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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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简称: 山西证券
股 票代码:002500
编号 : 临2018-021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关于第 三届监 事会第 十一次 会议决 议的公 告
一 、 监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根 据 《 公司 章程 》 规 定,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公
司 ” )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以 电子邮件 结合电话 提示的方 式发出了 召
开 第三届监 事会第 十一 次会议 的通知及 议案等资 料。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次会 议在山西 省太原市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三层会议 室以现场 形
式 召开。
会 议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焦 杨 先 生 主 持 ,12 名 监 事 全 部 出 席 ( 其中,
因 工作原因, 王国峰 书面委托 郭志宏、 高 明书面 委托刘奇 旺 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行使 表决权 ) ,公 司 高 级管理人 员 列席本 次会议。
会 议召开及 表决程序 符合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 和 《 山西 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会 议合法有 效。
二 、 监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情 况
本 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 了以下事 项:
( 一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7 年 度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并 提 交 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 ,0 票 弃权 。
《 公司 2017 年度 监事 会工作报 告》 与 本 决 议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 二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监 事 2017 年 度 薪 酬 执 行 情 况 及 2018 年度
本 公 司 及 监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2
薪 酬 发 放 方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 ,0 票 弃权 。
《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2017 年 度 薪 酬 执 行 情 况 及2018 年 度 薪 酬 发 放 方
案》 与 本 决 议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 三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7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 , 并提交 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监 事会认为 : (1 )公 司 2017 年 年度报 告及其摘 要编制和 审议 程
序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2 )公司 2017 年年
度 报告及其 摘要的内 容和格式 符合中国 证监会、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的 各
项 规定, 所 包含的信 息真实反 映了公司 当年度的 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 况
等 事项 ; (3 ) 未发 现参 与报告编 制和审议 的人员有 违反保密 规定的 行
为。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 ,0 票 弃权 。
《 公司 2017 年年 度报 告》 、 《公 司 2017 年 年度报 告摘要》 与 本 决
议 同 日 公告 。
(四)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7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 并 提 交 公司
2017 年度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监 事会认为 : 《 公司2017 年 度利 润分配预 案》 符合 法律法规 及 《 公
司 章 程 》 关 于 利 润 分 配 的 相 关 规 定 , 符 合 公 司 《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2015 年-2017 年)》 , 不存 在损 害全体股 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
形。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 ,0 票 弃权 。
( 五 ) 审 议 通 过 《 公 司 2017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
监 事会认为 : (1 )公 司根据监 管政策规 定、 结合 自身经营 需求 ,
建 立、 健全 并有效实 施了内部 控制, 公 司法人治 理结构完 善有效, 内
部 控制组织 机构设置 合理, 对 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 题制定了 有效的整 改
措 施, 保障 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贯彻 执行, 公 司 内部控 制总体上 是3
有 效的 。 (2 ) 《公司 2017 年 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 告》 的评 价形式及 内容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 件的要 求, 对公 司内部控 制的整体 评
价 是全面、 客观和真 实的。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 ,0 票 弃权 。
《 公司 2017 年度 内部 控制评价 报告 》 与 本决议同 日刊登于 巨潮
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六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议 案 》
监 事会认为: 本次会 计政策变 更是公司 根据财政 部新修订 和颁 布
的 企业会计 准则进行 的合理变 更, 执行 修订后的 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 客
观 、 准确、 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 本 次会 计政策变更
的 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 ,不存在 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 ,0 票 弃权 。
《 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 案》与本 决议同日 公告。
