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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宜投宝A(000871)

北信宜投宝: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北信 瑞 丰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 2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9 五、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 执行 ................................................. 13 六、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16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 19 八、 基金 收益 分配 ........................................................... 25 九、 信息 披露 ............................................................... 26 十、 基金 费用 ............................................................... 29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 31 十二、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 案的保 存 ............................................. 32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3 十四、 禁 止行 为 ............................................................. 36 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6 十六、 违 约责 任 ............................................................. 39 十七、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 决方式 ............................................... 40 十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和文 本 ............................................. 41 十九、 其 他事 项 ............................................................. 42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北 信瑞丰 宜投宝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 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瑞明 设立日 期: 2014 年3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26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6103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6.53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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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北信 瑞丰宜 投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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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券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 用等 级在AA+ 级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 余期限 不超 过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2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 工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根 据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集 中度 ,对 上述 第 1 ) 、2) 项投 资组 合实 施如 下 调整: a.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应不得 超 过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180 天 ; 投资 组合 中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b.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应不得 超 过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 投资 组合 中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4 )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 除外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6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7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8 )投资 于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同业存 单 ,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20% ; 投资 于 不 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 同业 存单 ,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 净资 产 的10% ; 9 )投资 于 固定 期限银 行 存 款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但 投资 有 存款 期 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含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12)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13)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4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10% , 其 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市 场波 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上述 第 (1) 项 第1) 、11 ) 、12 ) 、14 ) 、16 ) 小 项除 外) ,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限制 要求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3)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 基金合 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 组 合限 制、 投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执 行;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等 调整 或修 改属于 非强 制性 的, 则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 一致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规定 执行 , 而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决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执行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定 前 , 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并 向监 管机 关报告 或 备 案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 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协 助。 7.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的投 资比例 和投 资限制进 行事 后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进行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情 况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管理 人在 此承 诺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及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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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是否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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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0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托 管人不 对处于 自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 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金 额相 一致。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有 效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 双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门 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 保证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规 定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履 行结 算 参 与 人的 义 务 所 制定 的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 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 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如确 实无法 取得 两份 以上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一份 复印件 加盖 公章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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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3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且 符合 本协 议 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明 相应的 交易权 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 指令授 权通 知书 由基 金管 理人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理 人签 署并 加盖 公章 , 若由授 权代 理 人签署 的, 还应 附上 法定 代表人 的授 权书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 通知 当日 回函或 回电 向基 金管理 人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 内容 不得向 授权 人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露 ,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回 购到期 付款 指令 等) 以及 其它资 金划 拨的 指令 等, 证券交 易所 担保 交收 品种 证券投 资的 资金 结算不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结 算数据 进行 资金 结算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收 款账 号、 收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款 项事由 、 支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账 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有 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发 送指令 后及时 与托 管人进 行确认 ,因管 理人 未能及 时与托 管人进 行指 令确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授 权通知 ”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 于 被授权 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划 款指 令, 发送 人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 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 需的时 间 。 发 送指 令日 完成 划款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应给 基金 托管 人预留 出距 划款 截止 时点 至少 2 个工 作小 时的 指令 执行时 间 。 定 期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存款 、 非 担保 交收等 特定 用途划 款指 令关 于截 止时 间点另 有约 定的 , 以 另行 约定为 准 。 由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造 成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划款 所需 时间 , 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束 后将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成 交单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电 话通 知托 管人 。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糊 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员的 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 盖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变更通 知应 载明生 效时 间 , 并提 供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变更通 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 传真基 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权 变更于 变更 通 知载明 的生效 时间起 生效 。若变 更通知 载明的 生效 时间早 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间 , 则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按原约 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基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人员名 单 、 权 限有变 化时 , 未 能按 本协 议 约定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预留 新的 印鉴 和签 字样 本而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损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前 通过 录音 电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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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6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席 位使 用协 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在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关 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席 位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将被 选中证 券经营 机构提 供的 《交易 单元租 用协议 》及 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收 结算 数据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资产 管理 人和资产 托 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基 金投资 于非担 保交 收的投资 品种 时,资 产管 理人应遵 守资 产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本基金 投资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若 采用 券款 对付 结算 模式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另行签 署券 款对 付结 算业 务服务 标准 协议 。 5 、定 期投 资 本基金 若需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在定 期存 款投 资开 始前另 行 签署补 充协 议。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上 午 9 : 30 前将 托管 账户 的可用 资金 余额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 提供给 基金 管理 人。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目 包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等会 计资 料。资 金账 目由基金 托管 人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易 所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束 后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场 证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每 个交 易日按本 协议 第七条 相关 规定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 上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查 收 申购 及 转 入 资 金的 到 账 情 况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及时 划 付 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的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3 、基金 管理人 通过与 基金 托管人建 立的 共同约 定的 数据传送 系统 发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其发 送的注册 登记 数据的 接口 规范与基 金托 管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管 人在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 支付 赎回款 时, 如托管专 户中 本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 净 额划 出、 赎 回资 金支付 时,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若 本协 议没有 规定 的按 双方 协商 一致内 容执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 确保 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 本协 议第六部 分第六 条规定 的时间 内划 到指定 账户。 但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原因 、 不可抗 议力 原因 导致 资金 不能按 时到 账的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责 任 。 