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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可转换 公司债 券持有 人会议 规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或 “ 发 行 人 ”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 界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的职权 、 义 务, 保障 债券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 法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可转换 公司债券 业务实施 细则》 和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 定, 结合 公 司 的实际情 况,特制 订本规则 。 第 二 条 本 规则项下 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为公司依 据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募 集 说 明 书 ” ) 约 定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可 转 债 ” 或 “ 本次债券 ” ) , 债券 持 有人为 通过认购 、 交 易、 受让 、 继 承、 承继 或 其 他合法方 式取得并 持有本次 可转债的 投资者。 第 三 条 债 券持有人 会议由全 体债券持 有人依据 本规则组 成, 债 券 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 规则规定 的程序召 集和召开, 并对本 规则规定 的 权 限范围内 的事项依 法进行审 议和表决 。 第 四 条 债 券持有人 会议根据 本规则审 议通过的 决议, 对 全体 债 券 持有人 ( 包括所有 出席会议 、 未出席 会议、 反 对决议或 放弃投票 权 的 债券持有 人、 持有 无表决权 的本次可 转债之债 券持有人, 以及在 相 关 决议通过 后受让本 次可转债 的债券持 有人, 下 同) 均有 同等约束 力 。 第 五 条 投 资者认购、 持有或 受让本次 可转债, 均 视为其 同意 本 规 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 受本规则 的约束。 第 二 章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六 条 可 转债债券 持有人的 权利: 1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等 相 关 规 定 参 与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与 债 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 持 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 决权; 2 .依 照其 所持有可 转债数额 享有约定 利息; 3 .根 据约 定条件将 所持有的 可转债转 为公司股 份; 4 .根 据约 定的条件 行使回售 权;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让 、 赠 与 或 质 押 其 所 持有的可 转债; 6 .依 照法 律、公司 章程的规 定获得有 关信息; 7 .按 约定 的期限和 方式要求 公司偿付 可转债本 息;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所 赋 予 的 其 作 为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其 他 权利。 第 七 条 可 转债债券 持有人的 义务: 1 .遵 守公 司发行可 转债条款 的相关规 定; 2 .依 其所 认购的可 转债数额 缴纳认购 资金; 3 .遵 守债 券持有人 会议形成 的有效决 议; 4 . 除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之 外 , 不 得 要 求 公 司 提 前 偿付可转 债的本金 和利息; 5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其 他义务。 第 三 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权 限 范 围 第 八 条 债 券持有人 会议的权 限范围如 下: 1 . 当 公 司 提 出 变 更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方 案 时 , 对 是 否 同 意 公 司 的 建议作 出 决议, 但 债券持有 人会议不 得作出决 议同意公 司不支付 本 次 债券本息、 变更本 次债券利 率和期限、 取消募 集说明书 中的赎回 或 回 售条款等 ; 2 . 当 公 司 未 能 按 期 支 付 可 转 债 本 息 时 , 对 是 否 同 意 相 关 解 决 方 案 作出决议 , 对是否 通过诉讼 等程序强 制公司和 保证人 ( 如有) 偿 还 债 券本息作 出决议, 对是否参 与发行人 的整顿、 和解、 重 组或者破 产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 的 法律程序 作出决议 ; 3 . 当 公 司 减 资 、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或 者 申 请 破 产 时 , 对 是 否 接 受 公司提出 的建议, 以 及行使 债券持有 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 方案作出 决 议; 4 . 当 保 证 人 ( 如 有 )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时 , 对 行 使 债 券 持 有 人 依 法享有权 利的方案 作出决议 ; 5 . 当 发 生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权 益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时 , 对 行 使 债 券 持 有人依法 享有权利 的方案作 出决议; 6 .在 法律 规定许可 的范围内 对本规则 的修改作 出决议;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由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作 出 决议的其 他情形。 第 四 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第 一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开 情 形 第 九 条 在 本次可转 债存续期 间内, 当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时, 应 当 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 议: 1 .公 司拟 变更募集 说明书的 约定; 2 .公 司未 能按期支 付本次可 转债本息 ; 3 .公 司发 生减资、 合并、分 立、解散 或者申请 破产; 4 .保 证人 (如有) 或担保物 (如有) 发生重大 变化; 5 .发 生其 他对债券 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 实质影响 的事项。 下 列机构或 人士可以 提议召开 债券持有 人会议: 1 .公 司董 事会提议 ; 2 . 单独 或合 计持有本 次可转债 未偿还债 券面值总 额10% 以 上的债 券 持有人书 面提议; 3 .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机 构或人士 。 第 十条 债 券持有人 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公司董 事会 应 在 提 出 或 收 到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提 议 之 日 起30 日 内 召 开 债 券 持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 有 人会议。 公 司董事 会应于会 议召开前15 日在证 券监管部 门指定媒 体 或 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 网站上公 告债券持 有人会议 通知。 会 议通知应 包 括 以下内容 : 1 .会 议的 日期、具 体时间、 地点和会 议召开方 式; 2 .提 交会 议审议的 事项; 3 . 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 :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并可 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 加表决; 4 .