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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鑫通A(003522)

万家鑫通: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以通 讯 方式 召 开 万 家 鑫通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第 一次 提 示性 公告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以 下 简称 “ 基金管理 人”) 已 于2018 年3 月
30 日在 《 中国 证 券 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 《 证券时报》 和万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网站(www.wjasset.com )发 布了《万 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以通 讯 方 式召开 万 家鑫通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公告》 。 为了 使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顺利 召开, 现发 布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以 通 讯方式 召开 万 家 鑫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第一次提 示性公 告 。 
 
一、召 开会 议 基本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等 法律法 规和《 万 家 鑫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规 定, 万 家 鑫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基金管理 人万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 称 “基 金 管理人” ) 经与 本基 金的基金 托管人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 商 一致, 决 定以通 讯 方式召 开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会 议
的具体安 排如下 :


-2- 1 、会议召开 方式: 通 讯 方式 。 2、会 议投票 表决起 止 时间:自2018 年4 月2 日起, 至2018 年5 月4 日17 : 00 止(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 准)。 3 、会议通 讯 表决票 的寄达地 点: 基金管理 人:万 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联系地址 :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浦 电路360号 陆家嘴 投 资大厦9 楼 联系人: 马晓倩 联系电话 :021-38909769 邮政编码 :200122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 万 家鑫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 专 用 ”。 投资者 如 有任何 疑 问 ,可致 电 本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95538 转6 或400-888-0800( 免长 途话费) 咨 询。 二、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终 止万家 鑫 通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 的 议案》 ( 见 附件1 )。 上述议 案 的内容 说 明请 参见 《关 于 终止 万家鑫通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有 关 事 项的 说 明》( 附 件4 )。 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3- 本次大会 的 权益登记 日为2018 年4 月2 日, 即2018 年4 月2 日 交易时间 结 束后 在本 基金登 记 机构登记 在册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均有 权参加 本次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并 投票表 决 。 四、表 决票的填写和寄交 方式 1 、 本次会 议 表决 票 详见 附件2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从相 关 报纸上剪 裁、 复印或登 录 本基 金 管理人网 站(www.wjasset.com )下 载 并打印表 决票。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1 )个人持 有人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 签 字,并 提 供本人身 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 (2 )机构持 有人自 行投票的 ,需在 表 决票上加 盖本 机构 公章或 经 授 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 并提供加 盖公章 的 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 公章的有 权 部门 的 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3 )个人持 有人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 签字或 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个人投 资 者身 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 以及填 妥的授 权 委托 书原件 (详见附件3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 需提 供 代理人的 身份 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 如代理人 为 机构 ,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 加盖公章 的企 业 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 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 记证 书 复印件等 ); (4 )机构持 有人委 托他人投 票的, 应 由代理人 在表决 票 上 签字或 盖 -4-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机构持 有人加 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 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 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 用 加盖公章 的有 权 部 门的批文 、 开户证 明或登 记 证书 复 印 件等), 以及填 妥 的授 权委托 书原件 ( 详见附件3 )。 如代理人 为 个人 ,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 身份 证 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如 代理人 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加盖 公章的 企 业法人营 业执 照 复 印件 (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 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有 权部 门 的批 文、 开 户证 明 或登 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5 )以上各 项及本 公告 全文 中的公 章 、批文、 开 户证 明 及登 记证 书 等,以基 金管理 人 的 认可 为 准。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关文 件 于会 议 投 票表决 起 止 时间内 (以本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表 决 票 时间为 准) 通 过 专人送交 或 邮寄 的 方式送达 至 基金 管 理人的 办 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 新区浦 电路360 号陆家嘴投 资 大厦9 楼) ,并 请 在信封表 面注明 : “ 万家鑫 通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专用” 。 五、计 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 的 计票方式 为:由 基 金管理人 授 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 人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授 权代 表的 监 督 下在表决 截止日 期 后下一个 工作日 进 行 计票, 并由公 证 机构 对 其 计票 过 程 予以公 证 。 如基 金 托管人 经 通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不影响 计 票和 表决 结 果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 享有一票 表决 权 。