如因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第 三方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协 助追偿 。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 申购 赎回 资金 结算 T 日, 投资 者进 行基 金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 计算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并 进行 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将双 方盖 章 确认的 或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采用的 基金 收益 以基 金收 益公告 的形 式披 露至 相关 媒介。 登记机 构计 算申 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 将确 认 的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 数据 向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传送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确 认数据 进行 账务 处理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 理人 在托 管人 处开 立并管 理专 门用 于办 理基 金申购 赎回 款项 清算 的 “基 金清算 帐 户” 。 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基 金清算 账户 ” 间 的资 金清 算遵循 “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 收” 的 原则 , 即注册 登记 人在T+1 日将 全部直 销申 购款 项、T+2 日将全 部代 销申 购款 项、T+2 日将 转换 转 入等托 管账 户应 收款 划到 托管账 户, 托管 人在 接到 指令后 于 T+1 日 将全 部赎 回款项 、T+2 日 将全部 转换转 出款项 、转 换费等 托管账 户应付 款划 至注册 登记人 “基金 清算 账户” 。 当存 在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在 交收 日15:00 前从 “ 基金 清算 账户 ” 划 到基 金托管 账户 ;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 金托 管行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 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2:00 前 划到 “基 金清算 账户 ” 。 如基金 托管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付 。 因 基金托 管资 金账 户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按时 拨付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如系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 款 义务。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 八)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责任 认定 及处 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如 非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 决, 由此 给基 金 及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 非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发生 超买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于T+1 日上午 12 时 之前 划拨 资金 ,用 以 完成清 算交 收。 (九) 基金 融资 、融 券 若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在 本基 金按 国家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融资 、融 券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工作 日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并 按规 定公 告。 每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证 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取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进 行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5)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估值 错误。 当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包 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基金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处理。 2.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行为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包 括: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6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本部 分约 定的 估值 方法 第 3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登记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的; 5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告、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需 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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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5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每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日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投资 人可 通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现 金收益 ; 投资 人在 每日 累计 收益支 付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大 于零 时, 则增 加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时 , 则保 持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避 免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于零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缩 减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余额 时,基金 管理 人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 算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部 分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时 ,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益不 进行 支付 ; 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其剩 余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 益,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7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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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6 九、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 业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之外, 不得 在其 公开 披露 之前, 先行 对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但是 ,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 告、临 时公 告,及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等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拟定 并负 责 公布。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信 息披 露要 求。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及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 按有 关 规 定 需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的 , 须 由基 金托 管人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相 关信息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方可 公布 。 其 他不 需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信 息披露 内容 , 应 及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年度报 告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 经有 证券 业务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 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办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公 众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以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 基金 合同 》中 约定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要求,本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 告, 及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等其 他必要 的公 告 文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责 公布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行 政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及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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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9 十、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7%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6%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对 于由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率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 于 由A 类 升级 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后 的下 一 个工作 日起 享 受B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率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式 相同 , 具 体如下 :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0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基金合 同第 十五 部分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4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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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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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2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全 部合 同的正 本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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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3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 资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它情 形。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 新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前 , 原 基金 管理 人应 继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 不 做 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行 为。 原基 金管 理人 在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 照本 协议的 规定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 ;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3.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临时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业务 前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4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 资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情 形。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新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接收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原基金 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期 间 , 仍有权 按照 本协 议的 规定 收取基 金托 管费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 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前, 原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5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务 协助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 交接基 金 资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联 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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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6 十四、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运作和 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 未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方 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资 金的 划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管 理人 员和其 他从 业人员 相互 兼职 。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十一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行 职责 。 (十 三)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 (1)承 销证券 ;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十 四)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协议 约定 事项 如与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相冲 突, 应 以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为 准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8 (7) 将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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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9 十六、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 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 失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三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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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0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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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1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和文 本 ( 一) 本 协议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理人签字( 或盖章 )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陆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贰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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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2 十九、其他事项 (一) 双方 在此 确认 , 双 方均已 充分 了解 和知 悉各 方反对 其员 工利 用职 务之 便谋取 任 何 形式利 益之 立场 , 并 承诺 将本着 廉洁 公平 原则 避免 此类情 形, 不向 对方 的员 工私自 提供 任何 形式的 回扣 、 礼 金、 有 价 证券、 贵重 物品、 各种 奖 励、 私 人费 用补 偿、 私 人 旅游、 高消 费娱 乐等不 当利 益。 (二 )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 《基 金合 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 法 规和 规定 协 商办 理 。 (以下 无正 文)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本 协 议由 下述 双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签 署 。双 方确 认, 在签 署本 协 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 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 除条 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 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