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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丰达(003651)

博时丰达: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博 时 丰 达 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不向 个 人 投 资者 公开销 售】 
 
 
 
 
基 金 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安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年三 月 
 
 
 
 招募说明书(草案) 
 
 
【重要 提示】 
 
1 、 博时 丰达 纯 债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博时 丰达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基金 转型经 博时 丰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 , 《 博时丰 达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效 且 《 博时 丰达 纯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同 时生 效, 博时 丰 达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正式 变更 为 博 时丰 达纯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2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应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本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件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分 考虑 投 资
者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4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本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适中。 在特殊 市场条 件下 ,如证 券市场
的成交 量发 生急 剧萎 缩、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以 及其 他未能 预见 的特 殊情 形下 ,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或 变现 对证 券资产 价格 造成 较大 冲击 , 发生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幅度较 大、 无法
进行正 常赎 回业 务、 基金 不能实 现既 定的 投资 决策 等风险 。 
5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6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 预期 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低 预 期风险/ 收 益的 产品 。 
7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 、 债 券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行存 款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 招募说明书(草案)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8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9 、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在 市场 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10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1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12 、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或者 构成 一致 行动人 的多 个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可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基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招募说明书(草案)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1 第二部分


释义.................................................... 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1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2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22-1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丰达 纯 债 6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 及 《 博时 丰达纯 债 6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博时 丰 达纯 债 6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基 金”或 “本基 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 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1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博时 丰达纯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本 基 金由博 时丰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 托管 人: 指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 指 《博 时丰 达纯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 时丰 达纯 债 6 个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或 者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博 时丰 达纯 债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流 动性 风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2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本 基金 为 定制基 金,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 公开 销售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指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基 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转 型 : 指将 “ 博时 丰 达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更 名 为“ 博 时 丰达 纯 债 6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变更基 金运作 方式、 修改基 金合 同等条 款的一 系列事 项的 统称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3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 博时丰 达纯 债 6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原 《博 时丰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失 效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存 续期 : 指 《 博时 丰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生 效至 终止 之 间的不 定 期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 、 封 闭期 : 指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每 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6 个 月的 期间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6 个月 后的 对应 日前 一 日 (含 该日 ) 的 期间 。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 至 6 个月 后 的对应 日前 一日 (含 该日 ) 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 如 该对 应日不 存在 对应日 期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日 , 如 果封 闭期到 期日 的次日 为非 工 作 日的, 封闭 期相 应顺 延, 以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也不 上市 交 易 37 、开 放期 :指 自封 闭期 结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含 该日 )1 至 20 个工 作日, 具 体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结 束前 公告 说明 。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采取 开放 运作模 式 , 投 资 人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开 放期 未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封闭 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 , 在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 段 40 、 《业 务规则 》 :指 《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1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4 43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款项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 、 发起 资金 : 指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金 管 理人固 有资 金等 人员 参与 申购的 资 金 56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指以 发起资 金申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 于 3 年的 基金 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等 人员 57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5 58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金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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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 份 25% ; 天 津港 (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 司, 持 有股 份 12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广厦 建设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持 有 股份 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 机构- 上海 、机 构- 南 方、券 商业 务部 、零 售- 北 京、零 售- 上 海、 零售- 南方 、央企 业务部 、 互 联网 金融 部、 董事会 办公 室、 办公 室、 人力资 源部 、 财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 运作部 、风 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招募说明书(草案) 5-3-2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 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息 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 售服务。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负责 公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 客户 的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央企 业务部 负责 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 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 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招募说明书(草案) 5-3-3 负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总人 数为 527 人 ,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9%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 要成 员情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招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学信 息与 情 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 , 就 读于 南开 大学国 际经 济研 究所 , 获 国际金 融博 士学 位 。 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 融集 团副 总经 理、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 历任 中国 证监会 办公 厅 、 党办副 主任 兼新 闻办 (网 信办) 主任 ;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证 监会深 圳专 员办 处长、 副专 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监 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农 业工 程研 究设 计院 情报室 干 部 。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 政职 位 ,拥 有相 关 管理和 从业 经验 。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 友联 资招募说明书(草案) 5-3-4 产管理 公司 执行董 事。 于 2002 年 5 月加 入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司 ,历 任 综合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审计 稽核 部总 经 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理 、 证券部 总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 起担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5 年 3 月起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 起担 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 在上 海同 济大 学数 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 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主 持工作) 、投 资部总 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股 票销 售交易 部总经 理 (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 先生 ,北京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 起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银 行北 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 国 信证 券投 行业 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西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 。 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 学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 职于瑞 士信 贷(CSFB )纽 约办公 室并 加入企 业 并购部 门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 公室 担任副 总裁 , 负责大 中华 区的企 业并 购 项目;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金公 司德 劭 集团 (DE Shaw& Co. ) 之 大 中华区 私募 股权 投资 部门 担任执 行董 事。 2013 年至 今, 加 入上 海 信利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担任 董事 及上 海汇 华实业 有 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总监 , 并 负责 股 权投资 项目 管理 。 顾立基 先生 , 硕 士,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总支 书记 ;1983 年起 , 先后任 招商 局蛇口 工业 区 管理委 员会 办公室 秘书 、 主任; 招商 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 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 至今 ,任 清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5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 ,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 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 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 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 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 司(香港上市公司 )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 资 (新 加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事会 副主 席、 中远控 股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总 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 , 任中 国远洋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A+H 上市 公司 )执 行董事 、总 经理 。2012.2-2015.12 ,兼 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 ,兼 任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 监事 会专 业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生 , 教授级 高级 工程师 ,国 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硕 士研 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 加了 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 的直 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 试和 运行 ; 1991.10 —1995.12 任厂 办公室 主任 兼外 事办 公室 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兼任中 国华能 集团董 事、 深圳南 山热电 股份有 限公 司(上 市公司 代码 0037 ) 副董事 长、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深 圳华 能电 讯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2000.01-2004.07 , 华能 南方 公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 后,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董 事;2004.07-2009.03 , 任华能 房地产开 发公 司党组书 记、总经 理;2009.12-2016.8, 任 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公 司董 事 长 、景 顺长 城 资产 管理 ( 深 圳) 公司 董 事长 ;2016.8- 至 今, 任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 、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车晓昕 女士 ,硕士 ,监 事 。1983 年起历 任郑 州航 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教 、讲 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 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招募说明书(草案) 5-3-6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 后任 天津 港贸 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 5 月筹 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事 。2001 年起先 后在 中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 事会 监事 。 黄健斌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 在广 发 证券有 限公 司、广 发基 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管理 部、 中 银国际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部 工作。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硕士 ,副 总 经理。1995 年 起先 后在 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司 任开 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主 管 IT 、 运 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等工 作, 博时 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及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 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 2招募说明书(草案) 5-3-7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 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 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 理。1993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中 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


