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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ETF联接(050021)

F200ETF联接: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博时深证基本面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 回与转换 ....................................................................................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十、基金的托管 .................................................................................................................. 3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 记 ...............................................................................................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1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 45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 4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4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4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53 二十、业务规则 .................................................................................................................. 55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5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效力 ................................................................................................... 58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9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60 基金合同 1 一 、前 言 ( 一) 订立《 博时 深证基本 面2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 博时 深证 基 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的 运作 ,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 基金 法》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并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低收 益。 (三 ) 本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其他与 本基 金相关 的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 如 与本 基金合 同有 任 何冲突 , 均以 本基金 合同 为准 。 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本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本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应当 适 用 《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 改导致 本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不一致 ,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为准 ,本 基金 合同 应及 时做出 相应 的变 更和 调整 ,同时 就该 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公 告。 基金合同 2 二 、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 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博时 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 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博时 深证基 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业务规则: 指《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博时 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立法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法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 续 后,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金合同 4 要求卖 出 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巨额赎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 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 交 易账 户转 入 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直销机构: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 T 日起 (不 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 工作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 资 产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债 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 收入以及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 、 银行存 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合同 5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标的指数: 指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布 的深 证基 本面 200 指数及 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 联接基金: 指本基 金, 即将 绝大 部分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目 标 ETF ) ,紧 密 跟踪标 的 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 式 运作方 式的 基金 ; 目标 ETF : 指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不可抗力: 指无法 预见 、无 法避免 、 无法克服 的 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基金合同 6 三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 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的 联接基 金 。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 即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数 的 表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五)投资理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期 获得 标的指 数 所表征 的市 场组 合所 代表 的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投 资收 益。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认 购金额 ( 含认 购费 ) 的 5% , 实 际执 行费 率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 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不设 最高 募集 规模 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十)本基金与深证 基本 面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 与区 别 在投资 方法 和交 易方 式等 方面, 本基 金与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联系 与区 别主 要体 现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1 、联系: (1 ) 两只 基金 跟踪 同一 个 标的指 数即 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数 ; (2 ) 两只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均为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即 深证基 本 面 200 指 数的 表 现, 追 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3 ) 两只 基金 具有 相似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4)深 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是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2 、区别: (1 )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不同: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通 过基金合同 7 直接买 卖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等 , 直 接跟 踪复制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本基 金则 是通 过买卖 该 ETF 基 金 ( 包括 在该 ETF 的 一级 市场 进行 股票篮 子组 合的 申购 与赎 回, 也 包括 在 该 ETF 的二 级市 场以 现金 直接买 卖 ETF 份 额) ,间 接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2 )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不 同 :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采用股 票 篮子组 合的 方式 进行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而 本基 金的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均采 用现金 方 式 ; (3 ) 基金 是否 挂牌 交易 不 同: 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在深 交 所挂牌 交易 ;而 本基 金则 不上市 交易 ; (4 ) 价格 揭示 机制 不同 : 深证基 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有 实时市 场 交易价 格和 每日 净值 ;而 本基金 只揭 示每 日基 金净 值; (5 )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基 金 的程序 不同 : 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通过 指定 场内 券商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而 本基 金则通 过银 行等 场外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十一)本基金与深 证基 本面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业绩 表现 的差异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业绩 表现可 能 会出现 差异 ,差 异产 生的 主要原 因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1 、 投 资对 象和 投资 范围 的 不同, 会导 致两 只基 金的 业绩有 差异 。 2 、 投资 管理 方式 的不 同 , 如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 不同的 管理 方式 会导 致跟 踪指数 的 水平、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的不 同, 会导致 两只 基金 的业 绩有 差异。 3 、 基金 规模 、投 资成 本、 各种费 用与 税收 的不 同 , 会导致 两只 基金 的业 绩有 差异 。由 于两只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和 投资范 围不 同, 投资 管理 方式不 同, 基金 规模 也可 能不同 ,所 以 , 本基金 的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可能 不同 于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4 、 现金 比例 及现 金管 理方 式的不 同 ,会 导致 两只 基 金的业 绩有 差异 。 本基 金 须对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而 深 证 基 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则没 有这 项规 定。 基金合同 8 四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人公 开发售 ,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详见 本 基金发 售公 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法 , 认购 费用 采用 价内 法计 算, 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认购 金额 (含认 购费 ) 的 5% , 实 际 执行费 率在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中 载明 。 认 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 用于 支付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基 金募 集 期发 生的 各 项 费用。 投资人 在认 购本 基金 时缴 纳认购 费用 , 基金 认购 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 示。 上述认 购费 用 、 认 购份 额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制 基金认购需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 资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次 认购 基 金 份 额,但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投资 人不 得撤 销。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内, 单一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不设 最高认 购份 额限 制。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内持 有的 本基金 最 低份 额 ,具 体限 制参 见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之规 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七)基金认购的具 体规 定 投资人 认购 原则 、 认 购时 间安排 、 投资 人认购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等 事项 , 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确 定并披 露。





