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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ETF联接(050021)

F200ETF联接: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博时 深 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和 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2 十一、基金费用..................................................................................................................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效 力 .............................................................................................. 36 托管协议 1 鉴于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拟募集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博时 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博时 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中 定义 的相 应术语 具有 相 同 的含义 。若 有抵 触应 以《 基金合 同》 为准 , 并 依其 条款解 释。 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注册资 本: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 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 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 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562.59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托管协议










































































3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合 同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 义 务及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遵循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者合 法利 益的原 则 , 经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 托管协议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标 的指 数即 深 证 基本 面 200 指 数成 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 票、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新股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0% ,权证 、 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对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的 义务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 履行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4 、本 基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中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托管协议










































































5 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的 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定 ; 9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将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11、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执行 ; 12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 上述 第 7 、10 、13 、14 项外 , 由 于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二 级托管协议










































































6 市场交 易停 牌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导 致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基 金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基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个 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发 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托管协议










































































7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托管 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七)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 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托管协议










































































8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 正,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托管协议










































































9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 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如遇 到问 题 是否及 时反 馈 , 是 否按 照 法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托管协议










































































10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6 、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并配 合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基金合同生效 时募 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 起 10 日 内,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 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基 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银 行 存款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 理应符 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6 、基 金托 管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行 存款 账 户 、及 时核 查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余额 。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托管协议










































































1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的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募 集资 金经验 资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申 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设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定 使用 并 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基金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 价凭 证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 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 结算 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托管协议










































































12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托管协议










































































13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 发送 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书 面通 知 ( 以下 称 “授 权通 知 ”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 的人 员 名 单、 签字 样本 、 预 留印 鉴 和启用 日期 , 注明 相应 的 权限 , 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被授权 人员 身份 的方 法。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授 权通 知 应加盖 公章 。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授 权通 知后 , 以电 话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 授权通 知自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并电 话确 认的 当日开 始生 效, 在此 后三 个 工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授权通 知的 正 本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通知 后, 将 签字 和印 鉴与 预留 样本核 对无 误后 , 应 在收 到授权 通 知 当日将 回函 传真 基金 管理 人并电 话向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 关操 作 人 员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收 付 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的 规 定, 在其 合 法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 内发送 指令 , 发送 人应 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 指令由 “ 授权 通 知 ” 确定 的 被 授权 人员 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发 送后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话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指令 内容 。 对于 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授 权通 知 ” 规定 的方 法 确认指 令的 合法 性和 可执 行性后 , 在规 定 期限内 执行 指令 。 指 令执 行完毕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5 :30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付 款指令 ,15 :30 之后 发送 付款指 令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能 保 证划 款 成 功 。如 基 金管 理 人要 求 当 天 某一 时 点到 账 ,应 至 少 提前 2 小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付 款指令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出 足够 的执 行时 间, 致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 (四)基金管理人发 送错 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对于不 合法 和不 具有 可执 行性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不予 执行 , 并 及时 反馈 给基金 管 理 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暂缓、拒绝执 行指 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的 规定 ,如 交易 未生 效,则 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如交易 已生 效, 则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指 令进 行审 核时 ,如 发现投 资指 令有 可能 违反 法律法 规 、托管协议










































































14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 暂缓 执行 指令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 按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错误 执行 指令致 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应 在发 现后, 及时 采取 措 施 予以弥 补 ,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对由 此 造成的 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 理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 应 为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 留出 必需的 时间 。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留 出足 够的执 行时 间, 致 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 须提 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使 用 加密传 真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加盖 公章 的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 注明 启用 日期 ,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 被 授权 人变 更 通知自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并 经电话 确认 后自 启用 日期 开始生 效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改 自启 用日 期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将被 授 权人变 更通 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并且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则 对 于 在变更 通知 的 启 用日 期后 该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 或超 权限 发送 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托管协议










































