-5- 3 、表决票效 力的 认 定如下: (1 )表决票 填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 件符合本 会 议通知规定,且 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 联 系 地址的 , 为 有效表 决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 意 见计 入相 应 的表 决 结 果, 其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加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 金 份 额总数。 (2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意 见 未选、多选 或无法 辨 认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 但其他各 项符合 会 议通知 规 定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 计 入 有效表决 票 , 并 按 “弃 权” 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 其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 决 的基金份 额总数。 (3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盖 章部分 填 写不完整 、不清 晰 的,或未 能 提供有效 证 明持 有 人身份或 代理人 经 有效授权 的 证明 文 件的, 或未能 在截 止时间 之 前送达 指 定 联系地 址的, 均 为 无效表 决票。 无 效表决票 不 计入参 加本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4 )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重复提 交表决 票 的, 如各 表决票 表 决意 见相 同, 则视为 同 一表决 票 ;如各表 决票表 决 意 见不相 同, 则 按 如下 原则处 理: ①送达时间 不是 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 达的填写 有效的 表 决票 为 准 , 先 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 间为 同 一 天的,视为 在同 一 表决票上 作出了 不 同表决意 见 , 视为 弃 权 表决票 , 但 计入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③送达时间 按如 下 原 则 确定 : 专 人 送 达的以 实 际递 交 时 间为 准, 邮 寄 -6- 的以基金 管理人 收 到的 时间 为 准。 六、决 议 生效条件 1 、如提交有 效表决 票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 对应 的基金 份 额占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则 本次通 讯 开会视为有效; 2 、本次议案如 经 提 交有效表 决票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对 应的基金 份 额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同意, 则 表决通过 , 形成 的 大会决 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 将由基金 管 理人自 决 议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二 次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提 交有效表 决票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 额需 要占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一 ) , 本次持 有 人大会方可 举行 。 如 果本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不符合 前 述要求而 不能 够 成功召开,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可 在 规定时间 内就 同 一 议 案重 新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时,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有 载 明, 本次 基金 -7-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授 权期间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作出 的 各 类授权 依然有 效,但如 果授 权 方式 发生 变 化或者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重新作 出授 权 ,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 新授 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 布的 重 新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 知 。 八 、本 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基金管 理人): 万家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 、基金托管 人:宁波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3 、公证机构 : 上海 市 东 方公 证处 4 、见证律 所 : 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 表决票 时 ,充分考 虑邮寄在途 时间,提 前寄出表 决票。 2 、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 告 可通 过 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查阅 , 投资 者如 有任何 疑 问,可致 电本基 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95538 转6 或 400-888-0800( 免 长途 话费) 咨询 。 3 、本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万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负责解 释 。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八年三 月 三 十一 日


-8- 附件: 1 、《关于终 止 万家 鑫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有关事 项 的议 案》 2、《 万家 鑫通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票》 3 、《授权委托 书 》 4 、《关于终 止 万家 鑫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有关事 项 的说 明》


-9- 附件1 : 关于终止 万家鑫通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万家鑫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市场环 境 变 化, 为 更好 地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等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万家 鑫通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的有关 规 定, 万家 鑫通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万 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 协 商一 致, 决 定以 通 讯方式 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审议 终 止《基金 合同》 相 关事 项 。 《基金合 同》 终 止 的具体方 案和程 序 可参 见附件4 《关于 终止 万家 鑫 通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 项 的 说明》。 上述议案, 请 予 审议 。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八年 三月 三 十日


-10- 附件2 : 万家鑫 通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 名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件 号码( 身份证 件号/营业 执照号) : 基金账 户号 : 受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终止 万家 鑫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 托人 签 字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 打 “ √” 方 式在 审议事 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选 择一 种 表决意 见 。 表 决意见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表 决意见 未选 、 多 选或无 法辨 认 、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 视 为弃 权 表决,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 入对 应的 表决结 果 。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或 未能提 供有 效证 明持 有人 身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 授权 的证明 文件 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联系 地址 的, 均为 无效表 决票 。 “基金 账 户 号” 仅指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情 况可 不 必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 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11- 附件3 : 授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 参加投票 截止日 为 2018 年 5 月 4 日的 以通讯方 式召开 的 万家鑫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并 代为全 权行使 对所有 议案 的表 决权。 授权有 效期自 本授权委 托书签 署 日起至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会 议结束之 日止。 表 决意见以 受托人 的 表决意见 为准。 本 授权不得 转授权 。 若 万 家 鑫 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本 授 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签 字/ 盖章: 委托人身 份证号 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委托人基 金账户 号 : 受托人签 字/ 盖章: 受托人身 份证号 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委托日期 :