孙麒清 女士, 商法 学硕士 ,督察 长。曾 供职 于广东 深港律 师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申先 生, 博士 。2002 年 起先后 在友 邦保 险、 申银 万国证 券、 国金 证券 工作 。2013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研 究主 管、 固定 收益 总部研 究组 副总监 、 博时 锦 禄纯债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总部 研究 组总监 兼博 时宏 观回 报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 今) 、 博 时新 财富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 6 月 24 日至 今) 、 博时智 臻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今 ) 、 博时 丰达 纯债 债 券基金 (2016 年 11 月 8 日至 今) 博时 富 鑫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 今) 、 博时 民 丰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 年 11 月 30 日 至今) 、 博 时鑫 润混 合基 金 (2016 年 12 月 7 日) 、 博 时安 慧 18 个 月定开 债基 金(2016 年 12 月 16 日 至今 ) 、 博时 鑫 泰混合 基金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 博时合 惠货 币基 金(2017 年 1 月 13 日 至今) 、 博 时 民泽纯 债债 券基 金(2017 年 1 月 13 日 至今) 、博 时富 嘉纯 债债 券 基金(2017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博 时汇 享纯 债债 券 基金(2017 年 2 月 28 日 至今 ) 、 博时 富腾纯 债债 券基 金(2017 年 6 月 27 日至今 ) 、 博时 盈海纯 债债 券 基金 (2017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博 时鑫 禧混 合基 金 (2017 年 9 月 26 日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8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 士。 1994 年至 1998 年 在北 京大 学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 理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 2001 年 继续 就 读于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 清华 大学 - 香港 中文 大学 金融 MBA 项目 ,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 在招商 证券 研发 中心 工作 ,任研 究员 ;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工作 ,任 基 金经理 助理 。2006 年 3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研究 员。2007 年 3 月起任 研究 部 研究员 兼任 博时 精选 股票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2 月调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博时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 任博 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博时 基金 权益 投资 总部 董事总 经理 兼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价 值组 负责 人, 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 先生 ,经济 学博 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 山东 经 济学院 、江 南证券 、清 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公 司工作 。2011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投资经 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 基金、 博 时平 衡配 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从 上海 交通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现 任研 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 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 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CFA 。1995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工 艺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 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 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作 。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 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招募说明书(草案) 5-3-9 时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博 时新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新 机遇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鑫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乐臻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新 起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鑫惠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鑫 瑞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鑫 润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鑫 和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 士。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石家 庄经 济学 院、 长盛基 金、 德邦基 金、 上海金 珀资 产 管理公 司工 作。2015 年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股票 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 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10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11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 生;