授 权委 托书内容 要求以及 送达时间 和地点; 5 .确 定有 权出席债 券持有人 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 之债权登 记日; 6 .召 集人 名称、会 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电话号 码; 7 .召 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则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15 日 内 , 如 公 司 董事会未 能按本规 则规定履 行其职责,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次可转 债 未 偿 还 债 券 面 值 总 额10% 以 上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以 公 告 方 式 发 出 召 开 债 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 知。 第 十 二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 除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 不 得 变更债券 持有人会 议召开时 间; 因不 可抗力确 需变更债 券持有人 会 议 召开时间 的, 不得 因此而变 更债券持 有人债权 登记日。 发 生上述 情 形 时 , 召 集 人 应 在 原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至 少5 个 交 易 日 内 以 公 告的方式 通知全体 债券持有 人并说明 原因。 第 十 三 条 债 券持有人 会议应设 置会场, 以 现场会 议形式召 开 。 公 司亦可采 取网络、 通 讯或其 他方式为 债券持有 人参加会 议提供便 利 。 债 券持有人 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 会议的, 视为出席 。 第 十 四 条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发 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的 机 构 或 人 员,为当 次会议召 集人。 第 十 五 条 召 集 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时 应 当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事 项出具法 律意见: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 1 . 会议的召 集、 召开 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 、 法 规、 本规 则的 规定; 2 .出 席会 议人员的 资格、召 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 有效; 3 .会 议的 表决程序 、表决结 果是否合 法有效; 4 .应 召集 人要求对 其他有关 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 。 第 十 六 条 召 集 人 应 该 负 责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应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 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 权的债券 面额、 被 代理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 项。 第 二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议 案 、 出 席 人 员 及 其 权 利 第 十 七 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 议 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在 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 权限范围 内 , 并 有明确的 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 项。 第 十 八 条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次 可 转 债 未 偿 还 债 券 面 值 总 额10% 以 上的债券 持有人有 权向债券 持有人会 议提出临 时议案。 发 行人及 其 关 联方可参 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 并提出临 时议案。 临 时提案 人应不迟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之 前10日 , 将 内 容 完 整 的 临 时 提 案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应 在 收 到 临 时 提 案 之 日 起2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 发出债券 持有人会 议补充通 知, 并公 告 临 时提案内 容。 除 上述规定 外, 召集 人发出债 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 后, 不得 修改 会 议 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债券持 有人会议 通知 (包 括 增 加临时提 案的补充 通知) 中 未列明的 提案, 或 不符合本 规则内容 要 求 的提案不 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 决议。 第 十 九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之 前 第5 个 交 易 日 。 债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时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有 权 出 席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债 券持有人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 第 二 十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表 决 , 也 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 表决。 债 券持有人 及其代理 人出席债 券 持 有人会议 的差旅费 用、食宿 费用等, 均由债券 持有人自 行承担。 第 二 十 一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 持 有 本 次 未 偿 还 债 券 的 证 券 账 户 卡 或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文件; 债 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 人出席会 议的, 应 出示本人 身 份 证明文 件、 法定代 表人或负 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 明和持有 本次未偿 还 债 券的证券 账户卡或 适用法律 规定的其 他证明文 件。 委 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 的, 代理 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 证明文件、 被 代 理 人 ( 或其 法定代表 人、 负责 人) 依法 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 、 被 代理 人 身 份证明文 件、 被代 理人持有 本次未偿 还债券的 证券账户 卡或适用 法 律 规定的其 他证明文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授 权代理委 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 内容: 1 .代 理人 的姓名、 身份证号 码; 2 .代 理人 的权限, 包括但不 限于是否 具有表决 权; 3 . 分 别 对 列 入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议 程 的 每 一 审 议 事 项 投 赞 成 、 反 对 或弃权票 的具体指 示; 4 .