基金合同 9 五 、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本 基金 具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 和基 金备 案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内 , 本基 金具 备上述 条件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按照 规 定 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届 满之 日或 停止 基金 发售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予以 公告 ; 3 、本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之 日 前,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 只 能存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的 基金 募集 专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登 记机构 的 记录为 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或 因不 可抗力 使基 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五)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基金合同 10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 可以 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 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开放 日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或 另 行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后 不超 过 3 个月时 间里 开始 办理 。在 确定申 购 开始时 间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的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4 、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 施 2 日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基金合同 11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应 以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到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 ) , 并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 起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方 式 全 额缴 款 。 若 申 购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人在 各销 售机 构首 次申购 和单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以 及单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详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每 个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体规 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 赎 回 份额及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的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需 缴 纳申购 费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的 5% 。本 基金 实际 执 行的申 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3 、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需缴纳 赎回 费用 ,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额 ( 含 赎回费 用 ) 的 5% 。 本基 金 实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基金合同 12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 2 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 刊登 公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基金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采 用低于 柜台 费率 的申 购费 率。 6 、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基 金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7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的 归入 基金财 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 份额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计算 ,计 算公 式 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申购费 用 、 申 购份 额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计 算公式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 额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次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 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合同 13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2 日 前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予 以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 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之 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情形 。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和 基金间 转 换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该 基金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及 转出 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回 、 转 出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及 转出 的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或 转出申 请量 占当 日该基 金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单 个账 户当日 办理 的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 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申请 不享 有赎 回和 转出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和转出 申请 为止 。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 ( 被 延 期赎 回的赎 回申 请,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的份 额中 未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 的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前段 “(1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理 。 但是 , 如 该持 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赎 回 , 则 其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真 、 或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并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3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 (含 2 个 开放 日 ) 发 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基金合同 14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1 、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内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6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7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8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赎 回时 ;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1 )— (4 ),(6 )—(9 )项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内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6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时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基金合同 15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8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 暂停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日的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暂停 期间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 将其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 的其它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换 费率 届时 在基 金转 换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 业务开 始 前 2 天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按 有关规 定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是 指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 1 、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基金合同 16 制执行 , 以及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3 ) “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法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 并收取 一 定 的手续 费用 。 2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 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直 接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或 其指 定的 机构申 请办 理。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时 ,可 根据 各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务 规则 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 的销 售业 务指 接受 投资人 申请 为其 办理 的本 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等 业 务。 本基金 的销 售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代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销 售业务 的, 应与 代销 机构 签 订代销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销售 事宜 中的 权利和 义务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 冻结 、解冻及质押 1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 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2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 规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 业务。 基金合同 17 七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收入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6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8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融 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 行使股 东 权利 ,代 表基 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同 18 (16)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7)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 或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8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 3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6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8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 的 监督 ; (1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 申购和 赎 回等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 回和分 红款 项;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基金合同 19 上;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9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20)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能在 规定 时 间内发 出 ; 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1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或者 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3)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4)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所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列支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防止 在 不同 基金 和受 托 资产间 进 行有 损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资 源分 配; (27)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2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 、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日 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 和中 国人 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62.59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基金合同 20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受托 资产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8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理基金合同 21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 管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及 时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追偿 过程中 所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21)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3 )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1 、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据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的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基金合同 22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23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由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共 同 组 成。 