行估值;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3 、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原 则 3 、 过渡 期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原 则 新增: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5 、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2 )在 过渡 期的 惠祥 B 份 额的开 放 期内进 行惠 祥 B 份 额的 赎 回, 不收 取 赎回费 用 。 5 、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2 ) 在 过渡 期的 惠祥 B 份 额的开 放 期内进 行惠 祥 B 份额 的赎 回,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 财 产 ; 但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收 取赎 回 费用 。 新增: (4 ) 当过渡期 内本基 金发 生大额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191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相 关 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7、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 惠祥 B 份 额的 赎回金 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惠祥 B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 并 在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 回金额 单 位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7、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式 : 惠祥 B 份额 的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惠祥 B 份额 的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192 …… 发生上述 除第 (4 )项之外 的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过渡期 相应 顺延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除 第 (4)、 (7 ) 、 (8 ) 项 之 外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过 渡期 相应 顺延 。 第二十三部分


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 二、过 渡期 9、惠祥 B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 9、 惠祥 B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193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 申请与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 营)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的配 置比例 为: 债券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持 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3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 3 、 本 基 金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194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融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4 、 开放日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195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4 项以及 6-11 项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1-4 项以及 6-7 、9-12 、16 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1.职责 …… 当 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1.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196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 信息: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197 中海混 改红利主题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修 订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19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199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00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201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对 于受 益于 混合 所 有制改 革 相 关证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对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2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新增: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7 ) 、 (18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203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204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 营) 。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对 于受 益于 混合 所 有制改 革 相 关证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对 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督 : 3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205


……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 8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0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8 、 10 、 11 项另有约定及第 7 项中另有约定外,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206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207 中海沪 港深价值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2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20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3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209 途 金 财产 ,未 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10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投211 0-95% ,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本基金 持 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212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8 ) 、 (19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213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 凭许 可证 经 营)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214 (一) 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 本基 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督 : 9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9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2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2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9 、 12 、 13 项另有约定及第 8 项中另有约定外,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216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217 中海魅 力长三角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218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 告。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比 例归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219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用 途 新增: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 ,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 之 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申请。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 内 ( 含 1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仟 柒佰 玖 拾 壹 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 叁仟 壹佰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整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221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对 于注 册地 在长 江 三角洲 地 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 三角 洲地区经 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 票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对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30%;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222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12) 、 (16) 、 (17)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 ,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223 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 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 改后 一 、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简称 “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黄 鹏 法定代表 人:杨皓鹏 一 、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224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简称 “托管 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柒佰 玖拾壹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整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 解 释 (一)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与 《 中海魅 力长 三角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订立。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与 《中 海魅力 长三角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订立。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对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持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对于 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 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 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225 券的 10%;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 风 险 或损 失 。 ……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226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227 中海添 顺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 修 订对照 表 三、 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3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 指 由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括 但 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228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债 券 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4 、 摆动 定 价机 制 : 指 当 本基 金 遭 遇大 额 申 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 组合 的 市 场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不 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 者的 合 法 权益 不 受 损 害并 得 到公 平 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 与风 险 控 制 的需 要, 可 采取 上 述措 施 对 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据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据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少于1.5% 的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新增: 229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要 求,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 价机 制 ,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 超过 50% ,或 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9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 受 申购 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开放 期内因 发生不可 抗 力等原因 而发生 暂停申 购情 形的, 开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 相应延长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停申购 情形的 , 开 放期将 按因不可 抗 力而暂停 申购的 时间相 应延 长。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在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在开放期 内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230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 当发生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 同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部分延 期赎回 。 新增: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出 10% 的 赎回 申 请 实施 延 期 办 理, 而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10% 以内 ( 含 10% ) 的赎 回 申请 与 其 他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按 前 述条 款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 如 开 放 期最 后 一 个 工作 日 , 仍出 现 前述情 形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长 , 延 长 的开 放 期内 不 办 理申 购 , 亦 不 接受 新 的赎 回 申请,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10%以 上 而被 延 期 办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务。 …… 当 发 生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延期办理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231 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益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 人:黄 鹏 法定代表 人:杨皓鹏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益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亿 肆 仟柒佰贰 拾贰万 叁仟壹 佰玖 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肆 拾 叁 亿捌 仟 柒 佰 柒拾 玖 万壹 仟 贰佰 肆拾 壹 元 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30% ,投资于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30%,投资于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232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除 上述第(12) 项约定 外,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现金 ; 前 述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 30% ; 新增: (18 ) 在 开 放期 内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9 )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 、 (18) 、 (19) 项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 应233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要 求,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 价机 制 ,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的情 形 , 为 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 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 中 “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当 在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 风险 分析 等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5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整234 基金信息 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 时; 26 、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 制 进行 估值; 四、 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 改后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人” ) 法定代表 人:黄 鹏 法定代表 人:杨皓鹏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 佰 玖拾壹亿 肆 仟柒佰贰 拾贰万 叁仟壹 佰玖 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佰肆 拾 叁 亿捌 仟 柒 佰 柒拾 玖 万壹 仟 贰佰 肆拾 壹 元 整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与《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 订立。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与 《中海 添顺定 期 开放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订 立。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30% ,投资 于债券 等 固定收益 类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30%,投资 于债券 等 固定收益 类235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前述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2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2 ) 开放期内 ,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前述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新增: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且由 本 托 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 上 市公236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除上述 第 9 ) 项约定 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 30% ; 16 ) 在开 放 期内 , 本 基 金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 17 )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的 资 质 要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并 承 担由 于 不一 致 所导致 的 风 险或 损失。 …… 除上述第 2)、 9)、 16)、 17)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除 上述 第 9 ) 项约定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 237 中海优 质成长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时 , 通过 调 整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将 基 金调 整 投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 申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 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前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 基金 份 额 赎 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序 新增: 当 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制 的 需要 , 可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 体 见 基 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238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费率 2 、 赎回 费用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单 位 赎回 , 但 要缴 纳一 定的 赎 回费用 。 本基 金的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年 份 的 增 加 而递 减,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 0.5% 。 具体 费用安 排见 下表 : 表二: 中海 优质 成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赎回 费用 一览表 费率名 称 费率(%) 费率 (%) 持有期 限 日常赎 回 费 0.5 持有期 <1 0.3 1≤持有 期<3 0 持有期 ≥3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 的 25% 归基 金资产 ,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2 、 赎回 费用 投 资 者 可 将其 持 有 的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 单位赎 回 , 但 要缴 纳一 定 的赎回 费用 。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随赎 回基 金 份 额持 有 年 份的 增 加而 递减 , 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对 于持 续 持有期 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0.5% 。具 体费 用安 排见 下表: 表二: 中海 优质 成长 证券 投资基 金赎 回费用 一览 表 费率名 称 费率(%) 费率 (%) 持有期 限 日常赎 回 费 1.5 持有期限 < 7 天 0.5 7 天≤ 持有 期<1 年 0.3 1 年 ≤ 持有 期<3 年 0 持有期 ≥3 年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人 承担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于 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赎 回费 的 25% 归 基金资 产,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费率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性 , 摆动 定 价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规 范 参见 法 律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具 体见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 的相关公告。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1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 单 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239 …… 发生上 述 (1 ) 至 (4 ) 项 或 (6)项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的公告 。 发生上述(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 申购款 项全额 退 还给 基金 投资者 。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 至 (4 ) 项 或 (8 ) 、 (9 ) 项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立 即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 停申购 的公 告。 发生上 述(5)、(6)、( 7 ) 项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申 购 款 项 相应 退还 给 基金投 资者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暂停 赎回 2 、 暂停 赎回 新增: (4 )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先 行 对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按 前 述条 款 处理 , 具 体 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七 、 投 资 组合限 制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 新增: 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 产 净 值240 …… 本基金 建仓 期完 成后 应达 到上述 比例 限制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超过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 本 基 金 建 仓期 完 成 后应 达到 上 述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4 、 5 项外 , 由于 基金 规 模 或 市 场的 变 化 导致 的投 资 组 合超 过 上 述 约 定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八 、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 30~95% ;债 券 和现金 的比 例 为 5~7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 30~95% ; 债券和 现金 的比 例 为 5~70% ,其 中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款等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事项 (二) 估值 方法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4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事项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三 、 定 期 报告 新增: 6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241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7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四 、 基 金 的 临 时 报 告与公 告 新增: 18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 大 事 项 时; 19 、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 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 、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与复 核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242 中海惠 利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因基 金 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6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 修订 8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243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86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244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 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 收费方式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50%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的 5% ,赎 回费 用最 高 不超 过 赎 回金额的 5% , 其 中 对于 持 续 持 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和 收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新增 :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 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245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对惠利 A 份额 、 惠 利 B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对惠利 A 份额 、 惠 利 B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新增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八)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246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而 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其他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 247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新增 : (14 ) 开放日,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第(2 ) 、 (11 ) 、 (14 ) 、 (15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248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249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0 、 基金管理人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二 、 每 两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间 的 过 渡期 3 、 过渡 期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原 则 3 、 过 渡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原 则 新增: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 的需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 告。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二 、 每 两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间 的 过 渡期 5 、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2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费 总额 的 50%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 5% , 赎 回费 用最 高不超 过赎 5 、 过渡 期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 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用 最 高不 超250 回金额 的 5%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 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 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 7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 惠 利 B 份额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 惠利 B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过 赎回金 额的 5% , 其 中对 于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和 收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新增: (4 )当过渡期 内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摆动 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 织的 规定,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相关 公告。 …… 7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惠利 B 份额的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惠利 B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其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惠利 B 份额投资 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251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二)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 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252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新增: 14 、 开放日,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11 、14 、15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七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 限证券与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致, 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253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受限证 券。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序 1 、 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 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息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暂 停 基 金 估 值的; 254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金 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 碍等原因无255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 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 机制: 指 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256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新增 :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 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57 申购的 情形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新增: 6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 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前 述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258 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新增 :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259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第 (2)、(12 ) 、 (16 ) 、 (17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5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260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6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2. 本基金各类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资限 制为 : 2. 本 基 金 各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制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投 资 限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前 述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2. 本基金各类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261 投资限 制为 :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 (16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7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 、 (12) 、 (16 ) 、 (17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262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五 ) 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于 规 范 基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 为 的紧 急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 》等 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1.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五)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1.本协议 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与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一致 , 包括在 发行时 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证 券。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序 1. 职责 …… 当 出 现 下 述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延 迟披 露 基 金 相关信 息: 1. 职责 ……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金 相关信 息: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暂 停 基金估值的; 263 中海惠 裕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合 同 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金 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5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 碍等原因无264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6 、 摆动定价 机制: 指 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 (六 )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 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 中对持续持265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新增 :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 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新增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266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并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回申 请 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 处理, 具体267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投 资于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投资于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前 述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一)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 、9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268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269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31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2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二)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 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投 资于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 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3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270 …… 对于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原因 导致 基金的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 法律 、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 、9 、13 、14 项外, 对于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法 律 、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 (七)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七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 关于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 、 本 协 议 所 称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与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致 , 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271 受限证 券。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形的 处理 3 、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3 、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序 1. 职责 ……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职责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息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暂 停 基 金 估 值的; 272 中海医 药健康产业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修 订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273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274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75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276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 投 资于医 药 健 康产 业证 券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本 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产业证券的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77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1 、 组合 限制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278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 务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中 海医药 健 康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279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定 。 式 〉 》 、 《 中 海 医药 健 康 产业精 选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定。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 产的 0-95%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一280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 项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 整 ,以 达 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28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证券的 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 为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 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 基 金 不投 资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 的证券 。 证券的 监督 …… (1 ) 本 基金 投 资 的流 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 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方法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九、信息披露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4 、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形 4 、 暂 停 或延 迟 披 露 基金 相关 信 息 的 情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282 信息披 露程 序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283 中海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 修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2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48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284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49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 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6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收 取 的 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用最 高不 超 过 申285 购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用 最 高不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5%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 回 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和 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购金额 的 5% ,赎 回费 用 最高不 超过 赎回金 额 的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费。