( 七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符 合 公开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条 件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八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的 议
案》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公 司 监 事 会 同 意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并 逐 项 表 决 如
下:
1 、本 次发 行证券的 种类
本 次 发 行 证 券 的 种 类 为 可 转 换 为 公 司 A 股 股 票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该可转 债及未来 转换 的 A 股 股票将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2 、发 行规 模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投 资计划, 本次 发行 可转债拟 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30 亿元 ( 含4
30 亿元 ) 。 具体发行 数额提请 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 董事会及 董事会授 权
人 士在上述 额度范围 内确定。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3 、票 面金 额和发行 价格
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每 张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按 面值发行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4 、可 转债 存续期限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公 司 可 转 债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进度安排, 结合本 次发行可 转债的发 行规模及 公司未来 的经营和 财
务 等情况, 本次发行 可转债的 期限为自 发行之日 起 6 年。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5 、票 面利 率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司董事 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 士在发行 前根据国 家政策、 市 场状况 和
公 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 机构(主 承销商) 协商确定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6 、还 本付 息的期限 和方式
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采 用每年付 息 一次的 付息方式, 到期归 还本 金
和 最后一年 利息。
(1 ) 年利 息计算
年 利 息 指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按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自 可 转 债 发
行 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 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 利息的计 算公式为 :I=B*i
I :指 年利 息额;
B : 指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在 计 息 年 度 ( 以 下 简 称 “ 当 年 ”
或 “每年” )付 息债 权登记日 持有的可 转债票面 总额; 5
i :指 可转 债的当年 票面利率 。
(2 ) 付息 方式
① 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 采用每年 付息一次 的付息方 式, 计息 起始 日
为 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 付息日: 每 年的付 息日为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 每满 一
年 的当日。 如该日为 法定节 假 日或休息 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顺 延期间不 另付息。 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 日之间为 一个计息 年度。
转 股年度有 关利息和 股利的归 属等事项, 由公司 董事会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规定确定 。
③ 付息债权 登记日: 每 年的付 息债权登 记日为每 年付息日 的前 一
交 易日, 公 司将在每 年付息日 之后的五 个交易日 内支付当 年利息 。 在
付 息债权登 记日前 (包 括付息 债权登记 日) 申请 转换成公 司股票的 可
转 债,公司 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 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 度的利 息 。
④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所 获 得 利 息 收 入 的 应 付 税 项 由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承
担。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 反 对,0 票 弃权 。
7 、转 股期 限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转 股 期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满 六 个 月 后 的 第 一
个 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 到期日止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8 、转 股价 格的确定 及其调整
(1 ) 初始 转股价格 的确定依 据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初 始 转 股 价 格 不 低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日 前 三
十 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 均价 (若 在该三十 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 因
除 权、 除息 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 形, 则对 调整前交 易日的收 盘价按经 过
相 应除权、 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 计算 ) 、 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 票6
交 易均价 (若 在该二 十个交易 日内发生 过因除权、 除息引 起股价调 整
的 情形, 则 对调整前 交易日的 收盘价按 经过相应 除权、 除 息调整后 的
价 格计算) 和 前一个 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 价, 具体 转股价格 提
请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发 行 前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与 保 荐 机 构
( 主承销商 )协商确 定。