4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 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12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 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 察法 律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 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 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 立内 控结 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13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 互分 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 立、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 立风 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 控。 (6 )使 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 供足 够的 培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招募说明书(草案) 5-4-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潘 琦 联系电 话:(0755) 2216 8257 1 、平 安银 行基 本情 况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简称: 平安 银行 ,证 券代 码 000001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2 年6 月吸收 合并 原平 安银 行并 于同 年 7 月 更名 为平 安银 行。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及其子 公司 合计 持有 平安 银行 59% 的 股份 ,为 平安 银行的 控股 股东 。截至 2016 年 末, 平安 银行在 职员 工36885 人, 通过全 国 60 家 分行 、1072 家营 业机 构为 客户 提供 多种金 融 服 务 。








截至2016 年末, 平安 银行 资产总 额 29,534.34 亿元 , 较年 初增 长17.80% ; 各 项存款 余 额19,218.35 亿 元, 较年 初增 长 10.84% ; 各项 贷款 (含贴 现)14,758.01 亿元 , 较年 初增 长 21.35% ; 营业 收入1077.15 亿元 , 同比 增长12.01% ; 准 备前 营业 利润762.97 亿元 , 同 比增 长28.49% ;净 利润225.99 亿元 ,同 比增 长3.36% 。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 创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 资 金清 算处、 规划 发展 处、IT 系 统支持 处、 督察 合规 处 、 外包业 务中 心 8 个 处室 , 目前部 门人 员 为55 人。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招募说明书(草案) 5-4-2 陈正涛,男,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理 财规 划师 、 国 际注 册私人 银行 家,具 备《中 国证券 业执 业证书》 。长期 从事 商业银 行工作 ,具有 本外币 资金 清算, 银行经 营管理 及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经营管 理经 验 。1985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在 武汉 金 融高等 专科 学 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招商 银行 武汉 分 行任 客户 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2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武 昌支行 任计 划信 贷部 经理 、行长 助理 ;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青山 支行 任行长 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7 月 在招 行武 汉 分行公 司银 行 部任副 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2 月在 招行 武 汉分行 解放 公园 支行 任行 长;2003 年3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行 机构 业务 部任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招行 武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 行长 ;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同业 银行 部任总 经理 ; 自 2008 年 2 月加 盟平 安银 行先后 任公 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产 品及 交易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一直负 责公 司银 行产 品开 发与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行 产品包 括托 管业 务产 品的 运作、 营销 和管 理, 尤 其是 对商 业银 行有 关的各 项监 管政 策比 较熟 悉。2011 年12 月 任平 安银 行资产 托管 部 副总经 理;2013 年 5 月起 任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业 部副总 裁( 主持 工作 )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 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总裁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6 年6 月底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净值 规模合 计4.75 万 亿, 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共43 只 , 具 体包 括华 富价值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富 量 子生命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 可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保 证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 安大 华 日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新 华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阿 里一 号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中 证可 转换债 券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平 安大 华财 富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红塔红 土盛 世普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财 富金30 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活期添 利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阿 鑫一号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新 华增 盈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安盈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平安 大华 新鑫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万银 多元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安鑫 宝1 号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进取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天 弘普 惠养 老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移动互 联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智 慧中 国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金通用 鑫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嘉合 磐石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 华鑫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阿 鑫二 号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安灵 活配 置混招募说明书(草案) 5-4-3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邦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 海顺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新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睿 轩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汇 金转 型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安 泽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裕 景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稳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先 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要 求,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 和 经营风 格;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确保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业 务的 安全 、 稳 健运 行, 促 进经 营目 标的实 现。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 是全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的 管理和 运营 部门 , 专门 配 备 了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工 作,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取得基 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管 要求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行 业普遍 使用 的“ 资产 托管 业务系 统—— 监 控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草案) 5-4-4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5-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内 大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韩 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 事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张曌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 姣姣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 相关 销售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要 求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招募说明书(草案) 5-5-2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林佳 璐 招募说明书(草案) 5-6-1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博时丰 达纯 债 6 个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博时 丰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博时丰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6]2240 号文 注册 , 基 金管 理人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丰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公 开募集 , 募集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博时 丰达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 生效 。 博时丰 达纯 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7]





