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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盈(161015)

富国天盈: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富国天盈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由富 国天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 而来 ) 
 
 
 
 
 
 
 
 
基 金 管理 人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录 第 一部 分


前 言和 释义 2 第 二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12 第 三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20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 案 23 第 六部 分


天盈A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2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42 第 九部 分


基 金转 型后的 基金 转换 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4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6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托管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 登记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6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7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7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8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8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90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96 第 二十 三部分


业 务规则 100 第 二十 四部分


违 约责任 101 第 二十 五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102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103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事项 104


























































































































基金 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 富国天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第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富 国 天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 合同为 准。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 合同 3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已届满,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已转换为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故基金 合同中关于 基金 分级运作机制 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基金 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富国天盈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或 《富国天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 天盈 分级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转 型 后 的 富 国 天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基金份 额分 级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 天盈A、 天盈B 两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天盈A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天盈A 份额。 天盈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 申购与赎回


天盈B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天盈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 天盈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基金 合同 5 归天盈B 享有, 亏损以 天盈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天 盈B 承担; 天盈 B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封闭 运作, 封闭期为3 年 天盈 A 的开 放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天盈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天盈B 的封闭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天盈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的 行 为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名 称 变 更为“富国 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招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 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 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 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 合同 6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 天盈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天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天盈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天盈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 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基金 合同 7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8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 天盈A 的单个 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天盈A 的净 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 的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单个开 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 合同 9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的节约


























































































































基金 合同 1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 合同 11


























































































































基金 合同 12 第 二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称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名称为 “富国 天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天盈A、 天盈B 两级份额; 本基金 《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名 称为“富国 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 、基 金的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天盈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天盈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四 、基 金份额 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天盈A、 天盈 B 两级份额,两者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天盈 A 和 天盈 B 的收益 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 其中, 天盈A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天盈B 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3 年, 本基金在扣除 天盈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天盈B 享有, 亏损以天 盈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天盈B 承担。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将不再 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 天盈A的 开放 日 天盈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 合同 13 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 天盈B 的封闭 期 天盈B 的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年内, 天盈B将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年期届 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 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九、 基 金的 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 一、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 合同 14 第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 金份额 分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天盈 A、 天盈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一) 基金份 额配 比 天盈A、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天盈A、天盈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 天盈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 天盈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天盈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天盈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天盈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 在 天盈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 天盈 A 没有赎回或者净 赎回份额极小, 天盈 A、天盈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天盈 A 的净赎回 份额较多, 天盈 A、天盈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 情形。 ( 二) 天盈 A 的运 作


1、收益率


天盈 A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天盈A 的年收益率(单利)=1.4×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计算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以百分比计算的 小数点 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设定 天盈 A 的首次年 收 益率; 在 天盈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 天盈 A 的年收 益


























































































































基金 合同 15 率。


2、开放日


天盈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天盈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以此类推。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生效,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 、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 11 月 19 日、2012 年 5 月 19 日、2012 年 11 月 19 日,以此类推 。假设 2011 年11 月19 日为非工作日, 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11 月18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11 月18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对 天盈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天盈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7/3 倍天盈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 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 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 三) 天盈B 的运 作


1、天盈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基金 合同 16 天盈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天 盈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 天盈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天盈 B 享有, 亏损 以 天盈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天盈B 承担。


( 四) 基金份 额发 售


天盈A、天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 五)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天盈 A 和天盈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天盈 A 的开放日计算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 天盈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 天盈A 和天盈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天盈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 天盈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 天盈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 日) ,设 a T 为自天盈 A 上一次开放 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 额, b F 为 T 日 天盈 B 的 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天


























































































