其 中,前三 十个交易 日公 司 A 股 股票交 易均价= 前三 十个 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总 额/ 该三 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 易总量; 前
二 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 易均价= 前二 十个 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 票
交 易总额/ 该二 十个 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 票交易总 量;前一 交易日公 司
A 股 股票交 易均价= 前一 交易 日公 司A 股 股票交 易总额/ 该日 公司A 股
股 票交易总 量 。
(2 ) 转股 价格的调 整方法及 计算公式
在 本次发行 之后, 当 公司因派 送股票股 利、 转增 股本、 增 发新 股
或 配股、 派 送现金股 利等情况 ( 不包括 因可转债 转股而增 加的股本 ) ,
将 按下述公 式进行转 股价格的 调整 (保 留小数点 后两位, 最 后一位 四
舍 五入 ) :
派 送股票股 利或转增 股本:P1=P0/(1+n) ;
增 发新股或 配股:P1=(P0+A*K)/(1+k) ;
上 述两项同 时进行:P1=(P0+A*k)/(1+n+k) ;
派 送现金股 利:P1=P0-D ;
上 述三项同 时进行:P1=(P0-D+A*k)/(1+n+k) 。
其 中:P1 为调整后 转股价,P0 为调 整前转股 价,n 为 送股或转
增 股本率,A 为增发 新股价或 配股价,k 为增发 新股或配 股率,D 为
每 股派送现 金股利。
当 公 司 出 现 上 述 股 份 和/ 或 股 东 权 益 变 化 情 况 时 , 将 依 次 进 行 转
股 价格调整, 并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 相7
关 公告, 并 于公告中 载明转股 价格调整 日、 调整 办法及暂 停转股时 期
( 如 需 ) 。 当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为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转 股 申 请 日
或 之后, 转 换股份登 记日之前, 则该持 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 后
的 转股价格 执行。
当 公司可能 发生股份 回购、 合 并、 分立 或任何其 他情形使 公司 股
份 类 别 、 数 量 和/ 或 股 东 权 益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的 债 权 利 益 或 转 股 衍 生 权 益 时 , 公 司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公
平、 公正、 公 允的原 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持 有人权益 的
原 则调整转 股价格。 有 关转股 价格调整 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 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 订。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9 、转 股价 格的向下 修正条款
(1 ) 修正 条件及修 正幅度
在 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 存续期间, 当公司 股票在任 意连续三 十个 交
易 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 于当期转 股价格的 90%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有 权 提 出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方 案 并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上 述 方 案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实施。 股 东大会 进行表决 时, 持有 公司本次 发行的可 转债的股 东
应 当回避。 修 正后的 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 该次股东 大会召开 日前三十 个
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 前二十 个交易日 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 均
价 和前一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 较高者。 同 时, 修 正后的转 股
价 格不得低 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 资产值。
若 在前述前 三十个交 易日内、 前 二十个 交易日内 发生过转 股价 格
调 整的情形, 则在调 整前的交 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 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 计
算 ,调整后 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 8
(2 ) 修正 程序
如 公司决定 向下修正 转股价格, 公司将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上 市
公 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 刊登股东 大会决议 公告, 公 告修正幅 度、 股权 登
记 日及暂停 转股期间 等。 从股 权登记日 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 ( 即转股 价
格 修正日) 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 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 股价格。
若 转股价格 修正日为 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 ,转换股 份登记日 之前 ,
该 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 正后的转 股价格执 行。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10、转股股 数确定方 式以及转 股时不足 一股金额 的处理方 法
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持 有人在转 股期内申 请 转股时, 转股数 量 Q 的
计 算方式为 :Q=V/P ,并 以去 尾法取一 股的整数 倍。
其 中:V 为 可转债持 有人申请 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 总金额;P 为申
请 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 股价。
可 转债持有 人申请转 换成的股 份须是一 股的整数 倍。 转股 时不 足
转 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 余额, 公 司将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 部门的有 关
规 定, 在可 转债持有 人转股当 日后的五 个交易日 内以现金 兑付该部 分
可 转债的票 面余额及 其所对应 的当期应 计利息。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11、赎回条 款
(1 ) 到期 赎回条款
在 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 期满后五 个交易日 内, 公司 将以本次 发行 的
可 转债的票 面面值上 浮一定比 率 (含最 后一期年 度利息) 的 价格向 投
资 者赎回全 部未转股 的可转债。 具体上 浮比率提 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 事