本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 方法和 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86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拒绝 的,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2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 -50%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权 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 -50%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 -3%,本 基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288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 、 组合 限制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289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四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 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五) 临时 报告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 25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6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290 ( 一 ) 订 立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中 海 策略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中 海 策略 精 选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与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的 监督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 -50% ,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权 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 -50%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5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 -3%,本 基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与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投 融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291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 、 (12 ) 、 (16)、(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92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与核查 ( 六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2. 估 值方 法 2. 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4 、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形 4 、 暂 停 或延 迟 披 露 基金 相关 信 息 的 情形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 值的; 293 中海进 取收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协 议修 订 对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294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295 途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296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人民 币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29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298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299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 它业务 。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300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依 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中海 进 取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中海 进取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合 同 》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 95%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5%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301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302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03 中海合 嘉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指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304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6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金财产 , 具 体比 例详 见招 募 说明书 , 6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具体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其余305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306 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人民 币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30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 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权益 类资 产 的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的 20%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 ) 本 基金 对 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 )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308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除上 述第 (11 ) 项约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 、 (16 ) 、 (17 ) 项 约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309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法定代 表人 :黄 鹏 法定代 表人 : 杨皓鹏 310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经 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 它 业务 (涉 及行政 许可 的凭 许可 证 经营) 。 经营范 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注册资 本:5,123,350,416 元人民 币 联系人 :李 玉彬 联系电 话: (0755 )22168677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联系人 : 高希泉 联系电 话: (0755 )22197701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 原则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依 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海 合 嘉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制订 。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议的 内容 与 格 式 〉 》 、 《 中海 合 嘉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合同 》 ” ) 等 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投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311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1 、 组合 限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的 20%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1 、 组合 限制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 ) 本 基金 对 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 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312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除上 述第 (11 ) 项约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 、 (16 ) 、 (17 ) 项 约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6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13 中海中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314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2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金 财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315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 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 一 的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发 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316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317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7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7 ) 、 (18 )318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险。 319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解释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的依 据 本 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中海 中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中海 中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合同 》 ”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制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 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20 值的 5% 。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321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12 ) 、 (16 )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2 .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包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322 中海中 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 修 订对 照表 一 、基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323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 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中海中证高铁 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324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中 海中 证高 铁份 额的 赎 回费用 由 赎回 中 海中 证高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 中海 中证 高铁 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用应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 入 基金 财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5 、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中海中证高铁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中海中 证高 铁 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费 并 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新增: 9 、 当 中 海 中 证 高铁 份 额 发生 大 额 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摆动 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 织的 规定,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新增: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9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10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325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七部分


中海中 证 高 铁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上述第 1、2 、3、5、6 、7 、8 项 之一 的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1、2、3、5、6、7、10、 11 项 之 一 的 情 形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7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中海 中证高铁份额的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中 海中证高铁 份额、 中海中证高铁A 份 额、 中海中 证高铁B 份额, 下同) 的10% , 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 的 赎 回申 请 与 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326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投资 于中 证高 铁产 业 指数成 份 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 资 产的 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 产的 80%;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 权证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投资于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 的90% ,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327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 除 上 述第 (2) 、 (11) 、 (15) 、 (16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八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 八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八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包 括中海中证高铁份额、 中 海中证高铁 A 份额、中海中证高 铁 B 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328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二十三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 (九) 临时 报告 (九) 临时 报告 新增: 3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二、托 管协议修改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 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 于 中 证 高 铁 产 业 指 数 成 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 票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投 资于 中证 高铁 产 业指数 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329 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债券;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11 、15 、16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 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330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 投 资有 锁定 期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 券。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处理 2 、 估值 方法 2 、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净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