号文准 予变 更注 册而来 。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博时 丰达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 大会 审议 并通 过 《博 时丰 达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有关 事 项的议 案》 ,内 容包 括博时 丰达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名称 、运作 方式 和修订 基金合 同等事 项。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 , 《博时 丰达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失 效且 《博 时丰 达 纯债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时 生效, 博时 丰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正式 变 更 为博时 丰达 纯债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草案) 5-6-2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存 续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两 亿元 的 , 基金 合同 自动终 止并 清算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且不 得通 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方式 延续 。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发生变 化,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 补充时 , 则 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执行。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基 金存 续期内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基 金存 续期内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将 终 止并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且无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相 关的监 管报 告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招募说明书(草案) 5-8-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在 封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 也不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含该 日)进 入开 放期, 开放 期 的期限 为自 封闭期 结束 之 日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含 该日)1 至 20 个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 束前 公告说 明。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 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2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 加购买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售 机构 公告 ; 2 、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本基 金单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 份 , 若投 资 者单个 交易 账户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 份 ,将 不受此 限制 ,但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须全 部赎 回。 3 、本 基金目 前对 单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3 5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4 1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如 下: 表 2 :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表 3 : 本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且持 有期 限少 于 7 日 1.50%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且持有 期限 大于 等 于 7 日 0.10% 在非同 一开 放期 申购 后赎 回 0% 来源: 博时 基金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 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5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 )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3 :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40 万元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0.80% , 该投资 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定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0 元 , 可 得到 375,781.63 份基 金份 额。 例 4 :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 其对 应 的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60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可 得 到 5,680,871.21 份 基金 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6 例 5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该 笔 份额持 有时 间满 一个 封闭 期 ,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该 笔份 额 持有时 间满 一个 封闭 期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在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放 期 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5 、当 本基金 份额 发生大 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意 , 基金投 资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7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的公开 申 购申请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且 开放 期间 可以 按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间 ,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8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 请的措 施。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 期间 可以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 应延长 , 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者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 回且不 存在 单一持 有人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第(1 )项办 理, 亦可 在对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接受 和确 认的 基础 上,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即对 于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项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款项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可 以对 部分 赎回申 请延 缓招募说明书(草案) 5-8-9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支 付的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以 赎回 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 ) 部分延 期赎 回:开 放 期内,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一 持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日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 在上 述情 况 下, 对于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进行 延期 办 理。对 于此 类持 有人 剩余 部分申 请以 及其 他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上述 第(1 ) 、(2 ) 项规则 办理 。 对 于上 述持 有人被 延期 办理 的部 分,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将 被撤销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未作 明确 选择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至 办理 完毕 , 因此导 致延 期办 理期 限超 过开放 期的 , 开放期 相应 延 长 并公 告,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亦不 接受 新的 赎回 申请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某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依据 相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依 据 相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1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 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8-11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招募说明书(草案) 5-9-1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 程度 上控 制组 合净 值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 力 争长 期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 、债 券回 购、同 业存 单 、 银行存 款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 放 期内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相补 充的 方法 , 确定 资产 在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和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 充 分发 挥基金 管理 人 长期积 累的 信用 研究 成果 , 利用自 主开 发的 信用 分析 系统 , 深 入挖 掘 价 值被 低估 的标的 券种 , 以获取 最大 化的 信用 溢价 。 本基 金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期限 结构 策略 、 信 用策略 、 互 换策 略、息 差策 略等 。在 谨慎 投资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取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进 行前瞻 性的 决策 。 一 方面, 本基金 将分 析众 多的 宏观 经济变 量 ( 包 括 GDP 增 长率 、CPI 走势 、M2 的 绝对 水平 和增 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 势等 ), 并关注 国家 财招募说明书(草案) 5-9-2 政、 税 收、 货币、 汇率 政 策和其 它证 券市 场政 策等 。 另一 方面 , 本 基金 将对 债券市 场整 体收 益率曲 线变 化进 行深 入细 致分析 , 从而 对市场 走势 和波动 特征 进行 判断 。 在 此基础 上 , 确 定 资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现 金、 国家 债券、 中央银 行票 据等 ) 和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类 证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灵活应 用各 种期 限结 构策 略、 信 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息差策 略, 在合 理管 理并 控制组 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最大 化组 合收益 。