会 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 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 。
(2 ) 有条 件赎回条 款
在 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 转股期内, 当下述 两种情形 的任意一 种出 现9
时, 公司有 权决定按 照债券面 值加应计 利息的价 格赎回全 部或部分 未
转 股的可转 债:
① 在本次发 行的可转 债转股期 内, 如果 公司 A 股 股票连续 三十 个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有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格 不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130% (含130%);
② 当本次发 行的可转 债未转股 余额不足 3,000 万 元时。
当 期应计利 息的计算 公式为:IA=B*i*t/365 。
IA:指当期 应计利息 ;
B : 指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将 赎 回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i :指 可转 债当年票 面利率;
t : 指 计 息 天 数 , 即 从 上 一 个 付 息 日 起 至 本 计 息 年 度 赎 回 日 止 的
实 际日历天 数(算头 不算尾) 。
若 在前述三 十个交易 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 格调整的 情形, 则 在调 整
前 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 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调整后 的交易日 按
调 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 计算。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12、回售条 款
(1 ) 有条 件回售条 款
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最 后两个计 息年度 , 如 果公司 股票在任 何连 续
三 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 价格低于 当期转股 价格 的 70% 时 , 可 转债持有 人
有 权 将 其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债 券 面 值 加 上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价 格回售给 公司。
若 在 上 述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因 发 生 送 股 票 股 利 、 转 增 股
本 、 增 发 新 股 ( 不 包 括 因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转 股 而 增 加 的 股 本 ) 、 配
股 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 形, 则在 调整前的 交易日按 调10
整 前的转股 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 算, 在调 整后的交 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 股
价 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如果出 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 则上述 三
十 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 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 计算。
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最 后两个计 息年度, 可 转债持 有人在每 年回 售
条 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 回售权一 次, 若在 首次满足 回
售 条 件 而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未 在 公 司 届 时 公 告 的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申 报 并 实
施 回售的, 该 计息年 度不应再 行使回售 权, 可转 债持有人 不能多次 行
使 部分回售 权。
(2 ) 附加 回售条款
若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事 实 情 况 与 公 司
在 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 诺情况相 比出现重 大变化, 根 据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被 视 作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或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为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途的, 可 转债持 有人享有 一次回售 的权利。 可 转债持 有人有权 将
其持有的 可 转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债 券 面 值 加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价 格 回 售
给 公司。 持 有人在附 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 可以在 公司公告 后的附加 回
售 申报期内 进行回售, 本次附 加回售申 报期内不 实施回售 的, 不应 再
行 使附加回 售权。
上 述当期应 计利息的 计算公式 为:IA=B*i*t/365
IA:指当期 应计利息 ;
B : 指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将 回 售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i :指 可转 债当年票 面利率;
t : 指 计 息 天 数 , 即 从 上 一 个 付 息 日 起 至 本 计 息 年 度 赎 回 日 止 的
实 际日历天 数(算头 不算尾)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13、转股年 度有关股 利的归属 11
因 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 转股而增 加的公司A 股股票 享有与原A 股股
票 同等的权 益, 在股 利发放的 股权登记 日当日登 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 股
股 东 (含因 可转债转 股形成的 股东) 均 参与当期 股利分配 , 享有同 等
权 益。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14、发行方 式及发行 对象
本 次 可 转 债 的 具 体 发 行 方 式 由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与 保 荐 机 构
( 主承销商) 协商确 定。 本次 可转债的 发行对象 为持有中 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 法人、 证 券投资 基
金 、符合法 律规定的 其他投资 者等(国 家法律、 法规禁止 者除外)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15、向原股 东配售的 安排
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向 公司 原 A 股 股东实 行优先配 售, 向原 A 股股