本 基 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 有平 等的表决权,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 事 由 情形 之一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6 、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 并; 7 、 变 更基 金类 别;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它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 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 构 在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召集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合同 24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基金合同 25 许的情 况下 ,表 决亦 可采 用网上 表决 、电 话表 决等 其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 议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2 )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含 50%);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基金合同 26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 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集 人 。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包括 临时 提 案 )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 系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或 增加 新的 提案 ,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基金合同 27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第 2 天 在公 证机 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八)决议形成的条 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特别 决议 和一 般决 议: (1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方式 通过 ; (2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4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 束力。 (九)计票 1 、 现 场开 会 基金合同 28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拒不 配合 计票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由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鉴 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持 有的 享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票 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 基金持 有目 标 ETF 份 额的 总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的 比例 ,基金合同 29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本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委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由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代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同 30 九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 依法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2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1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 依法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 下同)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 (2 )决 议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依 照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六个 月内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3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 核准 并公 告: 上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 , 由 大 会召集 人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5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和净 值 ; (6 )审 计并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 照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 (7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本 基金 应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 (2 )决 议 :基 金托 管 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依 照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六个 月内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基金合同 31 (3 )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 核准 并公 告: 上述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5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 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和 净值 ; (6 )审 计并 公告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 照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资 产中列 支。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在 六个 月内 对同 时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形 成决议 。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 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4 ) 核准 并公 告: 上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 , 由 大 会召集 人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在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告 。 (5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新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6 )审 计并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7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本 基金 应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基金合同 32 十 、基 金的 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订 立 《博时 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托管 协议 》 , 明 确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 义 务及职 责 ,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开始履 行。 基金合同 33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 册 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 金 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 ( 二 ) 本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其他 机 构 办 理 本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 务 的 , 应与 代 理 机构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基 金 管 理人和 代 理 机 构 在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注册登 记 、 清 算 和 结 算 及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确认、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责 1 、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 、 配 备足 够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6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人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除外; 7 、 按本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 为投 资人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 供 其他必 要 的服务 ; 8 、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注册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责的 ,有权取 得注 册登记费。 基金合同 34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 即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数 的 表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标 的指 数即深 证 基本 面 2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票、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新股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 股指 期货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 规 定 执 行 。 对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标的指数 深证基 本 面 200 指 数。 该指数 属于 价格 指数 。 如果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其标 的指 数, 或者 中证指 数 有限公 司变 更或 停止 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者 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 数被 其他 指数所 替代 ,或 者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目 标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或者 证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于 本基金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则 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资 对象 ;并 依据 目标 ETF 的 标的 指 数、市 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原 指数 的相 关性 等诸 多因 素 选择 确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方 便特 定的客 户 群通过 本基 金投 资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投资 基金 。本 基金 不参 与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1 、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90% 的 资产 投资 于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其余 资产可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 非 成份 股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新股 、基金合同 35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具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其目 的是 为了 使 本基金 在 保 障日 常 申购 赎回 的前 提下 ,更 好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 度不超 过 0.3% ,年 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4% 。如 因指 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2 、基 金投 资策 略 (1 )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 票组 合, 并 在建 仓期内 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深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投 资基 金, 使本 基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2 )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投资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投资 基金的 两种 方式 如下 : 1 )申 购和 赎回 :目 标 ETF 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以 股 票组合 进行 申购 赎回 ; 2 ) 二 级市 场方 式: 深证 基 本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在二级 市 场进行 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投资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 本基 金投 资 于目 标 ETF 的 方式以 申购 和赎 回为 主, 但在目标 ETF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较 好的 情况 下, 为了 更好地 实现 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减 小与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也可 以通 过二 级市场 交易 买卖 目标 ETF 。 当深证 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投资 基金 申购 、赎回 或交 易模 式进 行了 变更或 调 整,本 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或 调整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投 资策略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 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 此对可 投资 于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金 头寸 , 主 要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 即 完全按 照标 的 指 数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将着 重考虑 基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及策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 选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 配置。 