授 权代 理委托书 签发日期 和有效期 限; 5 .委 托人 签字或盖 章。 授 权委托书 应当注明, 如果债 券持有人 不作具体 指示, 债 券持 有 人 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 思表决。 授 权委托 书应在债 券持有人 会 议 召开24 小 时之前送 交债券持 有人会议 召集人。 第 二 十 三 条 召 集 人 和 律 师 应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 在 债 权 登 记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持 有 本 次 可 转 债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共 同 对 出 席 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 的资格和 合法性进 行验证, 并 登记出 席债券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和/ 或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及 其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本 次可转债 的张数。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 上 述债券持 有人名册 应由发行 人从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取得, 并 无 偿 提供给召 集人。 第 三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开 第 二 十 四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首 先 由 会 议 主 持 人按照规 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会议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决, 经律师 见证后形 成 债 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 。 第 二 十 五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主 持 。 在 公 司 董 事 长 未 能主持会 议的情况 下, 由董 事长授权 董事主持; 如果公 司董事长 和 董 事长授权 董事均未 能主持会 议, 则由 出席会议 的 债券持 有人以所 代 表 的 债 券 面 值 总 额 超 过 二 分 之 一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 的主持人 。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可 以 委 派 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列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经召 集人同意 , 其他重 要相关方 可以列席 会议。 应 召集人要 求 , 公 司应委派 至少一名 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 议。 除涉 及商业秘 密 、 上 市公司信 息披露规 定的限制 外, 列席 会议的董 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 应 就 债券持有 人的质询 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 说明。 第 四 节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表 决 、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第 二 十 七 条 向 会 议 提 交 的 每 一 议 案 应 由 与 会 的 有 权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 人或其正 式委托的 代理人投 票表决。 每 一张未 偿 还 的债券( 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 拥有 一票表决 权。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告 的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各 项 拟 审 议 事 项 或 同 一 拟 审 议 事项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逐项分开 审议、 表 决。 除因 不可抗力 等 特 殊原因导 致会议中 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 外, 会议 不得对会 议通知载 明 的 拟 审 议 事 项 进 行 搁 置 或 不 予 表 决 。 会 议 对 同 一 事 项 有 不 同 提 案 的 , 应 以提案提 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 表决,并 作出决议 。 债 券持有人 会议不得 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 债券持 有人 会 议 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 不得对 拟审议事 项进行变 更, 任何 对拟审议 事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 项 的变更应 被视为一 个新的拟 审议事项, 不得在 本次会议 上进行表 决 。 第 二 十 九 条 同 一 表 决 权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 网 络 或 其 他 表 决 方 式 中 的 一种。同 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 准。 第 三 十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 债 券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 人对拟审 议事项表 决时, 只 能投票表 示: 同意 或反对或 弃 权 。 未填、 错填、 字 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 票所持有 表决权对 应的表决 结 果 应计为废 票, 不计 入投票结 果。 未投 的表决票 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 决 权 ,不计入 投票结果 。 第 三 十 一 条 若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持 有 公 司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或 上 述 股东 、 公 司及保证 人 ( 如有 ) 的 关联 方, 则该 等债券持 有人在债 券 持 有人会议 上可发表 意见, 但 无表决权, 并且其 代表的本 次可转债 的 张 数 在 计 算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时 不 计 入 有 表 决 权 的 本 次 可转债张 数。 经会 议主持人 同意 , 本 次债券的 保证人 ( 如有 ) 或 其 他 重要相关 方可以参 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 并有权 就相关事 项进行说 明 , 但 无表决权 。 第 三 十 二 条 会 议 设 监 票 人 两 名 , 负 责 会 议 计 票 和 监 票 。 监 票 人 由 会议主持 人推荐并 由出席会 议的债券 持有人 (或 债券持 有人代理 人 ) 担 任。 每 一审议事 项的表决 投票时, 应 当由至 少两名债 券持有人 ( 或 债 券 持有人代 理人) 同 一名发行 人授权代 表参加清 点, 并由 清点人当 场 公 布表决结 果。律师 负责见证 表决过程 。 第 三 十 三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根 据 表 决 结 果 确 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获得通 过, 并应 当在会上 宣布表决 结果。 决 议的表决 结果应载 入 会 议记录。 第 三 十 四 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 可 以对 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点票; 如 果会议主 持人未提 议重新点 票 , 出 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 人 (或债 券持有人 代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宣布 结 果 有异议的, 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点票, 会 议主持 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9 应 当即时组 织重新点 票。 第 三 十 五 条