东 优 先 配 售 的 具 体 比 例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授 权 人 士
根 据发行时 具体情况 确定,并 在本次可 转债的发 行公告中 予以披 露 。
原A 股股东 优先配售 之外和原A 股股东 放弃优先 配售后的 部分采用 网
下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售 和/ 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余额由 承销团包 销。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16、债券持 有人会议 相关事项
(1 ) 债券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① 可转债债 券持有人 的权利: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 等相关规 定参与或 委托代理 人参与债 券持 有
人 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
依 照其所持 有可转债 数额享有 约定利息 ;
根 据约定条 件将所持 有的可转 债转为公 司股份; 12
根 据约定的 条件行使 回售权;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 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转让、 赠 与或质押 其所 持
有 的可转债 ;
依 照法律、 公司章程 的规定获 得有关信 息;
按 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 要求公司 偿付可转 债本息;
法 律、 行政 法规及公 司章程所 赋予的其 作为公司 债权人的 其他 权
利。
② 可转债债 券持有人 的义务;
遵 守公司发 行可转债 条款的相 关规定;
依 其所认购 的可转 债 数额缴纳 认购资金 ;
遵 守债券持 有人会议 形成的有 效决议;
除 法律、 法 规规定及 募集说明 书约定之 外, 不得 要求公司 提前 偿
付 可转债的 本金和利 息;
法 律、 行政 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 可转债持 有人承担 的其 他
义 务。
(2 ) 债券 持有人会 议的权限 范围
① 当 公司提 出变更募 集说明书 约定的方 案时, 对 是否同意 公司 的
建 议作出决 议, 但债 券持有人 会议不得 作出决议 同意公司 不支付本 次
债 券本息、 变 更本次 债券利率 和期限、 取 消募集 说明书中 的赎回或 回
售 条款等;
② 当 公司未 能按期支 付可转债 本息时, 对 是否同 意相关解 决方 案
作 出决议, 对是否通 过诉讼等 程序强制 公司和保 证人 (如 有) 偿还 债
券 本息作出 决议, 对 是否参与 发行人的 整顿、 和 解、 重组 或者破产 的
法 律程序作 出决议;
③ 当 公司减 资、 合并 、 分 立、 解散 或者 申请破产 时, 对是 否接受
公 司 提 出 的 建 议 , 以 及 行 使 债 券 持 有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方 案 作 出 决13
议;
④ 当 保证人 (如有) 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时, 对行 使债券持 有人 依
法 享有权利 的方案作 出决议;
⑤ 当 发生对 债券持有 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 对行使 债券 持
有 人依法享 有权利的 方案作出 决议;
⑥ 在 法 律 规 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修 改 作 出
决 议;
⑦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 当由债券 持有人会 议作 出
决 议的其他 情形。
(3 ) 债券 持有人会 议的召开 情形
① 在 本次可 转债存续 期间内, 当 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时, 应 当召 集
债 券持有人 会议:
公 司拟变更 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 ;
公 司未能按 期支付本 次可转债 本息;
公 司发生减 资、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 申请破产 ;
保 证人(如 有)或担 保物(如 有)发生 重大变化 ;
发 生其他对 债券持有 人权益有 重大实质 影响的事 项。
下 列机构或 人士可以 提议召开 债券持有 人会议:
公 司董事会 提议;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次 可转债未 偿还债券 面值总额10% 以上 的债 券
持 有人书面 提议;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机构或 人士。
② 债券 持有 人会议由 公司董事 会负责召 集。 公司 董事会应 在提 出
或 收到召开 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 提议之日 起 30 日 内召开债 券持有人 会
议 。公司董 事会应于 会议召开 前 15 日 在证券监 管部门指 定媒体或 者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上公告债 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 会议通 知应包括 以14
下 内容:
会 议的日期 、具体时 间、地点 和会议召 开方式;
提 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 ;
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 :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可以 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 表决;
授 权委托书 内容要求 以及送达 时间和地 点;
确 定有权出 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 的债券持 有人之债 权登记日 ;
召 集人名称 、会务 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电 话号码;
召 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4 ) 债券 持有人会 议的议案 、出席人 员及其权 利
① 提 交债券 持有人会 议审议的 议案由召 集人负责 起草。 议 案内 容
应 符合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在 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 权限范围 内, 并有 明
确 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 事项;
②单 独或合 计持有本 次可转债 未偿还债 券面值总 额10% 以 上的 债
券 持有人有 权向债券 持有人会 议提出临 时议案。 发 行人及 其关联方 可
参 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 并提出临 时议案。 临 时提案 人应不迟 于债券持 有
人 会议召开 之前 10 日 ,将内 容完整的 临时提案 提交召集 人,召集 人
应 在 收 到 临 时 提 案 之 日 起 2 个交易 日 内 在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或
者 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 站上发出 债券持有 人会议补 充通知, 并 公告临 时
提 案内容;
除 上述规定 外, 召集 人发出债 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 后, 不得 修改 会
议 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债券持 有人会议 通知 (包 括