基金 合同 17 盈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天盈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1.00 (1 ) aT a r NAV T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 天盈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 aT T r F A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份额应计收益= 日全部天盈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 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天盈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aT aT NV NAV F ? 2、天盈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天盈 B 封闭期届满 日(T 日)天盈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 点后 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七) 天盈 A 和天盈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 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天盈A 和天盈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其中, 天盈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天盈 A 的开放日。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天盈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 合同 18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内, 在 天盈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 天盈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 天盈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aT F 为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T 日天盈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天盈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天盈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1.00 (1 ) aT a r NAV T ?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 天盈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 aT T r F A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份额应计收益= 日全部天盈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天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天盈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天盈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aT aT NV NAV F ? 2、天盈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天盈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天盈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0 , max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上式中, 在本基金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的天盈A 非开放日, aT NAV 为 天盈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天盈A 的开放日, aT NAV 为天盈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合同 19 T 日的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的 基金份 额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 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天盈 A、 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 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 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 合同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募 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及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 、发 售方式 和销 售渠道 天盈A、 天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 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其 中, 天盈 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天 盈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天盈B 将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 外发售的 天盈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发售的 天盈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 参与天盈A 或天盈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同时参 与 天盈A 和天盈B 的认购。 在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可分别 或同时 对天盈A、 天 盈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天盈A、 天盈 B 的发售方式因销售 机构 不同而不尽相同, 具体发售方式和 销 售 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基金 合同 21 五 、认 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六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 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天 盈A 和天盈B 的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金额及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 一) 天盈 A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天盈A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二) 天盈 B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B 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 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整取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合同 22 八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 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 合同 23 第 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合同 24 第 六部 分


天盈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天盈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一 、折 算基准 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天盈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天盈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 天盈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 、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天盈 A 所有份额。


三 、折 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 、折 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天盈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天盈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盈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天盈 A 的份额数×天盈A 的折算比例


天盈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天盈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天盈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 金份额 折算 期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基金 合同 25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天盈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 金 份额 折算 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合同 26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 投资者可在 天盈A的开放日对 天盈A 进行申 购与赎 回;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后3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 投资者 可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种 方式对 本基 金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一、 天盈A 的申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


天盈 A 自《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办理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 天盈A 的 运作” 的相关内容。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天盈A 的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天盈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 三)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天盈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天盈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 天盈 A 的申购、赎回价 格以 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


























































































































基金 合同 27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实质 利益 的 前提 下调 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天盈 A 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 天盈A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 ,天盈 A 的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 有效性进行确认 和成交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 天盈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 天盈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天盈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 合同 28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天盈 A 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 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天盈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 天盈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天 盈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天盈B 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 认有效的天盈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天盈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天盈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天盈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 天盈A 份额余 额不超过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确认。 天盈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天盈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天盈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天盈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合理调 整 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 七)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天盈A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天盈 A 份 额赎回。 天盈 A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为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100% 。 3、天盈A 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基金 合同 29 4、天盈 A 的 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 八) 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天盈A 申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天盈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天盈 A 的申购份 额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天盈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天盈 A 的赎回金额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为基准扣除 相应费 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 九) 申购 和赎回 的注册 登记 天盈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天盈 A 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 合同 30 投资者赎回天盈 A 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 对 天盈A 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一 )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除 非出 现如下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对 天盈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天盈 A 在开放日 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具体处 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除上述第(3 ) 项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合同 31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天盈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 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 支付 全部赎 回款 项: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部 分赎 回款项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 。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并进 行基金 转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 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之日 起不 超过 30 日


























































































































基金 合同 32 内开始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应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 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者 持有 份额登 记日 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证 券交 易所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合同 33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 理。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合理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 七)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


























































































































基金 合同 34 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 4、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5、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八)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基金 合同 35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见招募说明书)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 合同 36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相应 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 、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上述第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基金 合同 37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 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基金 合同 38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同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 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 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 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 行。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39 三 、基 金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 天盈 A )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 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 、转 托管 ( 一)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天盈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天盈A 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 天盈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天盈 B 的转 托管 与以 下 “ 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的转托 管”相同。 ( 二) 本基金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 市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基金 合同 40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基 金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合同 4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基金 合同 42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3 年内, 在 天盈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天盈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天盈 B 上市后,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天盈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天盈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规则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转换后 的基 金份 额将继 续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天盈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规则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后, 本基 金将 自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1、天盈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43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本基金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天盈B ) 上市交 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天盈B )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为 天盈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七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与 暂停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天盈B ) 的停复 牌与暂 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合同 44 第 九部 分


