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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岁岁金定开债A(004203)

上投岁岁金定开债: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上 投 摩 根 岁岁 金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理 人 : 上 投 摩根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安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6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1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2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5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4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29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30 十一、 基金费 用 ........................................................................................................................ 32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5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6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7 十五、 禁止行 为 ........................................................................................................................ 40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42 十七、 违约责 任 ........................................................................................................................ 44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45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46 二十、 其他事 项 ........................................................................................................................ 47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48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鉴于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岁 岁 金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平安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岁 岁 金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上投 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兵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42489.4787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 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 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 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 许的其他业务。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上 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等 ,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 可转换 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 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 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1)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 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开放期内,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 (2) 、 (7) 、 (12) 、 (13 ) 项所 述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及 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1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2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3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 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 自 身 法 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为 基 金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 新账户按有关规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4 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5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付 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 ,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 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 3. 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 生效。 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 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应 采 用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 交 易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的 授 权 , 且 上 述 授 权 的 撤 销 或 更 改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在 指 令 执 行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6 前 按 照 本 协 议 约 定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并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确 认 后 , 则 对 于 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进 行 表 面 一 致 性 审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责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 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预 留 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 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划 款 前 一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并 确 认 , 如 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核 和 审 批 时 间 。 资 产 管 理 人 向 资 产 托 管 人 发 送 要 求 当 日 支 付 的 场 外 划 款 指 令 的 最 晚 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 。 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资产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 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 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 收 款人、 收款账号、 金额 (大、 小写) 、 款项事 由、 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 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 指 定 专 人 立 即 对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和 签 名 进 行 表 面 一 致 性 审 查 , 如 有 疑 问 必 须 及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7 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 达指 令 时, 应确 保基 金 资金 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 于 发送 时 资金 不足 的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不 予 执行 , 当应 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 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 产造 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指 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 业务用章 。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 至少提前 一个工 作日, 以书面方式 (以 下简称 “授权变更通知书” ) 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授 权 变 更 通 知 书 应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8 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授权文件变更通知应 载明生效日期, 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 。 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 应 提 前 通 过 录 音 电 话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9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设 计 选 择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 租 用 其 交 易 单 元 作 为 基 金 的 专 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 。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 金 通 过 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成 交 量 、 回 购 成 交 量 和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 以 披 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证 金管理办法》 , 在每月第二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 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或结算保证金 (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 和证券结算保 证金 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 证金 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调 整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当 日 , 在 资 金 调 节 表 中 反 映 调 整 后 的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 管 理 人 应 预 留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 证金 ,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确 定 的 实 际 下 月 最 低 备 付 金 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 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收 。 场 内 资 金 结 算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办 理 ; 场 外 资 金 汇 划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在 清 算 上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 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事 先 通 知 需 要 单 独 结 算 的 交 易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0 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 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 金 头 寸 ,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交 收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之 间的一级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时 , 基 金银 行 账 户 或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除 登 记 公 司 收 保 或 冻 结 资 金 外) 上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 基 金 的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 时间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 如 果 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 账实相符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银企对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交 易 日 结 束 后 核 对 基 金 证 券 账 目 , 确 保 双 方 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1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及 转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 整。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 密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 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 申 购 款 项 到 达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需 双 方 按 约 定 方 式 对 账 外 , 回 购 到 期 付 款 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 轧差交收 的结算方式 。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2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清算、 净额交 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 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 划 到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资 金 到 账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日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行 按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交收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划 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 清 算 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 间 、 程 序 及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承 担 的 权 责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3 (七)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必 要的协助。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4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提 交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5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6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可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7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并 且 经 与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8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9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 选 择 将 所 获 分 配 的 现 金 收 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的 约 定 转 为 同一类 别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0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 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为 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指 定媒介 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1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2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5%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3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账 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讼费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七 ) 本 基 金 运 作 前 产 生 的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垫付, 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等, 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4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5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6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 (含 2/3)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计: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8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 上 (含2/3) 表决通过 ,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金资产总值;


7) 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 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0 十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 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 指 令 和 赎 回 、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1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2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3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4 十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5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仲裁 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6 十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 经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签章,协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托 管 协 议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 签章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 一式六份 ,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具有同 等的 法律效力。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7 二十、 其他事 项 如 发 生 有 权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8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9 ( 本页为《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管理人: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20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