债券 投资 者的 目的 是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有效利 用基 金资 产,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5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衍 生品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基金合同 36 值为目 的 进 行操 作。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据。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各环 节的 相互协 调与 配合 ,构 成了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1 ) 研究 支持 。基 金管 理 人的研 究部 依托 公司 整体 研究平 台 ,整 合外 部信 息 包括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标的 指数 跟踪 、 成 份股公 司行 为等 相关 信息 的搜集 与分 析、 目标 ETF 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和折 溢价 分析 、 成 份股 流动性 分析 、 误 差及 其归 因 分析 等工 作, 并撰写 相关 的研 究报 告, 作为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 ) 投资 决策 。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研究部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 定期或 遇 重大事 件时 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议, 对相 关事 项做出 决策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 做出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 组合 构建 。根 据标 的 指数情 况 ,结 合研 究报 告 ,基 金经 理做 出日 常标 的 指数跟 踪 维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 建、 组合调 整等 决策 ,构 建以 目标 ETF 为 主的 投资 组合 。在追 求跟 踪 误差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 基 金 经理 可采 取适当 的方 法 , 提高 投资 效率 , 降 低交 易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 交易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 的交 易部 负责 本基 金的 具体交 易执 行 ,交 易部 同 时履行 一 线监控 的职 责 ; (5 ) 投资 绩效 评估 。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 行评 估, 并撰 写相关 的绩 效评 估报 告, 确认基 金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预 期 , 投 资策略 是否 成功 , 并 对基 金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进行 归因 分析等 。基 金经 理依 据绩 效评估 报告 总结 或检 讨以 往的投 资策 略 , 如果需 要, 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6 )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根据 标的 指数 的每 日变动 情况 , 结合 成份 股 等的基 本 面情况 、 流 动性 状况 、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 及基 金投 资绩 效评 估结果 等,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监控 和调整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根 据环境 的变 化和 基金 实际 投资的 需 要, 有 权对 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调 整, 并将 调整 内容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予 以公告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深证基 本 面 200 指 数收 益 率×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税 后利率× 5% 如果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其标 的指 数, 或者 中证指 数基金合同 37 公司变 更或 停止 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者 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 数被其 他指 数 所替代 ,或 者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深 证基本 面 20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目标 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 或者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 于本 基金 投资 的指 数推出 , 经与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可根 据目 标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更换 而做相 应的 变更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属 于高 风险/ 高收 益的开 放式 基金 。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投资 的股 票型指 数基 金, 跟踪 深证 基本 面 200 指数 ,其 风险 收益特 征 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相似 。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法 规有 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 本基 金不得 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 (4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基 金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6 )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基金合同 38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其他权 证的 投资比 例, 遵从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10 )本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将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 遵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执 行 ; (12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6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 上述 第(7)、 (10 )、(13 )、 (14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基金合同 39 赎回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导致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约定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基金合同 40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应 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 应 收申 购基 金款 ; 6 、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 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消。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基金合同 41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除持 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以 其当 日份 额净 值估 值,当 日无 份额 净值 的, 以最近 工 作日的 份额 净值 估值 ,其 他估值 方法 如下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或参 考同 业价 格, 确定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基金合同 42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 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以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 基金 法》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情 况,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 、 所 投资 的目标 ETF 暂 停估值 时; 6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基金合同 43 7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总 份额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内 (含 第四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 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3 、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 从基 金资 产中列 支 。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将 按 照 以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差 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依法分 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基金合同 44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 、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 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 估 值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则变 更 , 或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合同 45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7 、 基 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50%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管 理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后 的净额 ,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10%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不 计提 基金托 管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部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后 的净额 ,基金合同 46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合同 47 十 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指将现 金 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经过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计 算基 准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 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方式 ; 2 、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在 符合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 前提下 , 基 金收 益每 年 最 多分 配 2 次, 每次 基金 收 益分配 比 例不低于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比 例应当以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计算 。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 满 3 个月 ,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净 额 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 5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 及该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基金合同 48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3 、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 4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5 、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 6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公告。 基金合同 49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 新内 容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基金合同 50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 (五)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合同 51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 中国 证监 会 、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合同 52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基金合同 53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基金 合同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第八 节第 ( 二 )项 规定的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2 、 除 上述 第 1 项规 定的 情 形外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基金合同 54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4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后 2 日内 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基金合同 55 二 十、 业务 规则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遵守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简称 “ 业务 规则 ” ) 。 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 下制 定、 修 改和 解 释。 基金合同 56 二 十一 、违 约责 任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履 行各 自 职 责的过 程 中 , 违 反《 基 金 法》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给 基 金财 产 或 者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造 成 损 害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法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 为 给 基金财 产 或 者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害 的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 二 ) 由 于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给 其他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的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当发 生下 列情况时,当事人可 以免 责: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市 场交 易规 则作 为或 不作为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进行的 投资 所造 成的 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三) 在发生一 方或者多 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 下, 基金合同能 够履行的 应当 继续履行。 ( 四 ) 本 合 同当 事 人 一方违 约 后 , 其 他当 事 方 应当采 取 适 当 措 施防 止 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施 致 使 损失扩 大 的 , 不 得就 扩 大 的损失 要 求 赔 偿 。守 约 方 因防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 约方 承担。 基金合同 57 二 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华南 分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基金合同 58 二 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本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于基金 募集 结束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二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 法 律约 束力 。 (三)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四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 式 八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 三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 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投 资 人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合同 59 二 十四 、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 决 。 基金合同 60 二 十五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据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的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基金合同 61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收入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6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7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8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自 行担 任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融 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 行使股 东 权利 ,代 表基 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 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7)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 或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8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6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和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基金合同 62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8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1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金 合 同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 申购和 赎 回等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 回和分 红款 项;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9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20)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能在 规定 时 间内发 出 ;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1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或者 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3)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4)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追偿 过程 中所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列支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防止 在 不同 基金 和受 托 资产间 进 行有 损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资 源分 配; 基金合同 63 (27)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2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了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受托 资产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8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基金合同 64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按 规定 保存 有 关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 由 接 管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所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21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应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3 )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平等 的表决 权,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一 票表 决权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时,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 并; 基金合同 65 7 、变 更基 金类 别;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1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它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 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 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基金合同 66 备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表 决亦 可采 用网上 表决 、电 话表 决等 其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基金合同 67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2 )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含 50%);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 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基金合同 68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集 人 。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包括 临时 提 案 )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或 增加 新的 提案 ,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基金合同 69 止日期 第 2 天 在公 证机 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八)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特别 决议 和一 般决 议: (1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方式 通过 ; (2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 束力。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基金合同 70 (4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拒不 配合 计票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 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由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鉴 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持 有的 享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票 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 基金持 有目 标 ETF 份 额的 总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的 比例 ,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 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委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由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 代表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基金合同 71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指将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经过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计 算基 准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 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方式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在 符合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 前提下 ,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不低于 可供 分 配利 润的 10%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比 例应当以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计算 。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 满 3 个月 ,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净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及 有 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50%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合同 72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基 金资 产净 值后 的净额 ,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10%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不 计提 基金托 管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部 分基 金资 产净 值后 的净额 ,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三)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深 证基 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标 的指 数即深 证 基本 面 2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票、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新股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 股指 期货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基金合同 73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深 证基 本 面 2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 规 定 执 行 。 对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禁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 下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三)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金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其他 权证的投 资 比 例,遵 从法 规或监管 部门基金合同 74 的相关 规定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10 、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准 , 将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执行 ; 1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6、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 上述 第 7 、10 、13 、14 项外 ,由 于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 成 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回 或二 级 市场交 易停 牌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导 致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合同 75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除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以 其当 日份 额净 值估 值,当 日无 份额 净值 的, 以最近 工 作日的 份额 净值 估值 ,其 他估值 方法 如下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或参 考同 业价 格, 确定公 允 价 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基金合同 76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 《 基金 法》 ,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公告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涉 及本 基 金合同 第八 节第 ( 二) 项 规定的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2 、 除上 述 第 1 项 规定 的情 形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基金合同 77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基金合同 78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华南 分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