基金 转型 后的 基金 转换 一 、基 金转型 后的 基金存 续形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 富国 天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 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二 、基 金转型 时 天盈A 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 天盈 A 份额赎回、或 是转入“ 富国天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投资者 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 天盈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3 年 的对应 日。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期届满日与 天盈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天盈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 天盈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 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 、基 金转型 时的 份额转 换规 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份 额转 换后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基金 合同 45 天盈A、天盈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天盈A 份额 (或 天盈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天盈A (或天盈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盈 A(或天盈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天盈 A(或天盈 B)的份额数× 天盈 A 份额 (或 天盈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 天盈A、天盈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 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天盈 B 的场内份额 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天盈A 份额 (或 天盈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天盈A (或 天盈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天盈A、 天盈 B 的份额 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 起 30 日 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天盈 A、 天盈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 金转型 后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 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基金 合同 46 第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简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敏 设立日期: 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基金 合同 47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基金 合同 48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年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 合同 49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证 监基字 【1998 】3 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基金 合同 50 但不限于 : (1)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基金 合同 51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 合同 52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在 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销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基金 合同 53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 合同 5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 由 天盈A、 天盈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独 立进行 表决。 天盈A 、 天盈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 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自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基金 合同 55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 天盈A、 天盈 B 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 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90%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基金 合同 56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基金 合同 57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提交 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或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 50%)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 天盈A 和天盈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基金 合同 58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天盈A 和 天盈 B 各 自的基 金 份额分 别合 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该级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基金 合同 59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基金 合同 60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 天盈 A 和天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天盈 A、 天盈B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 天盈A 、 天盈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 合同 6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参加大 会的 天盈A 和天盈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参加大会的天盈 A 和天盈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基金 合同 62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 合同 6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 一)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选 任基金 管理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


























































































































基金 合同 64 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基金 合同 65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依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合同 6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 6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注册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 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 格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3、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限 保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及 相关的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合同 68 等业务记录;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 合同 6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 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 因上 述原因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资 产,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于 非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0% ,其 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 金管 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上述相关规定 。


三、投 资理 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 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


























































































































基金 合同 70 值的统一。 四、 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资产配置。 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 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 流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 。


(1) 整体资 产配 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 及证券 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 产配 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资产的风 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税 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 、 附权债券 (含 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 ,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 (3 ) 明细资 产配 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 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 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 2 、普 通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基金 合同 71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 极调整。


(1) 久期 控制是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发展状 况、 金融市 场运 行特点 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


(2) 期限 结构配 置是 在确定 组合 久期后 ,针 对收益 率曲 线形态 特征 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 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 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 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 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 、附 权债券 投资 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1 ) 可转换 公司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 (公司) 债券, 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 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 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基金 合同 72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在日常 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 ) 其它附 权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 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 、资 产证券 化产 品投资 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 、新 股申购 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 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的折价。 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 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 收益稳定 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 市 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 卖出。 6 、投 资决策 与交 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 合同 7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 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7 、投 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根 据市 场的趋 势、 运行的 格局 和特点 ,并 结合本 基金 合同、 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 策略报 告提 交给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 经理根 据批 准后的 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的资 产分 布比例 、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 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 一)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基金 合同 74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二)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 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d、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e、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h、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j、本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 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 合同 75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m、本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在 《基金合同》 与托 管协议 生效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除第f、l、m 条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 准 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债综合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 政策性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债、 中 期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 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 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 数之一 。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 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 收益偏好 。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基金 合同 76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天盈A 份额将表现出低 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天盈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 合同 7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三 、基 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基金 合同 78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


























































































































基金 合同 79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基金 合同 80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 合同 81 7、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存在差错的责 任 人( “差错责任方” )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或 基金代销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基金 合同 82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责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 责任 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基金 合同 83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基金 合同 84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合同 85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 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 不可抗 力 等,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 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或不 可抗力 等, 顺延 至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结束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 合同 86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 合同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一)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二) 本基金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基金 合同 88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 合同 8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合同 90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指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 合同 91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合同 92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天盈A 的首 次开放日或者天盈B 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天盈A 和天盈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天盈A的首次开放或者 天盈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天 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 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合同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 天盈A 的年 收益率、 天盈A 和 天盈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 合同 94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天盈A办理申购、赎回;


22、天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天盈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上 市交 易以 及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30、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基金 合同 95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 配比、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基金 合同 96 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 障、 计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 合同 97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基金 合同 98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 一) 本基金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3年内 清算 时的基 金清 算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3年内, 如果 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天盈A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 部分(如有)由天盈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二) 本基金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基金 合同 99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


























































































































基金 合同 100 第 二十 三部 分


业务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业务规则》 。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 其解释 与修改 ,但 《业 务规则 》的修 改若 实质 修改了 《基金 合同 》 , 则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基金 合同 101 第 二十 四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 于直 接损失 。 三 、在 发生一 方或 多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在 最大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 金合 同》 能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 施 致 使损 失进一 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非违 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 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 成的 影响。


























































































































基金 合同 102 第 二十 五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 合同 103 第 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 合同 104 第 二十 七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 合同 105 本页无正文,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