增 加临时提 案的补充 通知) 中 未列明的 提案, 或 不符合债 券持有人 会
议 规则内容 要求的提 案不得进 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③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期 之
前第5 个交 易日。 债 权登记日 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15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本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有 权 出 席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④ 债 券持有 人可以亲 自出席债 券持有人 会议并表 决, 也可 以委 托
代 理人代为 出席并表 决。 债券 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 出席债券 持有人会 议
的 差旅费用 、食宿费 用等,均 由债券持 有人自行 承担。
(5 ) 债券 持有人会 议的召开
债 券持有人 会议采取 现场方式 召开。 首 先由会议 主持人按 照规 定
程 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 事项,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会 议
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经 律师见 证后形成 债券持有 人
会 议决议;
债 券持有人 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 主持。 在 公司董事 长未能主 持会 议
的 情况下, 由 董事长 授权董事 主持; 如 果公司董 事长和董 事长授权 董
事 均未能主 持会议, 则 由出席 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 以所代表 的债券面 值
总 额 超 过 二 分 之 一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议的主 持人;
公 司可以委 派董事或 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 债券持有 人会议; 经 召 集
人 同意, 其 他重要相 关方可以 列席会议 。 应召集 人要求, 公司应委 派
至 少一名董 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除涉及 商业秘密、 上市公 司
信 息披露规 定的限制 外, 列席 会议的董 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 应就债券 持
有 人的质询 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 说明。
(6 ) 债券 持有人会 议的表决 、决议及 会议记录
① 向 会 议 提 交 的 每 一 议 案 应 由 与 会 的 有 权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券持有 人或其正 式委托的 代理人投 票表决。 每 一张未 偿还的债 券
(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拥有 一票表决 权;
② 公 告 的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各 项 拟 审 议 事 项 或 同 一 拟 审 议 事 项 内16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逐项分开 审议、 表 决。 除因 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 因
导 致会议中 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 外, 会议 不得对会 议通知载 明的拟审 议
事 项进行搁 置或不予 表决。 会 议对同一 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 应以提 案
提 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 表决,并 作出决议 ;
债 券持有人 会议不得 就未经公 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 债券持 有人 会
议 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 不得对 拟审议事 项进行变 更, 任何 对拟审 议事
项 的 变 更 应 被 视 为 一 个 新 的 拟 审 议 事 项 , 不 得 在 本 次 会 议 上 进 行 表
决。
③ 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 择现场、 网 络或其 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 种。 同
一 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
④ 债券持有 人会议采 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 决。 债券 持有人或 其代 理
人 对拟审议 事项表决 时,只能 投票表示 :同意或 反对或弃 权。未 填 、
错 填、 字迹 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 所持有表 决权对应 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 废
票 , 不计入 投票结果 。 未投的 表决票视 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 权, 不计 入
投 票结果;
⑤ 若 债 券 持 有 人 为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或 上 述 股 东 、
公 司及保证 人 (如有 ) 的关联 方, 则该 等债 券持 有人在债 券持有人 会
议 上可发表 意见, 但 无表决权, 并且其 代表的本 次可转债 的张数在 计
算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时 不 计 入 有 表 决 权 的 本 次 可 转 债
张 数。 经会 议主持人 同意 , 本 次债券的 保证人 ( 如有 ) 或 其他重要 相
关 方可以参 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 并有权 就相关事 项进行说 明, 但无 表
决 权;
⑥ 会议设监 票人两名, 负责会 议计票和 监票。 监 票人由会 议主 持
人 推荐并由 出席会议 的债券持 有人(或 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 )担任。
每 一审议事 项的表决 投票时, 应 当由至 少两名债 券持有人 ( 或 债
券 持有人代 理人) 同 一名发行 人授权代 表参加清 点, 并由 清点人当 场17
公 布表决结 果 。律师 负责见证 表决过程 ;
⑦ 会 议 主 持 人 根 据 表 决 结 果 确 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 获 得
通 过, 并应 当在会上 宣布表决 结果。 决 议的表决 结果应载 入会议记 录 ;
⑧ 会议主持 人如果对 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 怀疑, 可 以对 所
投 票数进行 重新点票;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未提议重 新点票, 出 席会议 的
债 券持有人 (或 债券 持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 的 ,
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点 票, 会议 主持人应 当即时组 织
重 新点票;
⑨ 除债券持 有人会议 规则另有 规定外, 债 券持有 人会议对 表决 事
项 作出决议 , 须 经出 席 ( 包括 现场 、 网 络、 通讯 等方式参 加会议) 本
