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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A级(150241)

银行分级: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富 国 中 证 银行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三月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2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13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20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 21 第八部 分


富国 银行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记 、转 托管 及其 他业 务 ............................................................. 32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换 ................................................................................................. 3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 3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5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76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83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4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1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93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4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5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 96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7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国 中证银 行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富国 中证银 行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中 证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富国中证 银行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富 国中证 银行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富国银行 A 份 额持有人、富国银行 B 份额持有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 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富国银行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富国银 行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富国银行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 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6、富国银行 A 份额 :指富国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7、富国银行 B 份额 :指富国银行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8、每份富国银行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国 银行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包括 富 国 银 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 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 10% 50、 元:指人民币元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 51、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富国银行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富国银行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富国 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9、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 60、日/ 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 64、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8、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9、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 自动分离: 指 投资 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1 份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银行份额与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 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富国 银行 B 份额的 行为 73、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银行 A 份额与 1 份富 国银行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 行为 74、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 行人 民币一 年 期 定期 存 款利 率(税 后 )+3% ” 。本 基 金将 以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基 准 利 率 为准, 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含 该日,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年的 12 月 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 提前至该 日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详 见本基 金合同第 二十一 部分 基金份额折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 算)期间 富国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算基准 日 (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准, 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该日) 期间富国 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份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 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 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富国银行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 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2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银行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 “富国银行份额” ) 、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富国银行 A 份额” ) 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富国银行 B 份额 ” ) 。其中,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银行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银行 A 份 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根据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比例,富国银行 A 份额 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富国银行 B 份额在场 内基金 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富国银行份额设置单 独的基金代码, 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 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富 国银行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成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 额。投资者可 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 的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 场内富 国银行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份额。 场外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 分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合并为场内 富国银行份 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4 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为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三、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银行 A 份额 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 富国 银行份额 所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富国银行 A 份额 和富国银行 B 份额分 别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富国 银行 A 份额为低预期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 净值优 先确保富国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银行 B 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银 行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 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银行 A 份额 和富国 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算规则 如下: 1、 富国 银行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 率 ( 税后 )+3% ” 。本 基 金 将以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中 国人 民 银行 公布并 执 行 的 金 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含该日,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 年的 12 月 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详 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富国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 基准 收益率。 此后, 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 期折算的情形)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 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准, 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个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银行 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进行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 银行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 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 净值优先确保富国银行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5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 基金资产 净值计为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净资产。 富国银行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按依据富国银行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 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银行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银行份额 所代表的 基金 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1 份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日 , 若未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 A 份额在 基金份额参 考 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 A 份额在基 金份额参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本金及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 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 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 国银行 A 份额 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 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1、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 错误! 未 找到 引 用源 。 为 T 日富国银 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 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 份额的份额数之 和。 2、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日; N 为当年 实际天数; 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之间的 自然日 ,自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 至 T 日之间 的自然日}; 为 T 日富 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富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6 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富国银行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则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3、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富国银行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7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或按各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本基金 认购期 结束前获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8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成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 分离的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计算结果均 采用截位的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 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 额,则富国银行 A 份 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 下: 富国银行 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富国银行 B 份额认购份 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9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0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 国银行 B 份 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银行 A 份额 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将 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以不同 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 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2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3 第 八部分


