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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004882)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 丰荣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4 月 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丰荣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中银丰荣 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4882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8 年 1 月 10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建 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丰荣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 银 丰荣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约 定 
申购起 始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时间 
根据 《 中银 丰荣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 中银 丰荣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中银丰荣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间 , 自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包括 该 日 ) 进入 开 放 期 , 期间 可 以 办 理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 每 个 开放 期 不 少 于 2
个工作 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本次 开放 的具体 时间 为 4 月 10 日—4 月 11 日。
如 封 闭 期 结 束后 或 在 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与 赎回
业务 , 或 依据 基金合 同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期 时间 顺延 , 直 至满 足开放 期的 时 间
要求,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 起, 本 基金 进入 第一 个开 放期 ,2018 年 4 月 10 日为 本基 金 第一 个
开放期 的第 一 个 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该 日起 开始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在开
放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开 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但 若投
资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下同)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 者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其 他销
售机构 约定 , 对 投资 人委 托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的, 其他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委
托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 金额 的数 量限 制, 并在调整 实
施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客户 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元 0.8%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 作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 情况 , 赎 回办 理和 款项支 付的
办法将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 有期 限。当 Y <7 天时 ,赎 回费 率为 1.5% ;当 7 天≤Y <30 天时 ,赎回 费
率为 0.75% ;当 Y ≥ 3 0 天 时 ,赎回 费率 为 0 。 
2、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 赎 回费 应全额 归基 金财 产, 持有 期 7 日 以上 (含
7 日 ) 的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按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当发 生大额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 作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陈 洪源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 公开销售。 
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3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 丰荣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中银丰荣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等 法
律文件 。投 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 陆本 公司网 站 www.bocim.com 了 解相关 情况 。 
4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 ,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巨 额赎回 风险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较低 的风 险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投资 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最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 投资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