次 会议并有 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 人 (或债 券持有人 代理人) 所 持未偿 还
债 券面值总 额超过二 分之一同 意方为有 效;
⑩ 债券持有 人会议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但 其中需 经有 权
机 构批准的 , 经 有权 机构批准 后方能生 效。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 募
集 说明书和 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 经表决 通过的债 券持有人 会
议 决议对本 次可转债 全体债券 持有人具 有法律约 束力;
任 何 与 本 次 可 转 债 有 关 的 决 议 如 果 导 致 变 更 发 行 人 与 债 券 持 有
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 系的, 除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和募 集说明书 明
确 规定债券 持有人作 出的决议 对发行人 有约束力 外:
如 该决议是 根据债券 持有人的 提议作出 的, 该决 议经债券 持有 人
会 议表决通 过并经发 行人书面 同意后, 对 发行人 和全体债 券持有人 具
有 法律约束 力;
如 果该决议 是根据发 行人的提 议作出的, 经债券 持有人会 议表 决
通 过后,对 发行人和 全体债券 持有人具 有法律约 束力。
?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作 出 决 议 之 日 后
二 个交易日 内将决议 于监管部 门指定的 媒体上公 告。 公告 中应列明 会18
议 召开的日 期、 时间 、 地 点、 方式 、 召 集人和主 持人 , 出 席会议的 债
券 持有人和 代理人人 数、 出席 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代表表 决
权 的本次可 转债张数 及占本次 可转债总 张数的比 例、 每项 拟审议事 项
的 表决 结果 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 的内容;
? 债 券持有 人会议应 有会议记 录。会议 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召 开会议的 时间、地 点、议程 和召集人 名称或姓 名;
会 议 主 持 人 以 及 出 席 或 列 席 会 议 的 人 员 姓 名 , 以 及 会 议 见 证 律
师 、监票人 和清点人 的姓名;
出 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 人和代理 人人数、 所 代表表 决权的本 次可 转
债 张 数 及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表 决 权 的 本 次 可 转
债 张数占公 司本次可 转债总张 数的比例 ;
对 每一拟审 议事项的 发言要点 ;
每 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 结果;
债 券持有人 的质询意 见、 建议 及公司董 事、 监事 或高级管 理人 员
的 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 ;
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文件 以及债券 持有人会 议认为应 当载 入
会 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7、本次募 集资金用 途
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所 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 过 30 亿 元,扣除 发行 费
用 后, 全部 用于补充 营运资金 , 发展主 营业务, 在可转债 持有人转 股
后 补充资本 金。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8、担保事 项
本 次发行的 可转债不 提供担保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19
19、募集资 金管理及 存放账户
公 司已经制 订了募集 资金管理 相关制度, 本次发 行可转债 的募 集
资 金必须存 放于公司 董事会指 定的募集 资金专项 账户中, 具 体开户 事
宜 将在发行 前由公司 董事会确 定, 并在 发行公告 中披露募 集资金专 项
账 户的相关 信息。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20、本次决 议的有效 期
公 司本次发 行可转债 方案的有 效期为十 二个月, 自 发行方 案通 过
股 东大会审 议之日起 计算。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九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预 案 的 议
案》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 券预案 》 与 本决
议 同日刊 登 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 十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可 行 性 报 告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可 行 性 报 告 》 与 本 决 议 同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
( 十 一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 、
《 关于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 情况的鉴 证报告 》 与
本 决议同日 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20
( 十 二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
填 补 措 施 及 相 关 承 诺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摊 薄 即
期 回报对公 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 司采取措 施的公告 》 、 《山西 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高 级管 理人员关 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摊
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的公告》 与本决 议同日刊 登于巨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
( 十 三 )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议 案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 与 本
决 议同日刊 登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 十 四 )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2018 年-2020 年) 》 ,
并 提 交 公 司 201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表 决结果:12 票 同意 ,0 票反 对,0 票 弃权。
《 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2018 年-2020 年 ) 》 与本 决议同日 刊登于
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
特 此公告 。
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
201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