除本 规则 另有规定 外, 债券 持有人会 议对表决 事项 作 出决议, 须经 出席 (包 括现 场、 网络 、 通 讯等 方式参加 会议 ) 本 次 会 议并有表 决权的债 券持有人 ( 或债券 持有人代 理人) 所 持未偿还 债 券 面值总额 超过二分 之一同意 方为有效 。 第 三 十 六 条


债券 持有 人会议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但 其 中 需经有权 机构批准 的, 经有 权机构批 准后方能 生效。 依 照有关法 律 、 法 规、 募集 说明书和 本规则的 规定, 经 表决通过 的债券持 有人会议 决 议 对本次可 转债全体 债券持有 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 。 任 何 与 本 次 可 转 债 有 关 的 决 议 如 果 导 致 变 更 发 行 人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 系的, 除 法律 、 法 规、 部门 规章和募 集说明书 明 确 规定债券 持有人作 出的决议 对发行人 有约束力 外: 1 . 如 该 决 议 是 根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提 议 作 出 的 , 该 决 议 经 债 券 持 有 人会议表 决通过并 经发行人 书面同意 后, 对发 行人和全 体债券持 有 人 具有法律 约束力; 2 . 如 果 该 决 议 是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提 议 作 出 的 , 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表 决通过后 ,对发行 人和全体 债券持有 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 。 第 三 十 七 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 议之日后 二个交易 日内将决 议于监管 部门指定 的媒体上 公告。 公 告 中 应列明会 议召开的 日期 、 时 间、 地点 、 方 式、 召集 人和 主持人, 出 席 会议的债 券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人数、 出 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 人和代理 人 所 代表表决 权的本次 可转债张 数及占本 次可转债 总张数的 比例、 每 项 拟 审议事项 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 议的内容 。 第 三 十 八 条


债券 持有 人会议应 有会议记 录。 会议 记录记载 以下 内 容: 1 .召 开会 议的时间 、地点、 议程和召 集人名称 或姓名; 2 . 会 议 主 持 人 以 及 出 席 或 列 席 会 议 的 人 员 姓 名 , 以 及 会 议 见 证 律 师、监票 人和清点 人的姓名 ;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0 3 .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 所 代 表 表 决 权 的 本 次 可 转 债 张 数 及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表 决 权 的 本 次 可 转债张数 占公司本 次可转债 总张数的 比例; 4 .对 每一 拟审议事 项的发言 要点; 5 .每 一表 决事项的 表决结果 ; 6 .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质 询 意 见 、 建 议 及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答复 或说明等 内容;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认 为 应 当 载 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 内容。 第 三 十 九 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 录 内容真实、 准确和 完整。 债 券持有人 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 议的会议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表 ) 、 见 证 律 师 和 记 录 员 签 名 。 债 券 持 有 人会议记 录、 表决 票、 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授 权委 托书 、 律 师 出 具的法律 意见书等 会议文件 资料由发 行人董事 会保管, 保 管期限 为 十 年。 第 四 十 条 召 集 人 应 保 证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连 续 进 行 , 直 至 形 成 最 终决议。 因不可抗 力、 突发 事件等特 殊原因导 致会议中 止、 不能 正 常 召开或不 能作出决 议的, 应 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 快恢复召 开会议或 直 接 终止本次 会议, 并 将上述情 况及时公 告。 同时 , 召集 人 应向发行 人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 对 于 干 扰 会 议 、 寻 衅滋事和 侵犯债券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行为, 应 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 并 及 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 处。 第 四 十 一 条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应 严 格 执 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 代 表 债券持有 人及时就 有关决议 内容与有 关主体进 行沟通, 督 促债券 持 有 人会议决 议的具体 落实。 第 四 章 附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本 次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会 议规则有 明确规定 的,从其 规定;否 则,本规 则不得变 更。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1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则项 下 公告的方 式为: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及/ 或 发行人指 定的其他 法定信息 披露媒体 上进行公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则所称 “以上 ” 、 “内 ” , 含 本数 ; “过 ” 、 “超过 ” 、 “ 低于 ” 、 “ 多于 ” , 不含本数 。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中 提 及 的 “ 本 次 未 偿 还 债 券 ” 指 除 下 述 债 券 之 外的一切 已发行的 本次债券 : 1 .已 兑付 本息的债 券; 2 . 已 届 本 金 兑 付 日 , 兑 付 资 金 已 由 发 行 人 向 兑 付 代 理 人 支 付 并 且 已经可以 向债券持 有人进行 本息兑付 的债券。 兑 付资金 包括该债 券 截 至本金兑 付日根据 本次债券 条款应支 付的任何 利息和本 金; 3 .发 行人 根据约定 已回购并 注销的债 券。 第 四 十 六条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 召 开 、 表 决 程 序 及 决 议 的 合法有效 性发生争 议, 应在 公司住所 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通 过 诉讼解决 。 本 规 则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自 本 次 可 转 债 发 行 之 日 起 生效。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4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