-12- 注: 1 、 此授权委托 书复印 或按以上格 式自制 ,在填写完 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 有效。 2 、 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拥有多个 此类基 金账户 且需 要按照 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 分别授 权的,应当 填写基 金账户号, 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出现 空白 、多填、错 填、无 法识别等情 况的, 以上授权将 被视为是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其 持有的 本基金全部 份额向 受托人所做 授权。


-13- 附件4 关于终 止 万家鑫通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说明 万家鑫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于2016 年11 月18 日成立 并 正式运作 , 基金 托 管人 为宁波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根 据 市场环 境 变 化, 为更 好地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人依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和《 万家鑫 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提议终 止《 基 金合同》 ,具体 方 案如下: 一、方 案要点 1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生效并公 告前的 基 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 终 止 万 家鑫通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有关 事 项的 议 案 》的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并 公告前, 本基金 仍 按照《基 金合同 》 约定的运 作方式 进 行运作。 2 、基金财产 清算 (1 )本次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将 自决 议 生 效之日 起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情形 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 、 转换转入申 请,具体 详见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2 )自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并公告 之 日 起,本 基金即 进 入基金财产 -14- 清算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不再 接受投 资 者提出的 份 额申 购 、 赎回 、 定期定 额 投资 和转换 等申 请 。 本基金 进 入基 金 财产 清算 程序后 , 停止收取 基金管 理 费、基金 托管 费 、 销售服务费 。 (3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 国 证监 会的 监 督下 进 行基金清 算。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以及 律 师等 组成。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4 )基金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 终 止情形出 现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 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基金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6 个 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 证 券 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 的, 清算期 限 相 应顺延。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 -15-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 所欠税 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3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 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 公 告。 二、终 止《基金合同》的 可行性 1 、法律方面 根据《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与《基 金 合同》 规 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需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本次 持 有人大会 , 拟采用 通讯 会 议 形式 ,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时,会 议 有效 召开;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属于特 别决 议 , 在会 议 有 效召开前 提下, 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后,决 议即可 生效。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法 律 方面的障 碍。 2 、技术运作 方面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并公告 之日 起 , 本基金即 进入基 金 财产清算 程 -16- 序。 本基 金将根 据 《基金合 同》 中 有 关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规定,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 计师、律 师 等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本基 金的管 理 人、 托管 人已就财产 清算的 有关事 项 进行了充 分准 备 ,技 术可行 。清算 报 告将由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外 部 审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技 术 方面的障 碍。 三、终 止《基金合同》的 主要 风险及预备措施 1 、议案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否决 的 风险 在提议终 止 《基 金 合同》 并 设计具 体 方案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会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进行 沟 通, 认真 听取相 关 意 见, 拟 定议案会综 合考 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要求。 议 案公告后 , 基金 管 理人 还将 再次征 询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意见 。 如有 必要,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意 见, 对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方 案和程 序 进行适当 的修 订 , 并重新公 告。 基 金 管理人可 在必要 情 况下, 预 留出足 够 的时间, 以做二 次 召开或推 迟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开的充分 准 备。 如果议案未 获 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计 划在规定 时 间内, 按 照有关 规 定重新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提交 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议案。 2 、持有人集 中 赎 回 基金份 额 的流 动 性 风险 在本基金 关于以 通 讯 方式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事 项及 《 关于 终 -17- 止万家鑫 通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 的 议案》 公告后, 部分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能选择 提前 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 在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公告 前 , 持有人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仍需按照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方式 进 行。 基金 管理人 会 提前做好 流 动性 安 排, 对资 产进 行 变 现以 应对 可能的 赎 回。 在全部基 金份 额 均被 赎回的 情形下 , 本 基金仍将 在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并 公告 之 日起 , 进入基金 财产清 算 程序。 同 时, 在 此 种极端情 况下, 所 有清算 费 用将由 基 金管理人 代 为支 付, 因此即使 是在待 分 配 财产为 零的情 形下,也 不会出 现 基金 资产 不足以 支 付清算 费 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