富 国 银行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国银行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富国银行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 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 国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富国银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4 行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富国银 行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富国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富 国银 行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场 外销售 机构赎 回富国银行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富国银行 份额的 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5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 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6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富国银行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富国 银行份额 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富国银行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 式, 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富国 银行份 额 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7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富国 银行份 额 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 富 国银行 份额 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银行份额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8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29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富国银行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 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 A 份额、富 国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 行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全部 基金份额 (包括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 富国银行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包括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 ,下同)的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0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 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 暂停赎回: 富国银行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富国银行份额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1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银 行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 富国银行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 的富国 银行份 额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 (2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中的 富国银 行份额 可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 ,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富国银行A 份额和富国银行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 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 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中的 富国银 行份额 既可以直 接申请 场外赎 回,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 额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富 国银行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富国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富 国银行 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富国 银行份 额在登 记结算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3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富 国银行 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处 于质押 、冻结 状态、基 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至折 算处理 日及深 圳交易 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或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可视 情况对 上述规 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4 第 十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银行份额与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其持有 的每 2 份富 国银行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申请转 换成1 份富国银行 A 份额与1 份富国银行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富国银行A 份额与1 份富国银行B 份额申请转换成2 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 外) ,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 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富国银行 份额的场内份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5 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富国银行 A 份 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必 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 银行份 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 进行分 拆,须跨 系统转 托管为 富国银 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登记 机构、 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 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 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7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8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确定富国 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9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0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富 国银行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1 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2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 国银行 B 份额、富国 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 富国银行份额, 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3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5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 富国银 行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 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6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 国银行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 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7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 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富国 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 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 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8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 额、富国银行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 的 有效的富 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 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 开 基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4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0 额在其对应的 份额 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1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 额、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3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10 %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 额、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4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富国 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 各自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及规则 进行调 整, 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7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银行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可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质押及 买断式回 购、银 行存款 等) 、衍 生工具 (股指 期货、权证 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 利用长期稳 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银行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 内 , 年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4% 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59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 收益表现。 (2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 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 差最 小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本 基金 的股票 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银行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 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 .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0 踪中证银行指数; C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银行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 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 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 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 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1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2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除第(9)、( 17)、( 20 ) 、 (21)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3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行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 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4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因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 银行指数 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比 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名、 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银行 A 份 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富国银行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基金的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5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 益品种 (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7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8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69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0 (2 ) 错误偏差达到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富国银行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错 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 行 A 份额和富国银 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1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 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4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银行 A 份额 和富国银行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除外) 。 如果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距上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足一个月,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届时 , 基金管理人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公 告。 (一)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 富国银行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两份富国银行份额将按一份富国银行 A 份额获得 新增富国银 行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 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 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7 其中: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富国 银行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 2、 富国银行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 期份额折算前富国银行 A 份额 的份额数 富国银行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富国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3、富国银行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银行份额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国 银 行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富 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8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一) 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按以 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不定期 折算基准日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 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 和富国银行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 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 后富国银 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富国银 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银行 A 份额、富 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 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持有人。 (1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数 = 持有场外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79 (2 )富国银行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银行 A 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 )富国银行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银行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银 行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国 银 行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数+ 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 份额数+ 富国银行 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 当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 或以下, 本基金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0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不定期 折算基准日 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基金管理人 将确 定 不定期 折算基准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 富国银行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 本基金将分别 对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和富 国银行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后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 富国银行 B 份 额 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 )富国银行 B 份额 (2 )富国银行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 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富国银 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3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1 :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下 同 (4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 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 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折算后, 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 的上市交易 和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 定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发 生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本基金 不定期 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基 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2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3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4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5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额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两类份 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银行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6 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两类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银行份 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富国 银 行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富 国 银 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富国银行份额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富国银行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8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富国银行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富国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富国银行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富国银行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富国银行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上市交 易; 30、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停 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4、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1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分别计算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 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 行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 国银行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3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4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5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6 第 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7 第 二十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其 持有的 本基金上 市交易 份额, 依法申请 赎回富 国银行 份额 或 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8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 转融通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99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富国 银行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0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1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2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富国 银行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单 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 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各 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4 大会的事项。 (2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富国银行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登 记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5 国银行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富国银行份 额、富国银行 A 份 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6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 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富国银 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 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 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的 有效的富国 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 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 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8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 行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09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0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1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 A 份额、富国银行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2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3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可转换债 券、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质押及 买断式回 购、银 行存款 等) 、衍 生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 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4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5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6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9)、( 17)、( 20 ) 、 (21)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方法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7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 两类份 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银行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 国银行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银行 A 份额和富国银行 B 份额两类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银行份 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富国 银行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 国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行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银行 A 份额与 富国银行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8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119 银行 A 份额与富国银 行 B 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银行份额、 富国银行 A 份额与富 国银行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 为 《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二 〇一 八年