1 、期 限结构 策略 。通过 预 测收益 率曲线 的形状 和变 化趋势 ,对各 类型债 券进 行久期 配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 )骑 乘策略 是当 收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 差较大 时,买 入期 限位于 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而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子 弹策略 是使 投资组 合 中债券 久期集 中于收 益率 曲线的 一点, 适用于 收益 率曲线 较 陡时; 杠铃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中 债券 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率 曲线 的两 端, 适用 于收益 率曲 线两 头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 蝶式变 动 ; 梯 式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的 债券 久期 均匀 分布于 收益 率 曲线, 适用 于收 益率 曲线 水平移 动。


2 、信 用策略 。信 用债收 益 率等于 基准收 益率加 信用 利差, 信用利 差收益 主要 受两个 方 面的影 响, 一是 该信 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平均 信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二是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变 化。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1 )基 于信用 利差 曲线变 化 策略: 一是分 析经济 周期 和相关 市场变 化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 影响,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最 后综 合各种 因素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及分 行业投 资 比 例 。


2 )基 于信用 债信 用变化 策 略:发 行人信 用发生 变化 后,我 们将采 用变化 后债 券信用 级 别所对 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司 债 、 企 业 债 定价 。 影 响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素 分为行 业风 险、 公司风 险 、 现 金流风 险 、 资产负 债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个 方面 。 我们主 要依 靠内部 评级 系统 分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 用水 平、违 约风 险及 理论 信用 利差。 3 、互 换策略 。不 同券种 在 利息、 违约风 险、久 期、 流动性 、税收 和衍生 条款 等方面 存 在差别 , 投 资管 理人 可以 同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 相近 特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券 种, 赚 取收 益级 差。互 换策 略分 为两 种:


招募说明书(草案) 5-9-3 1 )替 代互换 。判 断未来 利 差曲线 走势, 比较期 限相 近的债 券的利 差水平 ,选 择利差 较 高的品 种 , 进 行价值 置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流 动性 和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此 该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老 券置 换 、 流动 性和 信用的 置换 , 即在相 同收 益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 流动 性 更好的 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用 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2 )市 场间利 差互 换。一 般 在公司 信用债 和国家 信用 债之间 进行。 如果预 期信 用利差 扩 大, 则用 国家 信用债 替换 公司信 用债 ; 如果预 期信 用利差 缩小 , 则用公 司信 用债替 换国 家 信 用债。