15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1 、选 择标 准 (1 )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 ) 财务状 况良 好, 经营 行为规 范, 最近一 年未 发 生重大 违规 行为而 到有 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 ) 内 部管 理 规 范 、 严 格 , 具 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 (4 ) 具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 高效、 安全 的通讯 条件 , 交易设 施符 合代理 本基 金 进行证 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 (5 ) 研究实 力较 强, 有固 定的研 究机 构和专 门研 究 人员, 能及 时、定 期、 全 面地为 本 基金提 供相 关信 息服 务, 并能根 据基 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供 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选择 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应 代表 基 金与被 选 择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 订交 易单元 租用 协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专 用席 位号 、 佣 金费 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二)基金投资证券 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 、资 金划 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 延误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资金 划拨 指令 时, 基金 银行 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理 时间 和 在途时 间 。 在 基金 资金 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对 超 头寸的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止 付但 应及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结 算方 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 形式 进行 。 如 中国 人民 银 行 有更 快 捷、 安全 、 可 行的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需要 进行 调整 并应提 前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3 、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而 发生 的场内 、场 外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 。 如因 基 金托管 人的 责任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资 产 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 失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证 券投 资而 造成 基金 投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后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必 要 的配合 , 由此 给托管协议










































































16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 成相 关登 记结算 公司 通知 的事 项后 应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金 无法 按时 支付 证券 清算款 , 按 照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 (三)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资金、证 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在 当 日全 部交易 结束 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 、 证券账 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日 进行 核对,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 对实物 券账 目, 相关 各方 至少每 周 进 行账 实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核 对证 券帐户 中的 证券 数量 和种 类。 双方可 协商 采用 电子 对账 方式 进 行帐 目核 对 。 (四)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 托管协议 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在基 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的时 间、 场所 、 方 式、 程序 、 价 格、 费用 、 收 款或 付款等 各方 面相互 配合 , 积极履 行各 自的 义 务 ,保 证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工作 能够 顺利 进行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传送 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 的申购 、 赎回 、 转 换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及转 换款 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T +3 日前将 申购 净额 (不 包含 申购费 )划 至托 管账 户。 如申购 净 额未能 如期 到账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由责 任方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4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赎回 及转 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划款指 令 在 T +3 日 (包 含 赎回产 生的 应付 费用) 划 至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若赎回 金额 未 能如期 划拨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责 任方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 偿基金 的 损 失 。 (五)基金分红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分 红方 案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 告。 2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行 账务 处 理并核 对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划款 指令 在指 定划 付日及 时将 资 金划至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分 红 款支付 指令 时, 应给 基金 托管人 留出 必需 的划 款时 间。 托管协议










































































17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关 于证券 投 资 基金 执行< 企业 会计准则> 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值计 价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以 电子 文件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将复 核结 果以 电 子签名 文件 的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 待 条件 成熟 后 , 双 方可 协商 采 用电子 对账 方式 。 本基金 除持 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以 其当 日份 额净 值估 值,当 日无 份额 净值 的, 以最 近 工 作日的 份额 净值 估值 ,其 他估值 方法 如下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或参 考同 业价 格, 确定公 允 价 格 ; (2 )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托管协议










































































18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 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 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 《基 金法》 ,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净值差错处 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 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 采用 本协议 第八 章 “ 基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中 估值 方法的 第 1 -5 、7 进行 处理 时 ,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由 双方 共同 承担 赔偿 责任; 2 、 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 、 市场 规则 变化 或由于 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托管协议










































































19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 ; 如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 定处 理原则 。 (三)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 、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暂停 估值时 ;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7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 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 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 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公 布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了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截止 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 半年 度报 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 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托管协议










































































20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以 电 子文 件 方 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 以 书 面和电 子文 件签名 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2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 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相关 各方 各 自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章 确 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托管协议










































































21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 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 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 应该 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 分配 原则的规定,具体规 定如 下: 1 、基 金收 益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指将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经过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计 算基 准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 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方式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在符合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 前提下 ,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 多分 配 2 次, 每次 基金 收 益分配 比 例不低于 可供分配 利润 的 10% ,基 金的收益 分配比 例应当以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计算 。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 满 3 个月 ,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净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下达 收 益分配 的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定账 户 ,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分配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可供 分配 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 分 配方 式 、 支 付方 式及 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托管协议










































































