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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鑫A(003105)

光大永鑫: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光 大保德 信 永 鑫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部分条 款 的 公告 
 
根据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 布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规定 》”) ,对 已经 成立 的开 放式基 金, 原基 金合 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 定 》
的, 应 当在 《 规定 》 施 行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 修 改基 金合同 并公 告。 为使 光大 保德信 永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符合 该 《规 定》 的要 求, 光大 保德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公 司 ”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宁波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并 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决定 对 《 光大 保德 信 永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中的相 关条 款进行 修改 。 具体修 改内 容详 见附 件。 
本次 《 基金 合同》 修改 事项 主要 系因 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化而 应当 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修
改, 其 他因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信息 更新 而做 出的修 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自 本公 告发 布之日 起生 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已 相应 修 改本基 金的 《 光大 保德 信 永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并 将在 更新 的 《光 大保德 信 永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中作 相应 调整 。 
投资者 可拨 打光 大保 德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021-80262888 ,400-820-2888 ,
或登录 公司 网 站www.epf.com.cn ,了 解详 情。 
 
特此公 告。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2 
附件: 《光 大保 德信 永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 改 前后 文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
制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补充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释义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四 十条 补充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3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 采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控 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 人相 关公告 。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相 关规定 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三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十 四条 补充 4 情形 相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 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 基金 总规 模上 限的 。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十 九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四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 、6、9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四 条补 充 5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新增: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 个赎回申请人( “大额赎回申请 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利益的 原则 , 优 先确 认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 具 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 请在当 日被 全部 确认 , 则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 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 确认 , 对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未 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 认,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本 条规 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 事宜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一 条 ( 二) 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大 厦 46 层 邮政编 码:200002 ……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 心 1 幢,6 层至10 层 邮政编 码:200010 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 更新相 应修 改 6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简况 联系电 话:021-33074700 …… 联系电 话:021-8026288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简况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南 南路 700 号 邮政编 码:315000 注册资 本:32.49 亿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东 路345 号宁 波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315042 注册资 本:5069732305 元 人民币 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 更新相 应修 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 —95%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会 做相应 调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 —95%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会 做相 应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十 八条 补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除 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以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十 五条 、 十 六 条、 十 七条 、 十 八条 修 改 7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前述 现金 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 (2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2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8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 ) 、 (12 ) 、 (27 ) 、 (28)项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四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权益, 基 金 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六 条、 第 二十七 条补 充 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六 条补 充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2、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 —95%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会 做相应 调整 。 2、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 —95%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会 做相 应调 整。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基 金合同 修改 相应 修改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3、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以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以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基 金合同 修改 相应 修改 10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新增: 2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2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 12)、 27)、 28)项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11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