4 、息 差策略 。通 过正回 购 ,融资 买入收 益率高 于回 购成本 的债券 ,从而 获得 杠杆放 大 收益。 5 、个 券挖掘 策略 。本部 分 策略强 调公司 价值挖 掘的 重要性 ,在行 业周期 特征 、公司 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对 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度 分散 策略 ,重 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 合超额 收益 空间 。 6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基 础资 产及 结构 设计 的研究 , 结 合多 种定 价模 型, 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适度 进行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 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 而下的 研究 为本 基金 提供 建议 ;固 定收 益总 部数 量 及信用 分 析员为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3 ) 固定 收益 总部 定期 召 开投资 例会 ,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定 , 结合 市 场和个 券 的变化 ,制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 基金 经理 依据 投委 会 的决定 ,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议 ,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 业绩评 估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 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5 )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 监控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9-4 (7 ) 风险 管理 部通 过行 使 风险管 理职 能 ,测 算、 分 析和监 控投 资风 险 ,根 据 风险限 额 管理政 策防 范超 预期 风险 ; (8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风险 调整 业绩 评估 ,定 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 益和风 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 需要, 为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 开放 期开始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该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9-5 (12)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封闭 期内 不受 此限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0 ) 、 (12)、( 13)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 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招募说明书(草案) 5-9-6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 指数收益率×90%+1 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 )×10%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 个券 的选择来 增强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 中 债综合 财富 (总 值) 指数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编 制, 该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映 债 券 全 市场 整 体 价 格 和投 资 回 报 情况 。 指 数 涵 盖了 银 行 间 市场 和 交 易 所市 场,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适合 作为 市场债 券投 资收益 的衡 量标 准; 由于 本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 放期结 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期 间内除 外) ,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封闭期内除外)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采 用 90%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券 投资 所代 表的 权重 , 10% 作 为现 金资 产所 对应 的权重 可以 较 好的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若未 来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化 , 或 者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本 业绩 比 较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适 当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招募说明书(草案) 5-10-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1-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本部 分另 有约定 的 品种外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 交易 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1-2 6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1-3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1-4 (3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招募说明书(草案) 5-11-5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2-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2-2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招募说明书(草案) 5-13-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基金 的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 0. 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3-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博 时丰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4-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 基金 合同 》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 会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招募说明书(草案) 5-1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5-2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本基金 由博 时丰 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相关 规定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基金封 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金开 放期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5-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 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变)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5-4 9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六)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5-5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 九) 发起 资金 申购 份额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中 分别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资金、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 情 况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 说明 书(更 新 )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 明该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 成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基 金不 向个 人投资 者公开 销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5-6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1 、 不可 抗力 ; 2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6-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随 着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膨 胀风 险。如 果 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资 风险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6 ) 杠杆风 险。 本基金 可 以通过 债券回 购放大 杠杆 ,进行 杠杆操 作将会 放大 组合收 益 波动 , 对 组合 业绩稳 定性 有较大 影响 , 同时杠 杆成 本波动 也会 影响 组合 收益 率水平 , 在市 场 下行或 杠杆 成本 异常 上升 时,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收益的 超预 期下 降风 险。 2 、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者 交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1 ) 债 务人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投 资于 债券 市场 , 如 遇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信 用评级 下降 , 会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进 而影 响基金 财 产收益 水平 。 严重的 , 甚 至出现 到期 不能 履行合 约进 行兑 付, 将给 本基金 带来 损失 。 (2 ) 交易对 手方 违约风 险 :当固 定收益 证券交 易对 手违约 时,将 直接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导 致 本 基金 不能 及时抓 住市 场机 会, 对投 资收益 产生 影响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6-2 3 、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 , 同时 本基 金 基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 业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 度的特 征 , 综 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 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 、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6-3 5 、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 合规 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为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该类 债 券的特 定风 险即成 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 主要面 对的 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券 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经 济、 政府 产业政 策、 货币 政策 、 市 场需求 变化 、 行 业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 可 能存 在所 选投资 标的 的成 长性与 市场 一致 预期 不符 而造成 个券 价格 表现 低 于 预期的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ABS ) 是 一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具 , 其向 投 资者支 付的 本息 来自 于基 础资产 池产 生的 现金 流或 剩余权 益。 与股 票和 一般 债券不 同,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是对 某一 经营 实体的 利益 要求 权 , 而 是对 基础资 产池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和剩 余权 益 的要求 权 , 是 一种以 资产 信用为 支持 的证 券, 所面 临的风 险主 要包 括交 易结 构风险 、 各种 原 因导致 的基 础资 产池 现金 流与对 应证 券现 金流 不匹 配产生 的信 用风 险 、 市 场交 易不活 跃导 致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 或 者每 一个 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 括该日 )6 个月 的期间 内, 本基 金采 取封 闭运作 模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错 过某 一开 放期 而未能 赎回 ,其 份额 将转 入下一 封闭 期, 至下 一开 放期方 可 赎 回 。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予 以办 理和 确认 。 