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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恒利纯债(002523)

光大恒利纯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光 大保德 信 恒 利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修改 基 金合同 部分 条款 的 公告 
 
根据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 布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规定 》”) ,对 已经 成立 的开 放式基 金, 原基 金合 同内 容不符 合该 《规 定 》
的, 应 当在 《 规定 》 施 行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 修 改基 金合同 并公 告。 为使 光大 保德信 恒利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符合 该 《 规定》 的要 求, 光大 保德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并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
决定对 《光 大保 德信 恒利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中
的相关 条款 进行 修改 。具 体修改 内容 详见 附件 。 
本次 《 基金 合同》 修改 事项 主要 系因 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化而 应当 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修
改, 其 他因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信息 更新 而做 出的修 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自 本公 告发 布之日 起生 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已 相应 修 改本基 金的 《 光大 保德 信 恒利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并将在 更新 的 《光 大保 德 信 恒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作相 应调 整。 
投资者 可拨 打光 大保 德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021-80262888 ,400-820-2888 ,
或登录 公司 网 站www.epf.com.cn ,了 解详 情。 
 
特此公 告。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2 
附件: 《光 大保 德信 恒利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 改 前后 文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0、《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1 日 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 改 …… 45 、 大额 赎 回申 请人 :指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申请赎 回 的 份额超 过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的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46 、 小额 赎 回申 请人 :指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申请赎 回 的 份额不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 单个 赎回 申请人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释义 根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条 (二 ) 、 第四 十 条补充 相关 释义 3 …… 53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赎 回 费用 应根据 相 关 规 定 按照 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 财产 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根据《流动 性 风 险4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单 笔申 购的 最高 金额 、 单个 投 资 人单 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本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 本基金 总规 模上 限的 。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补充 根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 、6、7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9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根据 上文修改相 应 调整 序号并完善 表 述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新增: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 充 5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若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超过 基 金 总份 额30% 以上 (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 ) 的赎 回申 请的 情形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按 照 保 护 其他 赎 回 申请 人( “ 小额 赎 回申 请人 ” )利 益的 原则 , 优 先 确认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 回申 请。 具 体为 :如小 额 赎 回 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请 在当日 被 全部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工 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在 仍 可接 受赎 回申请 的 范围 内对 该 等大 额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对 该等 大额 赎 回申 请人当 日 未 予 确 认的 部 分延 期办 理。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 至 全部 赎回。 如 小 额 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 被全 部 确认 ,则对 全 部 未 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含小额 赎 回申 请人 的 其余 赎回申 请 与 大 额 赎回 申 请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延期办 理 的 具 体 程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的方 式 办 理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对延期 办 理赎 回申 请 的事 宜在指 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条( 二)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大 厦 46 层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东二 路 558 号外 滩金 融中 心1 幢,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情6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简况 …… 联系电 话:021-33074700 6 层至10 层 …… 联系电 话:021-80262888 况修改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简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 本:207.74190751 亿元人 民币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修改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本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资产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补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 包括结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7 ……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13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本款 所规定 比 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4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除第 (2 ) 、 (12 ) 、 (27 ) 、( 28 ) 项 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 十六、十七 、 十八 条补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8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露 基 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比 例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特 殊 情形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投 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补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