22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披露以 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公开 披露 前的 基金 信息 、 从对方 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及 其他不 宜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以及 审计需 要的 除 外。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公 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 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各自 承 担相应 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文 件, 包括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定期报 告 、 临 时报 告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公告及 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本协 议第 八条第 ( 六)款 和第 ( 七 ) 款 的规 定对 相关 报告 进行 复核 。 基 金年报 经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可 披露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公 告, 必 须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报刊 中选 择一 种报刊 或证监 会指定 的其 他媒 体发 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披露 事宜 时 , 对于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或 信息 使 用方要 求的 应由对 方 复核 的事项 , 应经 对 方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5 、目标 ETF 暂 停估 值;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四)基金托管人报 告 托管协议










































































23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 基金 法 》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 定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 报告 。 基金托 管 人报 告说明该半 年度/ 年度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 告的 组成 部分。 托管协议










































































24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50%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管 理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部 分基 金资 产净 值后 的净额 ,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10%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不 计提 基金 托 管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部 分基 金资 产净 值后 的净额 ,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三) 由 于本 基金 为开 放 式基金, 规模 随时 可变, 当本基 金达 到一 定规 模或 市场发 生 变 化时 , 在 遵守 相关 的法 律 法规并 履行 了必 要的 程序 的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或基 金托 管人 可 酌情调 低基 金托 管费 率 。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2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四)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 费 用, 应当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托管协议










































































25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 用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基 金托 管人 对不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合 同 》 的其他 费用 有权 拒绝 执行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的约 定,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费 用,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做出书 面解 释,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或 合理 的理 由,可 以拒 绝支 付。 托管协议










































































26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人 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托管协议










































































27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 始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 账册 、 会 计 报告、 交易 记录 和重 要合 同等,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以 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 件。 托管协议










































































28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 新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 决议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依照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六个 月内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3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 核 准并 公告 : 上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 , 由 大 会召集 人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 (5 ) 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和净 值。 (6 ) 审计 并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7 )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3 、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新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临时管 理人 接受基 金管 理 业务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需采 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造成 损失 ,并 有 义 务协 助新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尽 快恢 复基 金财 产的投 资 运 作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1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托管协议










































































29 (3 )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 新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 决议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依照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六个 月内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3 )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 核 准并公 告 : 上 述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由大 会召 集人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净 值。 (6 ) 审计 并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资 产中列 支。 3 、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新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 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 交接基 金 资 产 。 (三)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职 责终 止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需在六 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前 , 中 国证 监会 可 指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1 、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在六 个月内 对同 时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 3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和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产 生之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4 、 核 准并 公告 : 上 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 由 大会 召集人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新 任基 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在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托管协议










































































30 5 、交 接: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 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 理基金 管 理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6 、审 计并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费 用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7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 基金管 理 人有关 的名 称或 商号 字样 。 托管协议










































































31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 项下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存 在以 下情况 或从 事以 下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 三 十一 条和 第六 十四 条禁止 的行 为 ; (二)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从 事《 基金 法》第 五十 九条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 动 ; (三)除 《基金 法》及 其 他有关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 和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的 方式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不 得对 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资金头 寸不 足的 情况 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六) 在资 金头 寸充 足且 为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 出足够 时间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规定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财 产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为同 一人, 不 得相互 出资 或者 持有 股份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行 政 上 、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 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职 ; (九) 《基 金合 同》 投资 限 制中禁 止的 行为 ; (十)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托管协议










































































32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 被依 法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基 金清 算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托管协议










































































33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2 日 内应 就 清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托管协议










































































34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履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 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 规定或者 本托管协议约定,给 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发生 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规 或规章 、 市场交 易规 则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而投 资或 不投 资而 造成 的损失 等 ; 3 、不 可抗 力 。 如果由 于本 协议 一方 当事 人 ( “ 违约 方 ” ) 的违 约行 为给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 者造 成 损 失, 而另 一方 当事 人 ( “ 守约方 ” ) 赔 偿了 基金 资 产或基 金投 资者 的损 失 , 则守约 方有 权向 违约方 追索 由此 遭受 的所 有直接 损失 。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 另 一方 在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损失 的 扩 大。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基金 资 产或基 金投 资者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三) 托管协 议当事人违 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 ,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 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 托管协议










































































35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华 南分 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并 对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托管协议










































































3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 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 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 托管 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 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 为正 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 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生 效。基金托管协议的 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 自生 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 当事 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 (四)基金托管协议 一式 8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 持有 3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