基金 经理会 对可 能出 现的 巨额 赎回情 况进 行 充分准 备并 做好 流动 性管 理, 但 当基 金在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被全 部确 认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有可 能存在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风险 , 未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有 可 能承担 短期 内变 现而 带来 的冲击 成本 对基 金净 资产 产生的 负面 影响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6-4 本基金 为定 制基 金, 采取 发起式 基金 形式 ,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构成一 致行 动 人的多个 投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 超过 50% , 本基金不 得向个人投 资者 公开 销 售。 本 基金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赎回 可能 会导 致 现 有的 中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 二、声明 1 、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代 销机构 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招募说明书(草案) 5-17-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7-2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 定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2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 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3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4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5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6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7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以 及在 不损害 已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前 提下,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变 更收 费 方 式 或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8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 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9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10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在会 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11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 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12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13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8-14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法 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电 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贷、 结 算、 汇 兑业 务; 人 民 币票据 承兑 和贴 现各 项信 托业务 ; 经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买 卖人民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外汇存 款、 汇款; 境内 境 外借款 ; 从 事同 业拆 借;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在 境内 境外发 行或 代理发 行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或 代客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贸易、 非贸 易结算 ; 办理 国内 结算; 国际结 算; 外 币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 贷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代理 收付 款项; 黄 金进口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外 币兑 换 ; 结汇、 售汇; 信用 卡业 务; 经有 关监 管 机构批 准或 允许 的其 他业 务。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 、债 券回 购、同 业存 单 、 银行存 款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6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3 (8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该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2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封闭 期内 不受 此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0 )、(12 ) 、(13 )项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 十二 ) 款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4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的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责任 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5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 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6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并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追偿 行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但 对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金 托管 人办 理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 立、 销 户、 变更 工作, 本 基金银 行账 户无 需预 留印 鉴, 具 体按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办理 。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 动。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备付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为基 金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本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 合同 传 真件或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将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基 金托 管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8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以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果 提交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除 本部分 另有 约定的 品 种外,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当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6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9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 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 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A.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B.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10 4.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11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另有规 定除 外。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深圳 市,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 律)管 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9-12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 用; 2 ) 交纳所 欠税 款; 3 ) 清偿基 金债 务; 4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20-1 第二十 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交易 确认 单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正常开 放 期,每次 交易结 束后, 投 资者可 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销 售 机构的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和打印 交易 确认 单 , 或 在 T+1 个工 作日 后 通过博 时一 线通 电话 、 博时 网站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投 资者 寄送 交易确 认 单 。 2 、 纸质 对账 单 根据客 户需 要, 博时 基金 向投资 人提 供纸 质账 单寄 送服务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账 单。 3 、 电子 对账 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话费 )订 阅。 4 、由 于投资 者提 供的邮 寄 地址、 手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或拨 打博 时一 线通客 服电 话查 询、核 对、 变更 您的 预留 联系方 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网 上交 易系 统, 与本 公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 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 开户并进行网上 交易,如 基金认/ 申购、 定投、 转换 、 赎 回、 赎 回转 申购及 分红 方式 变更 等。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2 、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料 。 3 、 信息 资讯 服务 招募说明书(草案) 5-20-2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4 、 在线 客服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功能进 行在 线咨 询。 也可 以在 “ 您问 我答”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博时 移动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 时 App 版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 可 以使 用基金 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 易、 理 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息资 讯等 功 能和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的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 可 享有投 资理 财交 易的 一站 式综合 服 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自 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易 服务 :本公 司 直销投 资者可 通过博 时一 线通电 话交易 平台在 线办 理基金 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 直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已 开 通协议 支付 账户 的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 认/ 申 购款 项的 自动 划付 。 3 、人 工电话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 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修 改、投 诉受 理、信 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 电话 留言 服务 :非 人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 线通 客服 电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九、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草案) 5-21-1 第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草案) 5-22-1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二)


中国证监 会准 予 博时 丰达 纯债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三) 《博时 丰达纯债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四) 《博时 丰达 纯 债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关 于申 请募 集注 册 博时丰 达纯 债 6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